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福利金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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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福利金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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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福利金计划
公共福利金计划
为年龄在65岁或以上或严重残疾的
香港居民,每月提供现金津贴
高龄津贴、普通伤残津贴、高额伤残津贴、
长者生活津贴及广东计划
2016年12月
引言
本小册子概述公共福利金计划及其申请办法。
此项计划包括高龄津贴、普通伤残津贴、高额伤残津贴、长者生活津贴及广东计划。
本计划无须申请人供款。
高龄津贴及伤残津贴的目的分别是为年龄在70岁或以上或严重残疾的香港居民,每月提供现金津贴,以应付因年老或严重残疾而引致的特别需要。
至于长者生活津贴,旨在为年龄在65岁或以上有经济需要的香港居民,每月提供特别津贴,以补助他们的生活开支。
而广东计划则为年龄在65岁或以上,选择移居广东的合资格香港居民,每月发放现金高龄津贴,以应付因年老而引致的特别需要。
除长者生活津贴申请人及广东计划65至69岁的申请人外,申请本计划下发放的津贴的人士均无须接受经济状况调查。
申请资格
公共福利金计划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才有资格领取津贴:
(1)符合下列居港规定:
(1)已成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及
(2)在紧接申请日期前连续居港最少一年(在该年内如离港不超过56天,亦视为符合连续居港一年的规定)。
注:
(i)
非法留港的人士,以及并非以定居原因获准在香港居留的人士(例如输入劳工和旅客),均不符合资格申请公共福利金。
(ii)
18岁以下的香港居民如申请伤残津贴可获豁免上述
(1)项居港七年及
(2)项连续居港一年的规定。
(iii)
在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在申请日期前连续居港一年的规定时,如申请人在该段时间内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就学(只适用于伤残津贴申请人)或从事有薪工作而又能提供文件予以证明,有关的离港日数可获考虑豁免计算。
又如申请人因病需在香港以外地方就医而又能提供足够理由及文件证明其情况,社会福利署署长可酌情考虑豁免计算有关的离港日数。
(iv)
离港是指离开香港前往内地、澳门或海外国家/地区。
(2)
于领款期间,继续在香港居留(只适用于高龄津贴/伤残津贴/长者生活津贴)或广东居留(只适用于广东计划);
(请参阅第6页之「领取津贴后离开香港/广东的宽限」)
(3)没有领取本计划下的其他津贴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
(4)并非受合法羁留或在惩教院所服刑;及
(5)符合下列个别津贴的条件:
(1)高龄津贴
年龄在70岁或以上。
(2)普通伤残津贴
经由卫生署署长或医院管理局行政总裁(或在极为特殊情况下由私家医院的注册医生)证明为严重残疾(「严重残疾的定义」载于第8页之附件一);及
其严重残疾情况将持续不少于六个月。
(3)高额伤残津贴
除要符合上述普通伤残津贴的资格外,还须经由卫生署署长或医院管理局行政总裁(或在极为特殊情况下由私家医院的注册医生)证实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他人不断照顾;及
并没有在受政府资助的院舍(包括津助/合约院舍及参与不同买位计划院舍的资助宿位)或医院管理局辖下所有的公立医院及机构接受住院照顾,或在教育局辖下的特殊学校寄宿。
注:
高额伤残津贴申请人于申请津贴时,如已入住上述院舍/公立医院及机构接受住院照顾或教育局辖下的特殊学校寄宿,他/她只会获发普通伤残津贴。
至于现正领取高额伤残津贴的受惠人,如他/她入住院舍/公立医院及机构接受住院照顾或特殊学校寄宿超过29天,其可获发的津贴将会调整至普通伤残津贴的金额。
(4)长者生活津贴
年龄在65岁或以上而收入及资产并没有超过规定的限额。
(5)广东计划
年龄在65岁或以上;
年龄65至69岁的申请人的收入及资产并没有超过规定的限额;及
如申请人是香港公屋住户,必须在离港前交回所租住的公屋单位或取消租约上的户籍。
本署另备广东计划小册子以供参阅。
注:
「长者生活津贴及广东计划(只适用于广东计划65至69岁申请人)的入息及资产」详情载于第9页之附件二,而有关限额的资料可在本署任何一间社会保障办事处索取。
申请津贴手续
高龄津贴/伤残津贴/长者生活津贴申请人可亲自或由亲友代其前往区内的社会保障办事处,或用电话、传真、电邮或邮递方式提出申请,亦可由其他政府部门或非政府机构转介。
另外,申请人可在社会福利署网页(网址:
http:
//www.swd.gov.hk)下载「公共福利金计划申请表」,填妥后连同有关的证明文件副本寄回或亲自交回社会保障办事处。
广东计划申请人必须亲身于香港办理申请手续,在亲身办理申请手续前,申请人须填妥「广东计划申请表」,连同有关的证明文件副本及近照两张寄回社会保障办事处(广东计划)。
「广东计划申请表」及「广东计划申请指引」可在社会福利署网页下载,或到本署任何一间社会保障办事处索取;申请人亦可透过电话或邮递方式向社会保障办事处(广东计划)索取。
如已定居广东的申请人基于健康原因未能回港办理申请手续,而又能够提供由公立医院/诊所发出的文件证明其健康状况,社会福利署会委托代理机构协助申请人完成申请手续。
本署接到申请后,会安排职员会见申请人。
当完成调查后,本署会发出申请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所有申请手续均须在香港办理。
如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受委人在会面时能够提供下列文件,将有助缩短处理申请的时间:
(1)有关年龄及居港的证明文件(如香港身份证、出生证明书或其他认可的身分证明文件及旅行证件等)。
(2)伤残津贴申请人除须提供上述文件外,亦应提供以往的留医纪录或覆诊咭,以便本署安排申请人接受所需的医疗评估。
注:
本署接纳长者生活津贴/广东计划/高龄津贴申请人可于他/她达到申领津贴的年龄(即分别为65岁或70岁生日)前一个月内提交申请。
在此安排下,长者生活津贴/广东计划/高龄津贴金额的款项会以申请人届满有关年岁及符合其他领取资格当日开始计算。
未能亲自提出申请的人士
如申请人未满18岁而没有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或申请人年满18岁但经医生证明身体状况不适宜亲自提出申请,其申请可由社会福利署署长委任一名受委人代其办理。
津贴的发放及津贴金额
申请人可得的津贴是由本署收到申请的日期(如申请是由其他机构转介,则为申请日期或转介日期)或由申请人符合资格领取津贴的日期起计算,但以较后的日期为准。
各项津贴均依照划一金额每月发放给符合资格的申请人。
本署印备有关津贴金额的单张,以供取阅。
注:
年龄介乎12至64岁并符合资格领取伤残津贴的申请人,每月可获发交通补助金,以鼓励他们多些外出参与活动,从而促进他们融入社会。
补助金会以划一金额,并连同津贴金一并发放给符合资格的伤残津贴申请人。
付款方法
津贴金一般会每月一次存入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受委人指定的银行户口(不接纳联名银行户口)。
在特殊情况下,本署可安排将现金直接送交申请人(不适用于广东计划)。
领取津贴后离开香港/广东的宽限
公共福利金受惠人如在付款年度内在香港(只适用于高龄津贴/伤残津贴/长者生活津贴受惠人)或广东(只适用于广东计划受惠人)居住不少于60天,他/她即使短暂离开香港(只适用于高龄津贴/伤残津贴/长者生活津贴受惠人)或广东(只适用于广东计划受惠人),也不影响其领取津贴的资格,但其在该年度离开香港(只适用于高龄津贴/伤残津贴/长者生活津贴受惠人)或广东(只适用于广东计划受惠人)的总日数不得超过305天(于闰年则为306天)。
换言之,如受惠人在付款年度内在香港(只适用于高龄津贴/伤残津贴/长者生活津贴受惠人)或广东(只适用于广东计划受惠人)居住不少于60天,便可领取全年的津贴。
如受惠人在付款年度内在香港(只适用于高龄津贴/伤残津贴/长者生活津贴受惠人)或广东(只适用于广东计划受惠人)居住少于60天,他/她不会享有任何离开香港或广东宽限,他/她只会获发在香港(只适用于高龄津贴/伤残津贴/长者生活津贴受惠人)或广东(只适用于广东计划受惠人)居住期间的津贴。
注:
(i)
本计划下所指的付款年度,是由申请人符合资格领取津贴的日期起计的每12个月(例如,申请人由2014年2月2日起领取津贴,其个案的第一个付款年度为2014年2月2日至2015年2月1日,而第二个付款年度为2015年2月2日至2016年2月1日,如此类推)。
(ii)
如受惠人从事有薪工作而又能提供文件予以证明,有关离开香港(只适用于高龄津贴/伤残津贴/长者生活津贴受惠人)或广东(只适用于广东计划受惠人)的日数可获考虑豁免计算。
(iii)
如伤残津贴受惠人有需要在香港以外地方就学而又能提供文件予以证明,有关的离港日数亦可获考虑豁免计算。
(iv)
离开广东(只适用于广东计划受惠人)是指离开广东前往内地其他省份、香港、澳门或海外国家/地区。
其他福利需要
在办理公共福利金申请时,如发现申请人有其他福利需要(例如经济援助或其他福利服务),本署会深入了解其需要并尽力提供适切的援助(例如综合社会保障援助或康复服务)。
上诉
如申请人不同意本署所作出的决定,可向社会保障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该委员会是一个由行政长官委任的非政府人员组成的独立机构。
上诉必须在社会福利署署长发出决定通知书的日期起计四星期内提出,上诉程序可向有关社会保障办事处查询。
申请人/监护人/受委人的责任
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受委人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确及完整。
如申请人的状况有任何改变,例如迁居、入住或离开受政府资助的院舍或医院管理局辖下所有的公立医院及机构,或在教育局辖下的特殊学校寄宿或不再在该特殊学校寄宿(只适用于高额伤残津贴申请人)、离开香港(只适用于高龄津贴/伤残津贴/长者生活津贴受惠人)或广东(只适用于广东计划受惠人)超出宽限等,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受委人应立即向有关社会保障办事处申报。
本署定期/按需要与其他政府部门、银行和有关机构(包括入境事务处、库务署、惩教署、土地注册处、公司注册处、医院管理局及运输署等)进行资料核对程序,以核查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受委人所提供的资料。
此外,本署亦会以不同形式(包括家访)覆检特定的高龄津贴/伤残津贴/长者生活津贴/广东计划个案。
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受委人应与本署职员充分合作。
查询
如对公共福利金计划下各项津贴有任何疑问,请向就近社会保障办事处/社会保障办事处(广东计划)查询。
如欲查阅其他社会保障计划的资料,请浏览本署网页http:
//www.swd.gov.hk。
举报欺诈及滥用
任何人如明知或故意作虚假陈述或隐瞒任何资料,以骗取津贴,即属刑事罪行。
任何人士可透过本署的特别热线电话23320101,举报涉嫌欺诈的个案。
严重残疾的定义
附件一
要在本计划下评定为严重残疾,申请人必须经由卫生署署长或医院管理局行政总裁(或在极为特殊情况下由私家医院注册医生)证明,申请人的残疾情况是属于下述任何一项:
(1)肢体残障或双目失明
指根据香港法例第282章(雇员补偿)条例附表一所定准则,残疾程度大致上相等于丧失百分之一百赚取收入能力:
(1)失去四肢其中之二的功能
(2)失去双手或全部十只手指的功能
(3)失去双足的功能
(4)完全失明
(5)全身瘫痪
(6)下身瘫痪
(7)因疾病、残疾以致长期卧床
(8)其他任何情况包括器官残障以致身体全部残疾
(2)心智机能上严重缺陷
心智机能的情况,大致上和以上
(一)类的残疾情况相等:
(1)脑器官病症状
(2)弱智
(3)精神病
(4)神经官能病
(5)性格失常
(6)其他任何情况而导致失去全面心智机能
(3)听觉极度受损
被审定为知觉性或混合性失聪,而失聪程度较轻的耳朵对每秒五百、一千及二千周的纯音频率失聪达八十五分贝或以上,或失聪在七十五至八十五分贝之间而同时有其他身体残障,如缺乏语言能力及听音不准。
附件二
长者生活津贴及广东计划(只适用于「广东计划」65至69岁申请人)的入息及资产
「入息」包括工资、手工业或生意上的入息等(包括薪金、工资、每月收到的佣金或奖金,以及从自雇所得的每月入息)、退休金/长俸,以及从收租所得的净收益。
家庭成员或亲友的金钱援助,及在逆按揭计划下每月所获得的款项则不包括在内,但款项中未动用而累积为储蓄/现金的部份,会被视作「资产」计算。
「资产」
(1)包括土地和非自住物业
(2)、现金、银行储蓄、股票及股份的投资(包括债券、基金及累算退休权益(3))、商业车辆(例如的士及公共小巴)及其营业牌照,以及金条及金币等。
自住物业、将来自用的骨灰龛及保险计划的现金价值则不包括在内。
注:
(1)包括在香港、澳门、内地及海外所拥有的资产。
(2)只有一项作为香港主要居所(只适用于长者生活津贴申请人)或广东主要居所(只适用于广东计划65至69岁申请人)的住宅物业可获豁免,其他由申请人或其配偶分别或共同拥有的物业,均视作「非自住物业」,须纳入「资产」计算。
(3)累算退休权益是指目前保留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下称“强积金”)或其他退休金计划内的退休权益。
该等权益的总额估计,可参考强积金计划受托人或其他退休金计划受托人/管理人最近期发出的权益报表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所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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