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的质量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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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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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的质量要求
篇一:
在采购合同中如何写好质量相关条款
在采购合同中如何写好质量相关条款
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有关质量条款在采购合同中有着重要作用,它既
是保障达
到我们合同目的的基础又是标的物质量验收的依据。
合同标的的具体种类繁多,其质量要求也呈现千差万别之态,如果合同质量条款含糊不清,会导致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与接受履行时,给对方留下可乘之机而增加履行风险或者给对方留下设陷阱的余地。
作为购买方的我们可能花了钱又没法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
如何才能保证卖方按合同约定的品种、规格、质量交货,同时这些货物又能符合我们生产的需要呢?
下面就如何写好采购合同质量条款提出本人的肤浅看法:
一、合同质量条款应明确具体
在合同中对标的物规定品质条件时,不宜采用诸如“大约”“左右”“合理误差”之类
笼统、含糊的字眼。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表述,都应具体、明确,否则在交付标的物时就有可能出现纠纷。
作为购买方我们所购买的货物必须适合我们矿山生产条件、生产方式和生产强度,要适合我们的生产条件如高酸碱度、高温、高粉尘、高生产强度等;如是配套设备、更换的零部件还需考虑和主设备和主机相配套。
对采购的机电设备,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设备、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如果合同对标的物的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若在履行合同时对标的物产生了
质量纠纷,按照现行法律规定:
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所以应该尽可能在合同中写清楚我们购买标的物除符合有关标准外还应符合我们特定的生产目的,以保护我们的利益。
二、在合同中应明确适用的技术标准或产品品质
技术标准是国家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的统一规定,在合同中应该表述清楚采用的是何
种标准,我国质量标准体系有四种,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产品如有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的,则应在合同中注明标的物质量不得低于该标准。
如果没有上述标准的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表示产品品质:
1.凭说明表示品质。
双方可以以文字、图表、相片等描述方式对标的物作出说明。
具体有以下方法:
①凭规格买卖。
②凭等级买卖。
③凭标准买卖。
④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如果卖方提供的标的物附有质量说明书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书的质量要求。
⑤凭商标或品牌买卖。
⑥凭产地名称买卖——多适用于农产品。
2.凭实物表示品质。
以实物表示品质包括:
①凭现货的实际品质。
当买卖双方采用看现货成交时,则买方或其代理人通常在卖方存放货物的场所验看货物,一旦达成交易,卖方就应该按对方验看过的商品交货。
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
这种情况下就要求我方验看人员必须要有较高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在合同中应该明确我方的验看和签字确认人员。
②凭样品成交。
样品一般是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
样品提供既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样品的封存,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在合同中应对样品质量予以详细说明,并写明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及合同说明的质量相同。
一般来说:
①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说明其质量的商品,则适合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②有些难以规格化和标准化的商品,如工艺品则适合凭样品买卖;③某些质量好并具有一定特色的名优产品,适合凭商标或品牌买卖;④某些性能复杂的机器、电器和仪表,则适合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三、在合同中应约定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合同中应该约定卖方对标的物的质量保证的具体期限和条件。
如出卖的商品有质量保证书或保修书,上面所附的保修期限和条件也是本合同的附件之一,双方必须遵守。
我们可以将该要求作为合同条款列入合同中。
在合同中应该写明卖方所交付的标的物应该符合买卖合同中约定或者国家法律规定的规格、型号、出厂日期等条件。
买方收到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后应在约定的期间进行检验,没有约定时间的应当及时进行检验,在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质量瑕疵的应该及时通知卖方。
如果买方未在合理期限内将发现的质量瑕疵这一事实通知卖方,卖方可以以买方在合理期限内怠于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我们现行的采购合同对所购买的产品有些有规定一个质量保质期,但期限普遍较短,如只有三个月、六个月、一年。
这种短期质保期约定损害了我们公司的利益。
一般情况下,对于标的物存在的数量和表面瑕疵,买方比较容易发现,因此买方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限应该比较短,通常为15天或一个月,而对于标的物的隐蔽瑕疵,未经专业检验则较难在短时间内发现,甚至有些瑕疵须在标的物的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所以买方提出质量异议的合理期限就相应较长。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买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就标的物数量、质量瑕疵向卖方作出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向卖方提出异议的,视为卖方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规定。
但如果合同或卖方对标的物有明示的质量保质期的,则适用该质量保质期
而不适用2年期限的规定。
所以在合同中应分数量、外观和内在质量分别期限提出异议,特别是质保期不能太短,应该不少于2年。
四、合同中应约定产品质量应符合我们的生产条件、环境条件
由于我们矿山生产的特殊性,所购置的设备、配件必须符合我们的生产条件,在采购合同中应特别注明所购买的产品应该适合我们的生产工艺,适合我们的生产环境,如强酸、强碱、高温、高强度作业的现状。
应约定卖方所提供的产品如果无法适应我们的生产条件应该承担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责任、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
五、合同中对某些商品可以约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
为了避免因交货品质与买卖合同上有不符而造成违约,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对有些标的物可以在合同品质条款中作出某些变通规定。
如:
①约定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他类似条款;②品质公差;③品质机动幅度。
为了体现按质论价,在使用品质机动幅度条款时,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根据交货品质情况调整价格,即采用品质增减价条款,对约定的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实际交货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
六、需要安装调试的设备的质量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有些设备需安装调试以后才能验证能否达到合同的质量要求,对这些设备在合同条款中应约定清楚设备安装调试以后要达到什么样的指标或目的,文字表述应该清晰,尽量避免产生歧义。
同时要在验收条款中约定货到时只验收数量和外观质量,产品质量在安装调试或试生产一定时间后才视为质量验收。
同时要在合同中约定安装调试后质量不合格卖方应承担的什么样的违约责任。
另外由于隐蔽质量瑕疵并不一定能在安装调试试运行的较短时间内被发现,所以应该在合同中约定卖方要承诺较长的产品保质期限(如2年)。
七、合同中标的物质量验收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方应当及时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并在合理期限内将检验结果告知卖方。
我们应该根据标的物检验的复杂程度,决定适当的检验方式,并在采购合同中约定检验机构、检验方式、检验地点等内容。
我们如果无能力对复杂检验程序的标的物进行检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委托具体的权威商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在合同中约定我们收到标的物后的合理期限内委托权威检验机构予以检验,同时约定委托检验费用的承担方式。
如果按安装调试后试生产一段时间产品无质量问题出现作为质量验收方式的也应该在合同中写清楚相关内容,同时注意在合同中约定试运行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如何解决。
如果按照处理矿量作为质量验收方式的也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
产品处理了多少矿量以上才算产品
质量合格,未达到处理矿量时卖方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如果我们无能力对标的物进行检验,或安装调试后才能确定产品质量等情况的,我们应该在合同中要求卖方承担较长的保质期限,以保护我们的利益。
篇二:
合同审查要点及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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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要点及质量
长期以来,律师对于合同的审查,除了极少部分是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要求外,绝大多数都是基于自己的习惯。
这种习惯有的出自律师本人对于合同审查要点的理解,或者出于实习阶段执业律师的指导。
因而从总体而言,律师的合同审查缺少统一、系统的审查规范。
但合同审查是律师的一项基本业务技能,从律师行业的发展方向看,应当从实践中总结出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法,以便从总体上提高律师合同审查的质量。
一、合同审查的终极目的
从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进行分析,委托律师审查合同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判断合同是否能够保证自己达到交易目的,以及合同条款是否能够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实践中,大部分的合同审查是为了发现问题并加以修改完善,也有少量的合同审查仅仅是用于为决策提供依据。
为了当事人能够通过合同实现达到交易目的、有效保障权益这两个终极目的,合同必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⑴合同条款能够保证自己一方达到交易的目的;
⑵交易是合法的,或者虽然违法但违法成本在可以承受或可以控制的范围内;
⑶合同条款能够满足自己一方的需要,而且权益是明确、可保障的;
⑷交易的实体及程序问题上没有会导致严重后果的遗漏;
⑸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明确的,不存在相互扯皮的余地。
基于合同必须具备上述条件,才能达到当事人一方的终极目的,由此可以推导出律师审查合同时的工作要点,这些要点构成了律师审查合同时必须注意的合同内在质量要求。
与此同时,合同是通过书面语言体现的当事人权利义务体系,必须通过一定的技能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通过选择措词、安排结构、逻辑分析等方式表述出来,而且这些表述的质量也会影响到合同的质量甚至影响到当事人的权益,因此也是律师需要审查的内容。
这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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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了合同的外在质量要求,其中一部分是必需审查的,否则有可能产生与法律缺陷一样的不利后果。
而另一部分虽然不是必需的,但从整体质量考虑则也是需要进行审查的。
因此这些问题也同样是律师进行合同审查时所必须关注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
⑴合同的结构安排是清晰、合理的,没有重复及相互交叉的内容;
⑵合同的条款是完备的,没有遗留合同履行中的空白点;
⑶整体思维严谨,任何违约都没有借口或机会可以逃避制裁;
⑷语言表达精确,对于权利义务没有第二种方式可以解释;
⑸版面安排美观大方,条款编排合理,便于阅读和查找内容或引述。
二、律师的合同审查重点
根据上述的分类方式,律师审查合同时共有内在质量的审查要点、外在质量的审查要点各五项,这十项内容构成了律师合同审查工作的要点。
根据各项内容的性质及控制所要达到的目标,可以具体细分如下:
㈠合同内在质量的审查
合同的内在质量,是指合同条款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包括合同签订及履行中的实体问题及程序问题的约定,与现行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相符合的程度。
它既要解决交易主体、标的物的合法性问题,也要解决合同中约定义务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前述归纳,这类问题分为五项:
⑴合同主体合格性的审查
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资格,是合同审查中首先要注意的问题,这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这一审查要点对于律师执业信誉的影响也最大,因为它是律师应当知道的起码内容。
如果签约主体是法人,这一方面的审查要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是否拥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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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包括是否经过年检;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是否与合同相适应;
④对于某些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等特别行业,是否有相应的经营许可;
⑤法律是否对标的物有经营上的限制、是否可以合法流通。
⑵合同内容合法性的审查
这里所说的合法性,是指合同内容的约定应尽可能与法律的规定相符,涉及合同名称、约定的条款、术语等方面,目的主要是要避免合同里的这些内容与法律规定相冲突。
包括以下内容:
①合同名称是否与合同的性质相符,是否会引起对合同性质的误解;
②合同条款中的约定是否与法定强制性义务相冲突;
③合同所用术语的涵义是否与相关法条、司法解释、技术规范等完全相符;
④引用的法规或技术规范是否仍旧有效、是否有效的最新版本。
⑶合同条款实用性的审查
条款实用性强的合同,不仅具备交易所必须的基本条款,还包括结合合同标的、合同性质、合同目的、对方特点、合同背景等因素制订的条款,这些条款是合同基本条款的细化和延伸。
是前瞻性地预见可能发生的问题并事先加以约定的实用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审查有无针对交易特有风险而设立的实用性条款;
②审查有无根据违约特点而设立的实用性条款;
③审查有无根据标的特性而设立的实用性条款;
④审查有无根据交易对象的特点而设立的实用性条款;
⑤审查有无提高争议管辖地点实用性的条款。
⑷权利义务明确性的审查
()
权利义务不明确是合同的隐患,严重影响交易的安全性。
因此必须审查条款间的配合性,务使权利义务的表述、违约的范畴、违约制裁、归责方式等条款明确且配合得当。
主要侧重审查以下要点:
①条款间的配合是否良好,即是否有冲突及衔接不良;
②表述的内涵外延是否得当,以及是否有没有实际法律意义的条款;
③推理中的假设是否已经穷尽所有可能、没有遗漏;
④权利义务、违约是否有可识别性,即可以通过简单判断得出结论;
⑤附件能否将正文中的权利义务补充明确。
⑸交易需求满足性的审查
合同条款不仅要满足交易本身的需要,还要在更为宏观的高度上为交易的目的服务。
不仅要便于顺利地得到想要得到的产品或服务,还要便于达到企业的宏观交易目的,从更高层面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虽然这一要点已经部分超出常规审查的范围,但这一要点也是必须考虑的问题。
这一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①从合同标的物的技术细节层面判断交易能否达到交易目的;
②从合同条款看交易能否达到交易目的。
㈡合同外在质量的审查
合同的外在质量主要是合同的表述质量,这些质量基本上与法律规定没有太大的关系,而是语言文字功底、逻辑推理能力、整体思维能力的综合体现。
它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和外在体现形式,虽然不是直接的法律问题但同样会直接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主要包括结构体系、功能模块、思维逻辑、表述精度、版面安排五个方面:
⑴结构体系清晰度的审查
这类审查不是合同审查工作中所必需的审查,但在面对篇幅较大的合同或以“条款罗列”方式制作的合同时,以及合同审查后还需要加以修改时,往往首先要看清或重新整理其结构体系,然后才能在理解了其结构的基础上进行高质量的审查。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①看清合同的较大组成部分,并判断这些组成部分的划分是否合理;
②将较大的组成部分划分为较小的组成部分,直到划分为具体条款;
③将不同层级的内容按一定秩序标出不同层级的标题,形成标题体系。
⑵合同条款完备度的审查
①合同中的各层标题是否恰如其分、各层标题的体系是否清晰合理;
②合同法中所列举的八个合同基本条款是否已经具备;
③规范合同本身秩序的外围条款是否完备,如是否便于通知、送达。
⑶整体思维严谨度的审查
合同的严谨程度与当事人的要求、合同的重要程度、合同风险高低有关,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要按最高的标准进行严谨度审查,但应了解其原理。
否则不严谨的合同可能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也容易产生执业风险。
①是否存在衔接不当而引起的话题丢失,或根本无可衔接;
②是否存在假设范围过窄而影响严谨度的问题;
③是否存在权利义务重叠而引起的条款间冲突,以及叠加后产生的歧义。
⑷语言表达精确度的审查
合同条款中语言表达的精确度,涉及到从词汇选择到句法、语法、语体、语言歧义等多个方面。
从职业形象及必备素质考虑,这方面的审查要点包括:
①语体是否正确、标点符号的使用是否规范;
②术语是否精确、表述的范围是否精确、措词表示的程度是否可客观衡量;
③行为主体是否明确、句间指代是否明确;
④用句是否专业且规范,句间关系的表述是否精确,表述方法是否简练。
⑸版面质量满意度的审查
篇三:
品质质量协议书
深圳市x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供
货
质
量
协
议
书
签订地点:
深圳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签订时间:
20XX年月日
甲方:
深圳市x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
联系电话:
0755-xxxxxx
乙方:
深圳市xxxxx电子厂
地址:
深圳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
联系电话:
0755-xxxx
乙方为甲方提供产品,双方本着“质量第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
和不断提高,特签订本协议:
一、产品供货交期:
1、产品交期:
淡季交期7天,旺季交期15天
2、交期延误处理办法:
乙方接到订单两天内回复交期,并严格按交期执行,如出现特殊问题必须提前通知甲方,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处理,如有再三延误交期严重影响甲方生产和销售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二、物料验收规则
1.验收标准:
以甲方提供的验收标准或甲方确认乙方提供的技术参数、图纸、样品、出厂检验标准、
国家颁布实施的有关标准。
符合即视为合格。
2.验收方法:
按国家标准gb2828-87标准一般检查水平Ⅱ方案抽样检查,甲方根据产品质量稳定情况,
可采取正常、加严、放宽抽样方法。
3.包装要求:
内包装:
标明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数量、检验员印章、物料编号或批号、生产日期。
外包装:
箱体标识包括,产品名称、型号、数量、日期、生产厂家和甲方物料编号。
4.乙方交付时,必须提供该批物料的《出厂检验报告》给甲方。
如果检验报告存在欺骗行为,一切
后果由乙方负责。
必须保证不能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如有发生影响生产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同时乙方必须开具送货单(必须加盖公司章),上面必须注明物料的送货日期、订单号码、物料编码,项目名称,物料名称,物料规格,交货数量,颜色,以确保货物的可追踪性,否则我司有权拒绝收货。
三、产品检验
1.甲方可根据甲方的检验程序对乙方的产品进行检验。
2.检验使用仪器、仪表、设备和夹具应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标准。
3.甲方有权不定期地将乙方的有关产品委托给第三方、或去乙方现场检验;对权威部门检验结果,乙
方应当接受。
四、原材料控制
1.为了保证产品质量一致性和稳定性,当甲方要求产品所用的原材料须认定和定点供货时,乙方有义
务提供《主要原材料定点供应厂家清单》并严格按照要求实施,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收货或拒绝付款。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原材料实行严格的批次管理制度。
严禁使用超保质期原材料,若甲方有周期
实验和可靠性试验的要求时,乙方必须定点采购,否则,甲方有权按本条第1款执行。
3.乙方应对原材料进行严格的进货检查,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检查的原始记录和供应商档案,如乙方不
具备某项材料进货检查条件时,应建立委托检查制度和质量档案。
4.乙方应对原材料实行先进先出法的批次管理制度,超期物料严禁使用。
5.甲方有权检查乙方针对上述条款的执行情况,并进行符合性考核,对不符合者,甲方有权要求乙
方整改或者根据情况单方解除合同。
五、生产控制
1.乙方应健全完善生产过程的控制管理,必须制订生产过程控制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在对最终产
品质量有影响的关键和生产工序上建立必要的质控点,所有质控点乙方应设专人负责,严格做好原始记录和数据统计,监控工序质量和产品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的异常状况,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2.乙方提供的产品被甲方认可后,如在生产过程中对材料、关键辅料、生产工艺进行更改,或其它
的更改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需要事前向甲方书面报告并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和认可。
整改情况不符合要求者甲方有权终止供货关系。
六、质量控制
3.甲方有权对乙方生产进行监督,并进行必要的考核,如乙方执行不符或不及时进行有效整改,对
1.乙方应对库存三个月以上的产品按正常程序进行重新检验。
凡有超过三个月的产品,未经甲方认
可,甲方视为不合格品处理。
2.乙方产品到达甲方后,在正常室温贮存条件下,贮存有效期半年,在此期间,产品应保证原有的质量、性能指标等,否则甲方有权要求退货或换货。
3.乙方应保证尽量不发生混料和少料事故,出现少数情况下乙方应无条件补予甲方。
七、4m变更控制
1.乙方经甲方认可批量供货的产品,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工艺、料、技术指标等。
若确需进行4m变
更时,必须在更改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应的乙方本厂或中立机构的检验报告和样品等资料交甲方确认,经甲方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供货。
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供货,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退货或终止供货合同。
2.更改生效的方案,双方应纳入有关文件进行管理。
八、质量要求
1.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甲方认可的样板、《样品承认书》的要求,同时也须符合该产品所适
用的行业通用标准的要求。
为保证甲乙双方检验方法、检验标准的统一,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检验手段进行评估。
2.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要求包装产品,包装必须达到防振、防潮、防静电效果,内容要按照甲方要求
的内容实施,否则甲方有权对不满足包装要求的产品进行拒收。
3.经甲方检验不合格批退、市场返退等须经乙方返修加工后重新使用的产品,在乙方完成返修加工,
重新提交时,须单独组批,并在外包装箱和送货单上注明“返工品”。
《出货检验报告》详细注明原不合格项及返工检验方法。
4.甲方对乙方的交货进行来料检验,出现不合格批次时,甲方应出具来料检验报告或同不合格品反馈
给乙方。
5.甲方对乙方的产品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出现不良批次,甲方应发出>或同不合格
品给乙方。
6.甲方对乙方产品在售后发现物料质量异常,甲方应及时将>给乙方,必要时提
供不良品供乙方分析。
7.乙方在接到甲方的反馈信息后必须立即组织分析和处理,并在24小时内给出一个处理措施,同时
在24小时内给出对策处理报告。
8.甲方对乙方的产品在接收检验时,如果出现不合格品的退货时,乙方在接
到甲方的退货通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应立即对不合格内容进行核实,并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方案及对策报我司,需拉回处理的物料应在1个工作日内拉走,否则,在甲方库存存放时间超过二个工作日,甲方将作报废品处理,不对此批货品进行对帐和付款。
9.甲方每年对乙方的质量状况作综合性质量评价意见。
甲、乙双方应有专人负责对质量信息进行处
理。
九、质量监督
1.对甲方在生产线、产品售后发现乙方供应材料有质量问题,并需要近一步确认性质时,将对货质
量进行抽样试验,如试验结果证实确实有质量问题,该试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2.甲方不定期到乙方考察质量保证体系。
如甲方需要,乙方应配合有关的质量控制改进意见,乙方
应尽快制定改进措施,并将实施结果提交甲方确认。
3.甲方每半年对乙方进行一次综合性质量考核,考核内容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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