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房部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零星工程施工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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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部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零星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号
售房部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新疆聚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南通华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甲方:
新疆聚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南通华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1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4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5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6甲方代表:
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确定;
1.7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8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9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0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1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2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3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4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5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6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7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8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9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0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1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第二条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
020生态智慧城售房部工程
2.2工程地点:
2.3工程内容:
020生态智慧城售房部内装,一层售楼大厅、水吧、儿童游乐区(设施及软装甲方自理)、销售办公区、vip室、财务办公区、卫生间、销售更衣室、走道区域的装修(具体项目详见工程报价单)。
第三条工程设计技术条件
第四条工程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第五条工程造价
本工程定价方式为固定合同价;以(5.2)方式计费
5.1工程包干单价:
----
暂控总价:
----
5.2售房部工程包干总价:
103万元(大写人民币:
壹佰零叁万元整)。
第六条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
6.1本工程投标保证金为--元整,投标保证金的处理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规定为准。
合同签订后,投标保证金将转为履约保证金;
6.2履约保证金:
中标单位如违反以下任意一项条款将扣除履约保证金
6.2.1中标后在接到甲方通知三日内必须进场;
6.2.2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
6.2.3工程质量达到图纸、国家规范及甲方有关质量标准。
第七条工程期限及顺延
7.1本合同施工工期30天,自甲方通知开工起至按合同约定甲方验收合格止竣工;
7.2工期顺延
7.2.1在施工期间甲方提出设计变更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
7.2.2在施工准备期间如甲方提出材料、设备变更影响工期的,则对重新设计、材料采购、制作的时间顺延;
7.2.3乙方进场后,发现工地现场不具备进场施工条件,无法进场施工或缺少许可证件的,经甲方确认后工期顺延至具备进场施工条件;
7.2.4甲方提出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工期相应顺延;
7.2.5由于甲方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工期顺延至前述障碍消除时;
7.2.6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工期顺延;
7.2.7非乙方原因施工的前一工序未完成,导致乙方停工等待的,工期顺延。
第八条工程质量
8.1工程施工质量及材料质量需达到国家验收标准。
工程项目达不到一次验收合格,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造价1%的违约金,对验收中甲方验收部门提出工程质量问题必须在5日内整改完毕,若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的将加倍支付违约金;
8.2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设计、说明文件、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
8.3乙方在施工中应自觉接受甲方代表的监督,随时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
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应及时整改,包括修理或返工,直至达到约定标准;
8.4严格按国家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施工,乙方负责办理施工过程所需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单位的施工手续,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竣工交验必须有甲方代表、职能部门、主管领导等负责人签字认可,否则不视为验收合格;
8.5自本工程通过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质保金为工程总价的5%,质保期为2年,2年后无质量问题不计利息予以支付;
8.6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主动履行质保义务,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履行质保义务的,乙方同意甲方自行找第三方进行维修,因此维修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先行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被扣除部分由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因此给甲方及业主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每月20号前由乙方申报工程进度经甲方代表及负责人签字认可,甲方预算部审核后按进度预留如下款项后的剩余款项在次月支付;
9.1工程施工完毕,2015年12月31日一次性结清工程款。
甲方预留工程总价的5%为质保金,质保期贰年(自竣工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不计利息予以支付;
9.2包干总价工程不做任何经济签证,不做任何价格调整;甲方提出的变更除外。
9.3包干单价工程依据合同单价以甲方认可的图纸、方案和实际甲、乙双方认定完成的工程量按实结算;
9.4变更方案及附图必须由甲方签字认可。
第十条甲方代表、项目经理
10.1甲方工地代表
10.1.1甲方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称为甲方代表,甲方代表为甲方在授权范围内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
10.1.2双方往来的工程联系单、通知书、验收单、结算单、确认书等函件及会议纪要等,经双方确认后具有法律约束力;
10.1.3甲方代表口头通知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乙方应于接到通知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安排组织施工。
10.2乙方项目经理
10.2.1项目经理代表乙方发往甲方各种书面函件,经甲方代表和主管领导在回执上签名后即视为送达;
10.2.2乙方派驻工地的项目经理姓名为:
10.2.3乙方更换项目经理,须提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
新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应资格;
10.2.4项目经理的其他权力和责任依据合同、乙方授权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项目经理无权修改、变更本合同,其有超越职权或授权的行为无效;
10.2.5、项目经理的权利在本合同生效时产生,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时终止。
第十一条施工准备
11.1乙方的施工准备
11.1.1设计完成通过甲方及原设计院审查确认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贰套,乙方应派员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设计会审和交底会议。
甲方编写会审纪要;
11.1.2甲方决定修改设计的,乙方应按修改后的设计进行施工;
11.1.3设计图纸会审确定后,乙方即应组织设备、原材料采购和构件制作加工;
11.1.4乙方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制订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构件、施工机械设备进场计划;
11.1.5构件已制作,具备发运安装条件时乙方应书面即时通知甲方,准备进场安装;
11.1.6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乙方承担所有费用及违反规定造成的罚款;
11.1.7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甲方的要求,违反有关规定及甲方要求造成的损失和罚款自行承担;
11.1.8工程器材进场未交给甲方之前,乙方负责保管,在乙方保管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负责出资维修;
11.1.9处理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古木及文物的保护工作;
11.2甲方的施工准备
11.2.1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做好本工程场地内外施工车辆进出道路的修通,保障作业车辆和机械的进出;协助乙方接通施工现场施工用水源及照明和动力电源,以满足用水用电的需要;
11.2.2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地下管线等必须的资料,并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11.2.3协助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
11.2.4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甲方提供的施工图。
第十二条材料检测检验
12.1乙方采购和提供材料、设备
12.1.1乙方应按合同和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采购材料、设备,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12.1.2乙方对由其采购、制作和提供的材料、构件、设备的质量负责;
12.1.3甲方提出材料代用的,应在取得设计单位认可后代用;乙方提出材料代用的,乙方应将代用材料报告、设计单位意见及费用书面通知甲方,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
12.2甲方对材料的检测检验
12.2.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提出检测检验或复验。
经检测或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不符要求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2.2.2因检测检验或复验影响施工的,责任属甲方的则工期顺延,责任属乙方的则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13.1甲方权利和义务
13.1.1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13.1.2若有甲供设备甲方应及时供货到场;
13.1.3甲方同意乙方自购的材料,须经甲方代表及主管工程师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进场使用,对验收不合格材料不予使用并清除现场。
13.2乙方权利和义务
13.2.1每月20日前向甲方提供当月进度产值和次月工程进度计划;
13.2.2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13.2.3保证施工现场清洁平整,自觉服从现场管理规定。
做好现场施工及人员安全工作,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3.2.4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进行施工。
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对施工部位及材料的检查、检验、并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的返工费用;
13.2.5依工程需要向甲方及时提供甲供设备或材料的明细表;
13.2.6必须服从现场甲方代表管理,施工所用水电费需向另行甲方交纳;
13.2.7乙方有义务做好产品的成品保护;
13.2.8乙方按施工进度提供相应的施工资料;
13.2.9乙方必须使用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劳务用工,并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
13.2.10乙方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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