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案例分析优秀word范文 1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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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分析优秀word范文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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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分析
篇一:
税收案例59篇
"税案集锦"中的相关文件资料共有59篇
·生产成本里的增值税线索
·大头小尾发票偷税案购进在建工程材料抵扣进项税额
·电风扇厂以物易物偷税案
·机械厂销售下脚料隐瞒收入偷税案
·检查生产成本账户发现偷税
·检查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
·零申报发现纳税人偷税
·某商业企业发生短缺不?
转出进项税额
·某县“609”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纪实
·如何发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与检查
·申报收入与经营规模存在较大差距发现偷税
·石油公司隐瞒收入偷税案件
·向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扣税
·销售货物不?
核算销售收入偷税
·一般纳税人购入原木错误计算进项税额
·隐蔽在“其他业务收入”里的税款
·“废品损失”账中的偷税文章
·混淆高低税率计税的偷税案
·金银饰品加工店的如意算盘
卷烟生产厂的消费税计算
·摩托车厂赞助摩托车的税款计算
·某卷烟厂委托加工业务的税金计算
·汽车轮胎厂的营业外收入哪里去了?
·日用化工厂委托加工案
·案例分析:
这笔业务是否要缴营业税?
·“材料成本差异”里的所得税文章
·“其他应付款”里的秘密
·低值易耗品的检查
·多转或少转完工产品成本的检查
·费用帐的检查
·该企业应当如何补缴所得税?
·购建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如何处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招待费
·股息性所得的检查
·关注企业的材料盘盈
·滚动进销差价的应用
·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转让计算企业所得税
·商业企业所得税的检查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检查与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如何退税额
·隐瞒在“应付账款”里的利润
·中外合资保龄球娱乐场两个年度的所得税计算
·案例分析:
汽车运输公司的高价油补贴是否征税?
·案例分析:
工厂建造仓库要同时缴增值税和营业税吗?
·案例分析:
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收入不应扣除工程设备款
·案例分析:
代垫材料费也缴营业税
·案例分析:
这起税案能不能移送?
·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公司的分包工程款项检查
·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公司的预收工程款项应该纳税吗?
·案例分析:
银行的手续费收入应该纳税
·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的无赔偿奖励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是缴纳营业税还是缴纳增值税?
·案例分析:
某宾馆做假账隐瞒收入偷税案
·案例分析:
史密斯先生是否是居民纳税人?
·案例分析:
实行年薪制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案例分析:
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案例分析:
刘晓庆税案与富人纳税
·案例分析:
未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责任
生产成本里的增值税线索
【正文】
某县某农用减震器厂,系私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款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县稽查局在对该厂199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检查中发现:
该厂1999年度销售减震器12360套,年销售收入166.86万元。
检查人员对该厂的计税工资、福利费、折旧费、管理费、招待费、财务费等项支出进行检查,均未有较大异常现象。
而在对产成品结转的生产成本检查时,却发现生产成本明显偏高,甚至有两个月产品单位成本高于销售价格。
经进一步深入细致的检查,发现该厂购进的钢材数量明显不止生产出销售的减震器套数。
经询问该厂财务人员,财务人员解释,由于企业管理不善,钢材浪费很大。
事情果真如此吗?
检查人员带着疑问来到企业生产车间,看见几个女装配工正在安装减震器,只见工人将一个大弹簧放在车好丝口的钢套里,再拧上一个大压紧螺帽后,便放在旁边一个纸壳箱子里。
检查人员灵机一动,便问女装配工每月有多少工资,女工回答说:
?
按套计算,每天由仓库保管员点数验收,开出计件证明,月终结算,按劳计酬。
?
检查人员马上回到财务室,经核查该厂全年购买的弹簧数量和工人安装计算工资的套数基本吻合,比销售的套数多出905套便询问财务人员这是怎么回事,财务人员听后,支支吾吾地说:
?
这要问老板。
?
厂长在事实面前,只得承认在1999年度该厂是销售了900套减震器给外地的个体门市部,因不要销售发票,每套售价130元,共计11.7万元未入账。
而成本已全部结转到产成品中。
经查,该厂1999年度隐瞒销售收入11.7万元。
大头小尾发票偷税案购进在建工程材料抵扣进项税额
【正文】
某市机械厂系一般纳税人。
在某月日常工作中,税务人员了解到该厂搞了几个基建工程,因此,联想到基建工程必然需要钢材,而该厂钢材又是主要生产原料,该厂会不会以用于生产的名义购进而用于基建呢?
带着疑问查阅企业?
在建工程?
账,发现钢材系单独购进,但
入账价格明显偏低,抽查记账凭证及有关原始凭证,所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售价为585,000元,注明税款99,450元。
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9,450
在建工程585,000
贷:
银行存款684,450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企业财务人员明知钢材用于基本建设工程,不应扣税,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单独核算,但仍然计算进项税额并扣税,少缴增值税99,450元,应该说情节严重。
因此,税务机关除限其三天内补税99,450元,且处以一定的罚款。
企业账务调整
(1)调整进项税额
借:
在建工程99,45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9,450
(2)补税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99,450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进货渠道是一般纳税人。
该厂业务员了解到增值税额的计算是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因此想方设法多扣税款,在进货时,要求供货方多开进项税额,少开货物金额,但销售方多开税额,须多缴税,因此,要求对方采取大头小尾,不一次套写,从中进行偷税。
如当月48#凭证,购进钢材700,000元,进项税额应为119,000元,但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
原材料6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9,000
贷:
银行存款819,000
多记进项税额90,000元。
通过核实库存,账实对照,发现入库数额大于账面金额,全月共多列进项税额230,000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
?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扣税凭证未按规定注明税款及其他有关事项,其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五条,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
?
。
该企业明知故犯,弄虚作假,多列进项税额,已构成偷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责成该企业七日内应补税230,000元及三倍罚款690,000元,一并缴纳入库。
账务调整建议:
调整进项税额
借:
原材料--钢材230,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30,000
处以罚款时
借:
营业外支出690,000
贷:
其他应交款690,000
入库: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230,000
其他应交款690,000
贷:
银行存款920,000
电风扇厂以物易物偷税案
【正文】
基本案情:
某电风扇厂生产各种型号电风扇,但在旺季时,由于铝材供应紧张,铝制部件不足,不能组装产品。
因此,该厂业务员与某冶金厂挂钩,对方答应供给一定数量的铝材,但要求电扇厂按供给铝材价值换给冶金厂落地式电扇1,524台。
税务人员根据日常工作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审核了有关购进这部分铝材的原始凭证,发现铝材价值224,028元,会计分录为:
借:
原材料——铝材224,028
贷:
产成品——落地扇224,028
该厂以工厂成本售给对方电扇。
财务科负责人认为:
“如结转销售就要交增值税,肯定会出现亏损,所以直接串换材料,不列销售可以少税。
”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规定,以物易物应视同销售,该厂此举属于明知故犯的偷税行为。
鉴于该厂实际困难,财务负责人诚恳认错,并按规定调整账面,纠正错误。
销售额=224,028÷(1+17%)=191,476.92(元)
补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91,476.92×17%
=32,551.08(元)
企业账务调整
(1)借:
产成品——落地扇224,028
贷:
产品销售收入——落地扇191,476.9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2,551.08
(2)税金入库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32,551.08
贷:
银行存款32,551.08
机械厂销售下脚料隐瞒收入偷税案
【正文】
查某机械厂201X年1~8月份账,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发现有“售铁屑、废钢铁回收款”计15,960元,没有纳税。
按税法规定,应按其收入补缴增值税。
销售额=15,960÷(1+17%)=13,641.03(元)
应补增值税=13,641.03×17%=2,318.97(元)
借:
其他业务收入2,318.97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18.97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2,318.97
贷:
银行存款2,318.97
检查生产成本账户发现偷税
【正文】
某国有工业企业,系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检查时,分析会计报表,发现耗料明显偏高,
篇二:
税收案例分析成品
增值税案例分析
篇三:
关于税收方面的案例分析
大学社会实践报告
实践课题关于税收方面的案例分析
关于税收方面的案例分析
我是成安县广播电视大学的一名学生,在学习法学这门专业期间对税务执法案件很感兴趣。
同样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会遇到各种涉税争议如:
1.税收管理争议;2.税务违法案件争议;3.涉及债务的税收争议。
都需要我们去认真的解决,但是由于现行税收存在一定的缺陷,我们要在中间进行调节,常用的有以下几种调节方式:
1.税务机关与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2.行政复议解决;3.诉讼解决;4.其他方式;同时税收争端作为一种税收管理的一种衍生物,它的发生是不可避免,但是我们可以通过税收争议来发现我们税收征管的中存在的问题,减少税务争议的发生。
[基本案情]:
甲企业与该企业职工李某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将某车间租给李某生产经营,由李某按期付租金给甲企业。
李某承租该车间后一直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并以甲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
201X年1月,其主管国税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李某一年来的账册进行了检查,发现此间李某共偷逃税款计125670元,遂于2月15日对李某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
李某接到决定书后,将资金和货物转移后出逃,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税款。
4月5日,该县国税局对甲企业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缴纳李某欠缴的125670元税款。
甲企业以自己不是纳税义务人为由拒绝缴纳李某欠缴的税款。
4月25日,该县国税局向甲企业下达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在限期内,甲企业仍未缴纳税款。
5月20日,经局长批准,该县国税局对甲企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查封了甲企业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一辆小汽车,在该企业仓库保管,并责令企业有关人员看管。
5月25日汽车被盗。
该企业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于6月20日向该县国税局的上级机关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税务机关撤消县国税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并赔偿企业被盗汽车。
[争议问题]:
(一)偷税及其偷税的处罚。
(二)对本案中已被税务机关查封的物品,在由纳税人保管期间遭受损失,应由谁承担?
[法理分析]:
首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本案中出租方甲企业未能履行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对于李某欠缴的税款应承担连带纳税责任。
因此税务机关可向甲企业追缴李某欠缴的应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对该县国税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在没有缴清税款或没有提供纳税担保前,当事人无权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级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其次,《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
”本案中,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前按规定程序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并经该县国税局局长批准。
因此该县地税局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没有违法和不当之处,应予维持。
再次,企业应该承担小汽车被盗的保管责任。
依照《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
”税务机关查封的小汽车在该企业仓库保管,因此保管责任应由企业负责。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所称的损失,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直接损失。
”可见本案中损失的责任不是由税务机关造成的,因此不应该由税务
机关赔偿。
因此该市国税务局复议人员经过细致的审查,于201X年8月15日,作出了如下决定:
1.因甲企业未缴清应纳税款,拒绝受理甲企业提出撤消税务处理决定的复议申请。
2.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确认强制执行措施合法。
3.甲企业应承担保管被查封物的责任,被盗小汽车的损失,不属于税务机关赔偿的范围。
最后针对当前我国税收争议产生的原因,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减少法律法规的漏洞。
在税收立法前应当进行范围较广的调查,了解当前税收征管的实际,倾听作为税收管理者和纳税义务人双方的意见,增加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落实有法可依。
2.清理法律中相互矛盾的规定使纳税人能够跟更好的执行税收政策,避免使纳税人处于双向违法现象的出现,维护法律尊严。
3.继续加大税收宣传的力度,使纳税义务人能够了解完成纳税义务的光荣性,以及争取其对税收管理的支持。
4.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使之与我国的税收发展的形势相适应。
5.大胆创新、勇于开拓不断革新征管手段使之更好的服务与纳税人。
6.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完善税务干部的知识结构,以适应税收形势的变化。
7.税务机关应当树立正确的争议解决观,面对税务争端作为税务机关要积极应对,不应消极回避,建立良好的争议解决机制。
对于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原因引起的争议的应当据理以争,维护税务机关的尊严;对于税务机关的过错应当寻找原因进行改进。
8.建立专门的咨询机构加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税务干部之间的沟通,将典型性普遍性的问题予以归纳分析,了解税收情况的动态变化,定期反映给决策机构,并及时将结果或意见反馈给相关人员。
篇四:
税务管理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1X年4月1日,李某与某集团公司签订一份承包合同,由李某承包集团公司的一下属服装厂。
合同规定:
服装厂单独办理营业执照,独立经营,但税收由集团公司统一缴纳,即服装厂每月向集团公司上缴10000元的税金后,其他纳税事宜不过问。
另外,服装厂保证集团公司划拨过去的200名职工的工资并且每人每月不少于1200元,其他经营成果归李某个人所有。
服装厂在4月10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后,按月向集团公司缴纳税金。
7月2日,市国税局征收分局在清理漏征漏管户时,发现了该情况。
请问:
该征收分局应对该服装厂作出如何处理?
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规定: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足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
”因此,李某承包了红方集团公司下属的服装公司,应当作为单独纳税人进行申报纳税,接受税务管理。
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因此,服装公司早就应当在201X年10月25日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但其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是不符合规定的。
至于服装公司与红方集团公司签订了关于每月缴纳10000元税金的协议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纳税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的规定,该服装公司与红方集团公司签订的关于每月缴纳10000元税金的协议是一份违反税法的合同,税务机关当然不能考虑,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实际销售额和征收率来计算补缴增值税。
案例二:
201X年7月16日,某区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某加油站进行日常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于6月8日根据城市规划的统一安排,由原经营地新华大街33号,搬到马路对面38号经营,并于6月10日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
加油站认为,经营地址中只是门牌号稍有不同,又不影响纳税,所以就将税务登记证件中的地址33号直接改为38号。
请问:
该加油站的行为有无违法之处?
答: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该加油站的地址发生了变化,但并未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所以,应在7月10日前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而税务稽查人员于7月16日进行税务检查时,仍未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所以加油站并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案例三
张某与王某合伙做生意,经营一家木材经销店,201X年2月,两人由于意见不统一决定停止经营。
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被税务机关告知木材经销店还有5万元的税款未交,责令木材经销店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
限期期满后,木材经销店没有去交税,而税务机关发现张某已不知去去向,而且木材经销店已没有什么木材,遂要求王某缴纳该店欠缴的税款。
王某称他已和张某结清了由他负担的债务,其他债务应由张某负担,不愿缴纳所欠税款。
问题:
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要求王某偿还所欠税款?
答:
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王某偿还木材经销店所欠税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因此,该店在注销前应缴清所欠税款。
同时依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还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而《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则明确规定: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张某和王某首先应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债务,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他们均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案中,由于该合伙企业已无财产,因此作为合伙人之一的王某有义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全部债务,即缴纳全部税款,并不能因为自己已按份额结清在合伙企业中的债务而免除这一责任。
不过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因此王某在缴纳税款之后,有权向张某追偿本应由其承担的税款。
案例四
201X年10月9日,A市县级国税局对本辖区内经营者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B建筑材料商店201X年3月办理税务登记,进行建筑材料销售业务。
在长达2年多的时间里,既未建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也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多方调查取证,查实确认B商店在这期间未缴纳增值税69112元。
问题:
B商店在账簿、凭证管理方面存在着什么问题?
答:
(1)未按照规定设立账簿。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
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B建筑材料商店在长达2年的时间里未设立任何账簿是违反规定的。
(2)未将企业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B建筑材料商店连账簿都没有建立,更谈不上去税务机关备案。
(3)未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B建筑材料商店既未设置账簿,也未进行会计核算。
案例五:
某木材经销店于201X年6月销售一批价值10万元的木材给某沙发厂,货款未付。
201X年年底木材经销店的老板张某向沙发厂催要货款,沙发厂因资金紧张,提出以本厂生产的沙发来抵顶货款。
张某无奈只得同意并请家具商店代为销售,张某要求沙发厂直接将发票开给家具商店,家具商店将沙发销售后将现金直接交给张某。
问题:
指出本案中在发票使用上的违法之处。
答:
家具厂用其生产的沙发抵顶所欠张某木材经销店的货款,张某再将沙发销售给家具商店,在这一过程中应由家具厂向木材经销店开具发票,再由木材经销店向家具商店开具发票。
但本案中却由沙发厂直接将发票开给家具商店,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家具厂应将发票开给木材经销店,但根据张某的要
求,直接开给家具商店,属于代开发票的行为,也属于《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家具商店应从木材经销店取得发票,而不是从家具厂取得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其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如果本案中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就不一样了。
家具厂属于为他人虚开,张某为介绍他人虚开,家具商店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进行处理。
6.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案例六
201X年5月起,某县地税局在饮食行业中依法强制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
某个体餐馆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安装了税控收款机。
同年7月中旬,地税局发现该餐馆在6月初自行改造了税控装置,并虚假申报纳税,导致少缴6月份税款201X元。
该县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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