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版水利水电工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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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版水利水电工程合同
1999版水利水电工程合同
篇一:
浅谈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管理
浅谈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管理
摘要:
在我国现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的交易主要依靠合同。
特别是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资金大,工期长,协商关系多,合同尤为重要。
因此,水利水电建筑市场中的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咨询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都要依靠合同约束各方的行为。
关键词:
合同;市场经济;协商关系;建筑市场1前言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体现在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的三大控制目标上,在合同中体现这三大控制目标的水平,在合同制定后,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工程管理中分化这些内容,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落实这些规定,这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才会显著提高。
2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管理的作用
发展和完善水利水电建筑市场
作为我国市场的一部分,水利水电建筑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不同在于:
市场经济依靠合同约束当事人的交易行为,计划经济依靠国家政策调控财产流转关系,因此,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必须要有严格的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由于主要是依靠合同来规范当事人的交易行为,水利水电建筑活动的开展也要以合同内容为依据。
依法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管理,可以保障水利水电建筑市场各种资源的管理,发展和完善水利水电建筑市场。
全面加快水利水电建筑领域的各项改革
我国在水利水电建设领域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在这些改革制度中,核心的内容是合同管理制度。
因为项目法人制是要建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制度,而市场经济中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基于合同义务的合同责任。
招标投标制实际上是要确立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合同订立制度。
工程监理法律关系也是运用合同约束业主、承包人、监理单位相互之间的关系,所以,水利水电建设领域的各项改革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管理的进一步完善将加快水利水电建筑领域的其他各项改革。
减少水利水电建筑领域的各种不法行为
水利水电建筑领域是我国经济犯罪的高发领域。
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由于工程建设中的公开、公正、公平做得不到位。
而落实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管理是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的先决条件。
特别是健全招标投标的运行,这样水利水电建筑市场的各种行为就会在一个公开的环境中进行,有效地减少水利水电建筑领域的各种不法行为。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的监督将会进一步减少水利水电建筑领域的各种不法行为。
3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管理运行的条件
严格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管理法律法规
随着《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的颁布,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已基本健全。
但是,在工程建设中,这些法律的落实还不到位,其中既有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不认真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忽视工程质量的问题,也有监督单位监理不到位的问题,还有建设单位不认真履行合同,拖欠工程款的问题。
在现今的经济形势下,要求依法进行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的管理。
只有这样,我们的管理行为才能在水利水电
篇二:
水利水电工程合同协议书
长治市城区塔岭山周边水保生态
综合治理项目工程
合
同
协
议
书
目录
第一章协议书
第二章中标通知书
第三章投标报价书
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
第五章通用合同条款
第六章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协议书
合同名称:
长治市城区塔岭山周边水保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工程
合同编号:
CZSCQTLSZBSBSTZL-JL-SB-01(20XX)
长治市城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称发包人)拟修建长治市城区塔岭山周边水保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工程,主要项目为水保林、栽植、鱼鳞坑整地、水平沟整地、侧柏。
在接受了河南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承包人)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与20XX年4月15日签订了本协议书,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壹万贰仟玖佰陆拾壹元整()万元。
1.本协议书中的词语含义与下述第2条所列的专业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2.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报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列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
篇三:
(下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水利部
国家电力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
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
水建管[20XX]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厅(局)、电力局(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流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和合同管理,切实保障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管理和工程招标投标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的规定,现颁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范本》)。
并对《范本》实施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列入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使用本《范本》,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使用。
二、修改后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一20XX——O2O8)(以下简称《合同条件》颁发后,1997年8月水利部、原电力工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97—0208)同时废止。
各水利水电工程的发包人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时,《合同条件》应按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应用,《范本》的其它文件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参照使用,但不得违反《合同条件》中所确立的或隐含的公正、公平原则。
若编制的上述文件内容与《合同条件》的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合同条件》为准。
三、《合同条件》分为“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
1.“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
2.“专用合同条款”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3.除《合同条件》的“专用合同条款”中所列编号的条款外,“通用合同条款”其它条款的内容不得更动。
若确因工程的特殊条件需要变更“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时,应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报送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四、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管理应按水利部和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发包人应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工作。
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公正地履行其职责。
五、根据我国当前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流动资金不足的现状,为确保工程按合同计划顺利开工建设,发包人应按《合同条件》的规定及时拨付工程预付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承包单位带资承建。
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由发包人在工程招标时通过编制工程的施工规划和资金流予以科学测定。
其预付款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第一次预付款金额应不小于预付款总金额的40%。
六、除某些小型工程设备(如观测仪器)可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外,永久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
工程所需的材料和施工设备原则上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今后为避免材料供应方面的责任交叉而增加合同管理的复杂性,不宜由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后向承包人供应。
若确因工程的特殊需要,发包人可指定材料的供应。
而由承包人直接与供货厂家签订合同,但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指定材料供应的相关责任。
七、发包人应妥善解决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价格调整问题,原则上采用《合同条件》规定的公式法调价,应按合理分担价格风险的原则确定可调因子、定值权重系数和变值权重系数。
若确因工程的具体情况难于采用《合同条件》规定的公式法调价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详细规定双方可接受的科学操作的调价办法。
八、由于水利水电工程的复杂性,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变更和索赔等均属合同有序管理的正常范畴,应认真按《合同条件》规定的程序公正、公平地及时予以处理以避免问题积累而增加后处理的难度。
对于索赔事项还应及时作好当时记录以利于监理单位作出公正的决定。
九、《合同条件》吸取了国际和国内一些工程解决合同争议的经验,规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应建立合同争议调解机制,当监理单位的决定无法使合同双方或其中任一方接受而形成争议时,可通过由双方在合同开始执行时聘请的争议调解组或行业争议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以寻求争议的合理解决。
十、鉴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具有风险大的特征,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按《合同条件》的规定进行保险以增加抗风险能力。
十一、本《范本》的解释权属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主管部门。
参建各方应在工程实践过程中及时将本《范本》施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给我们以有利于在今后的修订版中补充完善。
十二、本《范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编制说明
水利水电系统是我国最早引进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机制的行业,自1982年开始,全国已有10余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使用国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国际招标,推行以应用FIDIC合同条款为核心的工程管理模式。
至80年代中期,水利水电系统在国内投资的工程中亦全面推行招标承包制。
为适应当时招投标工作的需要,原水电部水利水电建设总局于1986年编制出版了《水电站土建工程国内招标及合同文件样本》(以下简称《样本》)。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人发展,国家在全国各建设行业中建立了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承包制和建设监理制等三项制度为中心的建设管理体制,水利部和原电力工业部在贯彻执行上述三项制度中逐步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但由于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尚不够完善,在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和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合理的压价竞争和偏离合同的不公正倾向,阻碍了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经实践检验,1986年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出版的《样本》已不能适应当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
为此,水利部和原电力工业部为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和合同管理机制,提高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决定联合起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范本》)。
两部于1995年3月联合成立了《范本》起草领导小组,并邀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参加编制《范本》的领导工作,起草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指导《范本》的编制工作,下设编写组具体负责制定编制大纲,进行工程调研和各项文件的执笔编写工作。
《范本》包括以下三项文件:
(一)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
(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
(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技术条款(以下简称《技术条款》)。
《合同条件》第1版(1997年版)作为水利水电建设行业的部门规章,已于1997年10月1日由水利部、原电力工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施行,现经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研究后,根据国家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施行两年来各方面专家反馈的意见修订出版第2版(20XX年版),取代原颁布的第1版(1997年版)。
《招标文件》的编制,根据国家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编入了水利水电工程各项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求和格式,以及提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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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 水利水电工程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