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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导论》上篇教案
《法学导论》教案
《法学导论》初步介绍了法学、法、法律、法律渊源、效力、法律体系和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全书包括上中下三篇。
上篇从静态上介绍法学、法、法律、法律渊源、法律的效力、法律责任等基本概念和原理;中篇以我国为重点阐述了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涉及宪法、民法、刑法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重点知识,旨在让学生对法律体系的整体有全面的了解;下篇从动态上介绍了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各个环节,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
《法学导论》力争做到语言简洁、平实和易于理解,以适合于法学入门者的理解能力。
《法学导论》适用于法学本科一年级新生和非法学类学生,也可作为有志于法学研究、学习的法学爱好者的入门参考书。
作者简介:
李玉基(甘肃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任主编,由王宏英、王存河、贺小军参加具体编写工作。
本教材分为:
上、中、下三篇,内容分别是法的基本理论、法的体系和法的运行。
【总课题】法学导论
【分课题】上篇法的本质之法学
1、法学的概念
二、法学的体系
三、法学的历史
【课型】新授课
【教学目的】
(一)了解导论部分的基本理论
(二)初步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相关社会现象
【重点难点】重点:
法学的历史和体系
难点:
法学的历史
【课时安排】6课时
【教学方法】串讲法、表解法
【讲授提要】
上篇法的本质
第一章法学
第一节法学概念
一、法学词源
法学是法律科学的简称,其词源历史悠久,但中国与西方不同。
关于法律和法律问题的研究,在我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汉代始有“律学”。
刑名法术之学主要强调定分正名,着重对“刑”、“名”进行辨析。
律学主要是对现行的律例进行注释,关注法律的应用技术,而不关注正义等价值问题。
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期。
《南齐书?
孔稚》曾引孔稚的一句话:
“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
唐代白居易也曾向皇帝建议“悬法学为上科”。
然而,孔白二人所用的“法学”的含义,仍然接近于律学。
宋代以后,律学成为通词。
总的来说,在中国,法学或法律科学的名称,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学东渐、西方文化大量传入时才广泛使用。
在西方,法学一词源远流长,正如法一词一样。
“法学”这一词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早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时代就已经出现,该词由IUS(法律、正义、权利)和PROVIDERE(先见、知识、聪明)两词合成,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法律技术。
到公元2世纪罗马帝国前期,该词已被广泛使用。
当时罗马的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Ulpianus,公元160――228年)说:
“法学是神事和人事的知识,正与不正的学问。
”后来,随着罗马法的复兴,拉丁文JURISPRUDENTIA这一词语在欧洲各国广泛传播。
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等语种,都是在该词基础上发展出各自指称法学的词汇,并且其含义日渐深刻,内容不断丰富。
(有人,如德国学者莱布尼茨说:
法学者,权利之科学也。
有的说:
法学是自由的科学。
有的说,法学是正义之学。
)2.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在中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者“刑名之学”。
据考证,虽然“律学”一词的正式出现,是在魏明帝时国家设立“律博士”以后,但是,自汉代开始就有了“律学”这门学问,主要是对现行律例进行注释。
中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代,然而,那时所用的“法学”一词,其含义仍接近于“律学”。
中国古代的“法学”一词与来自近现代西方的“法学”概念有着很大区别。
3.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最早由日本输入。
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于1868年首次用来对应翻译英文Jurisprudence,
ScienceofLaw以及德文Rechtswissenschaft等词汇并对之作了详细说明,该词于“戊戌变法”运动前后传入中国。
二、法学的学科归属和研究对象
(一)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人类学问博大精深,知识体系复杂。
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
如神学和科学。
关于科学,也有多种分法。
传统的划分方法是把科学分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
自然科学即研究自然现象的科学,如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等。
社会科学即研究社会现象的科学,如经济学、政治学、哲学、心理学等等。
现在有一种划分方法,把科学分成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综合科学、人文(精神)科学、边缘科学。
所谓社会科学,就是研究社会现象的科学,凡是与人类社会生活有关,与人类社会关系有关,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及其发展变化规律有关的现象,都是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社会科学体系中的一员。
法学是一门具有独特性的社会科学,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它以法、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试图把握人类进入文明时代各种法律现象发展的一般过程和规律性,藉以明了法律作为社会现象、文明现象的独特性,明了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方式的重要性和独特性。
与其它社会科学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学是一门特殊的社会科学。
第二,法学与自然科学、人文科学一样具有普遍性,主要研究法及法律现象(包括古今中外所有的法律现象)。
第三,法学探索所有法律现象、整个法律现象,在类别上包含各个部门法,在运作上涉及各个环节,在时间上涉及古往今来,在范围上包括中外(法律之时间性,乃古今各有不同;法律之空间性,乃中外各有区别),等等。
第四,法学研究的目的很多,其中最为核心的目的是,探索在所有的社会现象中,法律的特色、角色何在;探索在社会中法治为什么是最重要的治国方式。
(二)法学的学科特点
第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法律现象。
法学始终与法律相关,与法律现象相关,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是法律问题,不同于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其它社会科学。
第二,法学的研究内容非常丰富多样,涉及到法律现象的方方面面,有人认为,“法学既是以法的现象及其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系统的科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面的研究,即既要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与其它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对法进行静态分析,又要对法进行动态研究”。
有人认为,法学研究的内容是法律的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
有人认为,法学研究法律的事实、形式、价值。
第三,法学实践性非常强,应用性非常突出,具有现实性、务实性特点。
第四,法学是与人类经验、知识、智能、理性密切相关,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能、理性的综合体现,是经验与理性的统一,既具有一般的感性经验色彩,也具有抽象思辨的特点。
第五,法学与法律职业的专门化、职业化密切相关,与专门的法学家的存在密切相关,具有专门性、职业性特点。
第六,法学具有强烈的价值取向,具有价值性,是社会价值观念体系的载体。
第二节法学的体系
法学是一个整体,是一个由若干分支学科所构成的具有有机联系的体系――法学体系。
在中国,法学界对法学的分科问题也没有一致的认识。
按照有的学者的观点,例如按照北京大学法理学教科书的观点,可以从以下四个角度来划分法学的分支学科:
第一,从法的类别划分,法学可以分为四类:
(1)国内法学,包括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各部门法学;
(2)国际法学(广义),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等;(3)法史学,包括法制史学和法思想史学;(4)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
第二,从立法和法的实施角度划分,法学可以分为三类:
(1)立法学,即专门研究各种立法形象和立法规律的学科;
(2)法解释学,实质上即中外历史上早已出现的注释法学;
(3)法社会学,即研究法制定后如何实施、是否实施、怎样得以保证实施、法的社会作用和效益究竟如何等问题的学科。
第三,从认识论角度划分,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类。
通常所说的理论法学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等。
应用法学通常指在社会中实际应用的法学分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学、国内法学、法的制定、解释和实施问题等。
应用法学的任务主要是研究有关具体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这种法学同社会生活实践直接联系在一起。
而理论法学相对来说比较抽象,它是从应用法学中概括出来的抽象理论,同时又指导应用法学的发展。
可以说,理论法学是应用法学的理论基础,应用法学是理论法学的具体化。
第四,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的角度划分,法学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学本科,包括以上所讲的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另一类是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边缘学科,如刑事侦查学、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犯罪心理学、证据学、法统计还有学者认为,划分法学体系的分支学科应当有相对确定的角度或标准,这个角度或标准就是法学研究对象的性质和法学研究的方法。
按照这两个角度或标准,不同的部门法可以分为不同的分支学科,不同的方法也可以分成不同的分支学科。
把这两者结合起来,似能更适当地划分法学的分支学科。
从这个观点出发,我们认为应当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历史法学和应用法学三类。
第一,理论法学。
包括法理学或法哲学、立法学、法解释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等。
理论法学是从总的方面探求各种法的现象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
第二,应用法学。
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
第三,历史法学。
包括法制度史学、法思想史学、法学史学等。
学以及法教育学等。
本书认为,根据中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的分支学科:
一是从部门法划分的角度,将法学分为宪法性、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二是从认识论角度,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至于一些边缘法学,一般是横跨两个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的,如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心理学、法医学、刑事侦查学、法统计学、法教育学等,有的侧重于理论研究,有的侧重于解决实践问题,分别属于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新编全国统编法理学教科书即持此种观点。
第3节法学的历史
一.法学的起源
恩格斯提出法学产生的三个必备条件:
首先,法律现象的材料达到了一定积累;其次,立法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再次,专门从事法律现象研究的法学家阶层出现。
二、西方法学的历史
古希腊是西方文化的摇篮,与其它科学一样,西方法学也肇始于古希腊。
古希腊敬畏法律,很早就开始立法活动,进行法制的建设。
但各城邦(国家)的成文法不多,主要是对习惯法的整理和系统化,而且法律的制定和适用通常采用直接民主的程序和方式,没有健全的专门法律机构和职业法学家集团,因而也没有独立的法学。
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主要分散于哲学、政治学、伦理学、宗教学、文学、美学著作之中。
在历史上,智者学派、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多葛学派等思想家和思想流派对于法学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古罗马文化是西方文化的又一个源头。
罗马法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也是后来西方法律制度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与发达的法律制度相适应,罗马法学十分繁荣昌盛,在人类历史上首次出现了职业化的法学家集团、法律学校、法学派别。
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是古罗马共和国末期著名的法学家。
古罗马帝国时期最著名的有五大法学家:
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伯比尼安、莫德斯梯努斯。
罗马法学家编写的《法学阶梯》是一本迄今所知最早并且保存最完整的西方法学专门著作。
中世纪时期,宗教成为西方文化的核心,基督教神学居统治地位,哲学、政治学、法学等成为神学的附庸,教义代替了法律,国家托庇于教会,法学处于衰落时期。
不过,在基督教神学家、哲学家托马斯?
阿奎那等人的著述中包含着相当多的法律思想。
公元11世纪,罗马法复兴,于是出现了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学流派。
文艺复兴以后,西方法学呈现蓬勃发展的趋势。
17、18世纪,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贝卡利亚等古典自然法家以自然法、自然状态、社会契约、法治为旗帜,以自由、平等、人权、法治等社会价值观念为支柱,力求探索社会的治理、控制方式。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许多法律思想,诸如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人民主权论、权力分立制衡论、法律平等论,对于推翻封建制度,进行资产阶级革命起到重大作用,并且成为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及《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大革命及《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为近代的法治的确立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19世纪是西方法学发展的非常重要的时期。
这时出现了以德国的康德和黑格尔为代表的哲理法学,以英国的边沁、奥斯汀为代表的实证分析法学,以德国的萨维尼和和英国的梅因为代表的历史法学,等等。
这些流派促进了法学的科学化进程。
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西方又出现了以德国的马克斯?
韦伯、奥地利的埃利希、法国的狄骥、美国的庞德等人为代表的社会学法学;以美籍奥人凯尔森、英国的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以美国的富勒、德沃金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以美国的波斯纳为代表的法律经济学(法律的经济学分析)等等。
总的来说,现当代西方法学呈现了派别林立,错综复杂的格局。
了解西方法学,需注意几个特点:
(1)以19世纪中叶为标志,西方法学可划分为两个阶段。
19世纪以前,法学尚未独立化、专门化、职业化,有关法律的理论观点从属于哲学、宗教、伦理学、美学、文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教育学等等学科中,没有独立的品位,没有号称第一流的法学家,法学是抽象的思辨的。
19世纪中叶以来,法学逐渐独立化、专门化、职业化,由法学家所提出的法律理论观点成为法学的核心,因而法学逐渐摆脱了传统的形而上学思辨抽象的色彩,富有实证性,富有现实性。
(2)西方法学流派林立,错综复杂。
西方法学的基本格局是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学法学三足鼎立,此外又有许多法学流派错杂其中。
(3)西方法学中心随历史、文化的变化而不断变迁,在古代主要是地中海地区,在近代是西欧地区,在现代是北美西欧。
(4)西方法学教育的职业化程度较高,在古代很早就形成了法律职业培训中心、法律教育中心,法律职业的从业者,如法官、律师大都由专门的机构教育和培养,这种状态一直延续到现在。
(5)西方法律文化比较昌盛,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民族文化的主要部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重大的功能。
三、中国法学的历史
中国法学博大精深,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大体而言,中国法学可以分为先秦时期、秦汉至清末时期、民国时期、共和国时期。
先秦是中国文化、学术的黄金时代。
春秋战国时,各种学说、学派层出不穷,形成了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
在法律思想方面,儒家是以孔子、孟子、荀子为代表,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墨家是以墨翟为代表,主张别异同,兼相爱,交相利;道家是以老子、庄子为代表,强调自然无为、法自然;法家是以管子、韩非等为代表,强调依法治国。
秦汉至清朝末年,在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主张后,儒家成为历代封建王朝的意识形态,法律文化、法律思想也深受其浸染。
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在“律学”的名义下进行的,出现了董仲舒、朱喜等思想家。
清朝末年,中国法制开始改制,到民国时期编纂了六法全书,有关法律的建设有了一定的基础。
与此相应,法律的理论研究也取得一定的成果。
共和国时期的法律建设和法学研究比较复杂。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主要进行革命法制的建设工作,但因各种因素的影响,法制建设不尽如人意,甚至出现了无法无天的状况,法学研究基本上停顿。
1978年后,中国重新进行法制建设,逐渐形成了法治的理念,法学的研究也得到复兴和发展。
我们把握传统中国法学,必须注意几个方面的特点:
(1)三千多年的中国法律建设和发展,形成了中华法系,这对我们中华民族和周边国家、地区和民族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2)中国法律制度是以刑罚为核心,法律思想也与此相关。
(3)中国法学深受儒家的影响。
(4)中国法学的专业化层次不高,基本上没有形成职业化、专门化、独立化的队伍。
(5)中国法律文化具有中华民族的特色,既有优良的一面,也有不良的一面。
在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在民主与法制的建设过程中,毛泽东及其战友积极探索社会主义的发展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发展和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
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新发展。
在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建设过程中,邓小平同志提出了许多富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的观点,诸如民主立国论、民主法制同步论、法律权威论、两手建国论、法制观念论、法制原则论,这对于当代中国的建设和发展,对于中国的法治化、制度化、民主化历史进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分课题】上篇法的本质
第二章法与法律
一、法与法律的概念
2、法的基本特征
三、法律的作用
【课型】新授课
【教学目的】
(一)了解法的概念的基本理论
(二)初步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相关社会现象
【重点难点】重点:
法的定义、特征、分类
难点:
法的定义
【课时安排】3课时
【教学方法】串讲法、表解法
【讲授提要】
上篇法的本质
第二章法与法律
第一节法与法律的概念
1、法与法律的词源
(一)汉语中的法与法律:
古代的法字是“灋”,由三部分组成:
氵、廌、去。
“氵”,平坦之如水,喻示法象水一样平。
“廌”(音zhi),据说是一种独角神兽,又叫獬豸xiezhi,性中正,辨是非,在审判时被触者即被认为败诉或有罪,所以“击之,从去”。
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这样解析:
“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此兽羊非羊,似牛非牛,似鹿非鹿,也有人说它同麒麟相象。
它的头上长着一支独角,锋利无比,故又俗称独角兽。
獬豸有分别罪与非罪的本能,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
见人争斗时,用它的一只角向无理、有罪的一方触去,是非曲直,立见分晓,这就是中国古代的神明裁判。
“去”是对不公正行为的惩罚,一说判决把罪人从所在的部落、氏族中驱逐出去,于水上凛去(古代之流刑),一说交由神明判决,由神兽“触不直者去之”。
《说文解字》这一解释有三点值得注意。
第一,在商周时代,法和刑是通用的;第二,法从古代起就有公平的象征意义:
“水”不但有平整正直的意思,而且有“裁判”的功能性的含义,把罪者置于水上,随流飘去,有驱逐的意思;第三,古代法具有神明裁判的特点。
在古代文献中,称法为刑,法与刑通用。
如夏朝之禹刑、商朝之汤刑、周朝之吕刑,春秋战国时期有刑书、刑鼎、竹刑。
魏相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改刑为法。
“刑,常也,法也。
”“法,刑也。
”这里的刑,出于井田,含有模范、秩序之意。
因此,以刑释法,表明模范遵守法律(秩序)。
刑,又指刑罚。
《盐铁论》:
“法者,刑罚也,所以禁暴止奸也。
在古代文献中,“法”除与刑通用外,在秦汉时期,改“法”为“律”,二字已同义。
据我国《尔雅·释诂》记载,在秦汉时期,“法”与“律”二字已同义,都有常规、均布、划一的语义。
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均布”是古代调音律的工具,把律解释为均布,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遵守的规范。
《唐律疏议》更明确指出:
“法亦律也,故谓之律”。
把“法”和“律”连用作为独立合成词,却是在清末民初由日本输入。
除了上述几字与法字有关外,古代作为社会规范的“礼”,也有约束和规制的含义,与法有一定的联系。
(2)西文中的法与法律:
在大部分印欧语系语言中,一般都有两套不同的词汇来表达“法律”的含义。
比如,拉丁文的Jus和Lex,法文中的droit和Loi,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意大利语的diritto和lgeeg,西班牙语中的derecho和ley,就分别对应着“法”和“法律”的含义。
在英语中,就没有这样明确的两套词汇,与“法”和“法律”有关的词汇包括law、norm、rule、act等词,其中law最为常用。
Law既可作广义解,也可作狭义解,即兼有汉语中“法”和“法律”的含义,一般来说,可用“alaw”表达较为具体、特指的“法律”的含义,用“thelaw”表达较为抽象、宽泛的“法”的含义。
当“law”作形容词使用时,与“legal”的含义相同,不过,“legal”还有“合法的”、“法律许可的”、“法不禁止的”等含义。
Jurisprudence是一个拉丁词汇,在英美语言中,当用“law”不太合适的地方,也有用Jurisprudence来表示的,但是,其最核心的含义是指法学、法理学和法哲学。
这个词早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时代就已经出现,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法律技术。
针对这些术语,有三点值得强调:
1、一般说来,“法”指普遍的永恒的道德原则和正义公理,大致与法哲学上的“自然法”相对应,而“法律”则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的法律规则,大致与法哲学上的“实在法”对应;
2、西语中的Jus、droit、recht等词既有“法”的含义,又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充满道德内容的抽象含义;
3、lex、gesetz、lgeeg等词通常指具体规则,其词义明确、具体、技术性强。
二、法与法律的起源
法律是由原始习惯演进而来的,国家产生后法律又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所以法律的产生有一个调适和历史发展的过程,早期成文法典则带有明显原始遗风和统治工具的特征;法律在每一历史时期都有其特定表现形式,但人类历史有其延续性和发展性,早期成文法典的立法思想和立法技术对以后世界主要法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法律起源
条件:
原始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文字创造——私有制出现----贫富分化和阶级产生---部落和部落联盟发展----国家形成。
过程:
习惯-----习惯法----法律
早期成文法典:
古埃及的成文法典;两河流域<<汉谟拉比法典>>;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国<<法经>>;印度<<摩奴法典>>。
历史演变
神明裁决
习惯法律
社会规范
国家诞生
二、早期成文法典
以神的名义颁布
社会经济发展严格的等级制度历史进步性
产生文字创造特征严刑峻法维护统治影响
条件国家诞生神明裁决原始遗风各主要法系形成
立法思想、技术水平
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
法律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法律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法律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
3、法与法律的概念
我国当代“法”与“法律”的区别
在现代汉语中,法、法律两词基本上可以互换,但随着语境的不同,也存在着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广义的法是指所有与规制和约束有关的现象和规则,既包括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实体法,又包括自然法意义上的理想之法、应然之法,甚至,团体组织中的规则也可以被称为法,如党纪、行纪,厂规、帮规,甚至还有民间所称的“家法”等。
狭义的法,是与法律相对照的,专指自然法,即社会中的价值观念,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即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和,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等等,甚至也包括由国家认可的惯例、习惯、判例、法理等。
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在我国法学辞书中或一些法学著述中,通常又把广义的“法律”称之为“法”,而将狭义的“法律”仍称为“法律”。
本书认为: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社会秩序为目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
可以从很多角度概括法律的特征,所以,法律的一般特征具有多样性。
相对于法律的一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是法本身所固有的、确定的东西,是使法成为法并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深层规定性。
法律的基本特征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
调整人们的行为、由国家制定、规定权利和义务、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和遵循法定实施程序。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是通过对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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