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与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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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与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定
1目的
为搞好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工作,防止安全事故以及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物的不安全因素,特制订本条例。
2管理范围
本条例适应于公司安全生产教育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检查管理、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安全环保要求、危险作业审批管理、临时电源线的管理、化工及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职业卫生管理、安全事故分析与处理、环境保护管理等。
3职责
3.1办公室
3.1.1负责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
3.1.2负责组织对机械动力及压力容器、电器、起重机械、生产区内机动车辆等特殊设备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与鉴定。
3.1.3负责组织厂房、建筑物等的安全状况检查。
3.1.4负责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3.1.5负责制订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范围、使用期限,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3.1.6参加“三同时”项目的方案审查和竣工的验收工作,并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负责技改项目的全部环境保护有关事项及手续的办理。
3.1.7负责危险作业的审批与监督检查工作。
3.1.8负责监督检查环境治理设备的使用情况,督促使用单位进行检查维修。
3.1.9负责职业卫生及职业病的预防、防治及日常管理工作。
3.1.10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工伤事故档案的整理和保管工作。
3.1.11负责消防器材与设施的完好程度及重点要害处的消防安全状况的工作。
3.2物资部仓库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与发放工作。
3.3其它单位
3.3.1各单位仓库和生产办公场所的日常安全检查由各归属单位负责。
3.3.2设备使用单位负责环境治理设备的日常保养维修工作。
3.3.3班组设立兼职安全环保员。
3.4员工安全守则
3.4.1员工应接受安全教育,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拒绝违章指挥。
3.4.2进入工作岗位必须穿戴工作服,按要求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3.4.3操作机器的女员工,应将长发置于工作帽或发网内。
3.4.4车辆驾驶员、行车司机在行驶和起吊作业中,不准使用手机、收音机、CD机和防尘帽等有碍视听的物品。
3.4.4高空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着软底鞋。
3.4.5严禁在禁烟区抽烟、生火。
3.4.6不准酒后上岗。
3.4.7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培训,获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不准无证、无照驾驶机动车辆及起重设备。
禁止非电气人员拆修电气设备或装拆电气线路。
3.4.9机动车辆行驶中,踩脚板及货箱上不准站人,驾驶室不准超员。
3.4.8危险作业应办理审批手续。
3.4.9在机器运转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岗,或看书、看报、闲谈,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4.10保持工作场所物品整齐,通道畅通,爱护安全设施,保持设备安全装置齐全可靠。
3.4.13增强环保意识,爱护环保设施,爱护绿地,尽量减少工作中产生的粉尘、噪声、污水、烟气、辐射等污染。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安全生产教育管理
4.1.1三级安全生产教育
4.1.1.1办公室负责对新进入公司员工及来公司培训人员进行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受教育者应填写好《三级安全教育卡》并由教育者签字,再由单位领导对其进行单位劳动纪律、安全生产情况、危险部位、有毒有害作业情况及典型事例等进行安全教育,并由教育者签署安全教育内容和意见。
员工上岗前应进行班组(岗位)安全生产教育,并由教育者签署安全教育内容和意见。
人力资源部负责配合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4.1.1.2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
国家有关安全法令、法规和规定;公司的性质、生产特点及有关安全标准、规章等;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和消防常识等;典型事故分析及其教训。
4.1.1.3单位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有:
本单位概况,生产或工作特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岗位工作标准及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安全设施、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的性能以及使用方法;单位劳动纪律、全生产情况、危险部位、有毒有害作业情况事例以及以往的事故的教训。
4.1.1.4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的内容:
本岗位(或本工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本岗位(或本工种)安全标准及操作规程;本岗位(或本工种)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装置的作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保管方法;本岗位(或本工种)事故教训及预防措施。
4.1.2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组织观看有关安全方面的影片、电视录相;举办安全简报或专刊;事故通报等。
4.1.3员工工伤复工、工种变换教育:
由子公司办公室负责进行。
4.1.4班组以上干部的安全教育:
由子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主要内容为:
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危险区域、设备状况、消防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责任制,正确配戴劳动防护用品。
4.1.5中高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由营运中心组织,请上级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主要内容为: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教育。
4.2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4.2.1特种作业人员条件:
年滿十八周岁以上,具有本特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4.2.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与发证工作,由子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申报,所在市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4.2.3对新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经过实际操作培训后,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子公司办公室组织考核小组对操作人员进行本工种的特种作业操作技能的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申报手续。
4.2.4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4.2.5参加特种作业培训的人员,应在报名前填写《特种作人员申报表》交所在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备案。
4.2.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后,持医院的体检表向所在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报考。
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所在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发给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方可独立从事操作证限定的特种作业。
4.2.7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任一部分考核不合格者,均应进行补考,补考及再培训费用自理。
4.2.8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者,不能继续独立作业;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继续从事原作业。
4.2.9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由子公司办公室组织,并填报《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审验表》,由所在市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培训与考核。
4.2.10办公室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4.2.11办公室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做好变
更的管理工作。
4.2.12外来特种作业人员,可凭原操作证及档案,到所在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办理确认或变更手续。
4.2.13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其操作证,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4.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4.3.1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劳动防护用品必须起到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作用。
4.3.2各工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和使用期限详见《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4.3.3长期跟班劳动从事炼钢、熔炉、电气、设备等的现场技术人员,发给同岗位的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延长三分之一。
电气技术人员发绝缘鞋备用,安技环保人员按现场生产人员标准发给劳动防护用品。
4.3.4员工凭办公室的通知,填写领物单经所在单位主管签字后,到仓库领取个人防护用品。
4.3.5员工变换工种到办公室登记办理变换劳动防护用品手续。
4.3.6如因工作需要须临时增发防护用品,先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领用手续。
4.3.7一人进行多种作业,按从事的各工种标准和最短使用期限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其中兼职工作所需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4.3.8员工必须爱护及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改制、转让及卖出。
4.4安全检查管理
4.4.1安全生产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4.4.1.1生产流程和生产秩序。
4.4.1.2工业卫生、防尘、防毒和有害员工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4.4.1.3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防护设施是否配备齐全、完整和有效。
4.4.1.4各种机械、电器、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的安全防护和安全管理。
4.4.1.5各种环境现场作业人员身体适应情况。
4.4.1.6各种环境的防火、防爆、避雷、静电、照明及危险品贮运等的安全情况。
4.4.1.7吊具、气瓶及电动工具的安全完好状态。
4.4.1.8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有关材料归档情况等。
4.4.1.9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发放和使用情况。
4.4.2对员工行为一般安全要求:
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观念,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各级主管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定及法令;做好生产前的准备工作;生产或工作中应做好各项安全事项;掌握本工种的操作要点、设备的性能、工艺要求,按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操作证,持证上岗,认真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开动本工种以外的生产设备时,必须经有关单位批准,否则不准随意开动;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4.4.3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
4.4.3.1对在各类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组织检查的单位应制订整改措施计划或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到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必须按期整改并将执行情况报送办公室。
4.4.3.1各单位无法自行解决的事故隐患整改内容,应书面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列入公司整改计划,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组织有关单位协助进行。
4.5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安全环保要求
4.5.1“三同时”的管理内容与要求
4.5.1.1公司各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按照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的原则落实安全与环保措施。
4.5.1.2凡公司新、改、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由工程主管单位或单位提供工程项目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由办公室负责向上级单位申请办理“三同时”审批手续。
4.5.1.3工程项目设计审定后,如对有关安全措施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治理设施需改变原设计时,须经办公室审查认可后方可施工。
4.5.1.4各项安全防护及环保治理设备及设施投入运行后要同其他生产设备一样进行维修及保养。
4.5.1.5凡未经办理“三同时”手续的工程项目,办公室有权下令停止施工,追究有关单位责任,同时要求补上“三同时”治理措施。
4.5.2承包合同安全指标的内容与要求
4.5.2.1凡公司对内、对外发包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以下安全要求的具体内容:
明确安全责任;明确安全指标;明确具体安全保证措施。
4.5.2.2向公司承包生产任务或较大技措项目的施工承包负责人应对该实施项目的安全负完全责任。
4.5.2.3凡没有安全指标的承包合同,办公室有权下令停止合同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4.6危险作业审批管理
4.6.1以下作业属于危险作业,必须经审批方可实施:
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内或对忌火器物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钢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设备超负荷作业;有必要列入危险作业的其它作业。
4.6.2危险作业人员条件:
年满十八周岁;没有防碍从事本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认真负责,具有本作业所需的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6.3危险作业审批
4.6.3.1进行危险作业,应由执行任务单位(包括承包任务单位及个人),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附表D)一式两份,交办公室审查,经办公室、保卫部现场检查,提出意见,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
4.6.3.1如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现场应设专人负责监护,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同时应及时派人到办公室或保卫部报告,补办《危险作业申请单》。
4.6.3.3凡未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危险作业者,要追究其单位负责人责任。
4.6.4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
4.6.4.1危险作业应指派现场监护人员,负责现场作业安全。
4.6.4.2危险作业要求穿戴好防护用品,各类工具和安全用具要求完好,牢固可靠,并符合安全要求。
4.6.4.3作业前和作业中严禁喝酒。
4.6.4.4危险作业区域要求整齐清洁,道路畅通,并设有明显的标志和告示。
4.6.4.4危险作业完成后,应进行现场整理和清点。
4.6.4.5现场监护人员应将危险作业情况,告知当日单位安全值班人员进行重点检查和督促监护,并向办公室报告情况。
4.7临时电源线的管理
4.7.1因生产工作需要必须架设临时电源线的单位应填写《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经办公室现场勘察,认可后方可架设。
4.7.2临时用电线路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5天,超过期限的应安装正规用电线路或补办延长手续后方可使用。
4.7.3临时用电线路必须使用与设备容量相匹配、其截面积符合要求的橡套电缆。
4.7.4临时用电线路应按正式工程要求进行装设,不准随地拖拉,必须沿墙或悬空架设,距地高度室内不得低于2.5米,室外不得低于4.4米,与道路交叉跨越处不低于6米。
严禁在各种支架、管线或树木上牵挂临时用电线缆。
4.7.5临时用电线路必须有专用的开关控制,应安装与设备相匹配的熔断器或开关进行保护,并摆放醒目的安全标志。
4.7.6基建工地临时用电线路应在基建工程结束后立即拆除。
4.7.7临时电源线对地电压应在250伏以下。
4.7.8临时电源不准超负荷运行。
4.7.9临时电源线必须由专业电工进行装设。
4.7.10对未经批准私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者,办公室有权给予罚款,造成人身及设备事故或重大损失的必须追究责任并作出处理。
4.8职业卫生管理
4.8.1办公室负责拟定公司环境治理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4.8.2办公室对本公司各有害作业地点的工作条件及污染危害情况,实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做好记录。
4.8.3对各有尘、有毒作业点进行定期监测,及时汇总情况。
4.8.4调查污染源,掌握有害因素的数据,并建立本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4.8.5对含有毒有害因素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项目严格按4.5“项目、合同安全环保认证”之规定,采取可靠的综合治理或劳动保护措施。
4.8.6定期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体检,体检发现问题的人员应及时进行治疗或调离原工作岗位。
4.8.7职业病普查
4.8.7.1矽尘操作环境普查:
一年复查一次,两年普查一次;
4.8.7.2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普查:
两年普查一次;
4.8.7.3高温及放射线作业场所的普查:
一年普查一次;
4.8.7.4噪声、高频、微波等环境的普查;
4.8.7.5有振动场所人员的普查。
4.8.8各种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须经所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确定。
4.8.9确定为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者由办公室负责向公司提出调离工作岗位的书面建议,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调岗手续。
4.9安全事故分析与处理
4.9.1工伤事故分类:
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
4.9.2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4.9.2.1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办公室,并在七日内填报《工伤事故分析登记表》,并将工伤诊断书或医院病历一同送交办公室。
4.9.2.2发生重伤以上事故,除履行以上手续外,并应在24小时之内迅速报告上级主管单位。
4.9.2.3员工受轻微伤(未休息或歇工不足一个工作日,只保健站进行了简单处理)不填写《工伤事故分析登记表》,但应由班组进行分析,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4.9.3重伤事故的保险工作按国务院第375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85号令及长政发[2004]34号文件执行。
4.9.4 工伤事故调查与分析
4.9.4.1轻伤事故由员工所在单位自行调查、分析和上报。
4.9.4.2重伤事故由办公室组织调查分析,写出事故分析和事故结案材料。
4.9.4.3死亡和重大伤亡事故由公司相关单位会同所在地区的劳动部门、安全监督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9.5事故调查程序
4.9.5.1现场处理:
事故发生后,应抢救受伤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件、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4.9.5.2 物证收集:
现场物证包括:
受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位置等;在现场搜集物件上贴标签,并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对健康有危害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依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4.9.5.3 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
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受害人和肇事者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候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等;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宜:
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和肇事者所使用的设备、设施等性能和质量状况;使用材料;有关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工作环境;个人防护;身体健康状况等;证人材料收集:
对被调查人或证人材料(包括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现场摄影:
显示残骸和受害人原来存息地的所有照片,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
4.9.6事故分析
4.9.6.1事故分析步骤:
整理调查材料,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对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伤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等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4.9.6.2以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为依据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责任分析:
确定事故直接原因或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者;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9.7事故结案归档材料
员工工伤事故登记表:
员工因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物证和人证材料;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4.9.8 事故处理
4.9.8.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公司及其主管单位负责处理。
4.9.8.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和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9.8.3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单位按国家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9.8.4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9.8.5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90天内结案。
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
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宣布处理结果。
4.9.9伤亡事故档案管理
4.9.9.1伤亡事故档案一般不借出,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的,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借用者填写借条,用完后按时交还办公室归档。
4.9.9.2伤亡事故档案应及时认真进行清理整顿,防止遗失。
4.9.10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办好伤亡事故档案的移交和接管手续。
4.9.11借阅人员如涂改、损坏、遗失原始档案材料,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或罚款处理。
4.10环境保护管理
4.10.1环境保护管理的内容包括:
工业“三废”的管理,噪声管理,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管理。
4.10.2防止污染地表水,严禁往地面、下水道、沟、坑倾倒下列有毒物质:
各种重金属;氰化物、氟化物、黄磷及其它可溶性剧毒物;挥发酚、挥发苯;油类;酸、碱性废渣液。
4.10.3使用单位对空压机房、发电站及其它设备的废油要妥善回收。
4.10.4工业垃圾与废渣应定点堆放,及时处理。
4.10.5开展对废渣的综合利用,变废为宝。
4.10.6积极采用低毒、无毒、无害的材料及先进的工艺技术,尽量少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
4.10.7超过排放标准的废气污染源,其所属单位应尽量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争取达标排放。
4.10.8各单位应对本单位超标的噪声源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争取达标。
4.10.9公司在平衡技措资金时,环保治理资金不应低于7%,要有计划地对老污染源进行治理。
4.10.10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时,必须坚持环境保护项目与主体工程按4.5“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安全环保要求”之规定同时进行。
4.10.11公司安排的环境治理项目,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安排专人负责,设计、施工层层把关,使其达到环保要求。
4.10.12环保治理设备使用单位要对设备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4.10.13使用单位若需要更新环境治理设施设备,必须在每年十月份以前申报,经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公司批准。
4.10.14单位管辖的环境治理设备设施,必须有专人负责维修保养,并做好检修记录。
4.10.1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除和停用环境治理设施设备,确需停用或报废时,需报经办公室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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