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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基讲义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律素质
第一节法的概述
一、法的概念
(一)法一种判断是非的标准。
法律中的法指国家裁判人们行为是非曲直的一种特殊的规范。
(二)国家规定人人必须遵守的一种文件。
(三)法律
1、广义:
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狭义:
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
二、法的起源
(一)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
习惯——习惯法——成文法
(二)法的历史类型
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三、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一)法的本质
1、国家意志性(初级本质)
2、阶级意志性(二级本质)
3、物质意志性(终级本质)
(二)法的基本特征
1、行为规范性
2、国家意志性——法由制定或认可两种方式产生。
3、权利义务性
4、国家强制性
四、法的作用
(一)定义:
是法在运行过程中实现职能所产生的效应与效果,是法的职能外部表现。
(二)法的作用:
1、社会作用:
确认、调节、整合、制裁、组织、引导
2、规范作用:
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
五、法律渊源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渊源:
法律规范的来源,是法律规范的地位和效力的外部表现形式。
即法的效力来源(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
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我国参与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等。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
5、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6、地方性规章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二)法律体系
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在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构成的有机联合的统一整体。
第二节我国法律的运行
一、法律的制定
(一)概念:
也称立法,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认可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
(二)特点:
是国家的专有活动;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是制度、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三)程序: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案的审议
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4、法律的公布
二、法律的实施
(一)法律实施的概念与方式
1、含义:
是指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
法律的执行(执法)
2、实施方式法律的适用(司法)
法律的遵守(守法)
法的实施本身是把法定的权利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利义务;把法律规范转化为行为。
(二)法律的遵守
1、法律的遵守:
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
2、违法
(1)构成要件:
违法主体;主观方面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有侵犯客体和危害性事实的存在;必须违反具体的法律规范。
(2)违法的种类:
违宪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
(3)法律责任:
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4)法律制裁:
违宪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
(三)法律执行:
在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在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
特征: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程序来应用法律管理社会的行为;对社会进行一定的组织和管理;单方行为;内容广泛。
(四)法律适用
1、概念:
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特征:
职权法定性(专有: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程序法定性;裁决的权威性。
3、基本要求:
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
4、基本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治(司法机关法治);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第三节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概述
(一)概念:
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要素:
主体、内容、客体
性质:
它是一种思想关系。
(二)特征:
它是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依法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1、定义:
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通常包括公民、法人和国家等。
2、种类自然人(有生命的人):
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等)
国家(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
3、构成要件(自然人):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基础,要用行为能力来实现):
能参加一定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2)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的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完全限制无
民事:
≥18(16-18)10-18≤10
刑事:
≥16(16-18)14-16≤14
婚姻:
男≥22女≥20男≤22女≤20
政治:
≥18≤18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主体做出或不做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保障。
2、义务:
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1、定义: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种类
(1)物:
法律关系主体所支配的在生产、生活中所需的物质资料。
包括人类创制的和自然生成的两类。
(2)行为:
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3)智力成果:
法律规定的人们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
(4)人身利益:
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第四节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一、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一)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
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
(二)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
(三)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
二、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一)维护法律权威的意义——长治久安
(二)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努力树立法律信仰;积极宣传法律知识;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第一节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一)宪法概述
1、宪法的词源
2、宪法的概念:
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3、宪法的历史发展
(1)外国:
英国被认为是近现代宪法的发源地,1689年的《权利法案》是近代宪法的先驱。
美国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918年《苏俄宪法》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2)我国宪法发展:
1954—1975—1978—1982(1988、1993、1999、2004)
(二)宪法的特征(P145)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序言
总纲(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
正文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构
国家标志(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
附则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它法律更为严格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2、人民主权原则
3、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4、法治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1.国体的概念
2.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2)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
(3)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结合。
(4)中国共产党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核心。
(5)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
3、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
(1)范围——两大联盟
(2)任务: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服务。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政体的概念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1)逻辑起点: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前提:
选民民主选举代表。
(3)核心:
以人大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
(4)关键:
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3、人民代表大会的优越性:
(1)人民代表大会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主要体现在人大代表中要有适当的少数民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还有自治权。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1)基本内容:
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2)政治基础:
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3)基本方针: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机构。
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为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而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
1.我国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概念:
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相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2)内容:
①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
②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③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五)基本经济制度
1、概念:
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称。
2、公有制经济——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
(1)全民所有制经济就是国有经济,是由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2)集体所有制经济生产资料归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3、非公有制经济:
(1)个体经济
(2)私营经济
(3)“三资”企业(外商投资经济)。
4、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述
1.公民和国籍
2.公民和人民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公民基本权利的定义:
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2、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
(1)平等权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等,都在守法上平等。
内容司法平等
反对特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②政治自由
☆言论自由:
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权利。
在公民的各项政治自由中居于首位。
☆出版自由:
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包括:
a、著作自由;b、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必须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具体化)——许可制
以下四种情形不被允许:
反对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结社自由:
有着共同意愿的公民,为长久分享观点或利益而组成的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权——狭义:
身体不受非法侵犯。
广义:
还包括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秘密等。
①人身自由(身体自由):
公民的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③住宅不受侵犯
④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6)社会经济权:
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
①财产权。
②劳动权。
③休息权。
④物质帮助权。
(7)文化教育权利:
包括受教育权、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特定主体权利:
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公民基本义务的定义:
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2、公民的基本义务内容: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能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其他义务。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
是国家为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二)我国的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是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属于首要地位,其它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全国人大之上,也不能和它并列,全国人大行使职权的法定期限是5年。
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的代表组成。
职能:
①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②制定、修改基本法律;③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④决定国家重大问题;⑤最高监督权;⑥其它应由其行使。
全国人大常委会:
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是隶属关系,必须服从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每届任期也是5年,其中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而且组成人员不能担行政、检察、审判的职务。
职权:
①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出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②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③国家生活中某些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④决定、任免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⑤监督权;⑥全国人大授予的其它职权,指出:
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大多发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
2、国家主席:
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指握有一定国家权力的个人,而是一种国家机关,国家主席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国家。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职权: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法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依据人大常委会决定,发布特赦会、动员令、宣布紧急状态、战争状态。
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由主席宣布);外交权(接受使节,宣布废除,条约)。
荣典权(依据人大常委会决定,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贡献的人授予荣誉)。
3、国务院:
国务院是我国最高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也就是:
中央人民政府,执行和行政表明了国务院的性质,是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一系列组织活动和行政管理活动,执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各项决议的国家机关,因此,它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工作,但同时,必要时对产生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报告工作。
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任期5年,前三者不超过两届的连任。
国务院实行领导体制是总理负责制,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有完全的决定权,负全部责任。
(4)职权:
①行政法规的制定发布;②行政措施的规定权;③提出议案;④对所属部委、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监督⑤国防、民政、文教经济各项工作的领导、管理权,对外事务的管理权;⑥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⑦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它职权。
4、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委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由组成:
主席、副主席若干、委员若干。
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依主席的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其它组成人员的人选,全国人大有罢免权;任期为5年。
中央军委也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有权对中央军事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最后决策。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据我国宪法及《地方各级人代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县级以上设立常委会)。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其中,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每届任期5年,他们受选民的监督。
职权:
①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保护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利;②选举、罢免国家机关负责人;③法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④监督权(本级人民政府);⑤制度地方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他从属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此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宁服从上级人民政府的指导,向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和报告工作,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职权:
①执行决议,发布决定和命令;②领导和监督权;③管理各项行政工作;④依法保障各方面的权利。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包括: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自治机关: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但不包括法院和检察院。
人员任职: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以及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也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2)职权:
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政权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自治权:
①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②自治区人大及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③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④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⑤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⑥经国务院批准,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⑦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的性质是国家审判机关。
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大产生,并对同级人大及党委会员负责。
组织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
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人民检察院:
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违反宪法实行监督,以及对在刑诉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并包括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活动的事后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委员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各级人民检察院从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并需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最高人检察院的领导,同时,各经人检察院由同级人大产生。
因此,要对同级人大及常委会负责,接受他们的监督。
组织体系:
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
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职权:
①立案侦查(危害国家安全,国家工作人员);②批捕;③提起公诉;④侦查监督;⑤审判监督;⑥执行监督。
第二节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
(1)财产关系:
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人身关系:
是没有直接财产内容而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
二、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律规定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指公民能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通则》第八条: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第12条第2款: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包括:
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不能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主要包括:
①不满10周岁;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二)法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法人设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依法设立;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分类: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单位法人。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其它民事主体
1、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2、个人合伙
概念:
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年供资金、实物和技术、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组织形式。
(2)特征:
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又称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法律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为目的。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
实质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不能违反法律及社会的公共利益。
形式要件——《民法通则》56: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
3、无效的民事行为:
因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包括:
(1)行为人不合格的民事行为。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4)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行为;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4、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
自始无效。
(二)代理
1、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种类:
(1)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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