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问题doc征税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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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问题doc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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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税范围
(一)销售货物
(二)视同销售货物
(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四)进口货物
(五)混合销售行为
(六)兼营非应税劳务
二、纳税义务人
(一)税率
(二)认定管理
(三)进项税额
(四)销项税额和销售额
(五)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和会计处理
四、小规模纳税人
(一)征收率
(二)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和会计处理
(三)个体工商户
五、扣缴义务人
六、减税、免税
七、对特定企业、单位的征(免)税规定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九、纳税地点
十、纳税申报和纳税评估管理
十一、纳税期限和报缴期限
一、征税范围
(一)销售货物
1.企业没有增值税业务,也不是增值税纳税人,现销售的已记入固定资产的办公用车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售价没有超过原价是否还免税呢?
答:
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因此,无论贵单位的办公用车售价是否超过原值,都需要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商业企业一种商品销售方式是:
对于会员客户,销售给客户会员卡,客户在会员卡内预存货款,并同时给客户按会员卡内冲值额开取发票,客户会在日后的几个月内分批提取商品。
请问销售收入确认时间是开取发票时间还是货物发出时间?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请贵单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视同销售货物
1.企业有两个工厂一个在金州一个在甘井子,现将自制半成品从甘井子调拨到金州,需要交税吗?
答:
对本市企业附设的不在同一县(市、区)国税局管辖范围内不单独核算收入的工厂、车间、仓库等分支机构,相互移送货物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2.企业销售汽车,买一辆汽车赠送一个导航仪,赠送的导航仪增值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吗?
买一赠一的收入如何确认?
答:
不视同销售。
按实际销售额确认收入。
(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企业是汽车维修单位,给自己企业的汽车维修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2.商场向厂家收取的商品售后服务修理费即“三包”费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的规定:
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四)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如何确定?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五)混合销售行为
1.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六)兼营非应税劳务
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但是进项税额不能准确划分,如何确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呢?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二、纳税义务人
1.哪些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承租人或承包人是这增值税的纳税人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
(一)税率
1.煤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了吗?
企业08年12月份购入的煤还是13%的税率,如果09年销售的话,可以按13%吗?
答:
根据财税〔2008〕171号文件的规定:
煤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7%。
08年12月份购入的煤09年销售的话,不可以按13%税率纳税,因为该税率的调整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2.企业是生产销售自来水的,属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吗?
选择了按照简易办法征税还可以恢复为按照适用税率征税吗?
答: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
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辅导期企业增购专用发票需要预缴税款,预缴税款的税率也像小规模企业一样改为3%了吗?
答:
是,辅导期企业在本期领购的25组发票不足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增购发票,并以3%的比例预缴税款。
4.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现在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征税?
答:
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5.公司是一个对废石料、石渣加工的企业。
从石矿买进废石料石渣,经过加工后,生产出铺路用的规格石子、碎石稳定层和方砖等出售。
那缴纳增值税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
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6.羽毛粉生产工艺就是鸡毛烘干,粉碎。
装袋。
是一种高动物蛋白饲料。
请问适用于免税饲料范围吗?
确定其增值税率依据的文件?
答:
饲料是否属于免税范围需要质量检测部门鉴定,如果鉴定属于免税饲料则免税,属于征税饲料按13%税率征税。
依据为增值税暂行条例。
7.人发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
根据国税函[2009]625号文件规定:
人发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二)认定管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所称的销售额都包括哪些销售额?
答:
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所称的经营期含未取得收入的月份吗?
答:
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第五条第
(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什么意思?
是指个体工商户吗?
答:
不是的。
认定办法第五条第
(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所称的非企业性单位是指什么样的单位?
答:
认定办法第五条第
(二)款所称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所提到的会计人员资格证明是什么样的证明?
答:
认定办法第九条第
(一)款第3项所称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是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6.怎样才算新开业的纳税人?
必须是当月开业当月去办理的才算新开业吗?
答:
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所称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7.新政策辅导期多长?
答: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8.如果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没有达到销售额,可以在不达到销售额的情况下就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吗?
,有没有这样的文件?
答: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及国税发【2010】40号文件第十五条的规定,目前按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需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只要纳税人在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9.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上个月认证的发票这个月比对结果什么时候能出来?
答: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比对结果通常情况是在次月出,您可以在稽核比对查询中进行查询,也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10.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丢了,如何补办?
答: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丢失后不需要补办,纳税人只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在《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即可,不需补办。
11.企业如果符合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办理资格认定时需要递交什么资料?
答:
达标的商贸及生产型企业,需要向主管局递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认定时,需要携带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12.现在有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人辅导期管理,那么请问什么样的企业属于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答: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文件规定: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1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本月增购发票时,预缴了一部分税款,如果辅导期结束了,这笔税款还没用完怎么处理?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14.企业是新成立的小型商贸企业,想问一下,现在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是多长时间?
答:
根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批发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15.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季度申报,如果5月份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何时向主管局提出申请?
答:
最晚期限是7月份申报期结束后四十个工作日内。
16.现在新成立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还有销售额的限制吗?
答:
没有。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规定: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17.我企业现在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如果销售额不达标准,还会被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
不会。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二条规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8.企业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现销售固定资产已达标了,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
不需要。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规定: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而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五、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19.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年销售额达不到80万,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吗?
答: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文件的规定: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20.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销售额不到40万可以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吗?
答: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进项税额
1.2008年12月份购入的一台设备,2009年1月份取得发票,并且认证了,是否可以参与抵扣?
答: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2.我企业取得一张开票日期为08年12月20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现在还可以按照票面的10%抵扣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文件的规定:
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企业09年1月份购进一辆小汽车,是否可以抵扣?
答: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不可以抵扣。
4.企业因装修房屋购进的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
购进的材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不可以抵扣。
5.自来水公司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购进的自来水取得的是专用发票,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答: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
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6.企业在厂区内安装路灯,自己采购路灯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另一家企业安装并支付安装费。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施后,将固定资产也纳入了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范围。
企业厂区内的路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那么,路灯是否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
(一)项规定: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道路属于构筑物,而路灯是以道路为载体的配套设施,属于不动产的范畴。
因此企业因安装路灯而采购的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而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7.为节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在对购进品种较多的货物,由销货方汇总开具专用发票,但因项目太多而未附货物清单。
请问,未附货物清单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
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
因此,未附货物清单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8.辅导期外贸企业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按13%计算的进项可以当月抵扣吗?
辅导期企业取得哪些票据可以当月直接抵扣,哪些必须得有稽核比对通知书才能抵扣?
答:
辅导期外贸企业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当月抵扣。
辅导期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运输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比对相符再抵扣,其他票据不需要比对。
9.公司产品由于质量问题客户我们给开具了三包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凭此发票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
可以。
10.企业购买的普通空调(非中央空调)是否可以抵扣?
答:
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属于固定资产目录02、03类、用于(包括兼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目录建议看财税【2009】113号文件。
企业购进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征消费税的才可以抵扣进项。
11.房屋上的通风设备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答:
根据《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
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12.公司从江苏购入一批设备,对方要求我们承担油费,车辆属于对方的,我公司是否可以抵扣?
答:
车辆不属于贵单位的,发生的油费不可以抵扣。
13.企业购买的冰箱是用于职工食堂,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答:
购买食堂用的冰箱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销项税额和销售额
从事商品零售、批发的企业,当客户购买量比较大的时候,会提供折扣,开票的时候,通常把正常的价格和打折的价格写在一张发票上,请问企业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是按照折扣前的价格计算?
还是按照折扣之后的销售额计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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