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国土不动产登记管理平台解决方案v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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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国土不动产登记管理平台解决方案v10
XX智慧国土
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平台
解
决
方
案
XX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
2016年4月
1目标与任务
1.1建设背景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制度已经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已经进入实施阶段。
不动产是最重要的经济资源,不动产登记是明确不动产的归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发挥不动产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保障,是我省产权管理体制机制的重大改革,也是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保证。
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规定: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作为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建立公平交易制度的有效举措。
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此后,根据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总体要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2014年12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公示力和公信力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统一依据得到了落实。
2015年2月15日,国土资源部颁布《关于启用不动产统一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
为了支撑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开展,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
至此,全国各地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与登记发证工作的制度基础和技术基础基本形成。
2015年8月6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103号),明确信息平台建设的目的任务。
1.2建设目标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市县不动产登记发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各市县不动产登记局基本建成覆盖全省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完成对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整合建库,对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进行融合、对接,基本形成标准统一、内容全面、相互关联、实时更新、互通共享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体系;实现登记业务、数据库本地运行,保证登记业务的顺利开展全省各县级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实现网上运行、办证,基本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并充分运用云计算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技术,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各级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面向社会公众的依法信息查询服务和社会化服务。
1.3建设任务
1.3.1不动产数据整合及数据库建设
数据整合为不动产登记业务融合和信息系统建设等环节的顺利开展提供重要支撑。
通过将现有的分散存放、格式不一、介质不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梳理、规范,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整合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为不动产登记业务和信息共享查询服务提供支撑。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应依据尊重历史、充分继承的原则,以地籍数据为基础、宗地统一编码为索引,采用松耦合集成扩展其他类型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方式,通过宗地统一编码建立各类数据之间的联系。
遵循统一的技术标准,建立各级互联互通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体系,为不动产登记业务和信息共享查询服务提供信息保障。
建立数据实时动态更新机制,保证全国各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实时更新。
依据不动产登记现状,现阶段数据整合优先考虑国土数据与房产数据的整合,针对林权等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采取“逐步整合,稳步推进”。
1.3.2不动产统一登记流程再造
流程再造是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关键环节。
因情况不同,基础不同,面临的环境也不同,应充分结合自身实际,按照分类借鉴、分步推广、创新提升的思路,对现行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认真梳理,制定切合实际的推广工作方案,确保按照“四全”服务模式的要求,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
基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提供的可视化自定义业务流程引擎与智能表单设计器可以实现流程的快速搭建定制。
1.3.3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建设
系统建设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四统一”的一项内容,也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立足已有数据基础,建设完成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将取代原有的地籍管理系统及房产管理系统,系统功能满足原土地登记、房产登记、交易等相关业务需求。
同时,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应用服务体系,为各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全面履行登记业务办理、信息实时互通共享、信息共享交换、信息依法查询服务、信息综合分析等职责,提供应用支撑,形成纵向上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之间、横向上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1.3.4建立基础保障体系
建立计算、存储环境,为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运行和数据存储管理提供基础环境;建立纵向互通、横向互联的网络体系,为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之间、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横向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以及向社会依法信息查询服务提供畅通的网络环境;建立安全保障体系,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系统稳定运行;建立运维制度,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
1.3.5建设用服务体系
建设服务不动产监管、查询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搭建服务登记发证和日常管理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
2建设思路与原则
2.1总体思路
总体建设思路是:
严格遵循《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的工作部署,围绕基本定位和目标任务,以应用服务为导向,以数据为核心,以网络等基础设施为基础,以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为保障,立足已有基础,顺应信息技术发展方向,紧密贴近需求,高起点规划和设计,周密部署,“反弹琵琶”,统筹推进,建成符合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设计和实施要求、覆盖全国、各级互通、信息资源得到充分共享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采用一套系统、数据整合库、封闭模式
数据转库整合,将原土地登记系统数据、房产登记系统数据分别转到不动产登记系统数据库中,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提供数据维护管理工具,支持数据整理修订工作。
转库工作需要国土、房管支持。
转库过程由原始库统一转成标准格式中间库,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提供转库工具,从标准中间库中将数据导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数据转库模型如下图:
数据整合策略
原有土地登记系统、房产登记系统停止登记业务,仅作原始数据查询参考。
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一套系统、一套登记数据库运行,实现基于统一数据基础、统一软件平台和统一审核环节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另外,需要和房产交易系统对接,设计相关接口获取房产网备、预售等信息。
当前徐州不动产系统升级、荆州不动产系统建设均采用本模式,但本模式在徐州、荆州开展的前提是国土数据、房产新系统数据、房产老系统数据转库、整合及数据整理维护工作,其中国土数据、房产新系统数据转库已经分析研究通过,在数据提供的前提下可以开展转库工作,而房产老数据暂未分析通过,在房管积极配合的前提下仍需要2~3个月的分析研究工作。
转库工作完成后,开展统一登记工作,通过边登记边整合方式整理并维护国土与房产数据,并建立关联。
优点:
全库整合后,系统封闭模式,统一一套数据、一套系统运行。
缺点:
前提条件需要数据整合,需要国土、房管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数据转库、规范整理工作繁琐、工作量大,整合存在一定风险。
2.2建设原则
1、立足已有基础,创新建设方式
立足相关部门已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基础,加强对已有系统改造、数据整合和相互对接,充分发挥已有成果的作用;同时,顺应信息技术发展方向,以“国土资源云”总体框架为技术指导,创新建设方式。
2、加强纵向协调联动,保证横向紧密衔接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是各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共同任务,需要顶层设计、统筹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和进度安排,加强各级协调联动,形成合力,有序推进;强化部门间协同,保证不动产登记相关系统、数据与横向相关部门系统、数据之间的紧密衔接,确保登记信息与相关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
3、强化资源共享,确保信息安全
加强基础设施资源、数据资源、应用服务资源的集成整合,最大限度地共享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级、各地登记机构的分散、重复建设内容;加强信息安全保障,确保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泄露,保障权利人的权益。
4、坚持与制度实施深度融合,实现与机构和职责整合良性互促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迫切需要将信息化理念和方式贯穿制度实施全过程,融入到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则、业务流程中,更好地发挥信息平台的服务保障作用;既把统一登记机构作为信息平台建设和运行的组织保障,又把信息平台作为促进职责整合和机构建设重要抓手,“反弹琵琶”,实现良性互促。
5、严格遵循技术标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共同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中,必须遵循统一的技术标准,为实现信息共享和系统对接奠定基础,适用于本地登记职责和业务特点的内容也必须以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为基础;由于各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基础不同,进度不一,在推进过程中充分借鉴率先实现机构整合和信息化应用,尤其是开展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形成适用于本地的技术路线和具体方法。
3不动产数据整合及数据库建设
3.1主要任务
1、按照不动产数据库标准的要求,整合国土地籍数据、房产数据库、绘成果数据库、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数据库。
2、楼盘表的调查与建立
对于原房产数据库有楼盘表的,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提取、转换楼盘表信息;对于原房产数据库无楼盘表的,调查楼盘表信息,建立楼盘表数据库。
进行原房产登记信息和原土地登记信息与楼盘表的关联,进行“落宗落户”处理。
3、登记档案数据建设和整合。
(1)对于已建成的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档案库,可以依据不动产档案数据库标准,转换形成符合不动产档案数据库标准要求的数据库;也可以保留原登记档案数据库和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建立与原档案数据库的关联。
(2)对于没有电子档案数据库只有纸质档案的,对档案进行扫描和著入,建立符合不动产档案数据库标准要求的数据库。
(3)建立不动产档案数据库与不动产登记和调查数据库的关系,进行登记、调查、档案三位一体化管理。
4、整合落宗
通过对整理后的空间数据进行图层合并、冗余数据剔除、信息补录等操作,形成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要求的空间数据以及与之关联的属性数据,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等空间数据统一编码;通过对整理后的非空间数据进行数据归并、冗余数据剔除、信息补录等操作,形成与不动产登记相关技术要求以及《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要求相符的不动产登记簿。
通过对整理后的档案数据进行数据归并、数据标示、信息补录等操作,形成与不动产登记相关技术要求以及《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要求相符的档案数据库。
建立档案、登记簿、空间数据三者关系,所有数据整合落宗。
3.2整合流程
3.3准备工作
做好对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现状调查,搜集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登记执行的数据库标准、技术规程以及原来的各类不动产登记图、表、卡、册等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并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做好比对分析;完成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的空间数据分层和属性结构设计,建立映射关系,抽取一定数量的数据进行试验;根据试验情况修订确定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整合建设的技术路线,以此为基础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和技术细则,全面清理和整理不动产登记历史资料。
3.3.1数据整理
根据不动产登记簿数据要求,将原来的国土地籍数据和房产产权产籍数据库、绘成果数据库、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数据库进行规范化整理,形成全面、规范、电子化的不动产登记数据。
整合的信息包括三方面内容:
注销数据的整理、空间数据信息整理、登记簿册信息整理、登记档案整理。
3.3.1.1注销数据的清理
在原不动产登记资料中逐项检查,把已注销的权利在登记簿、权籍图中进行剔除标注,并把相应的信息转入档案库管理。
档案库管理现遵循原不动产登记的档案管理要求。
3.3.1.2空间数据信息整理
通过对原不动产登记涉及的空间信息的整理,参照比例尺、属性结构、坐标参考以及精度等指标,在保证拓扑无错误、属性值域正确、信息表达一致等前提下,考虑到数据管理、存储、更新等因素,并与原不动产登记簿建立有效关联。
3.3.1.2.1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空间信息整理
1、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空间数据进行整理时,需保留行政区划层、地籍区层、地籍子区层、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层、界址线、界址点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属性信息。
2、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3.3.1.2.2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信息整理
1、对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空间数据进行整理时,需保留地籍区层、地籍子区层、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层、界址线、界址点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属性信息。
2、一般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空间信息与房屋空间信息的坐标参考保持一致。
如不是1980西安坐标系,需提供与1980西安坐标系的转换参数。
3.3.1.2.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空间信息整理
1、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空间数据进行整理时,需保留地籍区层、地籍子区层、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层、界址线、界址点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属性信息。
2、一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空间信息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坐标参考保持一致。
如不一致,需提供与1980西安坐标系的转换参数。
3.3.1.2.4房屋空间信息整理
1、对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空间数据进行整理时,保留自然幢等空间信息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属性信息。
2、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空间信息与对应的国有土地建设用用使用权的坐标参考保持一致。
如不一致,需转换到国有土地建设用用使用权坐标系统。
3.3.1.3记簿册整理
3.3.1.3.1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簿册整理
1、整理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信息,保留宗地编号、坐落、宗地面积、用途、权利类型、权利性质、权利设定方式、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办理业务号、权利人、证件种类、证件号、共有情况、权利人类型、登记类型、登记原因、使用期限、取得价格、不动产权证号、登记机构、登记时间、登簿人、附记、空间坐标、位置说明、四至描述等信息。
并依据本宗地的历史信息整理形成通过宗地编号相关联的变化原因、变化内容、登记时间、登簿人以及附记信息的扩展属性信息。
2、通过宗地统一编号建立和对应的空间信息的关联。
3、通过权利证号关联整理相应的地役权、抵押权、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的信息。
其中:
(1)地役权信息,保留宗地编号(供役地)、业务号、地役权人(需役权人)、证件类型、证件号、供役地人、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地役权内容、地役权利用期限、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登记时间、登簿人、附记等信息。
(2)抵押权信息,保留宗地编号、业务号、抵押权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抵押人、抵押方式、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在建工程坐落、在建工程抵押范围、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最高债权确定事实和数额、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登记时间、登簿人、注销抵押业务号、注销抵押原因、注销时间、登簿人、附记等信息。
(3)查封登记信息,保留宗地编号、业务号、查封机关、查封类型、查封文件、查封文号、查封期限、查封范围、登记时间、登簿人、解封业务号、解封机关、解封文件、解封文号、登记时间、登簿人、附记等信息。
(4)异议登记信息,保留宗地编号、业务号、申请人、证件种类、证件号、异议事项、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登记时间、登簿人、注销异议业务号、注销异议原因、登记时间、登簿人、附记等信息。
4、通过宗地编号建立和权利人信息关联,权利人信息整理后保留不动产权证号、宗地编号、权利人名称、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发证机关、所属行业、国家/地区、户籍所在省市、性别、电话、地址、邮编、工作单位、电子邮件、权利人性质、权利面积、权利比例、共有方式、备注等信息。
3.3.1.3.2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簿册整理
1、整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信息,保留宗地编号、坐落、宗地面积、业务号、权利人、证件类型、证件号、共有情况、登记机构、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分类面积、不动产权证号、登记时间、登簿人、附记等。
2、通过宗地编号建立和对应的空间信息的关联。
3、通过宗地编号关联整理相应的地役权、抵押权、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的信息。
其中:
(1)地役权信息,保留宗地编号(供役地)、业务号、地役权人(需役权人)、证件类型、证件号、供役地人、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地役权内容、地役权利用期限、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登记时间、登簿人、附记等信息。
(2)抵押权信息,保留宗地编号、业务号、抵押权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抵押人、抵押方式、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在建工程坐落、在建工程抵押范围、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最高债权确定事实和数额、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登记时间、登簿人、注销抵押业务号、注销抵押原因、注销时间、登簿人、附记等信息。
(3)查封登记信息,保留宗地编号、业务号、查封机关、查封类型、查封文件、查封文号、查封期限、查封范围、登记时间、登簿人、解封业务号、解封机关、解封文件、解封文号、登记时间、登簿人、附记等信息。
(4)异议登记信息,保留宗地编号、业务号、申请人、证件种类、证件号、异议事项、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登记时间、登簿人、注销异议业务号、注销异议原因、登记时间、登簿人、附记等信息。
4、通过宗地编号建立和权利人信息关联,权利人信息整理后保留宗地编号、权利人名称、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发证机关、所属行业、国家/地区、户籍所在省市、性别、电话、地址、邮编、工作单位、电子邮件、权利人性质、权利面积、权利比例、共有方式、备注等信息。
3.3.1.3.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登记簿册整理
1、整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登记的信息,保留宗地编号、坐落、宗地面积、用途、权利类型、权利性质、权利设定方式、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业务号、权利人、证件种类、证件号、共有情况、权利人类型、登记类型、登记原因、使用期限、取得价格、不动产权证号、登记时间、登簿人、附记等。
2、通过宗地编号建立和对应的空间信息的关联。
3、通过宗地编号关联整理相应的地役权、抵押权、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的信息。
其中:
(1)地役权信息,保留宗地编号(供役地)、业务号、地役权人(需役权人)、证件类型、证件号、供役地人、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地役权内容、地役权利用期限、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登记时间、登簿人、附记等信息。
(2)抵押权信息,保留宗地编号、业务号、抵押权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抵押人、抵押方式、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在建工程坐落、在建工程抵押范围、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最高债权确定事实和数额、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登记时间、登簿人、注销抵押业务号、注销抵押原因、注销时间、登簿人、附记等信息。
(3)查封登记信息,保留宗地编号、业务号、查封机关、查封类型、查封文件、查封文号、查封期限、查封范围、登记时间、登簿人、解封业务号、解封机关、解封文件、解封文号、登记时间、登簿人、附记等信息。
(4)异议登记信息,保留宗地编号、业务号、申请人、证件种类、证件号、异议事项、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登记时间、登簿人、注销异议业务号、注销异议原因、登记时间、登簿人、附记等信息。
4、通过宗地编号建立和权利人信息关联,权利人信息整理后保留宗地编号、权利人名称、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发证机关、所属行业、国家/地区、户籍所在省市、性别、电话、地址、邮编、工作单位、电子邮件、权利人性质、权利面积、权利比例、共有方式、备注等信息。
3.3.1.3.4房屋所有权登记簿册整理
1、整理楼盘表的信息,包括以下方面:
(1)逻辑幢,保留丘编号、自然幢号、逻辑幢号、门牌号、预测建筑面积、预测地下面积、预测其它面积、实测建筑面积、实测地下面积、实测其它面积、竣工日期、房屋结构、建筑物状态、状态日期、房屋用途、备注等信息。
(2)层,保留丘编号、自然幢号、层号、实际层、名义层、层建筑面积、层套内建筑面积、层阳台面积、层共有建筑面积、层分摊建筑面积、层半墙面积、层高、水平投影面积等信息。
(3)户,保留逻辑幢号、房屋编码、层号、坐落、面积单位、实际层、名义层、户号、室号部位、户型、户型结构、房屋用途、预测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分摊建筑面积、预测地下部分建筑面积、预测其它建筑面积、预测分摊系数、实测建筑面积、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实测分摊建筑面积、实测地下部分建筑面积、实测其它建筑面积、实测分摊系数、共有土地面积、分摊土地面积、独用土地面积、房屋类型、房屋性质、状态、房地产平面图等信息。
2、整理房地产权信息,包括以下方面:
(1)房地产权登记信息(项目内多幢房屋),保留有宗地编号、房地坐落、业务号、房屋所有人、证件种类、证件号、共有情况、权利人类型、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期限、房地产交易价格、总单元数、不动产权证号、登记时间、登簿人、附记等,同时还要保留项目名称、幢号、总层数、规划用途、房屋结构、建筑面积、竣工时间、总套数等信息。
(2)房地产权登记信息(独幢、层、套、间房屋),保留丘编号、自然幢号、房屋编号、房地坐落、业务号、房屋所有人、证件种类、证件号、共有情况、权利人类型、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房地产交易价格、规划用途、房屋性质、房屋结构、所在层/总层数、建筑面积、专有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竣工时间、不动产权证号、登记时间、登簿人、附记等。
(3)房地产权登记信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有部分),保留丘编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有部分权利人、业务号、建(构)筑物编号、建(构)筑物名称、建(构)筑物数量或者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不动产权证号、登记时间、登簿人、附记等信息
2、通过自然幢号建立和对应的空间信息的关联。
3、通过房屋编号或建(构)筑物编号关联整理相应的地役权、抵押权、查封登记、异议登记以及预告登记的信息。
其中:
(1)地役权信息,保留项目编号、自然幢号、房屋编号(供役地)、业务号、地役权人(需役权人)、证件类型、证件号、供役地人、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地役权内容、地役权利用期限、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登记时间、登簿人、附记等信息。
(2)抵押权信息,保留项目编号、自然幢号、房屋编号、业务号、抵押权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抵押人、抵押方式、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在建工程坐落、在建工程抵押范围、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最高债权确定事实和数额、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登记时间、登簿人、注销抵押业务号、注销抵押原因、注销时间、登簿人、附记等信息。
(3)查封登记信息,保留项目编号、自然幢号、房屋编号、业务号、查封机关、查封类型、查封文件、查封文号、查封期限、查封范围、登记时间、登簿人、解封业务号、解封机关、解封文件、解封文号、登记时间、登簿人、附记等信息。
(4)异议登记信息,保留项目编号、自然幢号、房屋编号、业务号、申请人、证件种类、证件号、异议事项、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登记时间、登簿人、注销异议业务号、注销异议原因、登记时间、登簿人、附记等信息。
(5)预告登记信息,保留项目名称、丘编号、房地坐落、业务号、权利人、证件类型、证件号、义务人、证件类型、证件号、预告登记种类、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房屋性质、所在层/总层数、建筑面积、取得价格/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登记时间、登记簿、附记等信息。
4、通过房屋编号或建(构)筑物编号建立和权利人信息关联,权利人信息整理后保留丘编号、房屋编号、权利人名称、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发证机关、所属行业、国家/地区、户籍所在省市、性别、电话、地址、邮编、工作单位、电子邮件、权利人性质、权利面积、权利比例、共有方式、备注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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