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吨位丈量工作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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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吨位丈量工作总结
船舶吨位丈量工作总结
篇一:
船舶吨位丈量统一治理实施细那么
船舶吨位丈量统一治理实施细那么(试行)
一、实施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记录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记录的船长20米及以上的国内航行船舶。
为境外建造需要在中国办理临时记录的船舶不在实施范围内。
船长20米以下国内航行船舶的吨位丈量维持现有治理模式不变,其申请受理、审图、丈量与发证仍然由受理查验的船检机构负责,船舶吨位证书沿用原证书格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记录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记录的国际航行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中国船级社签发。
二、实施时刻
本细那么自XX年9月1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船检机构再也不为适用船舶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三、工作分工
(一)流程分工。
1.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吨位丈量申请的受理、吨位计算与现场丈量、吨位证书的打印发放由船检机构负责实施;船舶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由各船舶平安技术分中心负责实施,其中,
关于业务量专门大或业务过于分散的船舶平安技术分中心,经批准后可
设立工作站点或调派有资质的复核人员从事吨位复核工作,但“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须由船舶平安技术分中心负责实施。
“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平安技术中心负责实施。
2.国内航行入级船舶由中国船级社受理查验申请、进行吨位丈量、出具相应查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平安技术中心统一组织实施船舶吨位的复核和发证工作。
(二)管辖分工。
1.新建、改建和第一次查验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吨位复核发证的管辖。
新建、改建和第一次查验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的吨位复核依照查验地进行管辖,各直属海事局船舶平安技术分中心负责各自辖区(与直属海事局船检治理辖区相同)内在直属海事系统记录或拟在直属海事系统记录的新建、改建和第一次查验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的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工作;各省级地址海事局船舶平安技术分中心负责各自辖区内在地址海事系统记录或拟在地址海事系统记录船舶的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工作。
2.现有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换发新版“船舶吨位证书”和持有新版“船舶吨位证书”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在营运中发生船名、船籍港的变更和证书遗失、破损情形处置的管辖。
关于现有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换发新版“船舶吨位证书”,和持有
新版“船舶吨位证书”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在营运中因船名、船籍港的变更和证书遗失、破损需要从头签发和换发证书,依照船籍港进行管辖,各船舶平安技术分中心别离负责签发各自辖区内船籍港记录船舶的“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其中,船籍港变更的证书换发由变更后的船籍港所辖船舶平安技术分中心负责。
“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后,各船舶平安技术分中心将相关材料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平安技术中心,经审核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平安技术中心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持旧版“船舶吨位证书”的现有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如不符合直接换发条件,在船籍港所在地有管辖权的船舶平安技术分中心辖区之外进行坞内查验申请换发新版船舶吨位证书,应从工作便利动身,能够由船籍港所在地有管辖权的船舶平安技术分中心指派人员赴查验地开展实船复核,也能够由其委托查验地有相应管辖权的船舶平安技术分中心开展复核和发证工作。
3.国内航行入级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的管辖。
关于国内航行入级船舶,包括新建、改建、第一次查验和营运船舶变更船名、船籍港的证书重发,证书遗失补发、破损换发和现有“船舶吨位证书”换发,统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平安技术中心实施管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平安技术中心负责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四、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复核发证工作程序
(一)新建和改建船舶的复核发证。
新建船舶系指实施方案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时期的船舶。
改建船舶系指在实施方案生效之日及以后动工改建且改建涉及船舶吨位变更的船舶。
1.申请受理
船舶吨位(转载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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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吨位丈量工作总结)丈量申请由船检机构在受理船舶建造查验申请时一并受理,船检机构在正式受理查验申请的同时将受理信息通过运算机系统报船舶平安技术分中心。
2.复核提请
船舶下水日的7个工作日前,船检机构应向船舶平安技术分中心提请复核。
提请复核时应将经审查批准的以以下图纸资料以当场递交、邮寄等方式送至船舶平安技术分中心:
(1)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提请表(附件1)
(2)总布置图
(3)型线图
(4)静水力曲线图、静水力计算书或邦氏曲线表
(5)要紧横剖面图
(6)大体结构图
(7)船体说明书
(8)与
(2)-(7)项有关的审图意见书
(9)其他与吨位丈量有关的图纸资料
(10)船舶吨位计算书(完工前复核提交)
关于同一船厂建造并利用同套图纸的船舶,如不涉及适用法规转变,后继船舶可免去递交上述第
(2)-(9)项资料,但应在第
(1)项所述的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提请表中予以说明。
船舶平安技术分中心应付材料完整性进行确认,并将确认回执通过(或其它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治理系统告知提请人。
船舶完工7个工作日前,船检机构应向船舶平安技术分中心补充提交经确认的船舶吨位计算书。
3.下水前实船复核
船检机构在提交复核提请后,应依照船舶建造进度情形将适合下水前实船复核的时刻(该时刻应不晚于船舶下水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或其它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治理系统告知船舶平安技术分中心。
确信下水前实船复核具体时刻时,复核人员应尽可能与现场验船师同时在场开展复核,具体方式可在两边联合工作机制中确信。
下水前实船复核应依据复核提请时提交的批准图纸资料,如复核提请后,批准图纸发生变更或未按原批准图纸施工,提请人应及时补充提交变更部份最新的批准图纸。
下水前实船复核要紧核查船体水下部份的船图一致性并记录有
篇二:
船舶吨位丈量统一实施细那么
船舶吨位丈量统一治理实施细那么(试行)
一、实施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记录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记录的船长20米及以上的国内航行船舶。
为境外建造需要在中国办理临时记录的船舶不在实施范围内。
船长20米以下国内航行船舶的吨位丈量维持现有治理模式不变,其申请受理、审图、丈量与发证仍然由受理查验的船检机构负责,船舶吨位证书沿用原证书格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记录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记录的国际航行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中国船级社签发。
二、实施时刻
本细那么自XX年9月1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船检机构再也不为适用船舶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三、工作分工
(一)流程分工。
1.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吨位丈量申请的受理、吨位计算与现场丈量、吨位证书的打印发放由船检机构负责实施;船舶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由各船舶平安技术分中心负责实施,其中,关于业务量专门大或业务过于分散的船舶平安技术分中心,经批准后可设立工作站点或调派有资质的复核人员从事吨位复核工作,但“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须由船舶平安技术分中心负责实施。
“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平安技术中心负责实施。
2.国内航行入级船舶由中国船级社受理查验申请、进行吨位丈量、出具相应查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平安技术中心统一组织实施船舶吨位的复核和发证工作。
(二)管辖分工。
1.新建、改建和第一次查验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吨位复核发证的管辖。
新建、改建和第一次查验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的吨位复核依照查验地进行管辖,各直属海事局船舶平安技术分中心负责各自辖区(与直属海事局船检治理辖区相同)内在直属海事系统记录或拟在直属海事系统记录的新建、改建和第一次查验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的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工作;各省级地址海事局船舶平安技术分中心负责各自辖区内在地址海事系统记录或拟在地址海事系统记录船舶的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工作。
2.现有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换发新版“船舶吨位证书”和持有新版“船舶
吨位证书”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在营运中发生船名、船籍港的变更和证书遗失、破损情形处置的管辖。
关于现有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换发新版“船舶吨位证书”,和持有新版“船舶吨位证书”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在营运中因船名、船籍港的变更和证书遗失、破损需要从头签发和换发证书,依照船籍港进行管辖,各船舶平安技术分中心别离负责签发各自辖区内船籍港记录船舶的“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其中,船籍港变更的证书换发由变更后的船籍港所辖船舶平安技术分中心负责。
“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后,各船舶平安技术分中心将相关材料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平安技术中心,经审核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平安技术中心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持旧版“船舶吨位证书”的现有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如不符合直接换发条件,在船籍港所在地有管辖权的船舶平安技术分中心辖区之外进行坞内查验申请换发新版船舶吨位证书,应从工作便利动身,能够由船籍港所在地有管辖权的船舶平安技术分中心指派人员赴查验地开展实船复核,也能够由其委托查验地有相应管辖权的船舶平安技术分中心开展复核和发证工作。
3.国内航行入级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的管辖。
关于国内航行入级船舶,包括新建、改建、第一次查验和营运船舶变更船名、船籍港的证书重发,证书遗失补发、破损换发和现有“船舶吨位证书”换发,统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平安技术中心实施管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平安技术中心负责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四、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复核发证工作程序
(一)新建和改建船舶的复核发证。
新建船舶系指实施方案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时期的船舶。
改建船舶系指在实施方案生效之日及以后动工改建且改建涉及船舶吨位变更的船舶。
1.申请受理
船舶吨位丈量申请由船检机构在受理船舶建造查验申请时一并受理,船检机构在正式受理查验申请的同时将受理信息通过运算机系统报船舶平安技术分中心。
2.复核提请
船舶下水日的7个工作日前,船检机构应向船舶平安技术分中心提请复核。
提请复核时应将经审查批准的以以下图纸资料以当场递交、邮寄等方式送至船舶平安技术分中心:
(1)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提请表(附件1)
(2)总布置图
(3)型线图
(4)静水力曲线图、静水力计算书或邦氏曲线表
(5)要紧横剖面图
(6)大体结构图
(7)船体说明书
(8)与
(2)-(7)项有关的审图意见书
(9)其他与吨位丈量有关的图纸资料
(10)船舶吨位计算书(完工前复核提交)
关于同一船厂建造并利用同套图纸的船舶,如不涉及适用法规转变,后继船舶可免去递交上述第
(2)-(9)项资料,但应在第
(1)项所述的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提请表中予以说明。
船舶平安技术分中心应付材料完整性进行确认,并将确认回执通过(或其它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治理系统告知提请人。
船舶完工7个工作日前,船检机构应向船舶平安技术分中心补充提交经确认的船舶吨位计算书。
3.下水前实船复核
船检机构在提交复核提请后,应依照船舶建造进度情形将适合下水前实船复核的时刻(该时刻应不晚于船舶下水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或其它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治理系统告知船舶平安技术分中心。
确信下水前实船复核具体时刻时,复核人员应尽可能与现场验船师同时在场开展复核,具体方式可在两边联合工作机制中确信。
下水前实船复核应依据复核提请时提交的批准图纸资料,如复核提请后,批准图纸发生变更或未按原批准图纸施工,提请人应及时补充提交变更部份最新的批准图纸。
下水前实船复核要紧核查船体水下部份的船图一致性并记录有关尺寸。
复核人员应测量船舶总长、上(量吨)甲板长、船宽、型深,检查上(量吨)甲板以下围蔽处所的船体线型是不是与批准图纸一致,部份船舶尚需确信船首型、船尾型和船底型。
实船复核完毕,复核人员应现场填写《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Ⅰ》(附件2)并在1个工作日内在船舶吨位丈量治理系统中输入相应内容告知船检机构。
如船舶下水前,与吨位有关的主船体结构、艏楼、艉楼、甲板室等所有上(量吨)甲板以上围蔽处所结构等均已完工,船舶下水前的实船复核和船舶完工前的实船复核可归并实施,《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Ⅰ》和《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Ⅱ》(附件3)一并填写。
有关实船复核许诺的误差范围,总长、上(量吨)甲板长、船宽、型深、货舱口围板的长度、宽度的测量值与批准图纸相关参数误差不得超过%,其余阻碍吨位的要紧尺寸测量值误差不得超过1%。
其中,100米及以上的大尺度长度测量值误差最多不得超过50厘米,关于2米及以下的型深等小尺度测量值误差最多不得超过2厘米。
关于尺寸误差超过上述规定范围的,和船体型线明显不符合批准图纸的情形,复核人员现场填写的书面《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Ⅰ》仅用作留存,其相关内容暂不输入船舶吨位丈量治理系统。
复核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另行填写《船舶复核信息反馈表》(附件4)通过(或其它书面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治理系统告知提请人。
对复核结论如有异议,现场验船师应与复核人员肯按时刻一起测量有关数据。
对复核结论如无异议,现场验船师应与复核人员一起要求船厂依照原批准图纸施工或从头申请审批相关图纸。
船厂决定依照原批准图纸进行整改的,船检机构应当在船厂整改完成后从头提请下水前实船复核。
船厂决定修改并从头审批改动部份相关图纸的,原那么上应在下水前提交与实船相符的从头通过审批的相关图纸和资料,不然船舶暂不得下水,强行下水的,不予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如船厂做出修改图纸的书面许诺,且经现场验船师、现场复核人员、设计单位和船厂一起签字确认,那么船舶能够先下水,但相关图纸应在批准后从头提交船舶平安技术分中心,现在,复核人员可在吨位丈量治理系统中输入原《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Ⅰ》相应内容。
4.完工前复核
(1)完工前实船复核
船舶上(量吨)甲板以上涉及吨位计算的处所全数完工后,船检机构应将适合的完工前实船复核的时刻通过(或其它书面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治理系统告知船舶平安技术分中心,该时刻应不晚于船舶建造完工之前的7个工作日。
确信完工前实船复核具体时刻时,现场复核人员应尽可能与现场验船师同时在场开展复核,具体方式可在两边联合工作机制中确信。
完工前实船复核应依据复核提请时提交的批准图纸资料,如原提交的图纸资料批准后,图纸或船舶建造发生变更,提请人应及时补充提交变更部份最新的批准图纸。
完工前实船复核要紧测量艏楼、艉楼、甲板室、内河船舶甲板以上固定载客(货)处所等其它上(量吨)甲板以上围蔽处所的尺寸,并对吨位计算所依据的其它尺寸进行复核,确认船舶吨位完工状态。
实船复核完毕,复核人员应现场填写《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Ⅱ》(附件3)并在1个工作日内在船舶吨位丈量治理系统中输入相应内容告知船检机构。
完工前实船复核中,关于上(量吨)甲板以上艏楼、艉楼、甲板室等所有上(量吨)甲板以上围蔽处所要紧结构尺寸测量值与批准图纸相关参数误差超过%,其余阻碍吨位的要紧尺寸测量值误差超过1%(2米以下的尺寸误差可酌情放宽)和船体型线明显不符合批准图纸的情形,复核人员现场填写的书面《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Ⅱ》仅用作留存,其相关内容暂不输入船舶吨位丈量治理系统。
复核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另行填写《船舶吨位复核信息反馈表》通过(或其它书面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治理系统告知提请人。
对复核结论如有异议,现场验船师应与复核人员肯按时刻一起测量有关数据。
对复核结论如无异议,现场验船师应与复核人员一起要求船厂依照原批准图纸施工或从头审批改动部份相关图纸。
船厂决定依照原批准图纸进行整改的,船检机构应当在船厂整改完成后从头提请完工前实船复核。
船厂确信从头审批改动部份相关图纸的,如船检机构确认不能批准改动部份相关图纸或临时无法进行确认的,暂不安排完工前计算复核。
如现场验船师书面确认能够批准改动部份相关图纸,那么能够先予安排完工前计算复核,在相关图纸批准并从头提交船舶平安技术分中心后,复核人员可在船舶吨位丈量治理系统中输入原《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Ⅱ》(附件3)相应内容告知船检机构。
(2)完工前计算复核
船舶建造完工日的7个工作日前,船检机构应向船舶平安技术分中心补充提交经盖章确认的船舶吨位计算书。
船检机构对船舶吨位的计算应尽可能在船舶吨位丈量治理系统的计算模块上进行并生成统一格式的船舶吨位计算书,船检机构也可采纳其他软件和方式进行计算。
船舶平安技术分中心完工前计算复核要紧核查的内容为:
一是船检机构确认的船舶吨位计算书所依据的法规是不是适用,二是核查船检机构确认的船舶吨位计算书所基于的大体数据是不是与批准图纸一致并与实船复核的尺寸进行比较,三是核查船检机构确认的船舶吨位计算书所确信的吨位是不是正确。
完工前计算复核利用中国海事局统一开发的国内航行海船和内河船舶吨位计算软件,复核人员应利用与船检机构一样的计算方式进行复核。
相应的数值应从船检机构最终批准或确认的图纸上进行量取。
计算复核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计算复核后复核人员应填写《计算复核记录表》。
如计算复核结论在许诺误差范围内,复核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在船舶吨位丈量治理系统中输入《计算复核记录表》的相关内容告知
篇三:
船舶吨位丈量现场记录
安徽省皖江船舶查验局
船舶吨位丈量现场记录
船名:
单位:
米
L2:
L3:
L5:
走道甲板宽B1:
舱口宽B2:
护舷宽B3:
双层底高度h1:
舱口围高h2:
空载干舷F内底板(或垫舱板)至舱口围顶缘高h:
拱高h3:
艏甲板升高hs:
艉甲板升高hw:
桅杆高度H:
船员舱室部份:
总长LOA型宽型深主机型号和机号:
&验船师:
地点:
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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