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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安教函34号
遂安教函〔2007〕34号
遂宁市安居区教育局
关于印发《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的暂行办法》的
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教科所、招生办:
现将《遂宁市安居区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
教育队伍管理印发通知
遂宁市安居区教育局办公室2007年7月3日印发
校对人:
罗鲲鹏
(共印5份)
遂宁市安居区教育局
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的
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建立一支能够适应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和校长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的意见》、《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川教<2006>60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和要求
(一)教师的职责
第一条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师应具有与时俱进的教育思想,业务精湛,富于创新;教师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协调各种教育因素,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教师的要求
第二条 基本要求。
现任中小学教师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认定由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分春、秋季进行两次认定;幼儿、小学教师要达到中(幼)师及以上学历,初中教师要达到专科及以上学历,高中教师要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并不断提高学历层次,到2010年,高中教师研究生(含研修生)学历要达到5%,初中教师本科学历要达到60%,小学教师专科学历要达到70%。
第三条师德要求。
遵章守纪,依法执教,教育教学中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爱岗敬业,讲求奉献,教书育人,精益求精,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索要学生财物,不乱办班、乱收费;不准学生到教师寝室,特别是女学生不准到男教师寝室,男教师也不准单独留女生补课;坚决杜绝猥亵、奸污女生的恶性案件发生;热爱学校,关心集体,不拉帮结派搬弄是非,不诬陷、诽谤他人,共创文明校风;遵守社会公德,语言文明规范,衣着举止得体,不在工作日酗酒,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不从事赌博等违纪活动。
第四条 教学要求。
能承担一门及以上学科的教学任务,具有理解、掌握教育教学理论的能力和教学实践能力,并不断创新,能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并掌握现代教育技术手段。
钻研教材,勤于教学,注重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的有机结合;备好、写好课堂教案;课堂教学讲究方法,讲求效益,注重素质教育,渗透德育教育;认真批改学生作业,耐心辅导学生,客观地评价学生成绩,按时按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五条 教育要求。
能胜任班主任工作,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教师应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明确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遵循教育与教学规律,全面了解学生,以学生为本,以学生发展为本,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
第六条 纪律要求。
履行劳动合同,承担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服从学校管理,完成学校交给的其它任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得在课堂内吸烟、聊天、接打手机,不坐着讲课,不在室外说笑、观望;病假事假履行审批手续,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依据《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学校可予以辞退。
二、教师的继续教育
第七条 中小学在职教师按照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接受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取得规定的学分,作为续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三、教师的考评考核
第八条 学校要根据对教师的职责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出对教师的量化评估细则,运用教师自我评价、教师间评价、学生评价、家长评价等多种途径和方法,设置各种定性指标,进行量化定位,采取过程评价与终端评价相结合,通过对教师的评价,起到既鼓励先进,又鼓励进步,既鼓励竞争,又鼓励合作的激励作用。
第九条教师在聘任期间,学校每年要进行一次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学术水平、专业实践技能、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尤其要加强教师职业道德的考核,严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度。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考核内容和结果纳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职务晋升、评优选能、续聘解聘、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好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城区中小学教师必须要有在农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才能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教师的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条 教师在聘任期间成绩显著的,可评为校、乡(镇)、区“名优教师”或推荐为市、省、国“名优教师”,年度考核可优先确定为优秀,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或其他荣誉。
第十二条 为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切实保证教育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必须严肃教纪。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带来损失的;教育教学水平差,不能履行教师岗位职责的;
2、品行不良、侮辱、体罚学生影响恶劣的;从教不廉、乱办班、乱收费、强迫学生购买资料、商品、索要财物的;
3、随意停课、旷教、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4、不加强卫生、安全教育造成重大事故的;
5、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教师的编制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教师编制严格按照川府办发电[2002]46号《四川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试行办法》执行,实行动态管理,并结合布局调整及学校学生状况进行核编到校。
原则上超编学校“只出不进”,缺编学校“只进不出”。
第十四条建立科学的教师交流制度,充分利用职称评聘的杠杆作用,通过教师职称评聘促进超编学校教师到缺编学校任(支)教,促进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教,动态管理,宏观调控学校编制。
第十五条严禁教师在编不在岗。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长期在编不在岗的教师按规定办理辞聘(退)手续。
坚决清理清退代课教师。
六、教师的流动
第十六条系统内教师跨乡(镇)聘任变动填写《教师聘任变动登记表》,分别由聘任变动前、后单位和乡(镇)签定意见,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原则上在每年的七、八月份)。
第十七条教育系统外的借用,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学校和局主要领导签定意见,报区委、区府分管领导审查,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八条教师调入(出)区教育系统按人事调动相关规定办理。
七、教师的聘任
第十九条教师的聘任严格按照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编委联合颁发的遂市人发[2004]21号《遂宁市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市教育局遂教发[2004]29号《遂宁市中小学教师全员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执行。
(详见安居区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宣传资料)
第二十条每年新教师的选聘,由区教育局根据全区教师编制及需求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写出书面请示报告,争取新聘教师指标,批准后由区教育局和区人事局根据指标数,按照以编定岗、按岗聘任、公开报考、双向选择、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共同办理聘用手续。
八、教师的辞职、辞退
第二十一条教师的辞职由本人申请同时填写《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辞职申请表》,所在学校签具意见报区教育局按程序办理辞职手续;教师的辞退(解聘)按人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详见安居区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宣传资料)
九、校长的选拔任用
第二十二条校长的聘任严格参照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发的遂委办发[2004]8号文件《遂宁市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颁发的遂教发[2004]20号文件《遂宁市中、小学校长聘任实施办法》执行。
即:
中、小学领导干部的聘任方式一般实行公开选聘或直接聘任,中小学校长实行聘任制和任期制,三年一届。
在同一学校受聘同一职务,一般不超过三届。
。
十、校长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三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理论修养;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强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具有经营学校的理念,较强的领导艺术。
第二十四条 办学思想端正,遵循教育规律,勇于改革创新,具有开拓精神。
有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能够主持学校全面工作。
关心爱护师生,作风正派,严于律已,言行堪为师生的表率。
第二十五条 身心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凡担任中小学校长(校级)职务的,必须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参加校长岗位培训和提高培训,持证上岗。
十一、校长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建立校长考核制度。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管部门每学年度要对校长进行一次考核,建立校长任期考核档案,作为对校长使用、奖惩和届满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校长任职期间成绩显著的,可评为区“优秀德育工作者”或推荐市、省、国“优秀德育工作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或其他待遇。
第二十九条 对不能履行职责、管理水平低的、业绩评估学校连续两年倒数第一的、民主测评满意率较低的校长将予以及时调整;对擅离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因指挥不当、管理不善,导致学校发生重大事故的校长,要进行查处;对有违法行为的校长,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二、学校班子的配备
第三十条小学办学规模在1000人以下的学校,设正、副校长各1名,正、副主任各1名,1000至1500人的学校可增设1名副校长或1名副主任,1500人以上的学校可设校长1名,副校长1至2名,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实行寄宿制的学校可按上限配齐。
第三十一条初级中学可设1至3个中层机构(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800人以下的学校可设正、副校长各1名,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可各设1名主任或副主任;800至1300人的学校在前面的基础上可增设1名副校长或1名副主任;1300至1800人的学校在前面的基础上可增设1名副校长、1名副主任或2名副主任,1800人以上的学校可设校长1名、副校长1至2名,各中层机构设主任或副主任1至2名,高完中、职中也参照执行。
十三、退休教师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以校为单位分别成立以工会主席或学校班子成员为组长的退休教师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退休教师开展一些健康有益的活动,切实保障退休教师“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节假日期间对困难的、多病的老教师,开展好送温暖活动。
十四、中、小学教师、校长、教育助理员的考勤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校长请病事假,两天内由教育助理员审批,两天以上、一周内由局分管领导审批,一周以上由局主要领导审批;教育助理员请病事假,一天以内由人事股审批,一天以上、两天以内由局分管领导审批,两天以上由局主要领导审批。
均报人事股备案。
第三十四条 除婚、丧、计划内生育等法定假期外,教师请病事假两天以内由学校校长审批;两天以上、半个月以内由文教助理员审批;半个月以上、一个月以内由局分管领导审批;一个月以上由局主要领导审批,报人事股备案。
第三十五条安居育才中学教师队伍管理严格按照区教育局、区人事局、区财政局联合颁发的遂安文教体发[2006]25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职业中学、幼儿园的教师队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二00七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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