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方案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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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方案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和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务院、XX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政事、政社分开,努力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引导社会力量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的公共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根据XX市情实际和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原则,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按照选择试点、扩大范围、全面推开的步骤稳步推进。
坚持公开透明,择优选取。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各项程序规定,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
坚持鼓励创新,完善制度。
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为建立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打下基础。
(三)工作目标。
按照XX省201X—201X年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方案,全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按照“先行试点、稳步推开、深化改革”的思路推进。
1.先行试点。
根据中央、省相关政策精神,制定XX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意见,明确试点方案。
在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中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先行试点。
从201X年起,重点推进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养老服务、“三江六岸”沿江风光带养护、垃圾清运处置、设施管护、园林绿化、司法矫正、农技服务、财政投资评审结算服务等试点项目。
2.稳步推开。
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财政部门牵头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围绕购买服务流程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研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购买服务标准体系。
相关改革实施部门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等相关改革的衔接,按照国务院关于“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在有效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的同时,积极完善政策措施,实现“费随事转”。
3.深化改革。
通过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
努力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合作共赢,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二、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
位。
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
实际需要,实施购买服务。
(二)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和管理事项,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
对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管理及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
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可以纳入政府
购买服务范围:
1.公共服务事项。
公共教育、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残疾人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2.社会管理服务事项。
社区建设、社会组织评估、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防灾救灾、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
担的服务事项。
3.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
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4.技术服务事项。
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
统计分析、资产清查、社会审计、资产评估、拍卖、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5.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
政府机关信息化建设,包括门户网站建设和办公自动化等,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
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6.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和管理职能或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再增加新的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
(三)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或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机构等。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是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三是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四是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五是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是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报)、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七是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承担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在符合前述条件、不新增财政供养人员编制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承接主体,并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
具体承接购买服务的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的要求确定。
(四)购买程序。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各项程序规定,建立以制定目录、确定项目、公开信息、选择承接、签订合同、履约管理、资金支付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有序开展工作。
1.制定目录。
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XX市情实际等因素,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2.确定项目。
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报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部门预算安排及本单位实际,组织力量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及具体项目统一审核确定。
3.公开信息。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审核确定后,购买主体及时按有关程序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4.选择承接。
购买主体根据购买服务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也可以根据具体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需求,采用委托、承包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
条件成熟时,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5.签订合同。
购买主体应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
合同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6.履约管理。
购买主体要加强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
同时,及时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运作情况,根据实际需求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服务项目任务按时完成,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7.资金支付。
承接主体实施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按现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
也可以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其他支付方式。
(五)绩效评价。
市财政部门和相关购买主体应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衡政函〔201X〕73号)规定,严格绩效评价机制,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的质量效果。
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价机制。
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六)资金安排。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从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一般不新设专项资金。
确需新增的购买服务资金,从严审核。
市级相关专项资金要对试点项目倾斜支持,对于改革成功、成效好的,优先安排,鼓励相关部门大胆开展试点工作。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建立市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改革的各项工作,研究决定改革的重大政策问题,审定并组织实施改革方案。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承担具体日常工作,交流改革情况,研究共性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协调组织落实各项改革任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本地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明确职责分工。
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监督、指导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
同时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牵头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民政、工商等部门负责制定培育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的政策措施,对承接服务项目的社会力量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发改、民政部门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方案。
购买主体根据需要提出相关专业方面的合理资质要求,负责组织实施。
对社会力量提供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引入第三方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严格监督管理。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严禁层层转包、豪华购买、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民政、工商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建立相应的信用记录和应用制度,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强化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监督,及时披露、公开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信息。
同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年之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四)确定工作步骤。
政府购买试点项目由购买主体研究制订试点实施方案并通过市政府联席会议审核后实施。
1.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购买服务由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养老购买服务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三江六岸”沿江风光带养护、垃圾清运处置、设施管护、园林绿化购买服务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负责;司法矫正购买服务由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农技购买服务由市农办牵头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结算购买服务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2.购买服务项目以牵头单位为主,负责制定印发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实施方案(时间在201X年6月底完成)。
按照以制定目录、确定项目、公开信息、选择承接、签订合同、履约管理、资金支付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试点项目工作(时间在201X年8月底前完成)。
3.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牵头负责,构建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机制(时间在201X年10月底前完成)。
4.购买服务项目以牵头单位为主,积极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试点项目实施效果的绩效评价(时间在201X年6月底前完成)。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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