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气象部门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晋气78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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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气象部门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晋气78号
山西省气象局文件
晋气〔2008〕78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气象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气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省局机关各内设机构:
《山西省气象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省局党组2008年4月28日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实施《实施细则》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人事教育处反映。
附件:
山西省气象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试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山西省气象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规范我省气象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及中国气象局人事教育司《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有关事宜的通知》(气人函〔2008〕60号)精神,结合山西省气象部门实际,制定《山西省气象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山西省气象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
单位应当鼓励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各单位要认真抓好《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
职工年休假应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在确保各项日常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考虑职工本人意愿,有计划、分期分批合理地予以安排,切实保证每个职工都可以享受年休假。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实施细则》,并主动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工作人员应自觉服从组织上的统一安排,在休假前后要切实做好工作衔接,避免给工作造成损失。
第四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本实施细则中“连续工作”、“累计工作”的时间,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职工脱产进修学历学习期间或毕业当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过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六)职工脱产进修学习当年累计超过4个月的。
第六条职工年休假应在1个年度内予以集中安排,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得超过3次。
职工集中休假时间一般可在“春节”、“国庆节”或国家其它法定节假日后的时段顺延安排,也可在其他时间分段安排。
单位安排主要业务骨干和关键技术岗位人员的年休假应尽量避开主汛期(6至9月)。
第七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其中:
(一)探亲假
1.探望配偶:
每年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
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如两年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
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
(二)婚假
1.婚假一般为3天;
2.实行晚婚的职工其婚假为1个月。
(三)丧假
丧假一般为3天;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其路程远近,可酌情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
(四)产假
1.产假一般为90天;
2.实行晚育的职工,其女方产假为4个月,男方护理假15天;其中在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女方享受产假6个月。
(五)国家法定节假日
1.元旦、清明节、“五一”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均为1天;
2.国庆节、春节均为3天。
(六)国家法定休息日
每周星期六、星期日两天。
第八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年休假的,年内又出现《实施细则》第五条第
(一)、
(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九条职工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工作性质及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最多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必须在跨年度期间安排完职工休假,职工本人应无条件服从单位年休假安排。
第十条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当年休年休假,必须要有单位主要领导签署书面通知,经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同意并签字生效。
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
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日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年休假工资报酬补助计算办法
(一)机关工作人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补助计算办法是:
按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乘以未休年休假天数数额的200%支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补助计算办法是:
按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乘以未休年休假天数数额的200%支付;
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十三条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四条年休假实行分级负责制,一级抓一级,确保将《实施细则》落到实处。
(一)省局局级干部的年休假,由省局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商各位局级干部并报局长统筹安排。
(二)各市气象局、省局直属事业单位、省局机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年休假,由本人提出具体休假时间,经省局办公室分别征得省局分管局领导同意并向局长报告后,由本人按照省局制定的《山西省气象局领导干部请假报告制度》(晋气〔2006〕169号)履行请假手续。
(三)省局机关其他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安排,由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情况有计划予以安排,在请休假条上签字批准后,送交人事教育处备案进行考勤统计。
(四)其他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单位根据工作情况予以安排。
第十五条各单位每年一季度要按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好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计划,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计划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职工年休假工作,妥善安排好职工年休假。
对未能安排职工年休假而产生的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费用一律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对单位未能合理安排职工年休假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由本单位妥善处理解决,并由单位主要领导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单位在集中安排职工休假时,至少要有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本单位日常工作,并安排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正常上班,不能耽误和影响正常工作运行。
正在休假的工作人员,应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的畅通,遇有紧急或重要事项能够做到及时到岗投入工作。
第十八条为确保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准确执行,各单位要加强职工考勤制度建设,实行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办事效率,建立良好工作作风。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补助的,应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第二十条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工作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管理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省局及各单位以前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等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今后,本《实施细则》与国家、省政府和中国气象局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政府和上级单位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气象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休假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
中国气象局人事教育司
山西省气象局办公室2008年4月28日印发
校对:
张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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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 气象部门 职工 带薪 年休 实施细则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