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课标人教版高中历史必修一示范教案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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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课标人教版高中历史必修一示范教案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
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
主要内容
美国联邦政府是在整个国家机构松散,地方权力过大的背景下,依据1787年宪法建立的。
美国1787年宪法将欧洲启蒙思想的分权学说与美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体现“分权与制衡”的原则,使美国形成了总统制、联邦制与共和制混合的国家制度。
这一制度理顺了中央与地方,中央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促进了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教学重点
对美国1787年宪法中“分权与制衡”理解与掌握;准确评价美国1787年宪法。
教学难点
邦联制与联邦制的区别;“分权与制衡”的理解。
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
1.“分权与制衡”
师:
高效运作的美国国家制度是随着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而诞生的,而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又源于一部重要的法律:
1787年宪法。
独立初期的美国是一个邦联制国家,地方权力极大,面对一些重大问题,国家常常力不从心。
邦联制
邦联制是国家结构的一种形式,与单一制相对立。
邦联制下各邦的权力和地位相当突出;地方自治的范围很广;而国家中央政府、议会等权力相对薄弱。
此种制度易形成整个国家机构的松散。
材料表明,独立初期的美国是一个邦联制国家,各州拥有相当大的权力;中央最高机构邦联国会的权力极为有限,无法处理一些重大问题。
中央政府的软弱无能已严重阻碍美国社会的发展,这是美国1787年宪法制定的必要性。
17~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发展了英国洛克的分权学说,提出了立法、行权、司法三权分立的学说,这为1787年美国宪法提供了理论依据。
美国1787年宪法分序言和正文两个部分。
序言部分阐明了制定联邦宪法的目的和宗旨。
正文部分对联邦政府的构成、其他立法事项、州与联邦政府的关系、修正案的制定和生效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我现在最关心两个问题:
(1)1787年宪法是怎样规定联邦政府构成的?
(2)1787年宪法是怎样规定州与联邦政府的关系的?
美国联邦政府的构成情况,这一构成是由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的。
联邦政府由行政、立法、司法三个相对独立的部门组成。
立法权属于国会,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组成。
参议员由各州议会选出,均为两名,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其中的1/3,参议院议长由副总统担任。
众议员由选民直接选出,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任期12年,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黑奴按3/5人口计算,这是明显的种族歧视。
法律需经国会两院通过,总统批准,方可生效。
国会有权向国民征税,调整国外贸易及州际贸易、征兵及在紧急时期调动民兵,只有国会拥有宣战权。
总统任命的官员、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必须得到参议院的批准,然后方可生效。
行政权归于总统,总统由选民间接选出,总统及其内阁不向国会负责。
总统拥有很大权力,他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还是军队的总司令,内阁只对总统负责。
总统权力使联邦的行政权保持强有力的地位,故美国政体称为总统共和制。
司法权归于联邦法院,联邦法院拥有监督宪法的执行、解释一切法律及条约的权力,最高法院拥有最高裁判权。
美国州与联邦政府的关系
联邦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在全国范围内行使国家权力,如国防、战争、外交、货币和外贸等。
各州政府对本州的政治、经济、财政、文化教育等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国家有适用于全国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各州在不违反联邦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也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总之,联邦政府掌握了国家的主要权力,但又给了地方一定程度的自治,这既避免了邦联制的松散,又防止了中央权力的过于集中,它们之间的这种关系就形成了美国国家制度中的联邦制。
现在,我们对美国1787年宪法有了一个清晰的印象
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
(1)序言:
制定联邦宪法的目的和宗旨。
(2)正文:
①规定了联邦政府的构成;
②规定州与联邦政府的关系;
③规定了其他立法事项;
④规定了修正案的制定和生效。
美国1787年宪法特点
美国1787年宪法体现了“分权与制衡”的原则,使美国形成了新的国家制度。
2.第一部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宪法
1787年宪法老师的评价是:
(一)进步性
(1)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2)将西欧的启蒙思想政治学说与美国实际相结合,促进了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3)“分权与制衡”原则防止了专制独裁,保障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4)地方与中央形成和谐统一的关系,既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又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5)给美国带来长期的稳定。
(二)局限性
(1)没有反映群众权益的《权利法案》。
(2)承认了黑人奴隶制和黑奴贸易,留下了种族歧视和压迫的烙印。
(3)妇女、印第安人、黑人奴隶的选举权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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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课资料
1.邦联和联邦
邦联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拥有独立国家主权的国家,为实现共同的国家利益而组成的一种松散的国家联盟,产生于资本主义早期,是复合制国家的一种形式,如1776~1787年的美国、1815~1871年的德国等。
根据成员国之间签订的协约,建立一个共同承认的邦联机构,而且授予该邦联机构某些权力,但是邦联机构的决议必须经过各个成员国的批准后方可生效。
邦联没有统一的宪法,没有凌驾于各成员国之上的中央政府,也没有统一的军队、国家财政等,作为邦联成员的各个国家仍然保留各自的对外、对内主权,保留本国的权力机关和政府机关的所有职能,成员国拥有退出邦联的自由。
邦联制国家实际上不是一个主权国家。
联邦又称为“联盟国家”,是由若干成员单位(邦、州、共和国等)促成的统一国家,是现代复合制国家的一种主要形式,如美国、前苏联、瑞士等。
联邦对外作为一个国家的权力主体,设有在整个联邦范围内行使权力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政府机关,组成联邦的各个成员单位也拥有自己的、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权力的权力机构和行政机关。
一般说来,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力分配和职权范围由各成员单位共同承认的联邦宪法予以规定。
通常外交、军事、财政、立法等权力归中央政府和联邦机构管辖。
一般除了联邦宪法规定的属于联邦之外的权力归各成员单位,在不违反联邦宪法的前提下,各成员单位有权根据联邦宪法制定本单位范围内行使的宪法和法律。
2.孟德斯鸠的“分权与制衡”思想
孟德斯鸠(1689~1755)是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他的巨著《论法的精神》在资产阶级政治学说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孟德斯鸠比较重视政治制度的作用,用很多精力研究了专制制度。
他认为,只有划分了国家的权力,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避免暴政的出现。
所谓划分权力,在他看来就是实行三权分立,把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权力分开,使其分属于三个不同的机构。
他指出:
不但三个权力不应该结合在一起,就是两个权力也不应集中在一个机构中,如果立法权与行政权掌握在一个机关手中,那么颁布法律的机关同时执行法律,这样就不会严格遵守法律中的规定,就会破坏法律,专制制度的弊端就在于此。
在要求三权分立的同时,他还强调三个权力互相制约的重要性,比如立法机关所通过的法律要由君主批准,而立法机关也要敢于就一些行政方面的问题——如财政和军队问题否决君主的提议。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三个权力在某种程度上互相妨碍,但是三者还是可以协调发展的。
“分权与制衡”学说具有反封建专制的进步意义,对18世纪的美国、法国宪法的制定产生了明显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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