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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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
第一条为增强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查收管理,督查落实环境保护设备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许使用,以及落实其余需配套采纳的环境保护举措,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坏,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余有关法律、法例规定,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合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许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查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查收是指建设项目完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方法例定,依照环境保护查收监测或检查结果,并经过现场检查等手段,查核该建设项目能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查收范围包含: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备,包含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装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备;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许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纳的其余各项环境保护举措。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查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督查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查完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许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查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查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备一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许运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备一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非核设备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察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核设备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初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赞同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拜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备及其余环境保护举措的落真相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察决定。
对环境保护设备已建成及其余环境保护举措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赞同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备或其余环境保护举措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赞同,并说明原由。
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赞同。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赞同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九条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该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查收。
第十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该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查收。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查收据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该在试生产
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缓期查收申请,说明缓期查收的原由及拟进行查收的时间。
经赞同后建设单位方可持续进行试生产。
试生产的限时最长不超出一年。
核设备建设项目试生产的限时最长不超出二年。
第十一条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查收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查收,应该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查收资料:
(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查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查收监测报告或检查报告;
(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查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查收监测表或检查表;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查收登记卡。
第十二条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
提交环境保护查收监测报告(表)。
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查收检查报告(表)。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查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拜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赞同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
环境保护查收检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拜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赞同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许拥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论单位编制。
担当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论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担当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查收检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担当环境保护查收监测或许查收检查工作的单位,对查收监测或查收检查结论负
责。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查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达成查收。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查收时,应组织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建设单位管部门等成立查收组(或查收
委员会)。
查收组(或查收委员会)应付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备及其余环境保护举措进行
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查收建议。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
环境保护查收监测(检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该参加查收。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查收据件是:
(一)建设先期环境保护审察、审批手续齐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
全;
(二)环境保护设备及其余举措等已按赞同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许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许落实,环境保护设备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备安装质量切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查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备正常运行的条件,包含:
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给落实,切合交托使用的其余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切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许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审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举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损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纳了恢复举措;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装备,切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考证,对洁净生产进行指标查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举措落真相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达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纳举措减少其余设备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许有关部门采纳“地区减少”举措知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举措获取落实。
第十七条对切合第十六条规定的查收据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赞同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查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查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查收登记卡。
对填报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查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查收登记卡上签订查收建议,作出赞同决定。
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查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查收申请表或许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查收登记卡未经赞同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许使用。
第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许使用的建设项目,依照本方法例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查收。
第十九条国家对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查收推行通告制度。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应该按期向社会通告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查收结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于每年6月尾前和12月
底前,将其前半年达成的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查收的有关资料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存案。
第二十一条违犯本方法第六条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备
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时更正;逾期不更正的,责令停止
试生产,能够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犯本方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出3个月,建设单
位未申请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查收或许缓期查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时办理环境保护
查罢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能够处
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犯本方法例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备未建成,
未经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查收或许查收不合格,
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许使用的,
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许使用,能够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从事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查收监测或查收检查工作的单位,在验
收监测或查收检查工作中故弄玄虚的,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赐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查完工
作中营私作弊,滥用职权,玩忽职责,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
罪的,依法赐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以及环境保护验
收监测报告(表)、环境保护查收检查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一致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方法自2002年2月1日起实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第十四命令《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设备完工查收规定》同时取消。
第五章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一定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
律法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
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一定依照
国家有关规定,环境污染及其余公害的防治设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六条新、改、扩建设项目应踊跃推行洁净生产,一定采纳资源利用率高、
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洁净生产工艺,并对荒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办理。
第二十七条新、改、扩建设项目一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论制度。
凡投资额为5000
万元至2亿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地域分(子)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论单位编写,并组织预审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同时报专业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案。
凡投资额超出2亿元(含2亿元)的新(扩、改)建项目,环评单位的选择一定由地域分(子)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采专业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确立,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律由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组织
预审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未获取国家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正式赞同,计划部门不得赞同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论的花费,应归入建设项目的先期可行性研究花费估算,进入建设成本。
第二十八条新、改、扩及技术改造项目,应列出环境保护设备的概算,油气田环境保护设备界定以下:
1、凡属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所需要的装置、设备、监测手段和工程设备等,均属
环境保护设备;
2、生产需要,又为保护环境的设备;
3、对外排荒弃物的运载设备、回收及综合利用设备、堆存场所的建设和征地花费
列入生产投资,但为了保护环境所采纳的防尘飞扬、防渗漏举措以及绿化设备所需的
资本属环境保护投资。
第二十九条地域分(子)企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环境保
护工作推行全过程管理。
一、项当先期论证阶段。
关于新区石油勘探开发、国际石油勘探开发合作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在先期论证阶段应征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区块环境保护的建议,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归入项目建议书,做为立项依照。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展开环境影响评论,做到环境影响评论报告的编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期进行。
三、项目设计阶段。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环保篇要依照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及审察的批复建议所确立的环境治理对策和举措进行编制设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加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察。
四、项目建设阶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对工程施工中的环保举措提出要求,负责工程建设的部门应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对建设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状况进行检查。
要点检查环保手续能否齐备、环保工程能否归入施工计划及建设进度、环保工程的资本落实及使用状况。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和完工查收阶段。
建设项目环保工程的完工查收要严格执行
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完工查收管理规定》。
地域分(子)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环保工程进行预查收,凡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完工查收的建设项目,地域分(子)企业应在当年第一季度向专业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告,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组织预查收合格后,方可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查收。
第三十条凡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的景色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地和其余需要特别保护的环境敏感区进行的石油勘
探开发项目,一定在早先征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赞同的状况下,展开环境影响和减缓
举措的研究工作。
在未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赞同前,不得从事施工活动。
第三十一条涉外项目除正常办理有关手续外,应执行国务院对外经济开放地域环
境管理有关规定,在签订项目合同中,应明确当事人各方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
务,执行“三同时”制度,落实防备污染举措。
合同不得有违犯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
法例的内容。
第六章环境污染事故管理
第三十二条采纳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成立管理系统来防备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对生产过程中可预示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系统地进行评审、剖析和记录,采纳防备举措。
第三十三条因为作业者违犯环境保护法例使环境遇到污染,国家要点保护区遭到损坏,人体健康遭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富遇到损失,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凡属以下状况之一者为环境污染事故:
(1)在钻井、试油、酸化压裂、修井、采油(气)及其余作业等施工过程中,因没有防治污染设备,造成环境污染;
(2)私自闲置和拆掉污染治理设备,造成环境污染;
(3)因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违犯操作规程以致原资料外溢流失,造成环境污
染;
(4)未按国家规定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偷排、乱排废油、废水、泥浆、废气、废渣、荒弃的化学药品等,造成环境污染;(5)发生井喷、输油灌水管道破碎和穿
孔等突发性事件时,采纳举措不力,以致污染面积扩大,造成环境污染;(6)因为其余原由造成的环境污染。
第三十四条污染事故分类,按国家有关规定,以造成污染责率性赔、罚款金额划
分:
(1)责率性赔罚款在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属一般污染事故;
(2)对工厂、井场、队站四周造成局部污染,责率性赔罚款在一万至五万元(不含五万元)的属较大污染事故;
(3)对四周农田、水系、大气造成必定危害,责率性赔罚款在五万至十万元(不含十万元)的,属重要污染事故;
(4)因为污染事故直接造成人畜伤亡或使当地经济作物遭到严重损失、责率性赔罚款在十万元以上,属特大污染事故。
第三十五条环境污染事故报告,推行分级负责、逐级上报、一致管理。
1、一般或较大的污染事故,由基层生产单位构成事故检查组,负责对事故进行检查。
事故调
查报告及办理建议,应在一个月内上报上司主管部门。
2、重要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地域分(子)企业一定在24小时内,电话报告专业企业;1周内将发惹祸故的时间、地
点、简要经过、原由初步剖析及损失状况,书面报专业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专业
企业应实时将事故状况及办理结果报股份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发生特别重要和紧迫的环境污染事故,可在报专业企业的同时报股份企业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发生重要事故和特大事故,应按国家规定由地域分(子)企业构成事故
检查组,查明事故发生的原由、性质、过程、经济损失状况,确认事故责任,提出处
理建议和改良举措,写失事故检查报告,报专业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对承包商所发生的污染事故,地域分(子)企业应参加检查办理。
第三十八条地域分(子)企业应成立办理污染事故和潜伏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拟订污染事故的应急计划,并按期进行训练、演习,检查并完美应急反响计划的程序。
第七章科研、培训与沟通
第三十九条地域分(子)企业要仔细拟订环境保护的科研规划和计划,解决在石油天然气勘探与生产中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重要问题。
各级科研管理部门,对重要的环境保护科研项目要优先立项安排,要保证环保科研所需经费。
第四十条踊跃进行污染防治新设备、新工艺的研制和推行工作。
对国内没法解决
的环保难题,应经过引进,并逐渐解决。
成立环保示范工程,推进环保家产的发展。
第四十一条增强环保技术培训,成立环保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对从事环保工作的人员定
期进行培训,提高环保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四十二条要踊跃展开环保技术沟通活动,认识并掌握国内外先进的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扩大在环保领域的对外合作,提高企业在环保方面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八章查核与奖罚
第四十三条专业企业及地域分(子)企业要对环保工作达成状况进行定量指标考
核,对工作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要赐予奖赏,对违犯国家环保制度和本规定的单位
和个人应赐予行政处罚或处以适合罚款,罚款用做环保专项奖赏基金。
第四十四条地域分(子)企业要执行领导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把环保目标责任的
执行状况和环保工作的好坏作为查核各级领导政绩和评精选先的重要条件,推行环保
一票反对。
第四十五条地域分(子)企业应建立环保专项奖赏基金,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
本单位实质状况拟订的环保赏罚细则进行查核;被评为国家、省、股份企业以及专业
企业的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个人,应从奖赏基金中拨出专款予以奖赏。
第四十六条凡违犯本规定,造成污染事故,应依据不一样情节,追查单位领导者和
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赐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
造成重要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
犯法的,由法律部门追查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对完好属于不行抗拒的自然灾祸、不行预示要素以及非法分子损坏造
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可免去污染事故的责任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各地域分(子)企业应依据本规定,联合各自的实质状况制定详细管理
方法及实行细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专业企业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说。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督查管理,保障人民民众生命和财富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拟订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掉等有关
活动及实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督查管理,一定恪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匠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
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目标。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探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余与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一定恪守安全生产法律、法例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依法担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行应用,推
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该向施工单位供给施工现场及毗邻地区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察资料,相邻建筑物和修建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切、正确、完好。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许单位查问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许单位应该实时供给。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探、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切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例和强迫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商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该确立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举措所需花费。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许示意施工单位购置、租借、使用不切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备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备和器械。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赞同证时,应该供给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举措的资料。
依法赞同动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该自动工报告赞同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举措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许其余有关部门存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该将拆掉工程发包给拥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该在拆掉工程施工15日前,将以下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许其余有关部门存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掉建筑物、修建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除去荒弃物的举措。
实行爆破作业的,应该恪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件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探、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余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探单位应该依照法律、法例和工程建设强迫性标准进行勘探,供给的勘探文件应该真切、正确,知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探单位在勘探作业时,应该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纳举措保证各种管线、设备和周边建筑物、修建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该依照法律、法例和工程建设强迫性标准进行设计,防备因设计不合理以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该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备的需要,对波及施工安全的要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备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建议。
采纳新构造、新资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别构造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该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措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该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该审察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举措或许专项施工方案能否切合工程建设强迫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行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该要求施工单位整顿;状况严重的,应该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实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顿或许不断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该实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该依照法律、法例和工程建设强迫性标准实行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担当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供给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该依照安全施工的要求装备齐备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备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该拥有生产(制造)赞同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该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借协议时,应该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严禁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一定由拥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担当。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应该编制
拆装方案、拟订安全施工举措,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督查。
施工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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