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遏制火灾隐患整改后的回潮现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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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遏制火灾隐患整改后的回潮现象
怎样遏制火灾隐患整改后的“回潮”现象
在消防实践中,消防监督部门对一些单位的火灾隐患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的跟踪督导,几乎是天天查、月月改、年年整,但在一些单位内的火灾隐患出现旧的隐患尚未改毕,新的隐患又出现了,有的是反复整改反复出现,这种“回潮”现象不能不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哪些火灾隐患易出现“回潮”现象?
为什么出现“回潮”现象?
现就火灾隐患“回潮”现象等有关情况作以下分析。
一、火灾隐患的成因分析
(一)社会单位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整改火灾隐患的意愿不强,违法成本低。
沿袭旧的管理模式以及经营单位内在的自私动力,许多社会单位在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以及主动消除、整改火灾隐患的工作中表现出主观意愿不强的倾向,特别是发展初期的非公有制企业,由于多处于资本原始积累阶段,“家族式”的管理模式以及渴望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心理因素,导致其冒险经营,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长期处于低水平循环状态。
分析其原因,一是认识不到位,主要表现在对能否发生火灾事故心存侥幸,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知之甚少;二是利益界定不明确,安全等于经济效益的概念模糊,安全投入特别是用于火灾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与可能发生火灾而造成的损失比例不明确,没有产生利益驱动效应;三是法律、法规的制裁力度和执行力度不足,造成社会单位违法成本过低,使其在主观上存在利用非正常的人际关系蒙混过关,以及大不了交些罚款,破费一下的消极心理。
(二)社会群众维护自身安全权益的意识淡薄,参与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的热情不高。
由于舆论导向以及宣传教育的相对弱化,长期以来,社会公众自觉不自觉的将自己定位在被实施消防宣传、受公安消防部门救援保护的层面上,而对于自己享有的从事生产、生活活动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火灾危害的公共消防安全权却重视不足、维权意识淡薄,加之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对称,以致于社会公众在行使对火灾隐患的知情、举报、监督、求偿、要求消除危害和依法请求保护等若干权力时缺乏主动性和目的性。
再者,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健全相应的维权机构或维权内容,社会公众投诉无门,得不到相应的维权补偿或相关部门的法律支持,也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维权者的积极性。
(三)政府在公共安全事务上作为不充分,行政行为偏差,宏观决策未将安全作为出发基点。
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全能主义及其有限的财政调控能力,使其为社会提供公众服务的承载力有限,出现了各地政府对消防工作“想管就管,不想管就不管”的尴尬局面。
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主导性作用以来,政府从无限政府逐步转变为有限政府,向社会提供服务与公共安全产品,自然成为政府的主要责任之一。
但由于受传统思维以及优先经济建设政绩观的影响,一些地方政府施政价值目标错位,没有首先将自己的职能定位在保障纳税人的公共安全权益上,进而在引导、保障、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工作中,作为不充分,并由此导致一些地方消防业务经费、城市消防规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工作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
在涉及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共安全事务中,态度不明朗,行政不作为,没有有效通过组织、协调、督办等工作措施来汇集相关职能形成整治合力,提高火灾整改效力和公信力。
更有甚者,为了局部和眼前的经济利益,一些地方政府一味强调效益而忽视了安全,运用行政手段干预消防执法工作,甚至把降低消防安全标准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造成经济建设工作中“先上车后买票”甚至“上车后不买票”情况十分突出,人为遗留了消防设计不到位、消防设施不达标等先天性火灾隐患。
二、火灾隐患“回潮”现象
及时整治火灾隐患是消防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治火灾隐患“回潮”现象是提高消防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
常见的火灾隐患“回潮”现象概括有下列几种形式:
1.同一种火灾隐患在一个部位从产生到消除后不久在另一个单位或单位内再次由产生到消除的火灾隐患,这种现象少却时有发生。
2.不同类的火灾隐患在一个单位或部位内由产生到消除后频繁出现的现象较为普遍。
3.“边整边改”、“娇贯”的火灾隐患。
火灾隐患整改按整改的难易程度分为当场整改和限期整改两种,停产停业整改作为消防处罚的形式出现,对一般性火灾隐患不常使用。
但边整改边营业,时间长了有关人员对火灾隐患习以为常,熟视无睹,逐渐养成敷衍了事的习惯,在整改过程中不断产生新的火灾隐患。
4.经营者只追求经济效益,不断高速经营规模或改变使用性质,在变换过程中不断滋生新的火灾隐患现象。
5.业主及从业人员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管理滞后,消防组织始终处于起始状态,对火灾隐患认识不足,鉴别不清。
6.生产规模日趋庞大,功能日趋齐全,机构日趋复杂,但消防组织形式不变,消防管理方式不变,消防投入数量不变,火灾隐患处置不力,火灾隐患此起彼伏。
7.对火灾隐患认识不足,整改方法不当,有的乃然采用死看死守等老方法处理火灾隐患,或只改其一,不改彻底。
三、火灾隐患“回潮”的原因
俗话说得好:
“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
“铁棒磨成针、功到自然成”等等。
古人们总结出来的这些精辟论断,无不向后人们揭示出这样一个哲理:
无论从事什么工作,肯定不会是一帆风顺的。
但关键是遇到困难、挫折后怎么办?
是面对现实、想方设法去挑战困难、解决困难?
还是回避困难,被困难所吓倒?
记得一代伟人毛泽东曾告诫我们:
“要学会正确处理矛盾,在逆境中求生存、找答案••••••”就拿火灾隐患的整改这件事来说,诚然,一个大的火灾隐患在整改时,确是不是一蹴而就的,除受人力、物力、财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外,还需社会方面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尤其是我们的各级领导,首先要认识明确,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到下大力气整改火灾隐患,不仅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事关社会经济发展与政治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大事,而不是可抓可不抓的事,要有一种舍出“票子”买安全的正确认识。
我们常说,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如果说象这样事关社会经济发展与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事都不算大事,那么什么才算大事?
什么才是真正的为人民服务?
所以,作为各级领导,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只有认识到位了,思想上才得以重视。
思想上重视了,各种举措才能落到实处。
其次,作为职能主管部门和从事这项工作的部门或个人,不仅同样存在这一个认识明确的问题,我看还有一个尽职尽责的问题。
大到一级政府,小到一个单位、一个部门或者一个企业,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与否是一个方面,而另一个方面,关键是我们自身又做得如何?
是积极当好参谋助手、帮助领导出谋划策,主动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供领导参考?
还是相互推诿、扯皮?
甚至干脆抱着“挣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既不向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反映问题的严重性,也不履行职责、认为“天塌下来反正有大个子顶着”。
这样一来,使存在的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一拖再拖。
结果,小祸酿大灾,一旦出事,害人害己。
综上所述,当我们面对一处处火灾隐患时,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职能主管部门乃至从事这项工作者,都要出于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尽心尽力的想方设法开展工作,解决困难,心里时刻要装着一份责任,要有一种隐患不除、誓不罢手和夜不能寐、食不甘味的态度。
四、产生火灾隐患“回潮”现象的主要原因及消除的对策
单位内部火灾隐患多,火灾隐患“回潮”现象频繁,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种原因:
一是不懂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二是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三是消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不力。
四是对消防工作认识不足。
消除火灾隐患“回潮”现象的对策:
1.采用多种形式加大《消防法》宣传力度,普及消防法律知识。
学习以《消防法》为代表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是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的重要基础。
消防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全社会每个行业、每个部门、单位、乃至家庭都应当有一个随时预防火灾,确保消防安全的问题。
消防之母法《消防法》就体现了江泽民主席“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消防工作在领导、组织、监督、宣传、保障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突出强调了“防范胜于救灾”的主题思路,对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重点单位和部位的火灾预防、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以及消防的社会宣传、教育、培训等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尤其是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中、公共娱乐场所和有火灾危险性大的大厂型群众活动的消防管理,以及对消防产品和电器产品的要求放到突出位置,对有火灾隐患经指出后仍不改正的法律上规定作出严肃处罚,明确规定了有关任务、责任和权利、义务。
只有认真学习、正确掌握消防法和有关消防法规,才能更好地贯彻好、执行好消防法律法规。
2.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在新的形势下依法加强消防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迫切需要,为单位规范和加强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建立新的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奠定了基础。
通过学习落实《规定》达到:
一是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内部消防管理机制。
二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制度健全、完善。
三是确定消防安全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四是确定防火巡查的人员、部位频次、及内容;制作防火巡查记录;五是做好防火检查及记录工作;六是制作消防设施的检修保养情况记录,建立灭火器档案;七是落实火灾隐患记录、整改情况记录等制度。
八是研究制定符合体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加大消防执法力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法》明确规定了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和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消防监督机构应该尽快改变过去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模式,改变对社会、对企业的消防安全实施大包大揽,用行政监督职能取代了企业事业单位自身的消防管理职责,形成政企不分、责任不明,助长了企业、事业单位的依赖性,不利于提高各单位乃至会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
消防工作干好干坏不都是消防监督机构的事。
要运用法律手段,把现有的消防法律用好用足用够用准,要建立一支作风优良、纪律严明、执法严格、清正廉明的执法队伍,体现出消防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科学性、公正性。
督促各单位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彻底根治火灾隐患“回潮”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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