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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第一章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第一节一般规定
1、加强瓦斯抽采技术管理,提高抽采瓦斯效果,防止瓦斯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保护环境和开发瓦斯资源,积极构建“抽采为主,通风辅助”的瓦斯治理新模式。
2、坚持预抽、边掘边抽、边采边抽和采空区抽采等多种综合抽采技术手段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
1)回采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必须进行瓦斯抽采。
2)煤巷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必须进行瓦斯抽采。
3)随着矿井今后的不断发展,积极探索新的抽采方法和技术。
3、抽采施工人员上岗前必须培训合格,取得相关的岗位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4、抽采队组要有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本队的瓦斯抽采技术工作,并总结分析瓦斯抽采效果。
5、抽采队组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各项施工记录台帐,并且施工记录台帐及验收台帐能准确反应各钻机的钻孔施工情况。
6、工作面无抽采安全技术措施的,不准进行钻孔施工,规程措施中要有详细的防止瓦斯超限的措施。
7、钻孔施工过程中若遇见地质构造及其它异常情况时,必须停止施工并及时向通风调度、抽采科、地测科等有关部门汇报。
8、抽采队组的钻机要进行编号管理,编号方法为在钻机机身显著部位标示以牌板,以便抽查。
各编号钻机要建立各自的施工记录台帐备查。
9、抽采科负责抽采钻孔、抽采管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工作;负责向生产科、北风井工区和南风井工区提供抽采钻场的间距、规格尺寸;负责向抽采队组提供审批后的抽采设计;负责抽采工程的监督检查、验收和考核工作。
10、各抽采队组每个采区至少备有一台钻机及常用的配件等工具。
11、矿成立专门钻孔进尺验收小组,与抽采科抽查验收相结合。
验收方式采用现场抽查和检查记录相结合的方式。
12、对有突出危险的巷道抽采科负责编制《瓦斯动力现象巡查表》,进行定期观测,对瓦斯异常区域进行K1值、瓦斯压力及含量测定和安排抽采队组打钻进行瓦斯预抽。
13、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矿井抽采率(﹪)
备注
Q<20
≥25
20≤Q<40
≥35
40≤Q<80
≥40
80≤Q<160
≥45
160≤Q<300
≥50
300≤Q<500
≥55
500≤Q
≥60
14、预抽煤层瓦斯吨煤钻孔量指标:
单位:
m/t
煤层类别
薄煤层
中厚煤层
厚煤层
容易抽采
0.05
0.03
0.01
可以抽采
0.05~0.1
0.03~0.05
0.01~0.03
较难抽采
>0.1
>0.05
>0.03
15、抽采矿井应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1)抽采瓦斯设备检修制度。
2)抽采设备停、运审批制度。
3)抽采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4)抽采瓦斯基础参数定期检测制度。
5)泵房人员交接班制度。
6)抽采瓦斯效果检验制度。
7)瓦斯抽采钻场施工管理制度。
8)瓦斯抽采管路安装、巡检、维护制度。
16、矿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矿井瓦斯抽采技术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抽采瓦斯工作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抽采瓦斯工作的正常接替,做到“掘、抽、采”平衡。
17、回采工作面预抽时间不得少于2年。
18、通风矿长(无通风矿长的由矿技术负责人)负责定期检查,协调瓦斯抽采工作,解决所需设备、器材和资金,落实分管范围内的瓦斯抽采工作。
19、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能范围内的抽采瓦斯工作负责,抽采瓦斯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矿财务、供应计划。
20、瓦斯抽采的矿井在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时,对符合瓦斯抽采条件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同时进行瓦斯抽采设计;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对瓦斯抽采工程验收,瓦斯抽采工程不合格不得投产。
21、各矿通风部门应根据本矿生产衔接,至少提前一个月对即将开口掘进的工作面进行瓦斯预测,对该工作面是否实施瓦斯抽采提出书面报告,以便有关部门提前做好准备。
书面报告递交公司通风处备案。
对在瓦斯预测当中弄虚作假者,要追究责任。
各矿地质部门对即将开口掘进的巷道进行地质情况预测,提供地质报告。
22、瓦斯泵司机、瓦斯抽采钻机操作工均为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专门的抽采专业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
23、为促进矿井瓦斯抽采和利用工作,各矿要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对抽采瓦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必要的表彰奖励。
24、按时完成公司下达的抽采工程和瓦斯抽采量计划。
25、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抽采队伍,负责打钻、管路安装回收等工程的施工和瓦斯抽采参数测定等工作。
第二节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1、设施要求:
1)地面泵房其距进风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要用栅栏或围墙保护。
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
2)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3)抽采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有一套备用。
4)泵房内所有电气设备、照明和其它电气仪表都应采用矿用防爆型。
5)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并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能随时反映各抽采系统的抽采参数,并能打印抽采报表。
泵房要建立抽采台帐,台帐记录数据要准确。
6)抽采瓦斯泵吸气侧管路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和防爆炸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保持性能良好。
抽采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
7)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查各参数,做好记录。
当抽采瓦斯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
进行利用的瓦斯泵停止运转后和恢复运转前,必须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8)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低浓度瓦斯发电除外),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
9)抽采泵房和泵房附近的放空管必须安装避雷装置,避雷装置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放空管5米以上,并将避雷导线埋入地下3米以下。
10)泵房内必须设置干粉灭火器和砂箱等灭火器材,不得存放与抽采工作无关的设备和材料。
泵房内无积水。
11)地面抽采泵站院内及外部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无阻。
2、新建瓦斯抽采系统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瓦斯抽采工程设计,上报集团公司批准。
抽采系统竣工后,由抽采单位向公司通风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通风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运。
3、新建或改扩建矿井,根据地质部门提供的瓦斯资源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之规定时,必须将抽采瓦斯工程纳入矿井设计中,但设计所依据的瓦斯参数必须经国家授权的专业科研机构认定。
4、抽采系统的能力应满足矿井最大抽采量需要,抽采管径应按抽采流量分段选配。
地面瓦斯抽采泵能力应有一定的富余系数,其富余系数不小于1.5。
5、在各干管和支管上要安装计量装置(孔板流量计应设旁路)。
6、矿井永久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符合设计规范。
7、对抽采瓦斯泵的参数(抽采泵进出口的瓦斯浓度、压力、流量、电机温度、电流、电压、观测时间等)每半小时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
8、瓦斯抽采泵站必须具有双回路供电。
第三节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
随着矿井的不断发展,如果井下需要建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是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应安设在抽采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的硐室中,并有独立的通风系统,配风量不小于80m3/min。
2、抽采硐室内要配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瓦斯检测断电装置、消防器材、抽放泵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抽采系统图、负压、浓度、流量测定装置、高低浓度瓦斯鉴定器、抽采观测记录等,并有专人值班。
3、移动泵至少一台作备用,双回路供电并有停水自断电和气水分离保护装置。
若瓦斯泵备用台数少于使用的台数,则备用泵的能力不低于使用泵能力的60﹪。
4、应根据瓦斯抽采的混合流量确定移动泵和抽采管径,移动泵与抽采管径的选择匹配,具体选择应按瓦斯抽采设计标准进行计算后选择。
5、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监测系统必须与矿井监测系统联网,能随时反映各系统的抽采参数,并能打印抽采报表。
6、健全瓦斯抽采计量装置。
抽放负压、流量、瓦斯浓度,泵站1小时测定一次,干、支管和钻场每两天测定1次。
重点考察的钻孔根据需要增加测定次数,一月内对所有钻孔进行一次普测。
7、移动泵站抽出的瓦斯必须排至总回风巷或采区专用回风巷,在抽采管路出口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分别在管路出口的上、下风侧各5m和30m处设置栅栏,悬挂警标,两栅栏间禁止人员通行和任何作业。
下风侧栅栏外1m内必须设甲烷断电仪或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甲烷传感器。
8、移动泵站硐室和排放瓦斯巷道内的瓦斯检查每小班不少于3次。
9、移动泵站硐室内空气中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5﹪,排气管末端30m外的瓦斯浓度在采区回风巷不得大于0.8﹪,在矿井总回风巷不得大于0.75﹪,否则,必须切断瓦斯电源,停止瓦斯泵的运转,进行处理。
10、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站必须实行“三专”供电,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
第四节瓦斯抽采管路的敷设
1、抽采管路应具有良好的气密性、足够的机械强度,并必须满足防冻、防腐蚀、阻燃、抗静电的要求。
2、抽采管路应安装在专用回风巷内,管路敷设要做到“平、直、牢”,离地高度不小于0.3m。
运输巷中敷设管路时,应悬挂架空于巷道帮上,高度不少于1.8m,与运输材料最大轮廓安全间距不小于0.2m。
3、瓦斯管路敷设在巷道低凹处、采区上山、下山的下部时均要安装放水器。
4、瓦斯抽采干管的每一分支都应设置全通隔离阀,以便维修和支管拆除或延伸,在钻场和分支应设置流量、负压、瓦斯浓度观测装置。
支管与钻场联接根据现场条件,做具体设计,确保管道畅通,不漏气。
根据需要设置气水分离器。
5、抽采系统投入运行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气密性试验。
一般采用压风正压试验法,试漏气压要达到0.3-0.5MPa。
以试验时间不少于2小时、压力降不大于试验气压的5﹪为合格。
6、移动泵抽出的瓦斯需要送至永久抽采系统的管道内时,必须制定相应措施,不能影响永久抽采系统。
7、利用上隅角埋管抽采的瓦斯管在进入上隅角之前应加装绝缘段(非导电体管路除外)。
8、瓦斯抽采管路的材质选择应符合煤矿安全规定,当条件适当时,可选用新材料的瓦斯管,但井下瓦斯抽采管路禁止采用玻璃钢管。
机械化采煤工作面顺层钻孔封孔管应禁止使用金属管。
9、地面管路无论是架空或埋在地下,均必须在管道外表设置保温层(埋在冻土层以下除外),以防冬季管路冻裂。
10、在平巷或斜巷铺设的管路必须用可缩木支垫,以防底鼓折损管路。
垫木高度应不小于0.3米,且垫木间隔根据管路的长度,至少每节管路架一排垫木。
11、抽采管路与巷帮间距应保留一定的安全间隙,以防巷帮膨胀挤损管路以及便于安装和检修。
12、倾斜巷道内悬挂的管路应用卡子将管路固定在巷道支架上。
每根管路在管路两端各安装一套卡子,卡子安装必须牢固可靠,在外力作用下不发生晃动。
13、瓦斯流经管路的弯头角度应不小于90º,禁止采用直角急弯头。
14、井上下敷设的瓦斯抽采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
若与电缆悬挂在巷道的同一侧,其安全间距不少于0.3m;并应有防止管路砸坏的安全措施。
15、地面瓦斯抽采管路不得和动力电缆、照明电缆及通讯电缆等敷设在同一条地沟内。
同时,瓦斯管路不得从地下穿过房屋或其它建筑物,一般情况下也不得穿过其它管网,当必须穿过其它管网时,应按有关规定采取措施。
16、当采用专用钻孔敷设瓦斯管路时,专用钻孔的直径应比管道外形尺寸大100mm;当沿竖井敷设抽采管道时,应将管道固定在罐道梁上或专用管架上。
17、通往井下的抽采管路应采取防雷措施。
18、抽采管路系统应根据井下巷道的布置、抽采地点的分布、瓦斯利用的要求以及矿井的发展规划等因素确定,避免或减少主干管路系统的频繁改动,确保管道运输、安装和维护方便,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抽采管路通过的巷道要曲线段少、距离短,管路安装应平直,转弯时角度应不小于90°;
2)当抽采设备或管路发生故障时,管路内的瓦斯不得流入采掘工作面及机电硐室内;
3)管径要统一,变径时必须设过渡节。
19、抽采管路附属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主管、分管、支管及其与钻场连接处应装设瓦斯计量装置;
2)抽采钻场、管路拐弯、低洼、温度突变处及沿管路适当距离(间距一般为200m~300m,最大不超过500m)应设置放水器;
3)在抽采管路的适当部位应设置除渣装置和测压装置;
4)抽采管路分岔处应设置控制阀门,阀门规格应与安装地点的管径相匹配。
供应科必须严把瓦斯抽采管以及钢丝绳、绳卡和其它吊具的质量关,如引进不合格产品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0、瓦斯抽采管路在安设过程中施工单位要对管路内的杂物清理干净,作业地点要放置有拖布,管路连接要严密杜绝漏气,敷设完成后要进行打压进行气密性试验。
21、瓦斯抽采管路一旦安设完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改动瓦斯抽采管路。
确因生产需要进行改变时,必须经总工程师和分管矿领导同意并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进行,各作业队组要教育本队组职工爱护井下瓦斯抽采设施,严禁在井下拆卸瓦斯抽采管上的螺栓、偷盗抽采管路其它附属设施,影响瓦斯抽采系统的正常运行,在敷设瓦斯抽采管路的巷道进行作业时,要时刻注意保护瓦斯抽采管路,严禁开挖抽采管路的底板和挑顶作业,以防瓦斯管路开裂造成瓦斯泄露事故。
22、加强瓦斯抽采管路的日常巡查工作。
日常巡查内容:
查看瓦斯管路敷设是否做到“平、直、牢”;螺丝是否松动或缺失;瓦斯管路编号牌是否齐全;瓦斯管路的阀门是否完好;手轮是否齐全、灵活;瓦斯管路是否破损、漏气、积水;瓦斯管路在巷道低凹处、采区上山、下山的下部以及平直巷道每间隔500米是否安装放水器;主瓦斯管路每间隔500米是否安装伸缩节;瓦斯管路的孔板是否有铜嘴、软管、能否正常观测;在平巷或斜巷敷设管路是否有可缩木支垫;敷设管路的巷道支护是否良好、巷道是否变形、巷道内是否有积水;瓦斯管路与电缆是否同帮吊挂;工作面的瓦斯管路是否安装到位或及时回收;各支管路每间隔10米是否加三通;各抽采队组要在巡查巷道明显位置吊挂瓦斯管路巡查和放水管理牌板,注明巡查管路和放水的时间、地点、责任人、责任队组、有无异常情况等。
23、抽采队负责对主管路和所管辖范围内瓦斯支管路的日常巡查,其他瓦斯抽采施工队组负责巡查自己队组管辖区域内的瓦斯支管路。
支管路每5天巡查一次,其它管路每天巡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24、抽采科每半月组织对全矿主管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旬组织一次对支管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5、各抽采队组设置专职放水人员。
放水人员需关蝶阀放水前,必须向相关部门汇报,针对孔口较低的钻孔放水时必须拔孔口管放水,放水器放水时先关闭截止阀阻断负压后再放水。
第五节瓦斯抽采技术规范
1、瓦斯抽采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
1)每个施工地点必须挂设施工管理牌板,管理牌板包括施工地点、施工钻孔号、钻孔的倾角、钻孔的方位角、钻孔施工负责人、钻孔深度等。
2)打钻作业时,必须配备便携式瓦检仪吊挂在钻孔位置下风侧1m处巷帮,高于钻孔0.3m,当瓦斯浓度超过1.0%时,严禁作业。
3)打钻作业时,必须打设齐全液压柱,保证紧固牢靠,并用钢丝绳与锚杆或锚网相连。
4)每个钻孔施工完毕后,要立即封孔并挂设钻孔说明牌,钻孔说明牌包括钻孔倾角、钻孔深度、钻孔方位角、负责人、成孔时间等。
5)钻孔施工完毕后安设截止阀,数量达4个时必须及时并网抽采。
6)钻机固定前,在作业地点用铁锹将作业地点的底板铲平,确保钻机及支撑立柱牢固可靠。
7)钻杆必须上架管理,封孔材料和并网材料堆放整齐并挂牌管理。
8)打钻场地的积水必须及时排空、淤煤及时清走,没有皮带或煤溜等运输设备时,必须将淤煤堆放整齐在巷帮,施工过程中设置水坝及排水沟。
9)利用钻场抽采的工作面,在工作面投产前,第一个钻场的钻孔必须施工结束,钻孔联接完毕,随着工作面的推进下一个钻场距工作面30m前,钻孔并网待抽。
10)回采工作面预抽钻孔在顺槽内按间距不大于5米布置。
当选用单侧布孔时,钻孔长度小于采长15-20米;当选用双侧布孔时,钻孔累计深度应大于工作面采长,即钻孔中部交叉15-20米。
11)钻场应保持干净整洁无杂物,钻场内及钻场两侧3米范围内无积水,无浮煤杂物,支护良好,管线安设符合要求。
12)已施工完毕的边掘边抽钻孔必须立即封孔,并网进行抽采。
13)每个钻场必须具备抽采参数测量条件,能够满足钻孔测量需要。
14)钻场内钻孔施工完毕后,由矿生产、通风及安监部门组织验收,并填写验收合格记录,由各单位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15)掘进工作面正头超出钻场边掘边抽钻孔抽采范围时,严禁掘进。
16)长度大于6m的高位抽采钻场,在施工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施工完毕之后,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或超限。
2、钻孔施工管理规定
1)瓦斯抽采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制定专门的规程措施并严格按照规程措施中规定的进行。
2)钻孔的施工过程中,钻孔的倾角以及方位角误差不得大于±0.5°,位置误差不得大于±0.1米,钻孔直径和终孔深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钻孔施工开孔位置必须距锚杆大于300mm
4)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报废钻孔,应及时向设计人员汇报,重新设计补打钻孔。
5)报废钻孔必须在原钻孔附近补打,且抽采钻孔深度不得低于设计深度的75%。
6)煤层预抽钻孔施工过程中,见岩后应停止施工,并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
7)钻孔施工完毕后立即封孔,未封孔不得施工下一个钻孔;钻孔封孔后不能及时并网的钻孔要有截止阀堵孔,正常情况下抽采2天后方可允许卸下截止阀。
3、封孔并网管理规定
1)钻孔封孔并网必须严格按照封孔并网规范进行。
2)钻孔封孔的深度要大于孔口的裂隙带,岩孔的封孔深度不能低于5m,煤孔的封孔深度不能低于6m。
3)平行钻孔联网每组不得超过8个、钻场钻孔联网每组不得超过6个。
汇流管在钻孔下方,与钻孔距离不超过200mm,汇流管接口统一向上,每组钻孔必须安装孔板及放水器。
平行孔封孔未并网的钻孔累计超过4个,钻场钻孔封孔未并网的钻孔累计超过3个,停止打钻作业,进行并网。
4)钻场并网后要保持干净无杂物,钻场内及钻场两侧3米范围内无积水,无浮煤杂物,支护良好,管路安设符合要求。
5)钻孔的拆除必须向矿抽采科提出书面申请,经矿抽采科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拆除,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
4、钻孔验收管理规定
1)各抽采队组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各项施工记录台帐,并且施工记录台帐及验收台帐能准确反应各钻机的钻孔施工情况。
2)各抽采队组的钻机要进行编号管理,且建立各自的施工记录台帐备查。
3)钻孔验收前,各抽采队组必须备齐探杆、扳手、管钳等验收工具,探杆总长度低于钻孔深度不予验收。
4)验收员下井前,须携带卷尺、光瓦、打气筒等测量工具。
5)钻孔方位角误差不得大于±0.5°,位置误差不得大于±0.1米,钻孔直径和终孔深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抽采钻孔并网一周后向矿抽采科提出申请,由矿抽采科组织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现场验收,验收采用在钻孔内套六分管的方式进行,验收深度低于设计深度75%的钻孔不计进尺
7)报废钻孔必须在原钻孔附近补打,且抽采钻孔深度不得低于设计深度的70%,否则一律不得计入月、年抽采钻孔总进尺当中。
8)平行钻孔联网每组不得超过4个、钻场钻孔联网每组不得超过3个,平行钻孔单组浓度低于40%、钻场本煤层钻孔单组浓度低于35%且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属报废孔,不计进尺。
9)在检查周期内若存在弄虚作假、谎报工作量现象,无论情节轻重,一律取消当月考核进尺的30%。
5、边掘边抽钻孔施工管理办法
井下瓦斯涌出量超过3m3/min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实施“边掘边抽”,保证巷道前方有超前预抽距离。
1)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前必须对掘进巷道边掘边抽进行规定和设计,根据我矿实际边掘边抽可分为实施边掘边抽钻场和双巷掘进时由先掘进的巷道向相邻掘进巷道打平行孔实施边掘边抽。
2)钻孔施工队组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按《边掘边抽设计》要求编制钻孔位置、倾角、方位角、孔数、钻孔深度等参数及安全技术措施。
3)施工人员必须掌握钻孔参数且按措施中规定施工,施工过程中,钻孔的倾角以及方位角误差不得大于±0.5°,位置误差不得大于±0.1米。
4)边掘边抽钻场施工完毕后,掘进队组向生产科汇报,由生产科和抽采科现场验收合格后通知相关抽采队组移钻机及其他设备。
当边掘边抽钻场距工作面2-5米范围内时掘进队组停止掘进两个班,由抽采队组办理边掘边抽施工票后施工靠近掘进巷道侧的边掘边抽钻孔。
5)抽采队组施工边掘边抽钻孔期间,掘进队组安排人员进行设备检修、运料和标准化工作,当抽采钻孔施工遇到问题不能正常施工时,向生产调度汇报,由生产调度安排掘进队组恢复正常掘进。
6)边掘边抽钻场要保证钻场深度在4m以上,实施平行孔进行边掘边抽的掘进巷道要超掘巷道100m以上。
7)打钻场地的积水必须及时排空、淤煤及时清走,施工10米范围内的质量标准化工作由抽采队组负责,掘进队组要为抽采队进行排水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8)需进行边掘边抽的掘进工作面瓦斯抽采管路要随着掘进面的掘进及时延伸,瓦斯抽采管路距掘进面的距离始终保持在50m范围内。
9)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前必须对掘进巷道边掘边抽进行规定和设计,根据我矿实际边掘边抽可分为实施边掘边抽钻场和双巷掘进时由先掘进的巷道向相邻掘进巷道打平行孔实施边掘边抽。
。
10)边掘边抽钻场掘出后,掘进队组向生产科、抽采科汇报,由生产科和抽采科现场验收合格后通知相关抽采队组移钻机及其他设备。
当边掘边抽钻场距工作面25-30米范围内时由抽采队组施工边掘边抽钻孔。
11)在打钻过程中发现有出水、遇岩、顶钻、瓦斯涌出、掉钻杆等异常时,及时向地测、抽采、调度部门汇报的。
12)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两帮抽采布置方式。
13)巷道同一帮钻场间距保持在50-80米范围内。
14)距离掘进工作面最近的钻场内,边掘边抽钻孔终孔位置应超前掘进工作面的水平投影距离不小于10米。
15)一个钻场内应保证边掘边抽钻孔数量不少于4个
16)钻孔角度可根据各矿不同情况进行设计。
17)钻场深度不得超过6米,各矿可根据本矿实际情况掘进钻场,能满足钻机正常施工即可。
18)对于瓦斯涌出异常的掘进工作面,应在掘进之前施工瓦斯释放钻孔,钻孔长度不小于20米,钻孔数量1个/m2。
6、横贯抽采钻孔施工管理办法
1)平行巷道掘进时,在横贯开口位置布置掘进预抽(释放)钻孔。
2)在横贯开口位置呈四列三排布置12个抽采钻孔,钻孔施工完毕后全部并网带抽。
3)在横贯开口位置呈五列四排布置20个释放钻孔(相邻巷道已掘到位)。
4)地测科负责标定各横贯开口位置及提供相关地质资料;生产科、北风井工区负责横贯开口位置的支护管理;抽采科负责横贯钻孔设计、安排抽采队组施工及现场管理。
5)钻孔施工队组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按《横贯钻孔设计》要求编制钻孔位置、倾角、方位角、孔数、钻孔深度等参数及安全技术措施。
6)在打钻过程中发现有出水、遇岩、顶钻、瓦斯涌出、掉钻杆等异常时,及时向地测、抽采、调度部门汇报的。
7、瓦斯泵站及瓦斯电站安全管理规定
瓦斯抽采泵站:
1)瓦斯抽采泵站实行封闭式管理,并在泵站入口处显著位置悬挂“要害场所闲人免进”警示牌板。
2)外来人员需进入泵站内检查、参观等,须填写出入瓦斯泵站审批表,并经抽采科和分管矿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进入泵站时要主动出示证件,进入泵站后要听从工作人员安排,不准乱动各类阀门、开关等设施,不准随意触摸机械设备,以防造成事故。
3)所有进入瓦斯泵站的外来人员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进出泵站时间、进入泵站原因、陪同人员、人数等。
4)泵站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进入泵站的人员,严禁携带香烟、火柴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泵站。
泵站工作人员有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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