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处罚通报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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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处罚通报范文
银行处罚通报范文
【篇一: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三章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领导班子成员和主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节违反柜台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三节违反中间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节违反金融市场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五节违反托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节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七节违反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八节违反电子银行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九节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节违反个人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一节违反风险管理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二节违反资金计划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三节违反自营不良资产和委托资产处臵业务规章制度
行为及处理
第十四节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及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及处
理
第十五节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六节违反法律事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七节违反规章制度管理行为及处理
第十八节违反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九节违反授权、反洗钱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节违反监督检查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一节违反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二节违反监察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三节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四节违反行政印章和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五节违反保密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六节违反总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七节其他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一节移送程序
第二节纪律处分程序
第三节其他处理程序
第四节复议程序
第五章附则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各级行领导班子成员(含同职级人员,下同)、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主管人员,是指各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营业网点负责人及运营主管。
一般员工,是指除领导班子成员、主管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
第四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人人平等,程序规范;
(二)视行为情节轻重,过错归责,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四)视违规后果,量纪适当。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包括外派境外机构的人员和内退人员。
第六条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按本办法提出处理建议,移送有关单位处理;没有单位的,由本级行留存备查。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七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
(一)纪律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
开除处分适用于受到刑事处罚或因重大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二)其他处理:
积分处理、经济处理、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待岗管理、岗位降级、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可以合并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不良后果是指:
因违规行为发生50万元(不含)以下案件的;造成100万元(不含)以下资金风险或损失的;对本行形象、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严重后果是指:
因违规行为发生50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造成100万元(含)以上资金风险或损失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受到政府、监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或处罚的;对本行形象、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情节轻微是指:
初次违规,且未造成损失的。
情节严重是指:
明知其行为有损于本行利益的;屡查屡犯的;严重失职的。
第九条因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除按照第七条规定的处理外,要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十条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部门按程序有权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停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受到警告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3个月绩效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6个月绩效工资;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12个月绩效工资。
受到降职处分的,降一级聘任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降两级聘任职务。
无职可撤、无职可降的,达到降职处分档次的,在给予记大过处分的同时,降一档薪酬档次;达到撤职处分档次的,在给予记大过处分的同时,降两级薪酬档次。
无薪酬档次可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违规行为达不到纪律处分档次,需要给予经济处理的,根据违规的具体情节和后果,停发部分或全部绩效工资,停发绩效工资最低不少于200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当年绩效工资标准的2个月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对同一员工有两种(含)以上违规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其违规行为应给予的最高处分档次,加重一档处分。
第十三条员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国家特殊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的处分期为6个月,记大过、降职的处分期为12个月,撤职的处分期为24个月。
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提拔使用;被取消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不得参加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务竞聘。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自处分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评先奖励资格;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自处分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取消评先奖励资格。
第十五条纪律处分期满后,没有发生新的违规行为,自动解除。
对于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不好或拒不悔改的,由所在行提出延迟解除处分申请,报原审批行批准,延迟解除处分。
延迟解除处分的,延长处分期不得超过原处分期。
对于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由受处分人向所在行提出申请,报原审批行批准,提前解除处分。
提前解除处分的,处分期不得少于原处分期的一半。
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岗位职务的恢复。
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发生新的违规行为,加重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对支行辖内当年发生一起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或两起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案件的,在案发10日内,应停止支行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副行长、行长职务,或责令(引咎)辞职,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停职的,须报总行审批。
待案件查结后,根据风险资金大小给予相应处理;给予上级行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副行长、行长相应处理。
取消支行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评先资格及应当受到的奖励;取消直接上级行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评先资格。
对二级分行辖内当年发生一起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或两起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案件的,在案发10日内,应停止二级分行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副行长、行长职务,或责令(引咎)辞职,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停职的,须报总行审批。
待案件查结后,根据风险资金大小给予相应处理;给予上级行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副行长、行长相应处理。
取消二级分行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评先资格及应当受到的奖励;取消直接上级行领导班子成员和主管部门当年评先资格。
对一级分行辖内当年发生一起1000万元(含)以上或两起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案件的,在案发10日内,应停止一级分行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副行长职务,或责令(引咎)辞职;行长必须作出检查。
待案件查结后,根据风险资金大小给予相应处理;给予上级行主管部门负责人相应处理。
取消原分行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评先资格及应当受到的奖励;取消上级行主管部门当年评先资格及奖励。
第十七条对经确认属自查发现的案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发案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上级行有关人员的责任。
【篇二:
农商银行文明规范服务处罚办法】
x农村商业银行员工文明规范服务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有效地推进xx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文明规范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规范化服务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改进服务方式、转变工作作风、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外部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全体员工(含业务岗位派遣工),文明规范服务考核实行经济处罚和不良记录制,经济处罚实行层层递进,上限封顶制。
经济处罚以50元起步,1000元封顶,同一错误处罚在上一次处罚的基础上翻倍,直至最高封顶。
第三条为了有效规避内部检查固有的局限性,实现广视角、多维度的考核监督,本行采取多形式的方式,对所辖全部网点(部门)明查暗访相结合。
督查人员以普通客户的身份进入各网点,现场观察并办理业务,根据服务考评表对各岗位员工进行考评打分,整理后提交暗访报告,报告结果和排名情况将纳入当月考核。
第四条统一为各营业网点的重要客户建立档案,由本行文明礼仪服务督查小组人员负责管理,每月至少对每个支行的5位重要客户进行电话回访,针对客户体验和服务质量进行访谈,对访谈结果进行量化考评后,作为检查监督的补充部分,纳入当月考核。
第二章机关部室违规处罚标准
第五条在总行文明规范服务检查中,发现机关部室有下列行为的,按各项细则考核:
(一)服务环境
1.部门名称标识有损坏、污渍,当班人员每人扣50元;办公室不清洁,未做到“四净三无”(即:
地面净、桌面净、墙面净、门面净;无灰尘、无纸屑、无杂物),当班人员每人扣50元;绿色植物的积灰、枯叶未及时清理,当班人员每人扣50元,以上情况凡出现一项或以上记不良记录一次。
2.办公区域内摆放无关的杂乱物品,办公桌上各类文件、设施摆放无序,或离开后未将桌面及时整理、椅子及时归位的,每人次扣50元;下班后电脑、打印机、照明灯、空调、门窗等未关闭的,每人次扣50元。
并记不良记录一次。
3.爱护公用办公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报修,违者每人次扣50元,记不良记录一次。
4.工作椅上不能悬挂衣物,不能有大毛巾、靠垫等物品,若需使用坐垫,须以本办公室为单位统一,颜色、款式不能过于夸张,违者每人次扣50元,记不良记录一次。
5.会议室内灯具、柱顶无积灰,无蜘蛛网;墙壁悬挂、张贴物品规范整齐,无乱贴乱画;沙发、茶几擦拭干净;窗帘合理悬挂,干净无污物,无破损。
违者责任人、监督人每人次扣50元。
并记不良记录一次。
6.厨房地面光洁无杂物,清除卫生死角,排水保持畅通,污水应及时倒入污水池,不积存脏水污物。
违者责任人、监督人每人次扣50元。
并记不良记录一次。
7.卫生间台面无积水,物品摆放整齐。
卫生间地面干净,无积水。
卫生间无异味。
纸篓每天清倒。
违者责任人、监督
人每次扣50元。
并记不良记录一次。
(二)服务礼仪
1.已统一配发工作服的员工上班时间应着工作服(新员工暂未配发者应着同色职业装),着装应按《员工文明服务规范》规定着装,违者每项次扣50元,可累加,并记不良记录一次。
2.使用文明用语,“十字”礼貌用语常挂嘴边。
不得对客户、同事恶言相向,严禁讲蔑视语、烦躁语、简单否定句、斗气语以及其他非规范语言,违者每人次扣50元,记不良记录一次。
3.指引客户时要使用规范手势全掌指示,双手递送物品,不可用单个手指指指点点,违者每人次扣50元,记不良记录一次。
4.接待上级领导、友邻单位及客户来访时,未相互告知、起身迎送、问好致意的,每人次扣50元,记不良记录一次。
5.文明接听电话,接电话时应主动自报家门:
总行机关自报“您好,xx农商银行xx部门”。
及时为来电者解决问题或传递留言;拨打电话时应先问好并自我介绍,通话结束应说“再见”或“谢谢您”,违者每人次扣50元,记不良记录一次。
(三)服务行为
1.上班前员工工前准备不充分,导致不能按时办公的,每人次扣50元,记不良记录一次。
2.上班无精打采,举止、站姿、走姿、坐姿不雅,东倒西歪,趴在桌上或靠在椅子上摇晃,每人次扣50元,记不良记录一次。
3.办公场所保持安静、和谐,禁止打闹嬉戏、大声喧哗,违者在场员工各扣50元,记不良记录一次。
严禁聚众聊天、串岗聊天,工作时间处理私事,接待亲友,占用电话聊天,接听私人电话等,违者每人次扣50元,记不良记录一次。
4.接待客户来有迎声、走有送声、问有答声,赞扬有致谢声,批评有道歉声。
音量适中,不得影响他人。
用语规范,语调、音量适中,语气平和,语言谦和,称谓得体,语意明确,用语贴切,表达清楚,违者每人次扣50元,记不良记录一次。
与客户交流时要有语言和眼神交流,保持目光平视,违者每人次扣50元,记不良记录一次。
5.客户优先,坚持“先外后内、先急后缓”的原则,应主动询问客户需求,回答客户询问时应保持目光平视、姿态得体、热情认真,坚持首问负责制,违者每人次扣50元,记不良记录一次;各部门之间工作协调配合,若出现对客户随意推诿的现象,每人次扣200元,记不良记录一次。
6.办公过程中需要客户等待时,主动向客户解释说明;受理过程因非人为原因中断,造成客户时间损失,应主动向客户致以歉意;发生业务差错,应及时向客户说明情况,虚心接受客户批评,违者每人次扣50元,记不良记录一次。
7.严禁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上网购物等,违者每人次扣50元,记不良记录一次。
8.严守工作时间,无故迟到、早退每人次扣50元,记不良记录一次;旷工每人次扣500元,记不良记录一次。
9.不熟悉业务操作流程,未能掌握所在岗位所需技能,以致无法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的,每人次扣100元。
记不良记录一次。
10.不了解本行文明规范服务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内容的,每人次扣50元。
记不良记录一次。
(四)监督与投诉处理
1.由于工作问题被客户和基层投诉,未在当个工作日内有效处理,一经查实扣当事人200元,记不良记录一次,情节严重者除处罚外,对当事人进行问责、通报批评或待岗培训处理。
2.由于工作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对本行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当事人1000元,记不良记录一次,并对当事人进行问责、通报批评或待岗培训处理。
第三章营业网点违规处罚标准
第六条在总行文明规范服务检查中,发现营业网点有下列行为的,按各项细则考核:
(一)服务环境
1.营业网点应悬挂营业网点名称牌、网点营业时间牌,有损坏、污渍未及时处理的,当班人员每人扣50元,记不良记录一次。
【篇三: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例】
行政处罚决定书
x烟专罚〔xxxx〕xx号
当事人:
陈xx性别:
男年龄:
xx岁
身份证号:
32070xxxxxxxxxxxxx
住址:
xxxxxxxxx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
32070xxxxxxx
营业执照号码:
xxxxxxxxxx
字号:
xxxxxxxxxx
经营地址:
xxx市xxx县xx路1号门面
委托代理人:
无
违法事实:
经过审理查明,上述卷烟均系当事人从上门推销卷烟的男烟贩处购进并全部放在经营场所销售。
具体情况如下:
84`s南京(精品)5条(进价150元/条,售价200元/条)、84`s南京(红)5条(进价60元/条,售价110元/条)。
因均未售出即被我局查获,无违法所得,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其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违法销售总额为人民币1550元。
上述卷烟经检测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均属非法生产卷烟,该检测结果已告知当事人。
证据: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一)程序部分。
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陈xx涉嫌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的程序合法。
1.x烟专处立[xxxx]xx号《立案报告表》,书证,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立案批准程序;
2.《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书证,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程序;
3.x烟专存处[xxxx]xx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书证,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在7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进行了处理;
4.x烟专检告[xxxx]xx号《卷烟鉴定结果告知书》,书证,证明按照法定程序告知了当事人鉴定结果以及申请复检的途径和期限;
5.x烟专处终[xxxx]xx号《调查终结报告》,书证,证明按照自立案之日起30内调查取证终结。
(二)事实部分。
证明当事人陈xx涉嫌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行为的时间、数量、销售总额等。
1.xxxx年x月x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在现场销售有明显假冒特征卷烟的事实;
2.xxxx年x月x日对当事人所作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书证,证明对当事人的涉案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履行了告知义务和告知当事人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的具体状况;
3.xxxx年x月x日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书证,证明当事人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及特征确认无误;
4.xxxx年x月x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照片4张(店面、涉案卷烟、价格标签等),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场状态、涉案卷烟及销售价格等情况;
5.鉴别检验抽样单1份,书证,证明抽样产品名称、抽样日期、抽样数量和抽样基数,符合抽样的标准和程序;
6.鉴别检验委托书1份,书证,证明受委托的检测单位为具有资质的合法的检测单位;
7.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编号:
xxxxxxxxx~0xx);鉴定结论,证明涉案卷烟的检测结论,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8.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书证;证明已依法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期限和相关权利义务;
9.当事人陈xx的身份证照片1张,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本案身份;
10.对当事人陈xx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陈述,证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11.工商营业执照照片1张,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1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1张,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13.从当事人经营场所提取的卷烟价格标价签2张,书证,证明当事人对外销售涉案卷烟的销售价格;
14.卷烟零售户诚信经营承诺书1份,书证,证明当事人明知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行为为违法行为。
本局已于x年x月x日向当事人陈xx全部出示并制作证据质证笔录,当事人对我局调查取证情况无异议。
以上证据经过查证属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xxxx年x月x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烟专处告[xxxx]xx号),并于x月x日收到当事人的送达回证,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
我局于x月x日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当事人申辩其自己也是受害者,并不知道其销售的卷烟为非法生产的卷烟,要求对其减轻处罚。
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进行了复核,认为当事人作为卷烟经营者,应当从其购进的卷烟价格上辨明其购进的卷烟为非法生产的卷烟,当事人对此应该是明知。
我局认为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不具备减轻处罚的条件。
违法依据和定性:
本局认为,作为卷烟经营户,应该自觉遵守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xxx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第
(一)项的规定:
“销售总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2、公开销毁上述非法生产卷烟,即84`s南京(精品)5条、84`s南京(红)5条;
3、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5%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佰捌拾柒元伍角(¥387.50)。
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到中国xx银行xxx分行营业部(xxx罚没收入专户,账号:
xxxx,地址:
xxx县xx路xx号)缴纳上述
款项。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x烟草专卖局或xxxx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十五日内直接向xxx市x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和起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
xxx、xxx联系电话:
xxxxxxxx
xxxx年x月x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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