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人员知识考试题库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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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人员知识考试题库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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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人员知识考试题库2
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企业人员食品
安全知识考试题库
一、填空题(共82道)
来源: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
1.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2.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3.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委托检验
并保存检验记录。
4.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5.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内容一致。
答案:
进货查验记录
6.企业不应使用回收食品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7.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
8.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
9.企业应收集、记录新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加相关培训,做好标准执行工作。
10.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
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11.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
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
来源:
《审查通则》(2010)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及申证单元按照相应
的审查细则规定填写。
2.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组织部门根据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和审查工作量,确定审查组长和成员
4.食品生产许可在必要时审核申请材料可以与现场核查结合进行。
5.在组长主持下,审查组应当对现场核查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判定结果与申请人沟通。
审查组全体人员应当参加沟通,申请人相关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可以参加沟通。
6.审核申请人制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岗位分工是否与生产相适应,岗位职责文本内容、说明等对相关人员专业、经历等要求是否明确。
7.申请人厂区内外环境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必须符合相关卫生规范及条件的要求。
8.申请人库房面积防护条件温湿度控制等要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要能满足生产食品品种数量存放要求等。
9.申请人生产设备设施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以及对申请生产食品品种、数量的生产工艺和质量安全要求的满足性。
10.申请人申明自行出厂检验的,出厂检验设备必须齐全、精度必须满足要求、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
11.封存的两份样品由申请人在7日内送达检验机构,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样品备份。
12.申请人应当充分考虑样品的保质期,确定样品送达时间。
来源: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1.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的真实属性分类(类属)名称。
2.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4.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5.食品生产领域不再发放卫生许可证。
卫生部门颁发的原卫生许可证到期后自行失效。
对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审核,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纳入食品卫生条件和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条件。
来源:
《食品安全法》
1.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4.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5.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
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6.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7.《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答案:
8.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9.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0.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来源:
行政许可法
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有法律、行政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决定
2.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
过45日;如要延续,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4.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6.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7.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8.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9.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10.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1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1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13.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14.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1.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满6个月前向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2.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3.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应当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4.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6.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7.国家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
8.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满6个月前向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9.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
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10.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1.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
12.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国家对实行工业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来源: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必须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3.食品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4.生产许可企业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5.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
来源:
79号令
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2.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2日。
3.申请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
4.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认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存在应当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为,要立即暂扣其生产许可证。
5.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加工经营活动,必须遵守《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
6.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7.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检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
8.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名称变更后20日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9.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10.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来源: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1、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011年4月20日发
布,2012年4月20日实施。
2、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2011年4月20日发布,2011年6月20日实施。
二、判断题(共81道)
来源: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
1.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
(√)
2.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
3.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
4.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
5.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
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来源:
《审查通则》(2010)
1.当任何一个至八个项目审查结论为基本符合的,申请人应对基本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应在8日内完成,申请人认为整改到位的,由当地县局予以审查确认并签字,许可机关作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
(×)
2.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自2010年8月23日施行。
(√)
3.审查计划确定后,由审查组通知申请人,告知需要配合的事项。
(×)
4.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及样品封条应有抽样人员和申请人签字,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
5.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一致(印章复印无效)。
(√)
6.申请人应当充分考虑样品的保质期,确定样品送达时间。
(√)
7、实地核查现场封存的两份样品由申请人在7日内送达检验机构,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样品备份。
(√)
来源: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1.有效期届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
2.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算。
(√)
3.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
禁止伪造、变造食品生产许可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
4.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不得超出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食品。
(√)
5.《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所称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等规定的食品,但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
(√)
来源: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所有食品或者其包装上都应当附加标识。
(×)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
3.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小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
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级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提供编号,并将编号情况报国家标准委。
(√)
5.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
来源:
食品安全法
1.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
2.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
3.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
4.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5.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
6.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
7、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
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
8、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
9、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
10、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
11.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
1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
13.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
来源:
行政许可法
1.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2.申请人不得委托他人提出行政许可。
(×)
3.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
4.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
5.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必须撤销该行政许可。
(×)
6.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
7.行政机关可以将其行政许可权委托给事业单位行使。
(×)
8.部门规章既然不能创设行政许可的事项,也就不能对上位法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
来源: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1.对列入目录的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方能生产、销售,经销企业可以销售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中对企业的审查就是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宗旨之一,就是要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
4.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5.根据需要,地方有关主管可以增加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类别。
(×)
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目录,应适时评价调整。
(√)
7.国家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的核查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
8.国务院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
9.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根据自身要求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
10.企业从境外进口半成品零部件,在境内加工或组装成列入目录的产品并销售的,适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1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不在国内销售的,应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
12.通过HACCP认证的企业,可免于或者简化企业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可不对企业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
1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
(√)
14.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均可出厂销售。
(×)
1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可使用回收的产品生产加工食品。
(×)
16.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检的,检验机构应当立即进行复检。
(×)
17.分装企业可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
(×)
18.核查组对通过必备条件审查的企业要求在现场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送到核查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
19.企业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应包含关键控制点的作业指导书及控制记录。
(×)
2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以适当的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21.企业使用QS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
22.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
23.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可以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
(×)
24.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刁难企业的,企业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
(√)
25.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情况自行决定在其产品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26.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连续停止生产加工获证产品1年以上的,重新生产加工时,可严格按照要求,自行组织生产。
(×)
27.国家对从事企业必备条件的核查人员实行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对食品检验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
28.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统一制定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考核标准,统一培训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师资,统一组织注册审查员和高级审查员的考核注册。
(×)
29.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将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部分事项委托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但是许可审批权不得委托。
(√)
30.未经批准、备案的人员不得作为技术专家参加核查工作。
(√)
3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
32.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部门为省级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申请受理部门)。
申请受理部门的具体受理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
3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3次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
3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35.审查组对抽样的正确性、抽样单填写的准确性、样品封存的完好性负责。
(√)
36.企业在出厂检验中应当按照生产批逐批进行出厂检验,一个生产批是指同一天生产的产品。
(× )
37.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食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志。
(√ )
38.在一个企业多个分厂核查中,各个分厂或生产加工点出现的内容相同的一般不合格项,只按一项计算。
( √)
三、单项选择题(共61道)
来源:
《审查通则》(2010)
1.检验机构应当在保质期内按检验标准检验样品,并在日内完成检验。
(B)
A5B10C15D20
2.检验完成后日内检验机构应当向审查组织部门及申请人递送检验报告(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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