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记忆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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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记忆知识点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记忆知识点
一、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1、法的形式
●行政法规:
《……条例》。
国务院制定。
●地方性法规:
《黑龙江……条例》。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
●行政规章:
《……办法》、《……规定》。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政府规章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1)财。
建设资金;
(2)物。
施工中使用的各种建筑材料、施工机械都属于物的范围;
(3)行为。
房屋、道路等建设工程项目;企业对员工的培训行为;
(4)非物质财富。
文学作品等。
4、表见代理在本质上是无权代理。
只有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才有效。
5、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
6、物权包括: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包括: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7、担保物权的三种形式
●抵押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抵押人可以转让财产,但要通知抵押权人。
●质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留置权。
8、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9、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10、普通诉讼时效2年。
短期诉讼时效1年。
特殊诉讼时效4年。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20年。
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11、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实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2、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建设单位既可要求总承包单位承担,也可要求分包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分包单位不得拒绝。
13、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施工单项合同200万以上;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100万以上;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50万以上;
●单项合同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以上。
14、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投标保证金不会被没收。
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5、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到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16、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7、施工组织设计在本质上是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计划,其中要包含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
18、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申请施工许可证。
但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安全生产许可证不是前提条件。
19、事故的分类等级:
(1)一般事故:
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
(2)较大事故: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
(3)重大事故: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经济损失。
(4)特别重大事故:
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经济损失。
20、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1、工程施工图纸是工程承包方根据设计图纸自行绘制的。
22、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和主体结构,最低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年限;
●防水工程,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积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2年。
23、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2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进行全面评价。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不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5、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26、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7、施工单位应该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与《项目管理》中“由劳务分包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费用”说法不同)
28、劳务作业分包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
个人可以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29、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类型有:
(1)施工合同债: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
(2)买卖合同债: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3)侵权之债:
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产生侵权,如施工噪声或者废水废气物排放等扰民。
30、工程质量检测
●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没有义务监制材料设备。
●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非盈利性)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不得与建设单位有隶属关系)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1、合同生效和不动产登记是两个不同的事件: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以房产建筑物等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3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施工项目: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公开招标的。
33、下列情形,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却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失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4、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工程规划许可证;
(2)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3)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
(4)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
(5)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6)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等。
35、施工企业承揽业务不良行为主要有:
(区别资质不良行为、工程质量不良行为、安全不良行为)
(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不按照与投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
(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工程质量不良行为主要有:
(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2)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4)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筑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者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5)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资质不良行为主要有:
(1)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安全不良行为主要有:
(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36、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则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37、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
(1)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依法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
(3)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8、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39、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40、联合体各方的共同投标协议属于合同关系。
41、
(1)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固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42、招标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组织。
43、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但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44、建筑业企业资质
●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部分级别。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勘察业务范围不受限制。
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
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勘察劳务工作。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45、评标委员会组成的要求:
●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专家在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能够认真、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46、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荒山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47、计算企业所得随的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48、行政处罚权限划分: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二、合同法
1、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合同成立
2、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3、要约邀请:
招标公告、寄送的价目表、商业广告、拍卖广告、招股说明书。
(招鸡伤排骨)
4、承诺超期: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承诺延误: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5、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以撤销。
6、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成立的合同有可能是无效合同。
7、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只有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才能导致合同无效;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这是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8、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9、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10、撤销权的有效期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11、抵消、提存、免除、混同
12、同一财产可以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
13、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仅限于工程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
14、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5、自要约生效起,其一旦被有效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书面合同的订立是对合同成立的确认,而非合同成立的标志。
16、借款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依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7、单方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8、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9、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0、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1、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三、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1、民事诉讼参加人:
原告、被告、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参与人:
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2、诉讼的特点:
(1)公权性;
(2)强制性;(3)程序性。
仲裁的特点:
(1)自愿性;
(2)专业性;(3)独立性;(4)保密性;(5)快捷性。
3、诉讼、仲裁结果均强制执行,但和解的结果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即当事人可以不按照和解协议执行,同时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调解的形式
(1)民间调解:
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2)行政调解:
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3)法院调解:
具有强制约束力;
(4)仲裁调解:
具有强制约束力。
5、请求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应以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为条件,而进行民事诉讼则不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民事诉讼协议。
6、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
发生时间
诉讼过程中
诉讼发生前
申请人
当事人申请,或必要时法院依职权作出。
利害关系人申请
担保
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但不是必须。
必须提供担保
7、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8、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9、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物权裁决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10、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具体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外,行政纠纷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
11、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
12、和解和调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签收后反悔的,强制执行。
●仲裁中的和解,申请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但仲裁中的调解,申请人不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13、开庭审理的步骤: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笔录-宣判。
14、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5、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签收后不能反悔。
四、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1、工程建设领域较常见的侵权行为有:
(1)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权行为;
(2)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3)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4)建筑物及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2、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刑罚(刑事处罚)种类
(1)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4、重大责任事故罪:
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5、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工会参加。
(公安、检察、监察、工会)
6、
(1)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况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关于时间的问题汇总
1、建设单位应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2、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500~2000万元以下,30天;(3)2000~5000万元以下,45天;(4)5000万元以上,60天。
3、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4、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由记录并归档。
5、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6、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不报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变化,其他事故为30日。
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最迟应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1个月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8、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给予警告,并在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9、建设项目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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