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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评价导则doc
附件4
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1 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除《加油站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和《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等4类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如危险化学品分装单位、气体经营单位、化学试剂经营单位、建筑装饰材料市场、危险化学品经营大市场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安全评价时,可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引用未列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
所有引用条文,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60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3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总局第46号令)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
《安全评价通则》(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技字[2004]37号)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
《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苏安监[2001]70号)
《江苏省气瓶充装安全监察管理办法》(苏质技监锅发[2002]345号)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48号)
《危险化学品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爆炸和火灾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
《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9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
《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3004
《气瓶颜色标记》GB13004
《安全标志》GB2894
《安全色》GB2993
《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0
《阻隔防爆储罐技术要求》AQ3001
3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
3.1被评价单位应持有的证明文件
3.1.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1.2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场所、设施证明文件。
3.2被评价单位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3.2.1应提供的检查资料:
a)安全评价委托书;
b)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
c)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指保管人员、销售人员等)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
d)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e)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文件;
f)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
g)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合格报告;
h)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储存场所在当地安监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i)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其在当地安监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j)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文件、资料。
3.2.2被评价单位的周围环境图、平面布置图。
3.2.3设备、设施相关登记、检测等技术文件。
4 安全评价的基本内容
4.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4.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4.3《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经营单位基本条件
4.4《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和《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的经营单位基本条件
5 安全评价程序
5.1前期准备工作
5.1.1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委托书,索取本导则3.1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5.1.2与被评价单位签订安全评价合同。
5.1.3组建安全评价组,了解被评价单位的情况,收集有关资料。
5.2现场检查和评价
5.2.1查验被评价单位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
5.2.2 根据现场实际,辩识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和可能影响的范围。
5.2.3 划分评价单元。
评价单元一般可划分为:
a)安全管理;
b)总图布置;
c)工艺及设施;
d)电气装置。
5.2.4 针对危险、有害因素及现场情况,应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见附录A),对现场设施、装置和防护、管理措施进行检查评价;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
5.2.5提出安全对策措施的建议:
a)安全管理方面的对策措施;
b)总图布置方面的对策措施;
c)工艺及设施方面的对策措施;
d)消防与电气安全方面的对策措施;
e)其他的对策措施。
5.3对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确认已符合要求
5.4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6 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6.1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
6.1.1安全评价的依据。
6.1.2被评价单位的基本情况。
6.1.3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辩识,评价单元的划分。
6.1.4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6.1.5分析评价。
6.1.6安全对策措施的建议。
6.1.7整改情况复查表(见附录B)。
6.1.8评价结论:
a)符合安全要求;
b)不符合安全要求。
6.2安全评价报告的要求
安全评价报告应内容全面,条理清楚,数据完整,查出的问题准确,提出的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7安全评价报告的格式
7.1封面(见附录C)
7.2封二(见附录D)
7.3安全评价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委托书复印件
7.4安全评价工作人员组成(见附录E)
7.5目录
7.6正文
7.7附件(本导则3.1要求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复印件)
附录A:
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类别
检查记录
结论
安全管理
管理制度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A
2、安全检查制度。
A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A
4、安全用电、用火管理制度。
A
5、仓库管理制度。
A
6、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A
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A
8、储藏养护制度。
B
9、检、维修管理制度。
B
10、值班制度。
B
安全责任制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A
2、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A
3、电工安全生产职责。
B
4、机修工安全生产职责。
B
5、保管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B
6、其他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B
组织
1、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A
2、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A
操作规程
1、保管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A
2、装卸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A
3、分装岗位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A
4、灌装岗位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A
5、检、维修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A
从业人员
1、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
A
2、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安全培训合格证。
A
3、从业人员培训上岗证。
B
经营管理
经营管理
1、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法定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使用证;并在检测、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A
2、不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A
3、不销售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A
4、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按规定向安监部门备案。
A
5、危险化学品运输应由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
A
6、危险化学品应分区、分类、分库储存,禁忌物料不混存。
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同库储存。
B
7、库存危险化学品应保持相应的垛距、墙距、柱距。
垛与垛间不小于0.8m,垛与墙、柱的间距不小于0.3m。
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1.8m。
B
8、危险化学品存放的总质量应与仓库储存能力相适应,限量存放,不得超量储存。
B
9、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B
10、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定时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B
气体经营
1、经营场所应是单层,与周边建筑距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A
2、有质监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或气体充装证。
A
3、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不得混存、混放,中间应有实墙相隔。
A
4、经营场所不应与宿舍、生活设施同在一处。
A
5、经营场所应使用防爆电器。
A
6、应设置气瓶的装卸平台,平台的宽度宜为2m;应设置大于平台宽度的雨篷,雨篷和支撑应为非燃烧体。
B
7、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设立明显标记。
B
8、小型气体经营部体钢瓶存放总数不应超过60瓶。
B
库房
库房
1、仓库应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A
2、耐火等级、层数、建筑面积、安全疏散通道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四章的要求。
A
3、甲、乙类库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设在丙、丁类库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体隔墙和1h的楼板分隔开,其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走道。
A
4、甲、乙类物品的库房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A
5、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A
6、甲类库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乙类库房(乙类6项物品除外)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
A
7、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8.3条的规定。
A
8、库房门应为铁门或木质外包铁皮,采用外开式。
B
9、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在远离市区和居民区的当地主导风向的下风方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
B
10、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应分设库区和生活区,两区之间应有2m以上的实体围墙,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
B
11、库房或每个防火隔间(冷库除外)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宜少于两个,但一座多层库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00m2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面积不超过100m2的防火隔间,可设置一个门。
B
12、仓库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采用水暖,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m,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不得采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
B
13、仓库的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九章的规定。
B
储罐
1、罐区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A
2、罐区防火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
A
3、储存设施的设计、检测、维护保养应符合专业规范的规定。
A
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4.4条规定和第4.4.2条的规定。
A
5、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4.5条规定。
A
6、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四章第五节的规定。
A
7、储罐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8.3条的规定。
A
8、闪点超过120℃的液体储罐、桶装乙、丙类液体堆场、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应设置粘土、砖石等非燃烧体材料的简易围堤。
B
9、沸溢性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或地下储罐与地上、半地下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范围内。
B
10、可燃液体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应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B
1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4.9条的规定。
B
1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宜设置在市区边缘的安全地带。
B
13、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半地下储罐或储罐组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防火堤,并符合《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的规定。
B
14、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4.10条规定。
B
分装作业
1、储存、分装设施应按国家规定设计、制造、安装、验收;易燃、易爆场所和有尘毒场所应有泄漏报警仪。
A
2、储存、分装设施有静电接地、跨接,有可靠防雷设施,并有检测记录。
A
3、厂房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使用不发火材料制作。
A
4、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容器应在使用前进行检查,检查记录保留2年。
A
5、设备之间、设备与建筑物之间、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A
6、设备、设施有编号和便于识别的标志、标识,管道有色标和流向标志。
B
7、分装装置应有完善的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
B
8、设备布局应便于安全检修、保持通道顺畅
B
9、分装甲、乙类化学品厂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2级,墙、柱、地面、横梁、屋顶和楼梯应采用不燃性能材料制造
B
10、火灾爆炸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配置事故应急柜、个人防护用品及应急器材。
B
11、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隔噪声设施。
B
12、作业场所应设有地沟或水封井,防止泄漏物外流。
B
13、作业场所应设洗眼器和喷淋装置。
B
消防电气及
安全设施
消防电气及
安全设施
1、仓库、储罐区应设消防车道,并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六章的规定。
A
2、根据经营规模的大小设置、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八章的规定。
A
3、消防设施、器材应有专人管理,确保完好有效;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地点,周围不准存放其他物品。
A
4、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电气装置须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A
5、甲类库房,甲、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
A
6、甲、乙类物品库房设置的电瓶车、铲车应防爆。
A
7、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应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
各种承压储罐符合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安全附件应完好。
A
8、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A
9、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照明灯具,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B
10、仓库应设有消防、治安报警装置。
有供对外报警、联络的专门通讯设备。
B
11、甲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压力储罐,应设防日晒的固定式冷却水喷淋系统。
B
12、有符合规定的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
B
13、在爆炸、火灾危险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设备、管道等应有符合《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的防静电措施,并定期检测。
B
14、仓库应设置醒目的防火禁示标志。
B
15、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必要的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如淋洗器、洗眼器等)。
B
16、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B
说明:
(1)类别栏标注“A”的属否决项;类别栏标注“B”的属非否决项。
(2)符合安全要求的条件是:
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中,A项全部符合,且B项中不符合项不超过B项实际检查项数的10%(含等于10%)。
(3)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条件是:
经整改后A项中有不符合,或者B项的不符合项超过B项实际检查项数的10%。
检查结论汇总表
类别
单元
A项
B项
总项
检查项
符合
不符合
总项
检查项
符合
不符合
安全管理
18
8
经营管理
5
5
气体经营
5
3
库房
7
6
储罐
7
7
分装作业
5
8
消防、电气
及安全设施
8
8
合计
55
45
附录B:
整改情况复查表
序号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整改期限
复查结果
评价单位检查人员(签字):
年月日
(单位盖章)
被评价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签字):
年月日
(单位盖章)
附录C:
(被评价单位)
安全评价报告
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被评价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录D:
(被评价单位)
安全评价报告
评价机构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审核定稿人:
评价负责人:
(安全评价机构公章)
年月日
附录E:
安全评价工作人员组成
评价机构
名 称
评价资质
评价所在
机构地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
号 码
报告审核人
评价项目
名 称
安全评价报告工作人员
姓名
职称
学习专业
资格证书号
签字
安全评价报告编写人
参与安全评价专家
姓名
职称
学习或从事专业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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