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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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芦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9年9月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高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或跨县行政区域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突发环境事件(不包括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并指导乡镇(街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平战结合。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源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
经常性地做好思想、预案、机制等工作准备,加强培训,开展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
应急状态下实行特事特办、急事先办。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组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加强联动,信息共享。
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完善环境应急监测网络,充分发挥部门、行业优势和专业救援力量的作用,实现资源信息共享。
科学规范,处置有效。
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管理中的参谋作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确保一旦有事能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应急工作组、专家组、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2.2应急领导机构
2.2.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联系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生态环境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生态环境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经济信息商务和科技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县电力公司、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县委宣传部、县防震减灾服务中心、芦山移动分公司、芦山电信分公司、芦山联通分公司、财保芦山支公司、人寿保险芦山支公司、芦阳街道、飞仙关镇、思延镇、清仁乡、双石镇、龙门镇、宝盛乡、太平镇、大川镇为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2.2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我县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类别等情况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
(2)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专家及应急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
(4)及时研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重大事项;
(5)向县委、县政府及应急管理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现场指导应急处理工作;
(7)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2.2.3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局,由生态环境局局党组书记、局长程志勇兼任办公室主任,生态环境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程永强、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何陪德任副主任。
其主要职责为:
(1)积极主动为指挥部当好参谋助手,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搞好上传下达和对一线处置工作的监控,督促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
(2)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授权下,依法组织协调我县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和预警体系;
(4)组织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组织环境应急有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6)组织建立和管理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平台和专家库;
(7)完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4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生态环境局:
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周围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协助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与管理,负责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
配合协调参与所监管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后的恢复工作;提供粮食和物资。
县经济信息商务和科技局: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事故性质,负责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电力、医药、医疗器械等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同时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的供应工作。
县教育局:
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学生及教职员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县公安局:
参与、协助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危化品、危险废弃物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协助党委、政府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控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追捕违法犯罪逃逸人员;负责丢失、被盗危化品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立案侦查工作。
县纪委监委:
负责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县民政局:
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工作。
县医疗保障局:
负责对因突发环境事件受伤的群众提供医疗救助。
县财政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县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负责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社会保险相关问题处置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参与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参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交通局:
参与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水路的保通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和伤病员的运输。
县水利局:
参与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事件调查工作,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协调河流的调水、配水。
县农业农村局:
参与涉及食品原产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农业环境污染、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以及农作物病虫害等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监测和处理;负责鱼类死亡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并参与畜禽养殖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及扑灭等工作。
县林业局:
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防以及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
组织协调卫生部门按《芦山县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预案》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负责中毒情况的监测。
县应急管理局:
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高危行业(领域)企业生产环节涉及环境安全的生产储存设施风险源监管工作;负责判断安全生产事故类型和性质,查明安全生产事故释放的化学品种类和数量;负责对地方电力、水利工程及自用船舶、渔船、所管辖水库库区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参与旅游团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芦山移动分公司、芦山电信分公司、芦山联通分公司: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县气象局: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
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预测预报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消防大队:
参与污染物泄漏、爆炸、燃烧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或较大社会危害的灾难事件的抢险救援。
县委宣传部: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
县电力公司:
负责电力系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事件调查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电力保障。
人寿保险芦山支公司、财保公司芦山支公司:
负责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及相关保险的理赔工作。
2.3应急工作组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事故调查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社会面稳控组和舆情导控组等8个应急工作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3.1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
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
各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信息商务和科技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
职责:
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和报告、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3.2应急监测组
牵头部门:
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
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卫生健康局。
职责:
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2.3.3污染控制组
牵头部门:
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
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等。
职责:
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扩散,防止污染事态恶化。
2.3.4事件调查组
牵头部门:
县政府办。
组成部门:
县纪委监委、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电力公司、财保芦山支公司、人寿保险芦山支公司等。
职责:
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违规违纪行为。
2.3.5医疗救治组
牵头部门:
县卫生健康局。
组成部门: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信息商务和科技局、县医疗保障局。
职责:
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和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
2.3.6应急保障组
牵头部门:
县发展和改革局。
组成部门:
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电力公司等。
职责:
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对受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2.3.7社会面稳控组
牵头部门:
县公安局。
组成部门:
县交通运输局、县武警中队。
职责:
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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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芦山县 突发 环境 事件 应急 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