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docx
- 文档编号:7279954
- 上传时间:2023-01-22
- 格式:DOCX
- 页数:387
- 大小:35.99KB
张家港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docx
《张家港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张家港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docx(38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张家港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张家港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部门
中介
事项
许可
事项
设定依据
中介
机构
收费
标准
服务
时间
规范要求
1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国务院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目申请书。
第七条 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第十七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第二十一条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苏政发〔2017〕88号)
第十七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和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二十一条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7〕1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节能审查机关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五条省、市、县(区)节能审查机关按照职能范围和管理权限,分别对管辖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自行编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由中介机构编制项目节能报告的,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节能报告予以书面确认。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节能服务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3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招标的核准(子项:
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7〕88号)
第十七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和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二十一条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3号)
第四十三条鼓励、支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建立健全节能服务体系,提升节能服务机构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
鼓励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委托单位的设备、技术等节能改造提供咨询、评估、检测、设计、运行和管理等服务。
节能服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提供用能单位能耗的有关数据和分析报告。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2号)
(十七)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
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须由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作出评价。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7)1号)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
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成立--出具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登记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
社会团体变更--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登记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7
社会团体注销--出具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登记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8
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出具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四)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登记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9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登记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0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出具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登记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1
市民政局
基金会成立--出具验资报告
基金会设立登记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登记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12
基金会变更--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三十七条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登记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3
基金会注销--出具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十八条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登记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4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5
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价格评估
建设用地供地审查(子项: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审查)
【规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第十条第一款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土地评估报告,由审批部门付费
16
土地价格评估
改变土地用途审查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一、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为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
委托给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应采用公开方式。
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要补缴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补缴金额之前,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评估。
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土地评估报告,由审批部门付费
17
市国土资源局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子项: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四、规范报批要求本通知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建设单位查询提供便利条件。
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备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8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9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国土资规发〔2013〕1号)
第七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在申请用地预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必要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拟选址占地情况(用地位置、总规模和类型)、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复垦资金拟安排情况等。
具备资质的勘测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0
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价格评估
国有企业改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
【规章】《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8年第8号)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除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必须进行地价评估。
企业应委托经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证的、具备相应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1
土地价格评估
建设用地供地审查(子项: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查)
【规范性文件】《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苏府[1996]87号)
第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时,须由具备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进行宗地价格评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评估地价进行确认。
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土地评估报告,由审批部门付费
22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全评价报告
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八条第二款: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并具有相应的安全设施。
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有相应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查,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3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全评价报告
燃气经营、供应许可(子项: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规章】《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有相应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查,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4
安全评价报告
燃气经营、供应许可(子项:
瓶装燃气经营、供应许可证的核发)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由其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核发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供应设施,并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人员;
(四)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规划,具备前款第(三)、(四)、(五)、(六)项条件,并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由其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核发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储存、充装设备。
有相应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查,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5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
获得认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苏价服〔2004〕26号,
苏价服〔2009〕54号,
苏价服〔2014〕49号,
苏价服〔2015〕20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审查,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6
市规划局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九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7
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九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8
市规划局
项目方案文本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
第二十五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9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方案文本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
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0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方案文本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
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1
市规划局
地形图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张家港市 政府部门 行政许可 中介 服务 事项 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