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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执法
卫生监督执法
【卫生监督工作】2006年,卫生监督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2006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要求,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加强医疗卫生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加强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公共卫生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一、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继续深化。
截止2006年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已建立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全国98.3%的市(地)和94.2%的县(区)的改革方案获地方政府或编制部门批准,大部分已组建独立的卫生监督机构。
一个从中央到省、市、县四级,并且逐渐覆盖农村地区的卫生监督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
为贯彻落实《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加强对全国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指导。
湖北、天津、陕西和江苏等省市也出台了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全面推动本地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浙江省编办印发《浙江省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编制配备和经费保障参考标准》,为加强农村地区卫生监督网络建设提供政策保障。
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的通知》,明确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性质、人员编制和财政补助等政策。
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2006年卫生部组织编写卫生监督员系列培训教材和卫生监督员工作手册,组织卫生监督能力建设培训班和全国卫生厅局长行政执法培训班。
以贯彻实施《关于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为重点,卫生部相继出台了《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
政府投入不断加强。
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的能力建设投入。
2006年补助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资金3.7亿元。
三年来,累计资金投入约12个亿,覆盖中西部地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河北、山西、黑龙江和青海等地方政府也合理安排配套资金,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使中西部地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条件和执法手段得到明显改善。
同时,东部发达地区发挥自身优势,加大地方财政投入。
广东省和江苏省省级财政分别投入4300万元和2000多万元,用于支持省内经济欠发达地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
二、推进综合执法,加强医疗行业监管,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
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保证群众就医安全。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06年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无证行医现象得到初步遏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逐步规范。
同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依法对违法违规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有关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启动大型医疗机构巡查工作。
为加强行业管理,探索卫生监督新模式,2006年卫生部启动大型医疗机构巡查工作。
在对相关部委巡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查以及广泛听取意见和深入研究讨论基础上,起草《卫生部关于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和《卫生部2006年大型医院巡查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试点阶段巡查对象和重点内容,并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巩固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成果,逐步建立血液安全监管机制。
为进一步巩固2004-2005年全国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成果,保证人民群众的用血安全和身体健康,严厉打击在临床用血和原料血浆采集、供应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卫生部下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血液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举办全国血液安全监督工作培训班,提高监督人员业务水平,逐步规范血液安全的监管内容与要求。
按照统一部署,对山西、黑龙江、安徽、山东等八省进行血液安全监督检查和无偿献血工作督导。
通过督导发现血液安全目前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有力推动基层血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落实。
三、完善法制建设,明确职责分工,加大食品和职业卫生等公共卫生监管力度
加强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006年卫生部进一步完善食品化妆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管理法规和标准,规范行政许可。
同时,以卫生许可、农村食品、餐饮业、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作为重点开展全国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并组织对劣质食用油、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进行专项检查,查处一批大案要案。
加强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建设,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并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加强职业卫生与放射防护监督管理工作。
2006年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题调研。
组织开展由10省市参加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
进一步完善配套法规,发布《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放射防护卫生行业标准,完成《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和《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健康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的修订。
加强用人单位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2006年国家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
继续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管工作。
积极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环境与健康相关工作。
2006年卫生部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制订《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专业清洗机构及专用清洗设备技术评估程序》。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探索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新思路、新模式、新方法。
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工作。
组织开展全国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对宾馆饭店、游泳场馆、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游泳场馆水质和饮用水水质卫生进行抽查抽检。
配合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编制工作,2006年卫生部与发改委、水利部、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全国城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有机污染物调查工作的通知》,并组织开展调查工作。
修订《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加强城市饮用水水质卫生和水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
2006年卫生部开展部分省市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调研,了解全国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现状,督促落实地方对传染病防治工作中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的查处。
(赵同刚 陈锐 何翔)
【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2006年5月30-31日,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会议在北京市召开。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卫生厅局的代表,以及有关部委的代表约190人出席了会议。
卫生部部长高强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
副部长陈啸宏做了题为“加强建设,提高能力,努力开创卫生监督工作的新局面”的报告,总结了近几年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与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分析了面临的形势、存在的问题并部署了2006年卫生监督工作。
会议期间,部分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交流了工作经验。
会议还针对当前卫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加强研究、继续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高卫生行政执法能力进行了深入讨论。
(崔新王冀)
【卫生部设立卫生监督局】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卫生部有关机构编制的批复》及人事部《关于同意卫生部部分机构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复函》文件精神,2006年3月,卫生部卫生执法监督司更名为卫生监督局,职责为:
综合管理卫生监督工作并依法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卫生监督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标准、政策建议、规划、规范和制度;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学校、环境、放射和职业卫生等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依法组织开展对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督查督办有关大案要案;监督指导地方卫生监督工作。
监督局内设八个处室,分别为综合处、医疗服务监督一处、医疗服务监督二处、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一处、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二处、职业卫生与放射防护监督管理处、传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处、法律事务与稽查处。
(陈锐 王冀)
【卫生部颁布《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2006年6月15日,卫生部颁布《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强对各地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指导。
一是明确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
二是规范卫生监督机构设置。
《实施意见》明确了卫生监督机构的性质是行政执法机构,规范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名称和设置原则,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名称统一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地、州、盟)卫生厅(局)卫生监督局、XX县(区、旗)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三是规范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编制、加强卫生监督人员管理。
《实施意见》提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测算所需行政执法编制,规定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卫生监督队伍管理。
同时要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执法行为。
四是落实卫生监督经费。
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各级卫生部门应协商同级财政部门,将卫生监督机构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并对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业务专项经费、房屋基本建设、信息化建设和执法装备等经费的预算安排分别作了规定。
五是加强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
《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建设,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开展快速检测技术培训,规范设备使用,提高执法技术水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统筹规划、综合设置的原则,利用现有资源,健全卫生监督技术支持体系,加强对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的管理。
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要严格规范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做好健康危害因素监测、风险分析与评价、检验出证、技术咨询、技术仲裁和标准起草修订等工作。
六是加强农村卫生监督网络建设。
《实施意见》提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卫生监督,健全农村卫生监督网络,提高农村卫生监督水平,维护农民群众健康权益。
充实农村卫生监督力量,保障农村卫生监督工作经费,争取在“十一五”期间,建立覆盖农村的卫生监督体系。
七是积极落实保障措施。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充实力量,建立规范合理的卫生监督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领导,理顺卫生监督管理体制,明确职能,落实责任,减少层次,整合现有卫生监督机构,提高执法工作效率。
(赵同刚陈锐何翔)
【卫生部颁布《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2006年12月30日,卫生部制订《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阐述了卫生监督信息建设的指导思想及“整体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提出“十一五”期间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明确了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卫生监督信息标准体系、卫生监督数据信息交换平台、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应用软件等主要建设内容。
《指导意见》还确定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提出要从组织机构、人员及经费保障、管理制度、队伍建设等方面切实加强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是近期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陈锐何翔)
【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实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卫生监督体系的目标任务,尽快建立健全我国卫生监督体系,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中央财政自2004年以来,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加强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
按照统一安排,2005年度项目工作进展顺利并基本完成。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2005年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惠及24个省区市,总投入41616万元,其中,监督执法车辆20602万元、执法取证工具1535万元、现场快速检测设备5695万元、信息化建设6062万元、人员培训1722万元和专项整治6000万元,用于改善基层卫生监督工作条件和技术手段,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严厉打击危害群众健康的违法行为。
各项目省区市按照《2005年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管理方案》和卫生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加强领导与管理,统筹规划与实施。
(陈锐何翔王冀)
【卫生部组织开展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与发展课题研究】卫生监督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从2005年9月起组织复旦大学卫生发展战略研究中心、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吉林省、浙江省杭州市、北京市海淀区等地卫生部门专家,形成了课题研究小组,开展“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与发展研究”。
研究运用“政策制订科学程序”等方法,严格遵循“调查-论证-完善-论证-完善”的技术路线,在对全国11个省(直辖市)、117个市和81个县(区)共209家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深入全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定性定量多重论证,形成了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与发展的研究报告。
研究报告收集和分析了国外卫生监督管理体系状况,总结我国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取得的显著成绩,同时,深入研究分析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针对当前形势,提出了切实落实我国卫生监督职能、完善卫生监督体系的对策和措施。
(赵同刚陈锐何翔)
【卫生部加强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工作】加强执法装备建设、改善执法技术手段是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的重点,建立并不断完善现场快速检测手段,规范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技术是满足日常卫生监督工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社会活动卫生保障的需要。
卫生部高度重视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2005年制订下发了《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并连续三年组织实施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逐步改善了基层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装备,加强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工作。
为贯彻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会议精神,针对基层卫生监督人员对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的技术理论和标准还不能熟练掌握,实际操作能力还比较欠缺,现场快速检测技术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同时配合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的实施,卫生部监督局于2006年8月30-31日在浙江举办全国卫生监督能力建设培训班,进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技术理论培训,现场演示进行操作运用培训,并请部分省市就现场快速检测工作进行经验交流。
2006年11月29-30日,监督局召开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技术研讨会,对目前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社会活动卫生保障所急需快速监测的项目和指标、依据、方法和评判标准进行了讨论,确定了下一步将以食品、水、公共场所为重点,尽快制订《卫生监督快速检测技术规范》。
(陈锐王冀)
【卫生部颁布《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健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2006年卫生部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任务分工意见》确定的由监督局牵头逐步推行卫生综合执法,实行卫生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工作内容,依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制订并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共分为总则、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附则等四章共二十条内容。
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卫生监督过错责任追究予以规定。
一是明确了卫生监督执法过错的概念及追究部门,规定了哪些执法行为应当进行责任追究及进行过错责任追究的实施主体。
二是明确了过错责任的认定,包括应当追究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同时考虑到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客观因素,对不予追究的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进行了规定。
三是明确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追究原则。
根据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将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与检验、鉴定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追究的情形分别予以规定,对承办人、负责人、共同行为人的责任划分更为细致。
四是规定了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同时,基于对卫生监督员执法权益的保护赋予其享有申诉的权利。
(崔新范鹤)
【卫生部颁布《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下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卫生部下发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工作要求,卫生部制订下发了《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
该办法的出台主要是解决如何实施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对考核评议存在的内容标准不统一,考核时间不固定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规定。
考核评议办法共分为总则、考核评议内容和基本要求、考核评议的组织实施、奖惩、附则共五章22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考核评议工作定位。
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级所属执法监督机构和下级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卫生监督职责情况进行的考核评议。
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处组织实施,考核对象应为本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所属卫生监督机构,内容主要为已开展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是确定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
卫生行政执法制度情况、行政许可的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行政处罚的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和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针对上述内容确定了考核评议达标的基本要求及不达标的情形。
三是明确考核评议的组织实施。
年度考核成立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的考核评议小组,具体由监督处负责组织实施。
考评方式采取随机抽查案卷、查阅执法档案、投诉举报处理记录、发放调查问卷、检查监督场所、走访执法相对人和业务测试等方式。
考评结果分档设置,包括:
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
四是完善奖惩措施。
对于优秀的通报表彰,不达标的通报批评。
发现执法活动确有错误的,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予以追究。
(崔新于庆华)
【全国卫生厅局长行政执法培训班在厦门举行】为进一步转变观念,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卫生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卫生部于2006年10月25-26日,在福建厦门举办了全国卫生厅局长行政执法培训班。
参加这次培训的有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长、监督处长、监督所(局)长,还有卫生部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导,共122人。
卫生监督局领导在开幕式上宣读了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的讲话稿,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做关于“我国行政程序法之现状和主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领导做关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中注意问题”的专题讲座,上海复旦大学教授介绍了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与发展研究进展情况。
同时,为了促进地方之间交流学习,还安排了4个基层卫生监督机构作大会交流发言。
(谢杨)
【卫生部举办全国卫生监督稽查工作会议】为全面加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卫生部于2006年12月11-12日,在云南丽江举办了全国卫生监督稽查工作会。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统一思想,明确目标,推进卫生监督稽查工作;二是通过交流经验贯彻落实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新的一年监督稽查工作。
参加这次会议的有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监督处长、监督所局长,还有部分地方卫生监督机构稽查科长,共110人。
(谢杨赵增)
医疗服务监督
【全国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会议在京召开】2006年1月9日,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中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组长李熙出席会议并讲话,卫生部部长高强发表了书面讲话。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总部卫生部有关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副省级城市卫生局主要负责人、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共180人出席了会议。
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强调,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要紧紧围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目标,牢牢抓住五项重点工作内容,确保专项行动见成效;要加强督查,狠抓专项行动工作落实;要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严肃法纪,狠抓大要案查处,切实做到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要依法行政,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和审批;要加强培训,提高医疗机构法制意识和规范化管理;要加大宣传力度,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要加强综合执法,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段冬梅)
【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6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安排和工作重点,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七部门于2006年4月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延期到2006年底,并对2006年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和部署。
通知要求,2006年专项行动要继续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和《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5项工作重点开展工作。
按照整规工作“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调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以求真务实的态度,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具体措施,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克服一切畏难、松懈、麻痹情绪,保证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保证专项行动工作目标得以实现,促进本地区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冯光)
【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天津、内蒙古等省区市进行督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和《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为督促各地工作,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5个督查组,分别由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中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长李熙、卫生部原副部长殷大奎、中纪委驻卫生部原纪检组长张凤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李大宁5位部(局)领导带队,于2006年4月25日-6月2日对天津、内蒙古、浙江、广西、河南、黑龙江、重庆、云南、陕西、青海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进行了督查。
各督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直接访谈和对基层工作进行抽查等方式,共检查了21个地市、22个区县(县级市),并抽查了154家医疗机构、7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1家涉医科研机构,以及部分卫生监督机构、中医推拿按摩场所。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整治措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突出体现在领导重视,部门配合;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大、查处了一批案件;加强宣传教育,标本兼治,探索建立了一些长效机制。
截至2006年3月,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共监督检查医疗机构近12万户次,取缔无证行医21万余户次,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619家,向相关部门移送案件345件,有力打击了非法行医的嚣张气焰,净化了医疗服务市场。
为进一步了解各地工作进展,交流情况,推进工作,副部长陈啸宏于2006年6月16日在京主持召开督查组会议,专门听取各督查组工作情况汇报,梳理问题,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
副部长陈啸宏在总结讲话中针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四点具体要求:
一是要认真总结本次督查情况,有针对性地部署下一步工作。
二是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各地反映的突出问题,部内有关司局要通力合作,加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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