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业务商务部门办理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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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业务商务部门办理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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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业务商务部门办理流程
经营企业在与外商签订加工贸易合同后,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首先要到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审核通过后,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如果进口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无偿提供的专用设备,一并办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批准证》;如果在开展加工贸易过程中,合同内容因故发生变化或需要延期,须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或者《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变更批准证》;如果保税料件因故要求内销,须办理《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最后,在出口核销后30天内,须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核销备案。
加工贸易业务商务部门办事指南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办理指南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办理指南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批准证》办理指南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办理指南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办理指南
核销备案指南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地址:
嘉宾路1号11308室市商务局加工贸易科
联系电话:
5555981;E-mail:
nnjgmy@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办理指南
一、主要适用依据:
根据《商务部关于开展全国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的通知》(商贸字[2003]69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新〈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格式的通知》(商办机电函[2005]39号)和《关于加强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发[2007]133号)的规定,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须如实填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主管部门须实地勘察、据实审核,完善加工贸易企业准入管理。
二、申报材料:
1、经营企业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正本;2、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3、工商营业执照;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组织机构代码证);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6、税务登记证明;7、外汇登记证明;8、银行开户证明;9、生产经营场所证明;10、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包含设备名称、数量、价值、用途、产能等);11、保税料件加工生产为出口成品的流程说明或示意图;12、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13、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与所申报内容相关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如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须同时提供: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主管部门批准的能说明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的合同、章程;3、能确认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已如期到位、联合年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申报程序(下载和填报网址:
1、企业上网填报对应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下称《证明》);
2、双面打印已上报的《证明》,随带申报材料一起送主管部门审核;
3、主管部门派员实地勘察,核实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等情况;
4、主管部门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经网络反馈给企业;
5、企业双面打印4份审核通过的《证明》,并经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送主管部门签字盖章。
四、申报说明: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五、承诺时限:
三个工作日内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办理指南
一、主要适用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管发[1999]第314号)规定,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必须事先报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审批。
二、适用企业范围: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
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三、申报材料:
1、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
2、经营企业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3、《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正本;
4、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
5、《保税货物预归类申请表》;
6、出口成品对应进口料件的单、损耗申报说明和计算方法;
7、开展下列特定商品的加工贸易,须同时提供:
(1)凡产品包括地图标识或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等内容的,以及生产出口音像制品、印刷品的,须提交测绘部门或新闻出版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2)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3)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4)开展生皮加工贸易业务的,须提供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合格证明》;
8、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四、申报说明:
1、合同有效期最长为一年,订立的出口数量要限制在加工企业年生产能力以内。
其中,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和天然橡胶加工贸易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2、应视出口数量和加工企业实际生产消耗需要确定进口数量,进口料件必须全部经加工生产为出口制成品出口。
计算公式为:
进口料件=出口制成品×单耗/(1-损耗率%)
3、来料加工合同需标明每一项出口制成品的加工费。
计算公式为:
加工费总值=出口制成品总值-进口料件总值
4、加工贸易合同正本是企业到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审批或备案时的重要文件材料,应签订一式五份以上备用。
5、《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要求填报。
6、要求增值率大于10%:
(进口料件总值/出口制成品总值)<0.9。
五、申报程序:
1、企业使用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填报相关表格;
2、递交申报材料;
3、主管部门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经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反馈给企业;
4、审核通过后,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六、承诺时限:
三个工作日。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批准证》办理指南
一、主要适用依据:
根据《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383号)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主管部门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时,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一并办理审批进口不作价设备。
二、适用企业范围:
进口加工贸易项下外商免费提供专用设备的经营企业。
三、申报材料:
1、进口不作价设备的使用计划报告(包含不作价设备的使用地点、功能用途、生产产品;使用企业保证产品出口比例70%以上,或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
2、列明进口不作价设备条款的加工贸易合同或协议;
3、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提前解除监管,需提供:
1、提前解除监管的书面申请;
2、经营企业与不作价设备提供外商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3、提前解除监管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清单。
四、申报程序:
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时一并办理。
1、企业使用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填报相关表格;
2、递交申报材料;
3、主管部门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经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反馈给企业;
4、审核通过后,签发《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批准证》。
五、申报说明:
1、经营单位进口不作价设备,须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中列明进口不作价设备的条款(即列明外商以免费方式提供,不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款)。
2、免税进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2)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
3、免税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并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属海关监管货物。
监管期限为5年,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4、免税不作价设备在监管期间,加工贸易经营单位要在每年的一月份分别向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主管海关书面报告免税不作价设备使用情况。
六、承诺时限:
三个工作日。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办理指南
一、主要适用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管发[1999]第314号)规定,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后,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部分项目内容或延长制成品返销期限,须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适用企业范围:
已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因故需办理变更或延期的经营企业。
三、申报材料:
1、详细陈述原合同执行情况、变更原因及变更内容的书面申请报告;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申请表及相应的变更项目清单;
3、涉及合同内容变更的须凭加工贸易合同变更(延期)协议;
4、涉及备案数量减少的须凭《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5、涉及单耗、商品编码变更的须凭海关函告或相关证明。
四、申报程序:
1、企业使用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填报相关表格;
2、递交申报材料;
3、主管部门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经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反馈给企业;
4、审核通过后,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五、申报说明:
1、变更(延期)申请必须在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前进行申报。
2、合同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6个月。
六、承诺时限:
三个工作日内。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办理指南
一、主要适用依据:
根据《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和《关于加强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发[2007]133号)的规定,企业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保税料件因故内销,必须在规定的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适用企业范围:
因故不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而需将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或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经营企业。
三、申报材料:
1、详细陈述已核销情况和转内销原因的内销申请报告;
2、具备内销条件的相应证明;
3、《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申请表》和《进口料件内销清单》;
4、《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四、申报程序:
1、企业使用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填报相关表格;
2、递交申报材料;
3、主管部门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经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反馈给企业;
4、审核通过后,签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五、申报说明:
(一)内销申请必须在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前进行申报。
(二)内销商品如涉及配额、许可证、登记等特殊管理措施的,仍须按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审批。
(三)经营企业申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外商因故与经营单位协商,要求中止执行原已签订的出口合同,经营企业能够提供有关证明,并且,从价格等方面考虑,很难再签订新的出口合同。
(2)因国际市场价格下跌,经营企业继续执行原已签订的开价出口合同,将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且,能够提供已与外商达成的中止执行合同的协议。
(3)进口料件已投入加工使用,但加工的制成品质量不符合已签订的出口合同规定的标准。
并且,经营企业能够提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部门或国内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4)因改进加工工艺、降低单耗而产生一部分余料,或由于加工工艺的技术要求,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数量合理的边角料,并且,经营企业能提供生产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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