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供用电合同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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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供用电合同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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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供用电合同讲解
合同编号:
□□□□□□□□□□□□
高压供用电合同
供电人:
舒兰市农电有限公司
用电人: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人)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
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
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
规定,经供电人、用电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
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及用电容量
(一)用电地址:
(用电人的详细地址)行忌
(二)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2、用电分类:
(按照目录电价类别分类)
3、负荷性质:
(1)重要负荷/一般负荷
(2)时间特性:
□a、季节性负荷;
□b、连续性负荷;
□c、非连续性负荷;
(三)用电容量
1、用电人受电设备的总容量()千伏安(千瓦),其
中:
保安容量()千伏安(千瓦);
2、自备发电设备容量()千瓦;
3、受电设备见附件1《受电设备一览表》。
二、供电方式
1、供电频率:
交流50HZ;供电电压等级()千伏;
2、(单/双/多)电源供电方式;(单/双/多)回路供电方式;
3、专用线路供电/公用线路供电;
4、供电电源
(1)第一路电源
电源性质:
(主供/备用/保安);
供电人由()变电所/开闭所,()千伏()线路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受电点(),约定容量()千伏安(千瓦);
(2)第二路电源
电源性质:
(主供/备用/保安);
供电人由()变电所/开闭所,()千伏
()线路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受电点(),约定
容量()千伏安(千瓦);
5、双电源的方式
(1)双电源联络方式:
(高压联络/低压联络);
(2)双电源闭锁方式:
(机械闭锁/电气闭锁);
(3)双电源正常运行方式;(同时供电互为备用/一路主供一
路备用/一路主供一路保安/两路同时供电互不备用/两路供电第三
路保安)。
6、用电人采用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
电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自备发电机千瓦,安装地点。
□非电保安措施是()。
□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闭锁方式,用电人不得自行改变或撤
出联锁装置。
7、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2《主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用电质量
1、供电质量
(1)供电质量由电能质量和供电可靠性两个方面组成。
在电
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人应向用电人连续供电,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电能质量标准的规定。
(2)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人供到用电人受电端的供
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
不超过额定值的10%;
□10千伏及议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士7%。
(3)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人的供电频率允许偏差为:
士0.2赫兹。
(4)供电人、用电人的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应相互配合,尽量做到统一检修。
其中,供电人供电设备计划检修次数,对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用电人,每年不超过一次,10千伏供电的用电人,每年不应超过三次。
2、用电质量
(1)用电人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
动负荷、非对称负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供电质量产生影响或
对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和妨碍时,用电人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否则,供电人可中止供电。
(2)用电人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
试验,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和误动作发生。
多路电
源供电的用电人应加装连锁装置,或按照供用双方签订的协议进
行调度操作。
四、用电计量
1、一供电人按照国家规定,在用电人每一个受电点安装用电
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人计算电费的依据。
2、计量点、计量方式及计量装置
(1)第一路电源:
计量点:
计量方式:
高压侧计量/低压侧计量
用电计量装置:
主要参数
计量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精度
计算倍率
产权
(2)第二路电源:
计量点:
计量方式:
高压侧计量/低压侧计量
用电计量装置:
主要参数
计量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精度
计算倍率
产权
(3)对电价类别为()的用电,未装分表计量的用电量,供电人和用电人双方约定每月按:
□定比%口定量计算。
供电人对用电人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每年至少核定一次,用
电人不得拒绝。
当发生变动时,经双方协商以填写登记书的形式
予以修订。
3、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供电设施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
线路和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在
计算用电人电费时,应将上述损耗电量计算在内。
4、用电计量装置,供电人负责安装、拆除、加封、启封,按
规定的周期校验、轮换;用电人对发生丢失、损坏或过负荷烧坏
等情况履行告知义务,以便供电人采取恰当措施。
5、用电计量装置型号及参数以供电人计量管理部门记录为准。
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用电人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千乏;
其中:
电容器()千乏,调相机()千乏。
2、用电人应按无功补偿就地平衡的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
无功补偿装置。
3、用电人的用电功率因数应达到:
第一路电源:
(0.9及以上//0.85/0.80)
第二路电源:
(0.9及以上//0.85/0.80)
4、无功电量以用电计量装置所计量的容性无功、感性无功
电量绝对值之和计算。
六、电价及电费结算
(一)电价
1、电价类别及标准:
(执行的现行目录电价)
第一路电源:
第二路电源:
2、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
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电量计算
1、供电人、用电人双方约定抄表周期为1个月,抄表例日为
(),抄表方法为();
2、正常情况下,依据供电人在抄表日对用电计量装置的抄
见数作为电量结算依据。
结算电量还应包括用电人分摊的线损和
变压器损耗电量。
(三)电费计算
1、供电人应当按国家批准的电价,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
录计算电费,定期向用电人收取或通知用电人按期交纳电费。
2、两部制电价
用电人执行两部制电价(大工业电价),电费由三部分组成:
基本电费、电度电费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其中基本电费以月计
算,计算方式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也可按最大需量计算,计算
方式确定后至少保持一年不变,执行一年后确需调整的,另行签
订协议;电度电费按实际用电量计算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是
根据用电人用电功率因数高低减收或增收用电人的电费。
其中:
第路电源执行两部制电价
基本电费
□按计费变压器容量,为()千伏安;
□按最大需量,当抄见需量小于()千瓦时,按
()千瓦计算基本电费。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
3、单一制电价
用电人执行单一制电价,电费按实际用电量计算电费;符合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标准的用电人还要承担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功
率因数调整电费是根据用电人用电功率因数高低减收或增收用电
人的电费。
其中:
第路电源执行单一制电价。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
(四)电费支付
1、支付电费方式供用电双方确认按:
□
(1)用电人直接向供电人交付电费;
□
(2)供电人委托银行收取电费;
□(3)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
2、电费交付时间及比例
□于每月日(或者次月日)一次收取。
□分别于每月日、日、日、日、日
分次收取,每次收费数额占全月电费比例分别为%、%、
%、%、%,并于日前结清全部电费。
3、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
电费。
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经
催告用电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全额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五)供电人、用电人可根据需要,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七、调度通讯
(一)供用电双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
定,并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调度协议。
(二)通讯联系
1、用电人联系电话,联系人
传真电话。
2、供电人联系电话,联系人
调度电话。
八、供用电设施管理责任
1、经供电人、用电人协商确认,供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运
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
第一路电源设在()处,()属于(供电
人/用电人)。
第二路电源设在()处,()属于(供电
人/用电人)。
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人。
双方按产权所属,各自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并承担其负责运行维
护管理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2、供用电双方各自管理的供用电设施,其运行操作和事故
处理操作必须严格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3、除另有约定外,供电人和用电人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
作或更动对方负责管理的电力设施。
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
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
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4、在用电人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
理装置由供电人维护管理,用电人应妥为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
如有异常,用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人。
5、用电人受电总开关的继电保护装置及()由供
电人负责整定、加封,用电人不得擅自变动。
6、供电人、用电人可根据需要,另行签订产权分界协议。
九、约定事项
1、为保证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安全,用电人不得私自接引其
他电源、向外转供电。
2、用电人有义务根据实际需要向供电人申报用电计划,配
合供电人为保障电网安全按规定对用电人进行的用电检查,为供
电人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提供方便。
3、对因供电系统发生故障或者政府部门批准需要对用电
人进行停、限电,供电人、用电人约定停限电的序位()。
4、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停限电或
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因电力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人
应通过()形式提前七天进行公告;临时检修停
电提前24小时通过()进行公告。
5、用电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人按第6条约定的程序
办理停电手续后,可中止对用电人的供电:
(1)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一电秩序,拒绝检查者;
(2)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平交者;
(3)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者;
(4)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
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规定.限期内不采取措施者;
(5)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者;
(6)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
(7)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
(8)私自向外转供电力者。
6、供电人、用电人约定第5条停止供电的程序如下:
(1)供电人在停电前()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电
人;
(2)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电人一次,方
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实施停电。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人可据情立即中止向用电人供电:
(1)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
(2)确有窃电行为。
8、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
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人应在三日内恢复供电。
不能在三日内恢复供电的,供电人应向用电人说明原因。
9、用电人发生重大用电设备及人身触电事故时,应及时告
知供电人,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
电。
10、用电人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
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11、用电人需装设自备发电机组的,应向供电人备案,需要
并网运行的,必须与供电人签订调度协议后,方可并网运行。
12、对下列合同内容的变更,双方约定不再重新签订合同,
该变更的书面申请及批复、书面通知书作为供用电合同的补充,
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非永久性减容、暂停、暂换、移表、
暂拆、改类、调整定比定量、调整基本电费收取方式、供电线路
变更。
13、用电人发生资产重组、产权转让、经营方式调整、其他
可能对供用电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提前()日
通知供电人。
14、由于计费计量的互感器、电能表的误差及其连接线电压
降超出允许范围或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供电人
应按下列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
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电量。
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
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
(2)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时,以允许电压降为基准,
按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值之差补收电量。
补收时间从连接线投入
或负荷增加之日起至电压降更正之日止。
(3)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电人正常月
份的用电量为基准,退补电量,退补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
退补期间,用电人先按抄表电量如期交纳电费,退补电量确
定后,按实结算。
15、用电计量装置接线错误、保险熔断、倍率不符等原区
使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差错时,供电人应按下列规定退补相应电
量的电费:
(1)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
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
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
(2)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的,按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值补收相
应电量的电费;无法计算的,以用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数
按正常月与故障月的差额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补收时间按抄表
记录或按失压自动记录仪记录确定。
(3)计算电量的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倍率
为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向以抄表记
录为准确定。
退补电量未正式确定前,用电人应先按正常月用电量交付电
费。
退补电量确定后,按实结算.
16、双方约定,本合同的履行地点为()。
17、本合同正、副本均采用法律规定的中文简体,用电人需
要的其他语种文本仅供参考,不作为有效文本。
十、违约责任
(一)供电人违约责任
1、因供电人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
害的,供电人应按用电人在停电时问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
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倍)给予补偿。
用电人在停电时间内可能
用电量,按照停电前用电人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
的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停电小时求得。
但不承担因用电人责任
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违约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供电人不承担违约责
任:
(1)不可抗力;
(2)用电人自身的过错;
(3)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
成功的。
2、供电人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人停电,给
楠电人造成损失的;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未及时抢修,造成
用电人损失的,均应按本条第1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供电人的供电电压、供电频率超出规定的变动幅度和偏
差,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供电人应按用电人每月在电压和频率
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的电量,乘以用电人当月用电的平均电
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但因用电人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规
定标准或其他用户原因引起的电压质量不合格,供电人不负赔偿
责任。
4、电压和频率超出允许变动幅度和偏差的时间,以用电人
自备并经供电人认可的电压、频率自动记录仪表的记录为准,如
用电人未装此项仪表,则以供电人的记录为准。
(二)用电人违约责任
1、由于用电人的责任造成供电人对外停电,用电人应按供
电人对外停电时间少供电量,乘以上月份供电企业平均售电单价
给予赔偿。
但不承担因供电人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违约责任。
2、由于用电人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
造成的损害,由用电人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人和其他用户造成
损害的,.用电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违约责任。
3、用电人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
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
定计算: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自逾期之日起超过30日,经供电人催交,用电人仍未付清
电费的,供电人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
收所欠电费和屯费违约金。
4、用电人的用电行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对按国家规定属
于违约用电和禁止窃电的行为,供电人查获后应予以制止,对窃
电行为可当场中止供电,并按国家规定追究用电人的违约责任和
窃电责任。
5、因违约用电或窃电造成供电人的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
者必须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
.
因违约用电或窃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
害人有权要求违约用电或窃电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供电人应
予协助。
(三)因第三人的过错给供电人或者用电人造成损害的,供
电人或者用电人均不承担责任,第三人应当甸去承担赔偿责任。
(四)经双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其他违约责任按
《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人、用电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
则协商解决或向电力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如上述方法仍未解
决。
双方可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申请仲裁;
2、提起诉讼。
十二、供电时间
本合同签约,且用电人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人检验合
格,并网运行后,供电人即依本合同向用电人供电。
十三、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本合同有效斯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本合同到期时,经供电
人、用电人协商一致,对本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后本合
同继续有效延续执行。
十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进行。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供电人、用电人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
益和扰乱供用电秩序;
2、由于供电能力的变化或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的政
策调整,使订立本合同时的依据被修改或取消;
3、供电人、用电人一方依照法律程序确定无法履行合同;
4、由于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
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变动;国家电力监
管机构颁布实施有关规则、办法、规定等。
十五、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I、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
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
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
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自供电人、用电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
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3、供电人对用电人的生产性质、负荷、电量、电费保密,未
经用电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供电人、用电人各执壹份。
副本一
式〔)份,供电人、用电人各执()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
a、授权委托书
b、供电线路名称更改通知书
c、电费结算协议书
d、自发电协议
e、电力调度协议
f.产权分界协议
g、登记书、变更协议
h、术语解释
i、法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人用电人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公章)(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1:
受电设备一览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容量
千伏安(千瓦)
台数
投运日期
备注
附件2:
主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注1、图上标明变压器(高压电动机)型号、容量、线路长度、开关型号及调度编号
2、受电变(配)电所应绘至二次出线开关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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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压 用电 合同 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