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压机生产许可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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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压机生产许可证
空气压缩机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6-07-06公布2006-09-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1总则………………………………………………………………………………………
(1)
2工作机构…………………………………………………………………………………
(1)
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4许可程序…………………………………………………………………………………(3)
4.1申请和受理……………………………………………………………………………(3)
4.2企业实地核查…………………………………………………………………………(3)
4.3产品抽样与检验………………………………………………………………………(4)
4.4审定和发证……………………………………………………………………………(4)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
5审查要求…………………………………………………………………………………(4)
5.1企业生产空气压缩机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4)
5.2企业生产空气压缩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
5.3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6)
5.4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6)
6证书和标志……………………………………………………………………………(11)
6.1证书……………………………………………………………………………………(11)
6.2标志……………………………………………………………………………………(12)
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2)
8收费……………………………………………………………………………………(13)
9工作人员守则…………………………………………………………………………(14)
10附则……………………………………………………………………………………(14)
附件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5)
空气压缩机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做好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气压缩机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空气压缩机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空气压缩机产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空气压缩机产品,见表1所示5个发证单元的产品。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空气压缩机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机械工业通用机械产品检测所,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888号
邮政编码:
230031
电话:
0551-*******
:
0551-*******
电子信箱:
inspect@
联系人:
李江、陈向东
表1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单元
产品小类
单元序号
产品单元
抽样单元
往复空气
压缩机
1
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全无油空气压缩机
直联便携式空气压缩机
2
隔膜压缩机
回转空气
压缩机
3
螺杆空气压缩机*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
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一般用干螺杆空气压缩机
4
滑片空气压缩机
一般用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
空气压缩机辅机
5
压缩空气干燥器
一般用冷冻式压缩空气干燥器
一般用吸附式压缩空气干燥器
备注
1、
具体规定见本细则4.1.1.5。
2、已按原实施絗则中的发证单元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证书不变继续有效。
自2006年9月20日起申请取证的企业,按本实施细则的发证产品单元及规定办理生产许可证。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压缩机制冷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888号
邮政编码:
230031
电话:
0551-*******
:
0551-*******
联系人:
李道平、肖矛
检验产品范围:
空气压缩机第1到第5单元全部产品。
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企业应填写申证产品的具体型号及功率、压力及容积流量范围;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
4.1.1.4生产许可证原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未满且生产许可证内容需变动的企业)。
4.1.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中的100立方米/分及以下动力压缩机、20立方米/分以下螺杆空气压缩机为限制类,二○○五年十二月二日后成立的生产上述产品的企业不予受理。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企业生产本细则管理的空气压缩机产品的,应当在本细则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
4.1.5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说明书、铭牌或者合格证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于每个抽样单元,企业至少应送一个规格的试生产产品到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审查组应当按照《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5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三份。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审定与发证
4.4.1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空气压缩机产品的必备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表2企业生产空气压缩机产品必备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抽样单元
执行标准
执行的共用标准
1
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GB10892-1989
GB/T13279-2002
JB/T8867-2000
GB7786-1987
GB19153-2003
GB/T3853-1998
GB/T4974-1989
GB/T4975-1995
GB/T4980-2003
GB/T7777-2003
GB/T15487-1995
JB8524-1997
JB/T2589-1999
JB/T6441-1992
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GB/T13928-2002
JB/T6539-1992
全无油空气压缩机
JB/T8933-1999
JB/T6539-1992
直联便携式空气压缩机
JB/T8934-1999
2
隔膜压缩机
GB10892-1989
JB/T6905-2004
3
螺杆空气压缩机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
GB10892-1989
JB/T6430-2002
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GB10892-1989
JB/T10525-2005
一般用干螺杆空气压缩机
GB10892-1989
GB/T13278-1991
4
滑片空气压缩机
一般用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
GB10892-1989
JB/T4253-2002
5
压缩空气干燥器
一般用冷冻式压缩空气干燥器
JB/T10526-2005
GB/T3853-1998
GB/T10893-1989
GB/T13277-1991
JB/T6432-1992
JB/T7664-2005
ISO8573.3-1999
一般用吸附式压缩空气干燥器
JB/T10532-2005
注:
申证产品包括各类执行上述标准的主机和变性产品
5.2企业生产空气压缩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
表3企业生产空气压缩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生产设备
车床、铣床、钻床、磨床、珩磨设备、焊接设备、喷涂设备
工艺装备
按照工艺文件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夹具、胎具及工位器具
必备
检测设备
第1~第4单元
1.功率测试仪表;
2.压力、压差、温度测试仪表;
3.容积流量测试装置;
4.电气耐电压试验设备;
5.电气绝缘电阻检测仪表。
第5单元
1.压力、压差、温度测试仪表;
2.容积流量测试装置。
备注
1.1.当企业的有关零部件由供方提供时,“生产设备”一栏中所规定的设备可适当减少,但企业应提供分供方的生产设备资料及工艺装备资料以供审核。
2.“必备检测设备”一栏中规定的整机出厂检验设备应具备产品标准规定的所有出厂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
5.3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5.4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4.1.1申证产品按执行的产品标准分别进行抽样检验。
在企业成品库或生产线末端经出厂检验合格等待入库的产品中随机抽样。
5.4.1.2原则上申证企业申请的所有规格产品中每个规格至少准备1台样品待抽检。
5.4.1.3对应每个产品标准的产品抽样数量和抽样基数按表4规定。
表4每个产品单元抽检规格数
序号
产品单元
抽样单元
产品标准
抽样
数量
抽样基数
1
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GB/T13279-2002
2
≥4
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GB/T13928-2002
2
≥4
全无油空气压缩机
JB/T8933-1999
2
≥4
直联便携式空气压缩机
JB/T8934-1999
2
≥10
2
隔膜压缩机
JB/T6905-2004
1
≥2
3
螺杆空气压缩机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
JB/T6430-2002
2
≥4
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JB/T10525-2005
2
≥4
一般用干螺杆空气压缩机
GB/T13278-1991
2
≥4
4
滑片空气压缩机
一般用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
JB/T4253-2002
2
≥4
5
压缩空气干燥器
一般用冷冻式压缩空气干燥器
JB/T10526-2005
2
≥4
一般用吸附式压缩空气干燥器
JB/T10532-2005
2
≥4
5.4.1.4申请2个或2个以上规格产品时,抽取的样品应为不同规格,且应从较大规格的产品中抽取。
5.4.1.5封样方法
封样可以选用下述两种方法之一。
铅封封样:
使用专门标记的铅封将样品封样,铅封方式以不影响机器性能和不易打开零部件为原则。
封条封样:
使用加盖公章或封样专用章的封条将样品或其包装箱整体封样,封条要求以不易受环境和运输影响而破损脱落、不易打开包装箱及样品不可被改动为原则。
5.4.1.6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格式见表5。
表5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生产单位
(单位盖章)
抽样情况
产品名称
所属单元
型号规格
出厂编号
抽样数量
抽样基数
抽样地点
执行标准
抽样日期
生产日期
抽样组人员
(签字)
姓名
职务(职称)
企业参加抽样
人员(签字)
产品铭牌主要参数
备注
说明
1.此表一式三份,一份随样品,一份交检验机构,一份交审查部。
2.自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5.4.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4.2.1第1-4单元检验项目、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按表6的规定。
第5单元检验项目、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按表7的规定。
5.4.2.2样品原则上采用在本细则规定的检验单位集中检验方式。
样品由企业运至检验实验室,检验实验室验收确认后方可进行检验。
企业送检前有关连接尺寸和连接要求按检验实验室的要求准备。
5.4.2.3当样品须在符合现场检测条件的申证企业进行检验时,申证企业应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空气压缩机产品审查部提交书面的现场检验申请报告,并应提供检定有效期内的检测设备和仪器仪表清单及其他必需的相关资料,经审查部审查符合现场检测的要求并予以批准后,方可进行现场检测。
5.4.2.4检验程序
5.4.2.5判定规则
5.4.2.5.1制定本判定规则的依据
本判定规则依据相应的产品标准和JB8524制定。
5.4.2.5.2判定规则
第1到第4单元样机按表6的规定逐条检验(空气压缩机主机按表6的第1到第5条检验),全部项目均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该样机为合格品;只要有一项不符合,则判定该样机为不合格品。
第5单元样机按表7的规定逐条检验,全部项目均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该样机为合格品;只要有一项不符合,则判定该样机为不合格品。
表6空气压缩机产品第1-4单元生产许可证样机检查表
序号
检验
项目
性能要求
检验方法
结论
备注
1
容积流量
a.一般用固定式往复活塞空压机应符合GB/T13279-2002的规定;
b.微型往复活塞空压机应符合GB/T13928-2002的规定;
c.直联便携式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应符合JB/T8934-1999的规定;
d.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压机应符合JB/T8933-1999的规定;
e.一般用喷油螺杆空压机应符合JB/T6430-2002的规定。
f.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应符合JB/T10525-2005的规定。
g.隔膜压缩机应符合JB/T6905-2004的规定。
h.一般用干螺杆空气压缩机应符合JB/T13278-1991的规定。
i.一般用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应符合JB/T4253-2002的规定。
j.罐车用风冷滑片空气压缩机应符合JB/T5233-2005的规定。
按GB/T13279-2002的规定
按GB/T13928-2002的规定
按JB/T8934-1999的规定
按JB/T8933-1999的规定
按JB/T6430-2002的规定
按JB/T10525-2005的规定
按JB/T6905-2004的规定
按JB/T13278-1991的规定
按JB/T4253-2002的规定
按JB/T5233-2005的规定
2
轴功率或输入功率
3
比功率或输入比功率
4
排气温度
同上。
在标准排气位置处,用精度不低于0.2℃的温度计进行测量,具体方法与GB/T3853-1998中温度的测量方法相同。
5
润滑油温度
同上。
压缩机在规定工况下运行120分钟后,测量主机内的润滑油温度。
无油机除外
6
噪声
同上。
按GB/T4980-2003的规定进行检验
7
机械振动
同上。
按GB/T7777-2003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8
安全阀灵敏性
a.安全阀开启压力应高于被保护的系统最高工作压力,但不超过其所保护的系统元件最高工作压力的10%或0.1MPa,取两者之一的较大值;
b.安全阀释放量应保证在连续运转和最大流量的情况下,被保护元件的压力不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1.1倍。
用精度不低于0.4级的压力表检验压力释放装置的开启压力。
检查压力释放装置在规定压力下的流量,该流量应不低于压缩机的实际容积流量。
9
电机热态绝缘电阻
电机驱动的压缩机,电机应具有良好的绝缘性能。
电机绕组的绝缘电阻应符合GB14711-1993中8.1的规定。
电机的绝缘电阻均应按GB14711-1993规定的方法检验。
试验按JB8524-1997标准中4.15.1的规定。
10
电气绝缘电阻
对于电机驱动的压缩机,电控设备应具有良好的绝缘性能。
按JB8524-1997的4.15规定。
在耐电压试验前后,应分别测量电控设备的绝缘电阻。
11
电气耐电压试验
压缩机应符合JB8524-1997的4.15规定。
按JB8524-1997的4.15规定。
12
外露运动件防护
在对人体有危险的所有运动件位置应安装防护装置。
a.检查运动件部位是否进行了有效保护;
b.用手指伸入防护罩的网眼中,检查是否能触到被保护元件;
c.人体靠在防护罩上,其变形或位移触及被防护物体时为不合格。
13
机组输入比功率
机组输入比功率应符合GB19153—
2003的4.1的规定,其中一般用喷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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