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邮币卡交易中心实物线上交易规则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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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邮币卡交易中心实物线上交易规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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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币卡交易中心实物线上交易规则(暂行)
邮币卡交易中心实物线上交易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文化产权交易所邮币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邮币卡实物线上交易行为,维护本中心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邮币卡交易中心、经纪会员、投资者、结算银行、托管机构、鉴定机构、评审委员会、保险机构等参与本中心的主体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在本中心的各品种邮币卡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参照江苏省文化产权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邮币卡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邮币卡交易本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精神,遵守法律法规及本中心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投资者资格
第六条 投资者是指符合本中心投资标准,并通过本中心审核,在本中心平台上参与投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七条 投资者希望进入本中心交易系统进行邮币卡实物交易的,须事先按照本中心管理相关规定申请成为本中心合格投资者。
第八条 本中心投资者采用实名制度。
第九条 申请人条件具备以下条件:
1、自然人: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
2)对邮币卡投资市场有较深入的市场认知,具有一定的邮币卡市场投资经验;
3)对本中心采用的邮币卡交易模式和投资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4)有一定的互联网、计算机操作能力,遵守国家相关法规,依法从事邮币卡交易活动;
5)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机构:
1)境内各类正常运营的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法律法规、本中心管理规定以及相应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的情形;
2)对本中心采用的邮币卡交易模式和投资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3)了解邮币卡投资风险,已履行完毕法定和/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4)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人按要求提供资格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本中心提交申请资料并在线签署《邮币卡交易中心风险提示书》和《邮币卡交易中心投资者入市交易协议》等资料,经审核通过,申请人即正式取得投资者资格。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签订《邮币卡交易中心投资者入市交易协议》,即视为同意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规则等文件的规定,并同意委托相应产品的推荐经纪会员负责其所持有的,但未实际交收的邮币卡的保管、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必须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中心的各项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本中心的管理与监督.投资者应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相互尊重,严格自律,自觉维护正常的交易和交收秩序,认真履行应尽职责.投资者应充分行使享有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本中心的商业声誉。
第二节 投资者管理
第十四条 本中心将不定期的对合格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存在提供虚假资讯、不及时更新重大变更信息以及其他不符合本中心有关规定的情况,将立即锁定其账户,并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中心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的投资者,本中心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终止投资者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按法律程序提交司法诉讼。
第十六条 投资者若对本中心的处理决定不服,有权自收到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中心提请复议。
对于投资者的复议申请,本中心受理并做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节 交易账户
第十七条 投资者必须在本中心指定的银行开设资金账户,与银行和本中心签署资金的三方监管协议。
第十八条 本中心为每个投资者设立一个交易账户,其中包括资金子账户和实物子账户。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同意本中心按照投资者的电子合同结算每一笔交易,包括划拨资金、支付交易费用和调整交易物的持有量。
第二十条 本中心线上交易系统提供电子版的交易账户对账单。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的资金可以在交易账户和银行资金账户间自由划拨,费用自理。
本中心对于资金划拨有监管的责任和权利,监管中可能会出现交易延迟或滞后情况,投资者需自行承担该等情况造成的相关交易后果。
第四节 经纪会员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交易中心的专业化,机构投资者提出申请,经本中心专业委员会批准,可成为经纪会员。
第二十三条 已获得经纪会员资格的会员,以本中心官网公布的名单为准。
第二十四条 经纪会员可以获准从事代理发展投资者、代理申请新品种挂牌、代理申请邮币卡再挂牌等。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与经纪会员间的关系为相互自愿的委托关系.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可以对经纪会员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向本中心投诉.本中心会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章 邮币卡
第一节 邮币卡目录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进行实物交易的邮币卡品种包括以下几类:
1、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邮资票品;
2、现代流通纪念币;
3、现代贵金属纪念币、纪念钞、连体钞;
4、退出流通领域的现代纸币、硬币;
5、国家主管部门发行电话磁卡。
第二十八条 在本中心进行交易的邮币卡各大类中会有若干个交易品种,交易品种的全部为邮币卡目录。
本中心实行挂牌邮币卡准入制度,全部交易邮币卡必须按邮币卡目录指定的编号登记后方可交易。
第二十九条 每个邮币卡条目包括交易品种名称、代码、交易单位和加价幅度、交易单位如“枚”、“张”、“套”、“版"等。
第三十条 本中心是发布和维护交易邮币卡目录的唯一机构。
第二节 挂牌申请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实行邮币卡藏品挂牌代理制度。
挂牌申请人向本中心申请挂牌的,应当同本中心经纪会员签订代理协议,由其代理进行挂牌申请。
第三十二条 挂牌申请人和经纪会员须向本中心提交《委托挂牌代理协议》、《挂牌申请书》、《持有人承诺函》、《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 挂牌申请人向本中心提交挂牌申请,视为其接受本中心的各项交易条款和挂牌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 经纪会员提供的该邮币卡《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但不仅限于邮币卡的合法性、市场规模、市场趋势和投资价值研究的邮币卡价值评估报告。
《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邮币卡投资价值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对挂牌实物的合理投资价值进行预测。
第三十五条 撰写《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独立、审慎、客观;
2、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须注明来源;
3、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六条 《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仅供投资者参考,本中心披露该报告不能代表本中心对报告所述内容的认可,也不作为本中心对该邮币卡投资前景的承诺或认可。
第三十七条 邮币卡首次挂牌的价值总量应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三十八条 本中心收到挂牌申请后,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书面审核,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委员评审,经本中心挂牌审核委员复审后向挂牌申请人出具挂牌申请回复函.本中心通过挂牌申请人申请后,挂牌申请人则应支付发售总金额3%的挂牌费。
第三十九条 邮币卡经本中心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进入邮币卡目录,本中心将在江苏省文交所邮币卡交易中心官网上发布邮币卡挂牌公告。
第三节 再挂牌申请
第四十条 已上市藏品在触及再挂牌条件时方可再挂牌,本中心将在官网发布再挂牌公告(具体再挂牌条件,本中心另行公告).
第四十一条 持有本中心邮币卡目录中品种的并在本中心注册的挂牌申请人可委托本中心经纪会员向本中心提出再挂牌申请。
申请时须向本中心提交《委托再挂牌代理协议》、《再挂牌申请书》及《持有人承诺函》。
第四十二条 本中心收到再挂牌申请表后,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书面审核,并于十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出具再挂牌回复函.
第四十三条 通过再挂牌审核的邮币卡,由相应产品的推荐经纪会员组织投资者将实物托管到指定的托管机构,并负责落实与之相关合同的具体条款。
第四十四条 挂牌申请人应委托经纪会员办理实物托管。
挂牌申请人为机构法人的,委托经纪会员办理实物托管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挂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由持有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五条 托管流程完成后,本中心将所收到的邮币卡登记到投资者的交易账户中。
第四十六条 本中心通过挂牌申请人申请后,挂牌申请人则应支付发售总金额3%的再挂牌费。
第四节 邮币卡退市
第四十七条 本中心对于不活跃的邮币卡,或有较大争议的邮币卡,将启动退市流程。
第四章 邮币卡申购
第一节 申购原则
第四十八条 进入本中心邮币卡目录的新品种,投资者可通过系统进行申购。
第四十九条 投资者须有本中心的交易账户方可参与申购。
第五十条 申购邮币卡的委托不能撤单.
第五十一条 申购邮币卡每一最小申购单位分配一个申购配号,同一笔申购所配号码是连续的。
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申购前账户中需存有足额申购款,以保证申购委托成功。
第五十三条 申购邮币卡须全额预缴申购款。
第五十四条 实物产品挂牌日期由本中心批准后在指定媒体发出公告。
第二节 申购价
第五十五条 申购价即为新上市邮币卡挂牌指导价,是指经本所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挂牌审核小组审核通过的新邮币卡首日挂牌交易指定参考价。
第五十六条 参考价定价依据来自:
经纪会员推荐挂牌价、专家委员会综合评估价、专业市场现货均价,各自所占挂牌指导定价权重依次为:
30%、40%、30%。
1、经纪会员推荐挂牌价:
由新邮币卡挂牌申请人与经纪会员协商制定。
2、专家委员会综合评审价:
由专家委员会评审小组依据《邮币卡评审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确定该邮币卡在评审时点可能实现的参考价值。
3、专业市场现货均价采集于专业交易市场,由本中心特约信息员按规定申报.新邮币卡现货市场均价采集时点为邮币卡挂牌审核小组审核之前一工作日。
第三节 申购时间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可以于申购日(以下简称T日)申购发行的实物,申购时间为T日的9:
30至11:
30和13:
00至15:
00.
第四节 申购流程
第五十八条 投资者申购(T日):
投资者在申购时间内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申购委托提交后,申购资金将被冻结,同时交易主机按照最小申购单位自动为该委托生成连续的配号。
第五十九条 抽签(T+1日):
交易所根据配号情况进行摇号抽签,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
第六十条 公布中签结果(T+2日):
公布中签结果.
第六十一条 挂牌交易(T+3日):
邮币卡挂牌交易。
第五章 交易规则
第一节 交易时间
第六十二条 本中心交易系统开放时间为9:
30至11:
30和13:
00至15:
00,每周一至周六,国庆、春节和本中心公告的休市日除外。
交易期间内因故停市,不作顺延。
第六十三条 本中心公告另有规定的,交易时间按本中心公告为准.
第六十四条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中心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第二节 交易方式与电子合同
第六十五条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
现场交易是指投资者在本中心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
远程交易是指投资者自行选定的场所通过通讯网络进行交易。
第六十六条 投资者在交易系统中通过挂牌方式进行报价。
第六十七条 投资者报价按申请方向可分为买入申请、卖出申请、买卖成交。
1、买入申请:
投资者需要买入某一邮币卡品种时,在市场平台上发起买入申请,发起时必须写明购买邮币卡的名称、代码、价格、数量等。
买入申请需求登记完毕后,信息将发布到市场交易平台,有意愿成交的投资者可直接摘牌双方形成电子合同。
2、卖出申请:
投资者需要卖出某一邮币卡品种时,在市场平台上发起卖出申请,发起时必须写明卖出邮币卡的名称、代码、价格、数量等。
卖出申请需求登记完毕后,信息将发布到市场交易平台,有意愿成交的投资者可直接摘牌双方形成电子合同。
3、买卖成交:
买卖双方通过市场交易平台,当买入申请价格价与卖出申请价格成功配对时,买卖成交。
第六十八条 转让方与购买方价格达成一致,交易合同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
第六十九条 实物交易无论是部分还是全部成交,系统会生成相应的电子合同。
第七十条 电子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合同编号、交易邮币卡名称、邮币卡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计价单位、交易时间、交易手续费等。
第七十一条 电子合同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七十二条 买卖双方同意根据电子合同和相关交收规则的约定,卖方向买方转移所交易邮币卡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划转相对应的资金,本中心向买卖双方分别收取交易价款0 3%的交易手续费,同时向卖方收取保管费。
第七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中心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中心研究认定后,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
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严重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中心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第三节 实物交收
第七十四条 实物交收须由经纪会员陪同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本中心指定地点办理。
第七十五条 投资者通过交易客户端提出实物交收申请:
1、投资者在每个交易日的9:
30—11:
30、13:
00—15:
00,可通过交易客户端提出交收申请,提出申请后,投资者所持有的邮币卡藏品进入待交收状态,本中心按程序办理实物交收.
2、本中心接到投资者的交收申请后,立即进行确认并审核,审核无误后,该申请单进入交收状态,生成“提货通知单”。
3、本中心客服人员将与提出申请的投资者进行联络,在查验核实后,通知投资者交收时间、指定交收地等相关事宜;若为机构投资者,客服中心人员将联系该机构预留的授权代表人,在查验核实后,通知投资者交收时间、指定交收地等相关事宜。
第七十六条 投资者(自然人)办理实物交收时所需的全套文件:
“提货通知单"传真件(或打印件)、投资者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委托他人提货的,还需提供提货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委托代理授权书.机构投资者办理实物交收时所需的全套文件:
“提货通知单”传真件(或打印件)、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机构实物交收授权委托书(盖章)、受托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第七十七条 仓库办理交收的工作时间:
指定交收日的09:
45—16:
00。
第七十八条 投资者提出交收申请后,进入“提货通知单”状态的邮币卡实物将被锁定,投资者有权在交易客户端对该交收申请进行撤销指令操作,该“提货通知单"视为作废。
第七十九条 投资者提出交收申请后,若在指定的交收时间内未办理实际的实物交收业务,视为该“提货通知单”作废,投资者须自行在交易系统内办理“提货通知单”撤销手续。
第八十条 “提货通知单"作废的,其对应的邮币卡实物将被解除锁定。
第四节 市场管理
第八十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本中心可以对特定交易邮币卡临时停牌。
对于停牌原因和恢复交易的时间,本中心将予以公告。
第八十二条 本中心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交易即时行情和相关的行业新闻等辅助信息.
第八十三条 本中心实行市场信息员信息采集制度,实现邮币卡本中心平台与全国各大邮币卡专业市场价格联动。
第八十四条 本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本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投资者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暂停或限制交易、取消交易资格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控制风险。
第八十五条 本中心实行邮币卡托管制度。
本中心邮币卡须由本中心认可的托管机构托管,为邮币卡提供安全保障。
第八十六条 本中心建立投保制度。
本中心认可的托管机构到保险公司对所有上市托管的邮币卡进行全额投保,确保邮币卡的安全。
第八十七条 本中心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中心所有,未经本中心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第八十八条 经本中心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中心同意,不得将本中心交易信息提供给其它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八十九条 当出现由于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交易暂停的,本中心将尽快排除故障恢复交易。
第九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1、当政府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本中心披露个人资料时,本中心将根据执法单位之要求或为公共安全之目的提供个人资料;
2、由于投资者将个人密码告知他人或与他人共享交易帐户,由此导致的任何个人资料泄露的;
3、任何由于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影响本中心正常经营的;
4、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个人资料泄露、丢失、被盗用或被窜改以及交易无法正常运行等;
5、因线路、设备及电力等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于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
第六章、其他
第九十一条 本中心根据需要有权选择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并有权要求投资者配合本中心采取相应措施,因投资者不配合造成的自身损失,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九十二条 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负,本中心一律不代收不代扣,由投资者自行负责申请。
第九十三条 本中心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应当进行公告。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述时间,以本中心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
第九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经本中心审议通过后实施,由本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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