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纠纷经典疑难案件要点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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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纠纷经典疑难案件要点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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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纠纷经典疑难案件要点摘要
一、财产保险合同
1、国光农化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阳市支公司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含义应按财产保险合同理赔投保财产火灾损失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6辑),第234页
本件财产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有三个主要问题值得探讨:
(1)如何判定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
(2)投保人名称变更而未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是否可以拒赔
(3)如何计算保险赔偿额
2、土门支行诉魏瑞霞返还住房贷款和平安保险分公司承担保证保险责任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6辑),第253页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1)保证保险是保证吗
(2)处理保证保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3)保证保险的前途如何
3、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受害人黄玉进因投保人已故代位诉人保楚州支公司全额赔偿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6辑),第259页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以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为依据,代位加害人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案件,涉及诸多法律问题:
(1)本案代位求偿权性质的认定
(2)责任保险合同中受害人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
(3)责任保险受害人代位求偿权的实现方式
(4)责任保险合同受益人条款约定的效力与责任承担
4、西周公司诉人保周至公司应按保险费交付时间顺延保险期间承担在顺延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的保险责任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3辑),第236页
本案的事实是清晰的,难点是如何正确理解俩份附条件保险合同于条件成就时所产生的相关法律效果。
(1)合同生效时间晚于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责任期间不变是否公平
(2)保险事故发生时未交保费,保险人因此不负赔偿责任的约定是否为免责条款
5、付强诉人保天山区支公司以其向原投保人的购买价计算投保车辆被盗的赔款要求以保单载明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赔偿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3辑),第245页
在本案保险合同期限内,因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随之投保人发生了变更,保险标的发生了被盗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数额,是应以原所有人的投保金额为计算标准,还是应以新的所有人购买该保险标的所支付的价款为计算标准,这是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也是法院正确处理本案必须弄清楚的关键问题。
6、国光公司诉人保广州分公司营业部应依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赔偿包括联营对方财产在内的保险标的损失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4辑),第262页
(1)国光公司是否违背如实告知义务
(2)国光公司对本案保险标的是否有保险利益
7、投保人陈建强诉平保成都分公司具有驾照的借用人驾驶投保车辆时发生借用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4辑),第274页
投保人将车辆借与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人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8.丰海公司与海南人保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
——《公报》2006年第5期,第20页
【裁判摘要】:
保险单是典型的格式合同。
保险人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在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中,“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导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在不存在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除非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人除外责任,保险人应当承担运输途中外来原因所导致的一切损失。
9、台州海外金属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海运短量保险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7辑,第407页
【要点提示】:
散装货的货差索赔纠纷,在审判实践中较难认定的往往是货物的数量问题。
由于不同的计量方式和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损耗,装、卸货的数量通常难以吻合。
对于承保货物短量险的保险人而言,其在保险单中对货物数量的记载,应是确定货物是否发生短量的依据。
10、周森兴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宝安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8辑),第312页
【要点提示】:
保险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保险人具有专业优势,与投保人地位明显不对等。
因此,在适用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时,应当要求保险人以符合最大诚信原则的方式进行,而不能仅仅采用合同中“重要提示”栏目的设定免除自己的责任。
本案争议最终可以简化为:
上诉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尽到了最大诚信义务,履行了除外条款告知的责任。
本案涉及:
(1)本案的事实认定问题;(2)关于保险单背面《保险条款》的效力;(3)本案除外条款不发生效力。
11、何关照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8辑),第321页
【要点提示】:
保险合同多是格式合同,在对合同内容发生争议需要进行合同解释时,应采取通常理解,有多种理解的应该采纳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意见。
本案涉及驾驶人员车辆保养得注意义务的解释问题,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主要履行了定期维护保养义务就视为已尽到注意义务。
12、陈清忠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8辑),第328页
【要点提示】:
当保险合同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殊条款。
13、廖丰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8辑),第333页
【要点提示】: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保险标的风险增加时,投保人应当及时告知保险人,并采取合理措施降低风险。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明知会增加保险标的风险而仍然行为,应当认为其违反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保险人有权拒绝理赔或者解除合同。
14、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市迎宾路支行诉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借款保证合同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8辑),第339页
【要点提示】: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保证保险合作协议在先,且约定“各相关协议不得与本协议相抵触”,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证保险合同条款在后,在在后签订的保证保险合同条款与在先签订的保证保险合作协议有冲突者,应当以保险合作协议为准。
本案是一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其特点是案件所涉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15、租车受损能索要车主投保的理赔款吗?
——《人民司法》2007年第6期,第108页
16、段有林、冯林枫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口支公司及第三人丁代熊保险合同(财保)案
〖问题提示〗:
已签订的合法的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如何判断?
〖要点提示〗:
在交通肇事的理赔事项中,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了合法的保险合同,虽然其中一被保险人投保时不是车辆所有人,而是承租人和转租人,但当其允许的有合法驾驶证的第三人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肇事致人死亡时,保险公司不能以该被保险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被保险人的理由,来免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承租人对承租车辆是否有保险利益,是否有资格成为被保险人。
17、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分公司诉无锡市宝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汽车买卖赔偿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0辑),第326页
〖问题提示〗:
投保人未按约履行汽车消费借贷合同,导致保险人公司依照购车履行保证保险保单的约定,先行赔付后,能否再向侵权行为人进行追偿?
〖要点提示〗:
投保人未按约履行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导致保险人公司依照购车履约保证保险保单的约定,先行赔付后,再向侵权行为人进行追偿的诉讼,是行使保险法规定的代为追偿的权利。
销售商利用其能够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便利,编造虚假的销售合同替购车人向银行骗取汽车消费贷款,造成保险公司的配赔付损失是具有明显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因作为专业的从事保险的保险公司,对涉案车辆的发票本身存在的瑕疵却没有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8、杨树岭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公报》2007年第11期,第32页
〖裁判摘要〗:
一、“家庭成员”、“直系血亲”、“亲属”等均为法律概念,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无权对上述法律概念随意进行解释。
“家庭”在法律上等同于户籍,“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户籍内永久共同生活,每个成员的经济收入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人。
“家庭成员”与“直系血亲”、“亲属”并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亲的人不一定互为家庭成员。
二、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该条款无效。
所谓“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19、对违反法律应当备案规定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案例要案精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6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管部门制定。
保险公司拟定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本案保证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未报经金融监管部门备案,有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对财保汉阳公司予以行政处罚,但不能因此而认定本案保证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保证保险合同应认定有效。
20、如何确认本案机损险及其项下利损险保单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及损失额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要案精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15页
21、孙燕华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1辑,第249页
〖问题提示〗:
如何确认本案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要点提示〗: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合同》约定没,主贷人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项下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并未约定主贷人。
在此情况下,应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的借款人为被保险人。
22、黄世雷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1辑,第259页
〖问题提示〗:
机动车辆保险的投保人在既投保基本险又投保附加险的请款下,当附加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能否以保险事故存在基本险责任免除条款中约定的情形为由,主张不负赔偿责任?
〖要点提示〗:
机动车辆附加险作为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扩展,虽然投保人必须在投保基本险后方才可投保相应的附加险,但附加险并不完全依附于基本险,其具有相对独立性。
当附加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能以基本险约定的免责条款自然使用于附加险为由拒绝理赔。
也即,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中免责条款的效力不自然及于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
23、石文殿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阳之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1辑,第268页
〖问题提示〗: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已明知被保险人与实际投保人名字不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依据保险合同对作为实际投保人的实际车主履行赔付义务?
〖要点提示〗:
车辆交易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实际车主在为交易的车辆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时,已如实像保险公司说明了车辆交易的真实情况,经保险公司同意实际车主仍以原车主的名义办理了第三者责任险。
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队作为实际投保人的实际车主履行给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的义务,而不能以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与实际投保人名字不符而拒绝履行合同。
额外
24、康地华美饲料(武汉)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赔偿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1辑,第380页
〖问题提示〗:
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候,受益人是否有权追偿因司法扣押引起的货物损失?
〖要点提示〗:
被保险人因涉案船舶被司法扣押而遭受货物损失后,若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法损失后不向保险人提交委付通知,亦不采取必然措施去减少损失,保险人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25、车辆因第三人责任造成损失的索赔权行使
——《人民司法.应用》2008年第13期,第106页
(一)案情及审判
(二)评析
(1)索赔申请与保险合同诉讼的提起
(2)索赔时效的起算时间
26、财产保险合同项下特别约定条款的效力
——《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8年第5期,第97页
一、投保单不同于保险合同
二、特别约定条款的效力分析
(1)涉及责任免除的特别约定条款的效力分析
(2)不涉及责任免除内容的特别约定条款的效力
27、泗阳县盈彩丝棉厂、桂林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主办《参阅案例》2008年第5期,第26页
〖要点提示〗:
车辆转让后车辆保险合同的变更,一般情况下,应以遵守合同相对性为原则,但保险公司在明知车辆所有人已经变更的情况下,不告知被保险人申请变更,可以视为其默认和接受了被保险人的变更。
28、曹亚鹏诉张立军、天安保险扬州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主办《参阅案例》2008年第7期,第4页
〖要点提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合同虽系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定,但对其中免赔条款的效力还应适用免赔法定原则进行审查。
29、冯为忠诉夏俊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主办《参阅案例》2008年第8期,第8页
〖要点提示〗: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肇事后逃逸,能够认定该机动车投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第三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30、高登科诉华安财产保险公司扬州市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主办《参阅案例》2008年第8期,第23页
〖要点提示〗:
投保人既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又投保了全车盗抢险,第三人盗窃保险车辆未遂,造成保险车辆损坏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理赔时,应当适用全车盗抢险条款,且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以第三人全车盗窃既遂为前提。
免责条款是否适用要从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两个角度来衡量。
保险条款中的免赔率条款并非当然适用,必须以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为前提。
31、焦树仁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白城市分公司等保险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2辑,第226页
〖问题提示〗:
保险公司业务员安排车辆所有权人以第三人的名义投保所产生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实际投保人因此与保险公司产生的纠纷如何处理?
〖要点提示〗:
车辆所有人以第三人的名义投保,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公司业务员明知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第三人名义投保会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还建议并认可车辆所有权人以第三人名义投保,保险公司应当对合同被认定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并赔偿车辆所有权人因保险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的90%。
32、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赔偿顺序及责任承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中国银行青岛市城阳支行等借款及保证保险纠纷上诉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编:
《新类型民商事判例评析》,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322页
33、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责任的承担——中国农业银行菏泽市牡丹区支行与孙若海、吴端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借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编:
《新类型民商事判例评析》,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331页
34、保险合同限制责任条款保险人未予说明,不发生效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与山东省印刷物资公司烟台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编:
《新类型民商事判例评析》,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338页
35、机动车财产保险责任的认定—青岛联谊机动车展销中心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市南区支公司机动车财产保险纠纷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编:
《新类型民商事判例评析》,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348页
36、保险标的转让中的通知义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济南开发区支公司与张静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编:
《新类型民商事判例评析》,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356页
37、保险公司对合同条款的说明义务——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崔宝东人身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编:
《新类型民商事判例评析》,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363页
38、近因原则在保险合同纠纷中的适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与张勇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编:
《新类型民商事判例评析》,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370页
39、填写投保单并交纳部分保费,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与马汉继、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鱼台财险部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编:
《新类型民商事判例评析》,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376页
40、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的分析——王爱琴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日照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编:
《新类型民商事判例评析》,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386页
41、春兰(集团)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案
——公丕祥总主编:
《参阅案例研究(商事卷)第一辑》,第136页
42、办理变更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史树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7期,第65页
〖要点提示〗:
保险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后,依照我国法律保险利益并不同时转移,在保险公司办理保单批改后才对新投保人产生赔偿义务。
但投保人已通知保险人物权变更的情况,且保险人已同意变更保险合同的,在办理变更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应认定合同已经变更,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43、竞业律师事务所诉平安保险公司律师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7期,第185页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4辑,第286页
〖要点提示〗:
〖要点提示〗:
因律师私自接受法律委托事务而导致事务所对外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属于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业能所应理赔的风险责任险范畴,但对律师是否私自接受诉讼业务的判断,不应将当事人在另案中的陈述视为自认,也不能将另案生效裁判中未予确认的事实作为本案预决事实,而应结合相关证据重新作出认定。
44、保险车辆驾驶员向保险第三者转化分析——温加俊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6期,第2页,判决书全文参见《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4期,第201页
〖要点提示〗:
关于车辆驾驶员和第三者身份的确定,主要应依照其对车辆的操作和控制状况来进行,驾驶员身份的判定,应依事故发生时其是否实际控制保险车辆或者有能力操纵和控制保险车辆看来确定,保险车辆出险时,驾驶员已停止驾驶行为,在车外遭受人身伤害的,应认定该驾驶员已向第三者转化,受第三者责任险的保护。
45、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条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与珠海市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6期,第24页
〖要点提示〗: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现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其中之一就是代位求偿的对象必须是对保险标的地损害负有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因此,保险公司要实现保险代位求偿权,就必须证明前述条件成立,否则,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46、仅在保险单上印有提示投保人注意的“与火车相撞不负保险责任”文字,不能视为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在形式上应采取书面告知方式,且需保险双方的签字认可
——《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2期,第241页
47、浙江老板娘食品有限公司老板娘新光大酒店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63辑,第298页
〖要点提示〗:
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是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对履行“明确说明”与否的判断,不能靠加重保险人一方举证责任的单纯方法来解决,而应当综合案情的诸多客观细节来判定。
48、周广明诉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徐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4辑,第309页
〖要点提示〗:
当保险合同种的承保范围与免责条款的约定有交叉重合之处时,投保人依据保险人承保责任主张保险赔偿,保险公司则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
此时,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保险合同的合同性质、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履行情况以及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所期待的赔偿是否客观合理确定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
49、蚌埠市企业职工疾病研究所海天医院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分公司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5辑,第286页
〖要点提示〗:
本案中,保险人以其未参加在先生效裁判诉讼致使其未能及时帮助被保险人行使抗辩权为由主张该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及判决结果不能当然适用于本案。
由于保险人未参加生效裁判诉讼的责任在于其自己,且生效裁判具有稳定性和既判力,保险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中保险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事项是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一些事实,其所约定的是被保险人对事项情况所承担的通知义务,而不属于保险法所规定的告知义务范围。
50、刑自力等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5辑,第299页
〖要点提示〗:
本案系争家庭自用汽车损失险属于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理赔责任以有损失就有赔偿为原则,而其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对保险人责任的约定实行有责赔偿,不符合财产保险合同的性质,免除了保险人本应承担的理赔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该保险条款无效。
51、厦门旺群旺商贸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5辑,第309页
〖要点提示〗:
企业法人作为投保人,其具体行为必须由有权代表他的自然人实施,故保险人对该法人履行自己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也必须向有权代表该法人的自然人做出。
为了提高签约的便捷性,保险公司通常采用格式合同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由于格式合同的内容是保险人一方确定,往往会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条款。
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等相对弱势方的利益,保险法确立了“不利解释”原则,该原则应在保险合同有歧义而引起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明确的情况下方能适用。
52、任胜忠诉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5辑,第318页
〖要点提示〗:
被保险人向第三者支付的赔偿金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属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
当保险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时,精神抚慰金应在交强险中优先获得赔偿。
53、谢志南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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