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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
:
“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再调查唐慧赢了,法治赢了没?
编者按:
在永州市劳教委败诉、“上访妈妈”唐慧赢得她应有的胜利之后,南方周末回到这一事件的原点——唐慧女儿乐乐被迫卖淫案,重新审视这桩引发国人极大注意、判决两名被告人死刑、四名被告人无期徒刑的案件。
梳理此案的发展过程,我们发现,作为唐慧事件的起点,此案存在核心证据不足、司法程序受到外部压力影响等情况;而被告人亲属与代理律师甚至相关司法机关,也认为判决结果因压力导致量刑过重。
我们也关注唐慧对案件发展的影响。
唐慧曾自述“通过以死相逼和不断上访,迫使案件走向正轨”,在这一过程中,此案是否始终保持在法治轨道之上,就具有辨析的价值。
上访是唐慧维护女儿及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而上访给当地带来激增的“稳控”压力,既使相关部门做出拘留乃至劳教唐慧之举,也把地方政府的信访考核达标与唐慧的诉求绑在了一起,形成极其微妙的共生关系,这正是信访与“稳控”合力导致的奇特图景。
综观唐慧事件,信访与“稳控”这一对矛盾关系产生的效应,作用在每一关键节点。
由此主导的过程,是否可称司法进步的方向?
这正是我们重新审视此案的目的——在唐慧终于赢得胜利之后,我们也须发问:
法治是否同样获胜?
因为缺乏“强迫”证据,永州警方是以“介绍、容留卖淫”立案,其后罪名逐渐上升至“强迫卖淫”。
上级批示后,警方加大办案力度,唐慧女儿的陈述中被“强迫”的描述增多、程度加重。
但有些细节却与前期陈述不符。
办案警察回忆,一份落款为2007年1月13日的关键证据,在当年2月份之前,卷宗里还从未有过。
2013年7月15日上午,在数十名媒体记者的注视下,湖南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永州市劳教委败诉。
“上访妈妈”唐慧最终赢得了这场万众瞩目的行政官司。
此案被舆论视为推动劳教制度改革的“一场伟大胜利”,唐慧也成为与制度存废紧密相连的公众人物。
她被媒体冠以“伟大母亲”称号:
“用一个母亲弱小的身躯维护着司法的威严与公正”。
然而“唐慧案”中还有不为公众熟知的复杂一面。
从头梳理“唐慧案”的发展路径,南方周末记者发现,“唐慧案”的核心——其女乐乐(媒体报道中使用的化名)被强迫卖淫、强奸案(以下简称“乐乐案”),从立案到审判,每道程序都不合常规。
2012年6月5日湖南高院的终审结果是:
两个死刑,四个无期徒刑,一个15年有期徒刑(7名被告人中,秦星、周军辉被判处死刑;陈刚、刘润、蒋军军、兰小强被判无期徒刑;秦斌被判有期徒刑15年。
)。
多名受访刑法学者均认为,如此重判实属罕见。
该案并没有随着唐慧劳教案的结束而尘埃落定。
七名被告人中的两名——秦星、周军辉被判死刑,已在最高法院履行死刑复核程序中。
唐慧对南方周末记者称,对于该案她现在仍然“放不下”,如果死刑不核准,她“更加放不下”。
在此之前,唐慧的诉求是判全部七名被告死刑。
但七名被告人的家人也开始了各自的上访之路。
他们不认可被指控的主要罪名,并认为:
判决量刑过重。
在采访过唐慧的一位记者看来,唐慧女儿案子侦破和审理的六年,也是唐慧上访的六年。
“几乎在每一次案件节点,都有唐慧激烈上访的记录”,“从最开始案子在永州市公安局立案调查,唐慧跪见公安局长开始。
唐慧六年来从永州跪到长沙再跪到北京”。
而按照唐慧自己的叙述,乐乐案从一开始就无法正常进行,是她通过“以死相逼”和不断上访,迫使该案走向正轨。
梳理案件发展过程,的确每一个节点都有唐慧以自己的方法所施加的强力影响。
关键在于,在唐慧的影响下,此案是否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之上?
警方缺少“强迫”证据
按照唐慧曾经的代理律师胡益华的划分,“唐慧案”应该由三个案子组成:
一是女儿乐乐被强迫卖淫、强奸的刑案,一个是唐慧被劳动教养行政复议案,一个是唐慧被劳动教养国家赔偿案。
刑案是整个唐慧案中的核心——唐慧上访因刑案引发,劳教则因上访导致。
此案已历时近七年,先后经过五次开庭、六次判决和裁定。
其主要争议在于,被告人是否存在“强迫”乐乐卖淫的行为。
湖南高院的终审裁定书查明了“乐乐被迫卖淫案”的发生过程:
2006年10月1日下午,11岁的乐乐一人到家附近的一个旱冰场溜旱冰。
看到周军辉(19岁,附近一理发店打工仔)溜冰技术很好,便主动与之交谈;当晚,两人来到一个出租房看碟,发生了性行为,并留宿于该房间。
次日,两人一起吃完早饭后,在回理发店途中,被乐乐的舅妈发现,并将乐乐带回家中。
10月3日下午,乐乐给家人留下一个字条后离家出走。
她找到周军辉,并被后者介绍到“柳情缘休闲中心”(以下简称“柳情缘”)卖淫,一直到12月30日被家人发现。
永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两次重审判决和湖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均以强迫卖淫罪判处带走乐乐的周军辉和柳情缘老板秦星死刑。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在四份裁判文书中,认定乐乐被“强迫”卖淫的证据,主要是乐乐本人的陈述。
终审裁定书提及2006年10月某日中午的一次冲突:
秦星安排乐乐去卖淫,乐乐不从,与秦发生争吵,乐乐朝秦星脸部打了一巴掌,陈刚见状也朝乐乐脸部打了一巴掌,并讲没大没小的。
乐乐便哭。
周军辉闻讯赶到“柳情缘”后亦朝乐乐脸部打了一巴掌,并要乐乐尊重老板,不要和老板吵架。
秦星、周军辉则完全否认对乐乐曾有强迫行为。
秦星对于那次冲突的起因另有说法:
因为乐乐喝了酒,自己讲了她,乐乐不高兴先打了他一巴掌,然后才有后面被陈刚和周军辉打。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永州市中院的三次判决也提及那次冲突,在2008年此案第一次判决书中,乐乐就承认先打秦星一巴掌,但这一细节直到湖南高院终审时,才被列入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中。
“柳情缘”三名性工作者作证称,秦星没有强迫行为。
秦星的一审辩护律师徐天桥称,乐乐在卖淫期间并没有被控制,可以去附近上网。
几名性工作者在接受徐天桥调查时均陈述店内没有对任何人进行强迫接客的行为。
其中一名性工作者回忆:
“乐乐是她母亲和舅舅来拖回去的,她自己还不愿意回去,愿意继续在店里做事”。
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警大队警察杨军祥是最早的承办人之一,他对南方周末记者回忆,在接到乐乐家人电话去休闲屋“解救”乐乐时,发现乐乐不愿走,最后唐慧将她拖走。
警方在侦查中还发现,乐乐卖淫的一家宾馆,就在她家附近。
南方周末记者查证,唐慧母女原来的租住地,离“柳情缘”距离约三公里。
被告人是否明知乐乐是幼女也成为该案争议焦点。
依照中国刑法,不满14周岁女性为幼女,对其的性侵害行为将加重刑罚。
秦星和“柳情缘”其他工作人员均称,当时都不知道乐乐年仅11岁。
根据乐乐本人的陈述,她被周军辉介绍到柳情缘“上班”时自称15岁。
湖南省高院的终审裁定书中还有一份家人寻找乐乐时的“寻人启事”,里面提到的乐乐身高数据,确实明显超出一般11岁女孩。
一名被警方询问的嫖客陈述:
“在网吧上网碰到一个女孩子……告诉我她17岁,从外形看估计差不多”。
最初负责侦办此案的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警大队一开始对主犯秦星是以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立案(该罪名一般情况下刑期不超5年)。
在立案侦查一个月后,零陵分局刑警大队还是因为缺少“强迫”的证据,仍认定秦星仅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如何写进起诉书
立案罪名开始发生变化,始于唐慧“跪见”永州公安局长。
2007年2月14日,时任湖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长接到唐慧反映女儿案情的来信后,批示永州方面要“高度重视,依法惩处”;2月28日,经唐慧“跪见”,当时新上任的永州市公安局局长刘建宽批示要“务必严惩彻查,并追究民警办案不力的责任”。
警方自此加大办案力度。
乐乐案中的一份重要证据,是落款为2007年1月13日的一份乐乐的个人自述,其中详述了其如何被秦星等人强迫卖淫的过程和细节。
该案被告人陈刚的一位代理律师分析发现,在案卷材料中,办案后期,乐乐的陈述中对被“强迫”的描述增多,程度加重。
但有些细节却与前期的陈述不相符。
比较落款为1月4日的三份询问笔录和落款为1月13日的自述可以发现,自述增加或改变关键内容包括:
关于如何认识被告人周军辉:
隐去了在溜冰场主动与周交谈的内容;增加在去柳情缘之前周对她威胁说“把你的丑事告诉同学和老师”。
关于10月3日开始去“柳情缘”“上班”:
1月4日的陈述为“去了酒店,发现是卖淫,我讲我回去了,霞霞(另一名性工作者)说来都来了回去干什么”;1月13日的陈述中,增加“不去就被老板娘骂了一顿”、“霞霞说你敢回去全家都要死”。
关于在店内“上班”的情况:
增加“一次偷打电话被陈刚绑起来”的内容。
而办案民警杨军祥明确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他于当年2月份脱离该案之前,案卷里都还没有这份落款为1月13日的自述材料。
到3月1日警方给乐乐所做的一份询问笔录中,乐乐的说法就与1月13日的自述基本一致了,甚至连错别字都一样,如均有“不听话的下场是悲丧(悲哀)的”(周军辉威胁乐乐时的话)。
有“照抄”之嫌。
随着办案力度的增大,该案被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时,秦星的罪名由最初的“容留卖淫罪”变成“组织卖淫罪”。
后罪较前者更重。
之后,该案的定性愈加严重。
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负责起诉的检察院和受理的法院级别高低往往决定着案件性质。
基层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没有管辖权。
2007年6月,在听说该案可能在永州市零陵区检察院起诉时,唐慧假扮柳情缘老板秦星的家属,去该检察院打探案情,确认该案是在零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唐慧随后找到永州市检察院检察长,要求由市检察院公诉。
在被拒绝后,唐慧“静坐绝食两天”。
最终该案改由永州市检察院公诉。
永州市检察院最初负责此案审查起诉的是检察官屈中平。
唐慧自己回忆,屈认为该案中缺乏被告人“强迫”乐乐卖淫的事实和证据,因此决定以“组织卖淫罪”(这一罪名比公安立案时的“介绍卖淫罪、容留卖淫罪”要重)起诉。
得到此消息后,正在生病住院的唐慧“吊针一拔”,再次找到检察院。
唐慧在永州市检察院立案大厅跪了18个小时,其结果是检察院更换了公诉人,制作了新的起诉书,特别是将“强迫卖淫罪”写入其中。
该罪名最重可判死刑。
永州政法系统一位领导至今仍认为,就事实和证据来看,警方当初对案件的定性没错,该案由区检察院起诉也没错。
量刑是否过重
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乐乐案作出一审判决。
秦星、周军辉被判处死刑,陈刚、刘润被判处无期徒刑,兰小强、蒋军军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16年。
此外判处六名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9万元。
(被告人秦斌当时逃逸,2010年归案)
六名被告人不服,均提起了上诉。
永州市检察院则提起抗诉。
永州中院在此次判决中被认为“犯了低级错误”,因家境不好,周军辉的家人未给其请律师。
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但没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然而,据说由于法官自己也未曾料到周军辉会判死刑,因此并未指定律师。
被告人上诉之后,湖南省高院没有开庭,直接将此案发回重审。
在第一次发回重审开庭的法庭辩论阶段,秦星的辩护律徐天桥论及秦星“罪不至死”,唐慧从旁听席冲到庭上举手要打,徐见势不妙,赶紧逃出法庭,唐慧家人一直追到法院门外。
此事在永州律师圈迅速传开来,以后再开庭时,被告人的律师们均“小心”了许多。
2009年2月11日,永州中院对此案作出第一次重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但判词中删去了一审中“情节恶劣、民愤极大”等字眼。
重审判决后,从2月16日起,唐慧坐到永州中院刑一庭庭长张晓龙的办公室,在此吃住18天。
张晓龙在此期间被法院允许在家休假。
唐慧解释,这次抗争的原因是法院审理超出时限,此外在宣判前未公告、未通知;而按照永州市中院出具给唐慧的一份“信访答复”,唐慧的另一个上访原因是“民事赔偿太少”。
第一次重审之后,六名被告人再度提起上诉。
湖南省高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再次发回永州中院重审。
秦星的死刑复核律师彭刚透露,在这一次发回重审时,湖南省高院在内部材料上明确认为对被告量刑过重。
2010年11月24日,乐乐案第四次开庭审理,在庭审进行当中,唐慧突然提出取消这次开庭,否则将“死给你们看”。
唐慧的理由是,她发现“合议庭对犯罪分子家属异常好。
不顾违反法律,允许犯罪分子家属到庭审现场旁听”。
唐慧所说的“犯罪分子”,指此案最后一名被告人秦斌。
秦斌于2010年7月被抓获。
永州中院决定将其与秦星等人合并审理。
据一位被告人的律师透露,在此次开庭前的历次开庭中,法院皆以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为由拒绝让被告人家属旁听。
但案发时秦斌也未成年,法院此次才允许其父一人旁听庭审。
这次开庭最终取消。
此外,永州中院还同意唐慧意见,整个刑一庭回避此案。
在当事人未能提出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要求整个刑庭法官回避,在司法实践中非常罕见。
更换了法官之后,唐慧向永州中院称:
判决书出来之前,她和家人将留在法院立案大厅。
唐慧最终在法院滞留15天。
民主与法制报社记者廖隆章获得的一份内部材料中有如下内容:
经过唐慧的修改、同意,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迫于2011年3月28日下达(2010)永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判决,唐慧一家人才于3月29日撤离中院办公室。
唐慧对南方周末记者承认曾在永州中院立案大厅待了15天,但否认提前看过判决书。
这是永州中院下达的第二次重审的判决,也是该院对此案的最后一次判决。
除维持秦星、周军辉死刑,陈刚、刘润无期徒刑外,原来被判有期徒刑的蒋军军、兰小强被改判无期徒刑。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这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审判原则。
2013年起实施的新刑诉法,明确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也不得加重刑罚,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作了补充起诉。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在永州市中院第一次重审判决后,永州市检察院除了增加对新归案的秦斌的起诉之外,并未有抗诉行为。
永州此次判决之后,六名被告人再度上诉,两度将案子发回的湖南省高院直接审理此案。
唐慧则继续上访。
2012年6月,历经6个合议庭、18位法官审理之后,此案终于走完常规诉讼历程。
二审维持了一审最后一次重审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一二审法院认定,秦星、周军辉、陈刚均系强迫卖淫罪主犯,其余四人均系强奸罪主犯。
受访刑法学者均认为,两个死刑和四个无期徒刑属于罕见的重判。
获刑15年的秦斌案发时为未成年人。
此前,因强迫卖淫罪的死刑判例极少,无期徒刑也很少见。
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例,多为判十多年有期徒刑。
媒体视野中的中国首例强迫卖淫罪死刑案发生在2010年8月,重庆市五中院判处“美女黑老大”王紫绮死刑(最终核准执行)。
与文强“关系密切”的主犯王紫绮被认定犯下五宗罪,但首先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次才是强迫卖淫罪(此外还有组织卖淫、非法拘禁、行贿等三罪),其强迫妇女卖淫造成严重后果:
致被强迫妇女2人重伤、5人轻伤、7人轻微伤。
二审之后,乐乐案七名被告人的家人也开始了上访。
在湖南省高院,负责接访的审判长赫荣生解释说“没办法”。
“他说自己办了几十年案子,从来没有这样判过。
但没办法,他的官太小。
”秦星的哥哥秦军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什么造就了唐慧
唐慧让当地既恨更怕,奇特的情形出现:
镇长求唐慧回去,书记又带着唐慧上访。
唐慧进京,永州公安为“稳定大局”,处理“渎职”警察。
唐慧“发现了信访的漏洞,抓住了有关部门的七寸”。
永州政法系统内部人士说,唐慧案给永州人带来的最大启示,成了“相信上访”。
“我们要向唐慧学习,”2013年7月中旬,永州市富家桥镇粟山里三组村民秦军对南方周末记者说,“我们7户人家打算轮流去上访。
”
秦军是“乐乐被强迫卖淫”案中首犯秦星的哥哥。
7户人家指的是该案中7名被告人的亲属。
他们认为“判重了”,并打算通过上访“申冤”。
而他们声称要“学习”的唐慧,正是不断上访要求将7名被告人全部判处死刑的人。
永州政法系统内部人士说,唐慧案给永州人带来的最大启示,成了“相信上访”。
在请示有关方面后,永州市公安局婉拒了南方周末记者的采访。
“我们其实很想说话,但省政法委的调查结论没出来,我们不方便讲。
”永州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毛先奇说。
南方周末记者日前就唐慧事件联系湖南省委政法委采访,同样被对方婉拒。
2012年8月,在唐慧被劳教的消息引发全社会关注后,媒体又曝出乐乐案中警察包庇被告人等消息。
湖南省政法委为此成立调查组,分成5个小组,分别对涉及强奸、劳教、“假立功”、秦星与警界关系等5个方面问题进行调查,并称一有结果,将向媒体和社会公布。
将近一年过去,调查结果仍未公布。
永州当地一位律师对此不解:
“比如秦星是不是假立功的问题,事情并不复杂,是的话就要认定,不是的话就处理人,为什么不公开呢?
”
南方周末记者从一名知情人士处得知,湖南省政法委的调查结果早已出来,但出于种种考虑,一直不予公布。
上访“属地管理”原则下的富家桥镇
对于唐慧的上访“成绩”,秦军在一份上访材料中将之归功于“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
据媒体报道,唐慧6年间进京上访23次,省城上访百余次。
唐慧的案子既不发生在富家桥镇,也不牵扯镇政府,但是由于上访“属地管理”原则,富家桥镇不得不对唐慧的上访负责。
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在富家桥镇,有很多干部曾经接访过唐慧。
背地里,有人对她无可奈何;表面上,却又恭敬有加,生怕她不高兴了又去上访。
每逢节日,唐慧总能收到镇干部们发给她的问候短信。
在唐慧的鲜花店开业时,不少花篮都是镇干部们送的。
唐慧2007年第一次进京上访后,因“稳控”不力,党委书记和副书记被诫勉谈话,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委委员、党政办主任则被免职。
因为上访,唐慧也两次被当地拘留,一次5天,一次8天。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唐慧曾总结上访经验:
“(上访的方式反映问题)既能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又可以对正在进行的司法审判起到震慑作用,保证审判公正进行。
”
有记者曾记下唐慧床头墙上贴着的一张纸条内容:
“一个人无论做什么事,务须抱着绝无退路的决心,勇往直前……如果立志不坚,时时准备知难而退,那就绝不会(有)成功的一日。
”
唐慧坚持上访让当地既恨但更怕。
2010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唐慧进京上访。
富家桥镇的镇长给唐慧发短信,几乎是求她回去:
“你要不回来,我就要被撤职。
”
奇特的情形就这样维持下去了。
永州当地一位律师认为,唐慧“发现了信访制度的漏洞,抓住了有关部门的七寸”。
南方周末记者从一份内部材料上了解到,自2008年以来,富家桥镇政府给予唐慧的“困难补助”共计21万余元,且呈加速度进行,比如2008年仅700元,次年增至2100元,2011年增至4万余元,2012年达到15万余元(包括因一次医疗意外补偿给唐慧的6万元)。
补偿却并未取得预想效果。
唐慧说,在终审开庭之前,她有两次到省高院上访,都是在富家桥镇党委书记魏斌带领下去的。
而她第二次被魏带到高院上访的理由是:
要告诉法官其女儿乐乐“是一个听话的好孩子”。
起因则是曾听法官说了其女儿“坏话”,唐慧“气愤不平”。
对于唐慧提出的184万元民事赔偿,富家桥镇曾到省高院做工作,让其照判,判完了由镇里负责解决。
但这一提议未被采纳。
在乐乐案二审在湖南省高院开庭后,2012年5月22日,唐慧到湖南省高院“下跪”,其间法警与其发生肢体冲突,唐慧为此住院七天。
富家桥镇以省高院的名义,赔给唐慧1.5万元。
唐慧当时要求湖南省高院道歉,富家桥镇干部中普遍流传一个说法:
接访人员情急之下,曾向湖南省高院提出,是否可以让他们穿上制服,冒充高院法官向唐慧道歉,结果被高院拒绝。
“为了大局”
担心“稳控”不力的还包括警方。
2012年7月3日,在乐乐案终审判决之后,唐慧到湖南省公安厅大门口举牌跪地喊冤,要求追究女儿案子中“渎职”警察的责任。
在信访接待室内,唐慧以头撞墙,一直到相关领导出面接待。
而在最初侦办此案的警察郭继仪与杨军祥看来,他们才是倒了霉的人。
在发现乐乐离家出走之后,唐慧家人到其居住地所属的零陵区七里店派出所求助。
因为有分局领导批示,该派出所很重视,指派副所长郭继仪帮助唐慧找回孩子。
郭继仪向南方周末记者回忆,唐慧一家最初认定邻居王某将乐乐拐骗失踪,且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
乐乐夜不归宿第二天回家后,曾告诉家人前一天就是跟王某某出去的。
后来此案告破,证明并非王某所为。
郭继仪认为,当初唐慧家人和乐乐当中,“肯定有一个说谎”。
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唐慧承认大人说了谎,原因是“怕警察不相信是王某拐走了我的孩子”。
在提交给警方的一份“分析报告”中,唐慧的弟弟唐世科引用了一段写于2006年10月2日的“乐乐自述”:
“2006年10月1日夜,与王某在一起。
王某要带我去广东读书”。
这份自述的内容后来被证实纯属编造。
郭继仪遂将王某列为嫌疑人,将远赴广东打工的王某叫回永州。
接受调查后,王某被排除作案可能。
当留置盘问期满,派出所依法要将王某放走时,唐慧与家人围在拘留所大门外不准放人。
警方只得安排王某搭梯子翻墙离开。
得知王某被放走后,唐慧等人冲进派出所。
警方当时拍的一个视频截图显示:
唐慧和另一人跪在地上揪住郭断仪的警服下摆;唐慧的母亲则一手卡腰,一手抓住其衣领;郭则将双手背在身后。
郭继仪的麻烦并未结束,唐慧随后控告他收了王某的钱。
永州市公安局和零陵区纪委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此事。
直到乐乐被找到,郭继仪在两个多月中一直被停止工作。
下一个面临麻烦的是杨军祥。
郭继仪被停止工作后,零陵区公安分局将案子由七里店派出所转交刑警大队,由杨军祥负责。
杨军祥回忆,根据乐乐家人提供的线索,他最初也围绕王某调查,还去了趟广东,也没有发现王某作案的证据。
杨军祥说,在此期间,唐慧家人一直要求正式立案。
由于乐乐离家时留了字条,说是出去工作,又没有王某作案证据,因此“立不起案”。
但在唐慧强烈要求下,仍“找了个案由立案”。
2006年12月30日,唐慧家人在柳情缘休闲屋发现乐乐,遂打电话通知杨军祥。
唐慧的法庭陈述称,当时“遭到‘柳情缘’几个男女的暴力阻拦”,打电话向杨军祥求救。
“杨军祥赶到现场,抬头看了一下‘柳情缘休闲屋’的牌子,未进休闲屋作任何事情,竟然驾着警车离开现场。
”
然而杨军祥坚称,当时并非唐慧遭到暴力阻拦,而是乐乐不愿意回家。
他赶到“柳情缘”时,发现只有三四个小女孩,没有一个男的,也没任何人拦乐乐。
杨军祥回忆,他让家人把乐乐带走,于是唐慧进去抓乐乐,后者往店里跑,被唐慧抓住拖出来。
杨军祥认为以当时的情况问不出东西,建议先把乐乐带回家,等她想说了再做笔录。
杨军祥随后离开,此时110也赶到,乐乐及唐慧等人被警车送回家。
之后的情况在杨军祥的回忆里是:
2007年1月4日,唐慧家人通知杨军祥乐乐愿意讲了,便通知其到刑警队“做材料”。
次日警方正式立案。
立案之后,唐慧指控杨军祥“中断侦查19天”,“故意错失最佳破案时机”。
而杨军祥的解释是,在“柳情缘”卖淫只有乐乐自己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因此未对秦星等人采取强制措施,而是跟踪蹲守,到1月24日抓了“柳情缘”容留卖淫的“现行”,方将秦星刑拘。
此后杨军祥也成为调查对象,唐慧家人控告他渎职。
而永州市公安局内部人士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由于唐慧多次上访告状,前期参与办案的警察几乎全被调查。
在先后经过永州市公安局纪委、零陵区纪委调查之后,杨军祥被认为“工作失职”,并于年底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但该处理决定并未提及杨如何“工作失职”,后来杨被内部告知,主要过错是“没有用警车将唐慧送回家”。
杨军祥对此不服,但和郭继仪一样,为了“稳定大局”,他长时间选择沉默。
处分杨军祥前,唐慧开始进京上访,时值十七大召开之际,永州公安内部人士认为,永州是为了大局而“牺牲”了杨军祥。
前述永州当地律师评价,当信访压力大到可能影响地方和部门领导的官位时,“就会迁就迎合,甚至不惜牺牲下属和法律”。
舆论风暴中的“唐慧”
在乐乐案重审期间,2010年6月1日,永州一邮局保安队队长朱军在永州市零陵区法院枪杀三名法官,各地记者纷纷赴永州采访。
这件事却使唐慧进入公共舆论视野。
唐慧找到记者们称,朱军是乐乐的干爹,他是为乐乐的事情枪杀法官。
民主与法制报社记者廖隆章就是那一次认识了唐慧。
听到这个说法后,他说自己“跟打了鸡血一样”,立刻把她从四五位拎着材料袋的访民中拉出来,带到一个人少的角落采访,想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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