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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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
委托贷款人:
受托贷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保证人: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敬请注意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知悉其含义;
2、您已确保提交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3、确认自己有权在合同上签字(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贷款发放后如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形,将被列入不良信誉记录,在本中心和其他金融机构再贷款时,您将被确认为不守信用的人;
5、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善意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7、请您使用碳素墨水钢笔、毛笔或黑色签字笔工整地填完蛋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可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各管理部或相关银行咨询。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贷后温馨提示
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发放到位,于贷款正式发放次月进入还贷期,每月还贷本息为
元,如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每月还贷本息将从次年1月1日调整,请于每月20日之前将还贷本息金额存入还贷帐户内,贷款银行将按月扣划。
首期与最后一期还款按实际天数计息,首期还款额可能多于每月还款额,建议您首期还款存足款项,以免产生拖欠。
如您未按时偿还贷款,将按逾期处理并计收罚息,同时您的不良记录将计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给您今后办理相关信贷业务带来影响。
如您连续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您将被法院起诉,我部将终止贷款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您需承担法律诉讼的全部费用。
为了避免您不必要的经济负担,敬请按时还款。
如果您还贷帐户的帐号或卡号发生变更,请您在银行办好变更后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还贷账户账号变更登记手续。
借款人签名:
借款条款
第一条贷款金额。
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公积金贷款由受托贷款人负责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贷款用途。
贷款用于借款人购买或建造坐落于望城县市(县)区(镇),路(街)号座(栋)号的住房。
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个人贷款支付凭证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签订后,只有满足委托贷款人、受托贷款人规定的条件,委托贷款人、受托贷款人才有发放贷款的义务。
第四条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利率‰(以实际放款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利率为准),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并按月结息。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在次年1月1日起作相应调整,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五条借款人不可撤消地授权委托贷款人、受托贷款人,在受托贷款人收到保证人签发的同意放款的书面通知后二个工作日内,将贷款作为借款人购房款最终划入售房单位专户。
委托贷款人、受托贷款人、保证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六条委托贷款人、受托贷款人与借款人商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一次性还本付息除外),共期。
借款人自愿按以下第种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一、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
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月偿还的本金与利息之和是不变的。
借款人在每个还款月偿还借款本息人民币(小写)1872.64元。
三、等额本金还款法:
在贷款期内,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按月结算按月偿还,月偿还的本金与利息之和是变化的。
借款人在每个还款月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小写)
元,每月偿还贷款利息根据当期还款前贷款余额及利率计算。
第七条借款人在受托贷款人处开立个人存款帐户,帐号为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受托贷款人在其规定的还款日从该存款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委托贷款人、受托贷款人有权直接从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借款人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和借款人在受托贷款人系统内开立的个人存款帐户内扣除相关款项,借款人承诺不提出异议。
第八条借款人恪守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约定,如未按约定的时间还款,同意委托贷款人、受托贷款人对逾期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和计收复利。
第九条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人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或其它因房屋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委托贷款人、受托贷款人和保证人无关,本合同正常履行。
第十条借款人正常偿还贷款12个月后,可申请提前偿还贷款。
但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委托贷款人和受托贷款人,经委托贷款人同意后书面通知受托贷款人和保证人后即为不可撤销。
一、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余额的应在当月还款日归还本期应付本息额的同时结清全部剩余本金。
2、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本金的,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不变并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最低限额不得低于贷款余额的20%;
2、再将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本金的时间间隔应在一年以上。
由委托人贷款人根据还款当日同档次利率及贷款余额重新计算出每月新的还款额。
第11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情况发生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出提前还款通知,要求借款人在该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等直至处置抵押物,委托贷款人及保证人无须为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借款条款二、五、七、十、三十五条的;
二、借款人本人因丧失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3、借款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4、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5、因抵押人(物)发生变故,致使抵押人需提前履行义务或委托贷款人、受托贷款人需提前处分抵押物的;
6、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委托贷款人收回贷款本息的行为或事件。
第12条借款人与委托贷款人双方中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借款条款,均应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后方可变更。
涉及保证人权利义务的应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
抵押条款
第13条抵押人保证以其有权处分的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之房产和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列示财产的全部权益抵押给委托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下同),并办理《房屋他项权证》,作为借款人偿还本合同借款条款项下借款的担保,并保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抵押物详细情况见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
抵押人承诺:
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不是抵押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如违反本合同,委托贷款人或保证人可以处置该抵押房屋。
第14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同意,由保证人在保证期内对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回收承担保证责任。
在借款人、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后,先由保证人承担还款义务,并清偿借款人、抵押人的债权、债务后,再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追偿该债务。
第15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借款人不按时清偿债务所计收的罚息、复利、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代理费用)。
第16条抵押担保期限自贷款实际放款日起至借款人全部清偿贷款本息之日止。
第17条抵押人按抵押权人要求到法定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的《期房备案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18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管理好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第19条抵押物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应由抵押人承担责任,抵押人应在三十天内向委托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20条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委托贷款人、保证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变卖、转让、重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等。
否则由此引起委托贷款人的任何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应提前足额归还贷款。
第21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必须缴纳有关部门对抵押房产征收的所有税费,并保障该房产免受扣押或涉及其它法律诉讼。
如抵押房产被征用拆迁,抵押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按如下程序处理:
1、拆迁人对抵押人实行产权调换的,抵押人应以交换产权所得房屋重新设定抵押权并签订抵押合同。
2、拆迁人对抵押人实行作价补偿的,抵押人应以另外的房屋重新设定抵押权或者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
3、抵押人既不依法清偿债务,又不重新设立抵押房产,抵押权人有权向拆迁人和拆迁主管部门追偿债务,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产:
1、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全部清偿;
2、抵押人宣告失踪或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4、抵押人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产的;
5、在还贷过程中,借款人累计超过6个付款期未履行还贷义务的;
6、抵押人不依约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
第二十三条因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所述情形,委托贷款人宣布提前收回贷款而保证人直接清偿的,保证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保证条款
第二十四条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向委托贷款人提供全程连带责任担保。
借款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两期(含两期)以上时,保证人承诺在接到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内按委托贷款人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五条保证责任范围为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公积金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它费用)。
第二十六条保证期限从贷款资金划入保证人在受托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起,至借款人全部还清公积金贷款之日止。
第二十七条在保证期限内,保证人承诺负责督促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并按委托贷款人要求帮助其追收借款人所欠债务。
第二十八条若保证人不按合同履行保证责任,委托贷款人有权从其保证金帐户直接扣划有关款项,或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
保证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即取得向借款人的代位追偿权。
第二十九条委托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商定,在委托贷款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委托贷款人可以不经借款人同意,将债权转让给保证人,保证人即取得本合同规定的委托贷款人的可转让的权利。
对这一变更事项,委托贷款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借款人。
第三十条在保证期限内,委托贷款人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按新利率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其他条款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所需担保、抵押登记、现房评估的有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保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贷款人。
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二、抵押物发生权属争议。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当事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按期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委托贷款人、保证人将协助借款人、抵押人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所有权权属证明退还借款人。
第三十五条委托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同意,可将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他人;但借款人和保证人未征得委托贷款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及其它责任或义务转让给他人。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或保证人到期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委托贷款人可以任何合法的途径或方式追索,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含律师代理费用)由借款人负责;委托贷款人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含律师代理费用),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索,并从委托贷款人实际支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经借款人及其配偶、抵押人、委托贷款人、受托贷款人、保证人五方共同签字(章)并经房地产交易部门登记鉴证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委托贷款人、受托贷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抵押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委托贷款人:
(公章)
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年月日
受托贷款人:
(公章)
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年月日
借款人:
(签字、盖章)
日期:
年月日
借款人配偶:
(签字、盖章)
日期:
年月日
抵押人:
(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编:
移动电话:
住宅电话:
办公电话:
日期:
年月日
保证人:
(公章)
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年月日
抵押登记机关:
抵押登记编号:
抵押登记日期:
合同附件:
《抵押物清单》
附件
抵押物(期房)清单
栋号
预售
许可证号
房号
房屋坐落
面积(m2)
总价款
(元)
债权数额(元)
7
2012-0004
307
望城县金星北路399号南山苏迪亚诺号7座(栋)307号
87.62
370,670.00
合计
370670.00
296000.00
抵押人(签章):
抵押权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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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住房 公积金 借款 抵押 担保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