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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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
广州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注释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促进源头减量与资源回收利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说明:
本条是立法目的和编制依据的规定。
“民以食为天,市以食为安”,食品安全关系百姓健康和社会安定。
羊城广州自古就有“食在广州”的美誉,广州的餐饮服务行业非常发达,据不完全统计,广州市的餐饮服务网点近五万家,每天产生的餐饮垃圾大约在2000~3000吨左右。
餐饮垃圾是指餐厅、酒楼、餐饮网点等餐饮服务业和机关团体单位食堂等在经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食物加工废物和废弃食物,包括剩饭菜、废弃食物、厨房下脚料以及废弃食用油脂等。
广州市的餐饮垃圾总量大、易污染、难处理,处理不当可能出现利用餐饮垃圾饲养家禽家畜、回收加工食品、提炼地沟油等危及食品安全甚至生态安全的问题。
餐饮垃圾的规范管理及无害化处理,已成为城市管理主要任务。
2012年1月11日《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广州市环保局以规范性文件方式正式发布实施。
《试行办法》的实施,正式开展了对广州市餐饮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的规范化管理,是广州市餐饮垃圾管理的新起点。
以此《试行办法》为基础,餐饮垃圾的主管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授权市城市管理技术研究中心(简称研究中心)为餐厨垃圾管理执行机构,具体负责餐饮垃圾排放、收集、清运、处置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从2012年3月开始,研究中心开展了餐饮垃圾试点工作,通过签订收运协议的方式将参与试点的单位产生的餐饮垃圾进行统一收运和集中处理。
现每天收集餐饮垃圾约1.5——2.0吨,全部运往大田山生态循环园进行生化处理。
目前,广州市正在大力抓紧餐饮垃圾收运体系和处理处置体系的建设,以落实《试行办法》、《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11〕41号)以及《关于落实人大002号决议实施方案的工作意见》等文件的精神,将广州市餐饮垃圾管理作为维护群众身体健康、社会安定的重要工作和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
因此,为进一步提高餐饮垃圾管理的法律效力和管理水平,非常有必要对餐饮垃圾管理进行立法,通过起草规章来规范餐饮垃圾排放,建立餐饮垃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的新运行机制。
立法依据:
1、《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垃圾的管理,控制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广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食品加工、饮食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不得排入下水道或者回收利用。
餐厨垃圾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立法参考:
1.《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十八条餐厨垃圾中餐饮垃圾的收集、贮存、处理、处置管理办法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严控废物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
(一)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
各地要制定和完善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3.《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2012年1月1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餐厨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餐饮垃圾是指食品加工、饮食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食品废料、食品残余、过期食品等废弃物。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在食品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动植物油脂、从餐饮垃圾中提炼的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说明:
本条是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术语定义的规定。
餐饮垃圾是食品加工、制作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生活废弃物,其来源主要是饭店、食堂、街头小吃等场所,所含的各种有机物质在夏天极易腐败发臭。
餐饮垃圾中剩菜汤、馊水等含水量很大,容易在垃圾的收集、运输过程中造成滴漏污染。
餐饮垃圾营养丰富,含有的油脂可以分离再利用,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由于历史的原因,广州市的餐饮垃圾一直以来没有纳入现行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处于自我收运和自我消纳处置阶段。
因此,一些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驱动,直接利用餐饮垃圾饲养禽畜,甚至直接提炼食用油,通过非法渠道流入食品领域,严重危害食品安全。
结合餐饮垃圾现状、垃圾来源和特性,为便于统一管理,本条款将餐饮垃圾定位为食品废料、食物残余、过期食品等易腐性生活垃圾,但不包括居民家庭的厨余垃圾、集贸市场有机垃圾。
其中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的排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按照《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餐饮垃圾与废弃食用油脂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
餐饮垃圾经过油水分离可以分离出废弃食用油脂;现在环保部门要求餐饮行业安装油水隔离装置,又可以实现废弃食用油脂的单独收集。
当前,餐饮垃圾的回收价格与废弃食用油脂的回收价格相差甚远,将来对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将实行差别化的排放处置费和补贴政策。
因此,应将废弃食用油脂作为突出的管理对象。
立法依据:
《广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食品加工、饮食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不得排入下水道或者回收利用。
餐厨垃圾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立法参考: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2.《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2012年1月1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包括生活垃圾中的餐饮垃圾、厨余垃圾、集贸市场有机垃圾、食品加工厂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
3.《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业、单位供餐、食品加工、屠宰加工等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屠宰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4.《上海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5.《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排放、收运、处置及其管理活动。
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的排放、收运、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按照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规定执行。
说明:
本条是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办法的地域范围为整个广州市行政区域,适用于餐饮垃圾的排放、收集、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监督和管理活动。
立法依据:
《广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立法参考:
1.《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十八条餐厨垃圾中餐饮垃圾的收集、贮存、处理、处置管理办法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严控废物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2.《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2012年1月11日起施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按照《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基本原则)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业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对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按照规范排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的要求进行处理。
说明:
本条是餐饮垃圾管理原则的规定。
本条款主要结合广州市餐饮垃圾试点工作和实际情况,并参考其他城市管理经验,规定了餐饮垃圾的排放应按照本办法进行排放登记、采用专用垃圾桶单独分类和密闭等规范排放,收集采用统一收运方式(除就地处置外),集中送至经许可的指定餐饮垃圾处置场进行无害化处置。
从当前小型餐饮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看,小型处理设施在技术层面上还存在一定缺陷。
例如,处置设施是高能耗设备,不利节能减排;处置设施体积大,需要占用一定空间,作为垃圾处理设施会引发邻避效应;设施处理过程中仍有异味,保洁不到位会造成新的环境污染等。
因此,就近兴建小型处理设施只能作为大型处理设施建成前的过渡手段,不宜提倡、鼓励。
立法参考: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2.《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地方法规)
第四条餐厨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定点处置。
3.《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
4.《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排放、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日常管理工作。
环保、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公安、质监、农业、经贸、物价、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说明:
本条是部门职责的规定。
本条明确市、区(县)两级城市管理部门的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具体监管职责。
立法参考:
1.《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2012年1月11日起施行)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本市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统一管理。
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级市城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日常管理。
经贸、财政、环保、工商、农业、水务、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和食品安全整顿任务分工,认真安排和做好有关工作。
商务部门要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引导餐饮企业诚信经营。
质检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单位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严厉打击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打击购买、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
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用油的风险监测,完善相关检测方法。
3.《中共广州市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严厉查处“地沟油”的紧急通知》(穗办电[2012]02号)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单位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打击购买、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严厉打击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渠道采购食用油的行为;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试点工作;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用油的风险监测,完善相关检测方法;城管部门要加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许可和监督管理,禁止有毒、有害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进入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系统;公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申报回执进行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单位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卫生、环保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有关工作。
5.《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人居环境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理企业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过程中的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水务部门负责河道和排水管理,依法查处向河道和公共排水设施排放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警部门对已在主管部门备案的,需要在限行、禁行区域通行的餐厨垃圾运输车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准许通行证,方便餐厨垃圾运输车辆收运餐厨垃圾。
教育、卫生、文体旅游等行政部门应当协助主管部门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督促各自管理行业内单位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
第六条(规划建设)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说明:
本条是保障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规定。
立法依据: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资源化利用)
鼓励和推动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资源化利用,推广使用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资源化利用产品。
说明:
本条是鼓励推广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资源化利用的规定。
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第四十七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
第八条(财政经费)
餐饮垃圾的收运和处置费用由市、区财政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说明:
本条是关于餐饮垃圾财政经费的规定。
餐饮垃圾的管理工作离不开经费的支持,广州市的餐饮垃圾规范管理是从2012年2月广州市环保局印发的《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穗环[2012]7号)为起点,餐饮垃圾的工作基础薄弱、管理机构和经费也有待落实。
此外,由于广州市现行的生活垃圾收费标准偏低(大概不到20元/吨),单靠收取垃圾处理费难以满足餐饮垃圾处理费用的要求,因此,政府财政应当考虑落实相关的餐饮垃圾管理经费和处理处置费用。
立法依据:
《广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本市逐步实现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的社会化服务,不断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立法参考:
1.《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2012年1月11日起施行)
第六条餐饮垃圾的清运和处置费用由市、区、县级市财政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城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增加对餐厨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保证治理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排放处置费用)
餐饮垃圾排放处置纳入生活垃圾收费体系。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收费标准和方式提出调整方案,经物价部门听证、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说明:
本条是关于餐饮垃圾收运处置费用的规定。
餐饮垃圾属于生活垃圾的范畴,但由于其来源和特性与其他生活垃圾差异明显,在特定条件下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其收运处置自成体系,一直以来并没有纳入现有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广州市现行的生活垃圾收费主要依据《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穗府[2002]28号)和《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穗容环[2002]125号),但当时尚未开展垃圾分类和餐饮垃圾单独收运,收费标准是按混合垃圾进行收费,只规定了不同的管理相对方,并没有对不同的垃圾进行分类收费,导致餐饮垃圾只是作为一般生活垃圾标准收费。
因此,随着环保要求的提高,生活垃圾的种类不断增加,垃圾处理的收运处置费用应当与时俱进,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的分类和提高收费标准,现行的生活垃圾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已经难以满足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的要求(如按广州市现行的收费标准,餐饮垃圾处理费只相当于20元/吨,与实际的处理费相差甚远)。
因此,在餐饮垃圾规范收运处置前提下,现有的生活垃圾收费标准和方式非常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目前,国内已经实施餐饮垃圾收运处置费城市中,其收运处置费用一般在100-200元/吨左右。
例如:
上海市规定了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分类收费的办法,每桶容量240升(满桶相当于0.24吨餐饮垃圾),不满一桶按一桶计算。
其中对单位和饮食行业产生的餐厨垃圾(包括厨余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全市基数内收费指导标准每桶最高为60元(折算约250元/吨),基数外收费指导标准每桶最高为120元(折算约500元/吨);成都市对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按垃圾量征收120元/吨或者按按垃圾日产生量分段征收;昆明市则对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按垃圾量征收180元/吨或者按按垃圾日产生量分段征收。
同时,考虑到废弃食用油脂的回收利用价值远远高于餐饮垃圾,为保障废弃食用油脂的统收统运工作顺利开展,届时向产生单位收集废弃食用油脂时,不仅考虑不收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的排放处置费,反而需要考虑对排放单位给予一定的收购补贴。
立法参考: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2.《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穗府[2002]28号)
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分为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节。
我市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解决生活垃圾处理环节所发生的设施建设、维修和营运费用,由城市垃圾经营服务单位负责收取和管理使用,与目前收取的居民卫生清洁费一并收取。
具体收取方式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局另行制定。
3.《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穗容环[2002]125号)
第四条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按实际排放量计收,每桶(0.3立方米)6元。
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按月交费,计费的依据为每天排放垃圾量(以“桶”为计算单位)的全月计数。
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的垃圾如委托从事垃圾收集、运输的环境卫生服务单位运往垃圾处理场的,计费依据按垃圾收运量(以“桶”为计算单位)计算。
4.《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实行有偿服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规定交纳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费。
具体标准和办法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费标准和收费体系之中。
5.《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交纳餐厨垃圾处置费。
餐厨垃圾处置费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费体系,其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财政和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6.《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4]32号)
第九条(餐厨垃圾收费规定)
产生餐厨垃圾(包括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餐厨垃圾的收费标准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7.《上海市物价局、市市容环卫局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2004年9月24日起施行)
五、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分类收费的办法。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标准桶收取,每桶容量为240升,不满一桶按一桶计算。
1、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产生的生活垃圾,全市基数内收费指导标准每桶最高为40元,基数外收费指导标准每桶最高为80元。
2、对单位和饮食行业产生的餐厨垃圾(包括厨余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全市基数内收费指导标准每桶最高为60元,基数外收费指导标准每桶最高为120元。
8.《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中心城区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成价费[2005]31号)
二、征收标准:
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含独立对外经营的机动车停车场):
1、按垃圾量征收120元/吨;
2、按垃圾日产生量分段征收:
(1)日产垃圾5公斤(含5公斤)以下,每月18元;
(2)日产垃圾10公斤(含10公斤)以下,每月36元;
(3)日产垃圾20公斤(含20公斤)以下,每月72元;
(4)日产垃圾30公斤(含30公斤)以下,每月108元;
(5)日产垃圾30公斤以上,以袋(30公斤装)为一个计量单位,每月每袋108元;
自收自运地区、单位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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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 餐饮 垃圾 废弃 食用 油脂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