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司法局行政干部队伍建设汇报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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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行政干部队伍建设汇报材料
区司法局行政干部队伍建设汇报材料
区司法局行政干部队伍建设汇报材料
近几年来,区司法局党组在全面分析与研究干部队伍建设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要求,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探索与实践,通过认真抓好干部年终考核工作,达到了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目的,特别是在干部考核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我局建设一支高素质司法行政部队伍提供了重要的保证。
一、勇于创新,与时俱进,改革年终干部考核办法对干部实行年终考核,是提高干部素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从1998年以来,我局在干部年终考核问题上,坚持解放思想,联系实际,不断创新、逐步完善了干部年终考核机制,起到了对干部实行有效监督管理的积极作用。
一是坚持与时俱进,全面认识干部年终考核的重要性。
1998年,我局新的一届领导班子借国家首次推行公务员制度的契机,对全局干部年终考核实行了全面改革。
局党组根据国家推行公务员制度的新形势,组织党组成员认真学习和研究《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后,感到过去的干部考核工作在方法、内容上都存在着一些弊端,已逐渐不能适应当前管理和监督干部的需要。
群众测评、领导决策的模式和在德、能、勤、绩等方面考核比分上的平均化,使得考核结果人为的因素干扰过多,容易产生领导凭个人好恶说了算的弊端,很可能导致考核结果不客观、真实,不能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从而挫伤了干部积极性,造成一些干部拉帮结派和逆反心理。
针对这种情况,局党组经过深入的探讨与研究,统一了思想,及时提出要强化干部考核管理工作,就必须制定干部考核标准、丰富干部考核的内容、改革干部考核的方式、完善干部考核的程序、加大干部考核的力度。
通过规范的、经常的、系统的干部考核,形成有效的干部监督机制,这样才能达到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目的。
二是坚持锐意创新,勇于打破传统考核方法。
创新是一个民族生生不息的力量源泉和灵魂,是一个单位、领导者必须具备的一种精神。
局党组在全面分析与研究我局干部队伍建设现状的基础上认为,如果一个领导在涉及干部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不敢坚持实事求是,锐意改革创新,那么这个领导就不是一个好领导,班子就不会有战斗力。
特别在干部考核这个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上,不创新就不可能有凝聚力和出路。
为此,我们在实践的基础上,不等不靠,敢于“吃螃蟹”,动真功,制定出适合我局干部年终考核的规则:
即“突出实绩、量化工作,首长负责,尊重民意”。
在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第一年,就初步推出了新的干部年终考核办法,并在98年的干部考核中予以适用。
三是坚持以《条例》为依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是我们制定和完善干部年终考核的基础。
我们在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干部考核机制过程中,坚持以《条例》为总纲,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进行考核方法的改革创新,制定了《区司法局干部考核办法(试行)》。
在制定《区司法局干部考核办法(试行)》过程中,局党组充分酝酿后认为,改革就意味着改变过去不切合实际的东西,创新出符合现实条件,最终为全局目标服务的新体制。
按照上级新的规定原原本本照搬照抄不行,单纯地强调客观情况,违背《条例》也不行。
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不断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与时俱进,最大限度内发挥《条例》在管理和监督干部中作用,才能切合实际,制定出的《区司法局干部考核办法(试行)》才能符合上级规定原则和政策,这种创新才能为广大干警所接受。
二、实事求是,善用激励,建立一个新的考核机制建立一套完善的考核机制,是保证干部年终考核工作落到实处的关键。
局领导在全面分析了司法局现状和国家有关公务员管理的规定后,本着解放思想,求实创新,勇于实践的原则,在考核方式和具体操作上下功夫。
有如下特点:
一是突破了考核机制中的实绩比例规定。
实绩主要是指干部履行职位职责情况,实际完成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
是一个干部奉献精神、才干和勤奋的集中表现。
正常情况下,如果一个干部连实际工作目标都不能完成,就很难谈得上这个同志德才兼备。
因此,传统的德、能、勤、绩平均分配的分值方法,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干部的综合素质。
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将实绩在干部考核中的所占比例由过去的25%提高到了55%,其它的三项总和减少至45%。
二是科学地分配了其它层次的分值比例。
我们结合司法局实际,按照不同的管理方式制定了六道程序的干部考核办法。
即:
全员、部门内、主管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局领导班子和考核组共六道测评程序;并按有主管部门和无主管部门两种不同情况调整分值比例。
对有主管部门的,加重了部门内部的测评分值,相对降低了全员测评分值。
对无主管的则正好相反,滤布这样一来,从根本上解决了评选过程中的群众基础问题,确保了评选出来的先进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三是有一个考核领导机构。
在我局,每个年度的干部考核,局党组会、办公会都不直接参与决定,而是由干部考核领导领导小组根据《区司法局干部考核办法(试行)》行使职权。
考核领导小组成员有局全体领导、各级部门负责人、科员代表,一般为11人。
科员代表由全局大会从每年被评为优秀干部的人选中经民主推荐产生。
考核领导小组的作用上:
研究决定当年的《区司法局干部考核办法》,对被评为90分以上的干警,通过无记名投票决定当年的优秀干部;有时,对某些首要决定的问题进行研究,或以无记名的方式进行表决。
四是建立了操作性较强的考核管理办法。
自1998年开始,我局尝试将内部管理通过量化指标实施责任制考核,每年年初将工作目标层层分解到各科、室、处、所直至个人,并对每项工作的数量、质量及完成时间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做到了目标明确,责任到人。
为了对干部考核实行全程监督,我们还创新了领导的季度讲评制度,每季对全局的工作和干警思想状况进行通报和分析,有力地促进了干部队伍建设。
通过这些形式的工作,把对干部的监督贯穿于干部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克服了过去泛泛检查和单项检查较多的作法,确保了考核机制运行有序。
五是严格奖罚制度。
完备的奖罚制度,是保证考核激励机制的关键。
每年,局里对优秀干部都要严格按照上级政策规定兑付有关待遇;对贡献突出的人员实行重奖;对考核基本称职以下的人员实行诫勉;在没有基本称职等级的年度内实行末位淘汰制度。
这些制度试行以来,大大地加强了考试效力,使广大干部在工作中始终受到压力,形成了动力,真正犹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从根本上解决了以往个别干警混日子、不作为的现象。
这些年来,我们先后对一部分成绩突出的同志兑现了数额从八千元到数百元不等的奖励,有2名表现较差的同志受到了诫勉。
此外,我们还对一些单项工作特别突出,对局建设贡献较大的同志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了“突出贡献奖”,以此作为考核补充,推动全局工作全面发展。
三、不断实践,精雕细琢,逐步形成新机制运行模式任何新生事物都有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我们的干部考核方法也不例外。
我们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十分注重在实践中不断创新,不断完善。
一是形成了领导重视,群众广泛支持的合力。
每年年终考核前,我们都要召开不同层次的意见征求会,广泛征集和听取干警对考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在此基础上召开全体干警动员大会,统一干警思想认识,重申纪律,讲解考核操作程序和考核原则,动员广大干警积极支持和参与年终干部考核工作。
同时教育参加考评的同志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本着对同志、对部属高度负责的精神,用好自己神圣一票。
考核期间,采取网上、墙上张榜公示的形式,将干警完成目标、平时考勤等情况公示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通过这些措施,以住出现的给被评对象打零分、超常规不正常测分现象大为减少,考评结果逐渐走向了成熟。
二是建立了科学的考评统计制度。
正确、科学地统计好干部考核结果,是保证公平与公证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考核结果的准确和权威,让全体干警充分相信我们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这些年来,我们十分注重统计的各个环节的工作。
首先是把握好统计人员关。
选择公道、正派的人员参加统分工作;其次是坚持保密制度。
统计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尽量缩小知情范围,防止统计结果外泄。
第
三是使用现代化手段。
为防止人为错误发生,我们专门设计了统分程序,使用微机对最后结果进行汇总,确保数据精度准确可靠。
最后是反复核对。
采取由统计人员自查和考核组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统计结果,及时杜绝错误发生。
三是客观真实,尊重民意。
每年的干部考核工作,我们都是用严格考核制度作保障,充分尊重民意,高分取优,不搞人为干预,确保考核结果客观性和权威性。
新的考核工作开始的头两年,由于技术因素,曾出现过优秀等级过于集中在某一综合部门的情况,优秀的层面代表性不强。
但我们党组充分尊重民意,不搞人为调整,只是在来年的考核工作上调整政策,以保考核工作日趋完善。
根据我们统计,四年来,群众测评总分在前七名的同志,都无一例外进入了优秀阶层,充分证明了我们考核工作的科学性与群众性的统一。
四是加强调研,不断完善,确保考核机制的科学性。
新的考核办法出台以来,我们每年都要组织力量对考核办法进一步进行完善,使这项制度日趋完备。
截止到目前,我们先后考核办法进行了四次修正和完善,增加许多新的条款。
如我们针对考核办法实行初期中存在的优秀等级层面代表性不强的问题,工业滤布采取限制打分人员优秀票数、出台了各个层次必须要有优秀等级代表的规定,从而有效地保证了考核结果的公平与公正。
为充分体现民意,我们还规定凡在群众测评时低于前25名的,无论测评分结果如何,一律不能评为优秀,确保评选人员群众基础。
同时,对一些政策性强的规定,进行了充分的体现,如对计划生育的一票否决、请事假、病假超过15天的等情况的评定办法,都作了明确规定。
四、突出重点,搞好结合,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发展四年来的实践证明,考核作用发挥得好与坏,将直接影响到全局工作。
我们这些年来,一直把考核工作作为中心环节,认真抓好落实。
一是与目标相结合。
新的考核办法运行以来,广大干警积极性和创造性都得到了充分发挥。
各科、室、处、所及每个干警个人都紧紧围绕工作目标,想方设法提高工作效率。
从97年至201X年,全局办案(证)和法律服务收费都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增长,据统计,97年全局办理各类法律事务为7389件,法律服务收费503533.1元;98年全局办理各类法律事务为9339件,法律服务收费667625.1元;99年全局办理各类法律事务为11579件,法律服务收费1002889.8元;201X年全局办理各类法律事务为13068件,法律服务收费1451645元;201X年全局办理各类法律事务为14431件,法律服务收费1358043.1元。
二是与政治思想工作相结合。
自1998年以来,我局就开始尝试将思想政治工作与干部考核紧密结合,以政治思想工作促进考核工作的全面发展。
每个年度考核工作铺开前,我们都要在全局进行思想动员,要求干警以正确态度对年度考核工作。
特别是在考评结果出台以后,局领导更是注重发挥政治思想的优势,把基本称职等级人员的作为重点,加强教育,开展和后进人员谈心交心活动,帮助他们放下包袱、找准问题和制定奋斗目标。
这些年来,“**现象”就是典型的一例。
青年干警**,98年在年终考核时被评为基本称职。
局党组并没有把他当作包袱或放任不管,而是积极做罗红思想工作,帮助她找原因、定措施,鼓励她甩开膀子,放下包袱朝前走。
通过潜移默化的思想工作,**终于又振作精神,开动脑筋,勤奋工作,近两年来,该同志的进步很大。
在内务管理上,主动为所长分忧,在所长三个月在外学习的情况下,**同志自觉做好各项工作,给局里分了忧,给所长分了忧,个人的创收目标也全面完成。
“**现象”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干部考评不是人为整人,而是更好工作。
三是与提高业务技能相结合。
干部考核的最根本目的就是要提高干警业务水平,从而更好地适应工作。
我局在这几年对干部年终考核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干警评定的等级过低的原因不是因为工作不积极,态度不认真,而是因为业务水平过低所致。
党组研究后认为,单纯靠一帮
一是难以见效,在99年底,决定在全局开展为期两年的“强效能”活动,通过技能达标,在整体上帮助干警提高业务素质。
我们为58名干警设立了200多个项目,规定经过两年的努力,使全局干警人人达标。
这一活动开展以来,干警业务水平得到了广泛地提高,一些原来不会动笔、不能独立办案的干警已逐步能胜任自己的工作。
特别是宣传科的桂美珍同志,以前基本上不动笔,“强效能”活动开展后,进步显著,每年都有20多篇信息、稿件被上级有关部门、专业性杂志刊登,因此还获得了突出贡献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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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与推动全局工作全面发展相结合。
考核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促进工作。
新的干部考核办法实行以来,我局实现工作一年一个台阶,干警的精神面貌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打破了我局从没有得到市以上表彰的尴尬局面。
近几年,我们的各项工作伴随着干部考核制度的日益完善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普法工作有声有色,在全市率先成立的学法用法事迹报告团巡回演讲受到驻区单位的欢迎,得到上级的好评。
民调工作网络健全,调处成功率始终保持在99%以上,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两劳”安置帮教工作台帐健全、管理规范,并为刑释解教人员解决了许多实际困难。
公证工作三年跨了三大步,共办理各类公证2万余件,业务收费由30多万元增长到101万元;基层法律服务坚持“便民、价廉、优质”的宗旨,四年来共办理各类法律事务1万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达4千多万元,彻底摆脱了全市系统落后的局面。
我局连续5年被评为区政府目标管理优胜单位,先后被评为市政法系统“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省司法行政系统文明单位、市司法行政系统文明单位、省政法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先进单位、两次荣立市局三等功,今年我局又被评为**市级文明单位;8个科、室、处分别被市局和区工委评为文明单位、有1名同志荣立市政府二等功、6名同志荣立市局三等功、3位领导干部分别荣立市局三等功和受到市政法委、市局的通报表扬及嘉奖。
有人说,司法局这几年变化是巨大的,我们认为:
年终干部考核是引起这一变化的重要因素。
《区司法局行政干部队伍建设汇报材料》
附送:
区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着制服管理规定
区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着制服管理规定
区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着制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行政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着装行为,树立司法行政干警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着制服,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着制服:
(一)区司法局机关、基层司法所、法援中心在职在岗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
(二)区司法局机关、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外出办理公务时,法援中心人员外出办案需要时;
(三)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参加重要活动、集会或会议等需要时;
(四)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因工作需要时;
(五)其它情况下压滤机滤布厂家,上级要求需要着制服时。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制服:
(一)非工作需要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五)外出办案或因公外出工作时间之外,不宜着制服时;
(六)其它不宜或者不需要着制服时。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辞职、调离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制服,并上交司法行政专用标志、胸号、胸徽、帽徽、臂章、肩章等标识。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着制服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制服不得混穿。
(一)担负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执勤服时,内着统一配发的衬衣,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着长袖衬衣时,系制式领带;夹领带夹时,应使用配发的领带夹,不得使用色彩过于鲜艳或多彩不庄重的领带夹;着短袖衬衣时,可以不系领带。
(三)着常服时佩戴硬肩章;着执勤服和制式衬衣时,佩戴软肩章。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着制服时应当着黑色或深色单色皮鞋、便鞋;女同志可以着白色、单色浅色皮鞋或便鞋。
(六)参加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着制服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外着制式衬衣时,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
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
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除尘滤布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集体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四)驾驶或者乘坐摩托车时,应当戴警用头盔。
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着制服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戴专用标志、胸号、胸徽、帽徽、肩章、臂章等;胸号佩戴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戴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戴于外衣左臂处。
不得佩戴其它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着制服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制服与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
男同志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同志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
(五)不得系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外露性首饰;
(六)司法行政干警不得蓄留怪异发型,男同志不得剃光头或者蓄怪异胡须;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着制服时,应当举止文明。
不得边走边吃东西;不得袖手、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着制服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
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专用标志、胸号、胸徽、帽徽、肩章、臂章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区司法局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纠察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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