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招商引资考评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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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招商引资考评办法
附件5
涡阳县2014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为加强对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目标的管理,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再上新台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分配招商引资任务的县领导,各镇(场)、街道,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县直单位。
(二)考核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招商实绩,坚持项目规模、项目质量、到位资金相结合,加大工业项目、项目建设情况考核权重,继续实行“一票认可”制度。
2.坚持“六库合一”的原则,将发改委的项目核准备案库、招商局的内资项目库、商务局的外资项目库、统计局的固定资产投资数据库、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商注册数据库、税务部门的税收数据库等六库进行有效整合,对招商引资项目逐一实施全方位审核,保证项目的真实性,体现招商引资工作的导向性。
(三)考核范围及依据
1.考核范围
(1)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2000万元以上的商业地产、房地产开发项目(须保持正常建设,下同);
(2)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并正常运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等;
(3)县境外金融机构5000万元以上的中长期项目资金;
(4)其他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项目。
以下项目不纳入考核:
(1)固定资产投资低于500万元的项目;
(2)国家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类财政性扶持资金及社会各界捐赠款物;
(3)搅拌站、驾校、加油站、加气站、砂石厂、塑料颗粒厂等同类项目;
(4)不在“六库合一”统计考核范围的项目;
(5)其他不宜认定的项目。
以下项目纳入考核不纳入奖励:
(1)房地产开发、商业市场、城市综合体、仓储物流项目;
(2)矿产资源采掘及相关产业;
(3)特许准入行业;
(4)企业改制项目,退城入园项目,盘活项目已享受过奖励的部分,现有企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及利用自有资金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5)其他不宜认定的项目。
2.考核依据
(1)项目基本资料:
有效合同(协议)(签署人须为投资者或投资者授权代表)、备案表、外地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投资者身份证、本地注册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立项或备案文件,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须提供项目简介、规划图或规划方案;
(2)到位资金证明:
银行进账单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3)固定资产投资证明:
主体工程、机械设备、土地、配套设施等有效证明材料;
(4)无形资产投资证明:
经国家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以及签署的正式合同。
(四)考核内容及方式
1.考核内容
(1)必查项目
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和现代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
(2)抽查项目
各单位12月份报表中除必查项目以外,随机抽查若干项目,抽查面不少于40%。
2.考核方式
采取实地考查与资料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现场综合评估认定项目到位资金情况。
3.相关规定
(1)按照“六库合一”统计考核原则,招商引资项目本年度形成的到位资金以招商局的最终认定数字为准;项目本年度形成固定资产投资以省统计局的最终认定数字为准;项目引进时间以本地注册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时间为准。
(2)各金融机构完成县分配新增贷款任务后,超额部分全额折算为招商引资任务。
(3)鼓励镇(场)、街道引荐的项目落户县工业园区或入驻标准化厂房,如无明确约定的,项目的引荐单位为乡镇。
(4)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认定一家引荐单位,最多不超过2家,在项目引荐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且最先在招商局备案的为主引单位,属联合引资的项目须在备案时予以明确,到位资金的分割比例凭双方联合引资证明执行,主引单位作为奖励主体,并对符合项目建设指标得分条件的项目进行计分,协引单位不得进行计分。
对项目引荐单位有争议或者未在招商局备案的项目不予认定。
(5)已认定的招商引资项目,认定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即项目立项时间或本地营业执照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经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可适当延长认定期,分年度计算招商引资任务。
(6)市直单位招商引资落户在我县且需要备案的项目,经实地考查形成书面材料,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方可备案。
(五)评分细则
考评总分依照《2014年度涡阳县绩效综合考评办法》执行,各项得分扣分标准按同比例进行折算。
考核按照年初下达的实际分配任务执行。
1.任务指标(53分)
(1)资金任务(50分)
县直:
内资任务(50分)。
认真遵守县招商引资目标管理制度,完成全年招商引资县外内资任务得50分,未完成任务的按完成比例计分。
乡镇:
内资任务(40分)。
认真遵守县招商引资目标管理制度,完成全年招商引资县外内资任务得40分,未完成任务的按完成比例计分。
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任务(10分)。
招商引资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按照省统计局最终认定数字的亿分之五计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项目任务(3分)。
认真遵守县招商引资目标管理制度,完成全年招商引资项目任务得3分。
有1个项目任务的,每差一个扣3分,有2个项目任务的,每差一个扣1.5分,有三个项目任务的,每差一个扣1分。
2.工作指标(29分)
(1)备案材料(13分)。
项目合同(1分,每少一个扣0.25分,扣完为止,下同);如实填写招商引资项目备案表(1分);外地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或投资者身份证(1分);本地注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1分);本地注册企业验资报告(1分);本地注册企业税务登记证(1分);立项或备案文件(1分);本地注册企业法人身份证(1分);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须提供项目简介、规划图或规划方案(1分)。
到位资金有效证明(2分):
银行进账单等有效资金证明材料;固定资产投资有效证明材料(2分):
实物要提供评估报告或固定资产清单、设备发票、土地出让金缴纳证明、工程建设合同及打款证明等。
立项文件、本地注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须提供原件,现场复印留存。
(2)日常工作(16分)。
按要求每月15日之前向县招商局报送月报表(6分),每缺报一次扣0.5分,迟报一次扣0.25分;按要求每月25日之前向县招商局报送外出招商情况统计表(6分),每缺报一次扣0.5分,迟报一次扣0.25分;半年工作小结、全年工作总结、目标计划(1分);主要领导亲自参与招商活动并成立组织(1分);对所引项目有明确分管领导和具办人员(1分);按要求参加招商引资工作会议(1分),每缺席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3.项目建设指标(13分)
(1)新注册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含)—5000万元的工业、现代农业项目,筹建得0.5分,开工得1.5分,建成投产得2分;新注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含)—1亿元的工业、现代农业项目,筹建得1分,开工得2.5分,建成投产得3分;新注册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现代农业项目,筹建得1.5分,开工得3分,建成投产得4分;新注册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业、现代农业项目,筹建得2分,开工得3.5分,建成投产得5分;新注册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工业、现代农业项目,筹建得3分,开工得4分,建成投产得6分。
(2)新注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含)—1亿元的服务业项目,筹建得0.5分,开工得1.5分,建成投产得2分;新注册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筹建得1分,开工得2.5分,建成投产得3分;新注册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筹建得1.5分,开工得3分,建成投产得4分;新注册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筹建得2分,开工得3.5分,建成投产得5分。
房地产开发项目、特许准入项目不予计分,凡申报计分的项目须提供发改委立项文件。
筹建项目认定标准为签约立项,本年度工商注册,规划选址,征地清表;开工项目认定标准为主体工程开工,基础工程出地面;建成投产项目认定标准为主体工程完工,主要设备调试结束,且产品正式下线或正式投入运营。
以上项目不重复计分,总计得分不超过13分。
4.加分因素(5分)
新注册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50强及国企、央企、知名民营企业且形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每个加5分,非工业项目每个加2.5分,加分不超过5分。
5.扣分因素
(1)每查一个虚假项目,除扣除该项目上报到位虚假资金外,另从剩余本年度上报到位资金中扣20%,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扣5分。
(2)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事务,每次扣0.25分。
(六)考核程序
1.开工备案
县工业园区及乡镇工业功能区项目主体工程出地面时,镇(场)、街道办事处工业项目签约时,一产、三产项目组织实施时,引荐单位须向县招商局报送备案资料。
未及时申报备案的项目不予认可。
2.阶段督查
各引资单位要积极做好项目帮办服务工作,确保签约、开工、建设、投产有序推进。
县督查中心、招商局和帮办单位,要定期跟踪督查项目建设情况,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3.竣工验收
工业项目设备基本安装完毕,一产、三产项目建成后,引荐单位应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证明项目投资的各种资料。
二、奖惩办法
(一)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
1.县直先进单位(12名)
一等奖2名,奖金各5万元。
二等奖4名,奖金各3万元。
三等奖6名,奖金各2万元。
2.镇(场)、街道办事处先进单位(6名)
一等奖1名,奖金5万元。
二等奖2名,奖金各3万元。
三等奖3名,奖金各2万元。
以上先进单位在完成年度各项招商引资任务的前提下才予以评定。
以上奖金全部用于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3.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
先进单位分别推荐2名;其余镇(场)、街道办事处,第13—32名县直单位分别推荐1名。
4.优质服务及帮办奖
在涉及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优质服务及帮办的单位中,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客商进行民主评议,评出10名优质服务及帮办单位,奖金各1万元,全部用于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5.“一票认可”
凡超额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年度招商引资任务,当年签约5亿元以上工业项目、主体工程开工(保持正常建设),并被评为县年度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的,在完成县下达的其他各项任务且没有被“一票否决”的前提下,年度绩效综合考评直接评定为先进单位。
6.凡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成效尤为明显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委、县政府另行设立招商引资突出贡献奖给予奖励。
(二)项目引荐奖
1.县外资金投资且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引荐单位或个人申报,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评估后,给予项目引荐单位或个人兑现奖励。
2.县外资金投资、面积500亩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完成3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8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开发项目,由引荐单位或个人申报,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评估后,给予项目引荐单位或个人兑现奖励。
3.申报时间及兑现标准。
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下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建成投产后6个月内一次性申报兑现,工业项目按投资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3‰、其他项目按投资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项目引荐单位或个人兑现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5亿元项目须自签约之日起24个月内申报兑现,申报兑现不超过两次。
首次申报兑现,工业项目按投资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3‰、其他项目按投资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项目引荐单位或个人兑现奖励;第二次申报兑现,工业项目按投资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增量部分的2‰、其他项目按投资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增量部分的0.5‰,给予项目引荐单位或个人兑现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项目须自签约之日起36个月内申报兑现,申报兑现不超过三次。
首次申报兑现,工业项目按投资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3‰、其他项目按投资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项目引荐单位或个人兑现奖励;第二次申报兑现,工业项目按投资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增量部分的2‰、其他项目按投资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增量部分的0.5‰,给予项目引荐单位或个人兑现奖励;第三次申报兑现,工业项目按投资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增量部分的1‰、其他项目按投资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增量部分的0.25‰,给予项目引荐单位或个人兑现奖励。
每个项目须严格按照申报时限和次数,逾期不予兑现。
项目为联合引进的,引荐单位在备案时协商分配比例。
项目引荐单位奖金全部用于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三)惩处措施
1.没有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且排名后一位的镇(场)、街道和排名后两位的县直单位(不含垂直管理单位),列为招商引资后进单位,给予全县通报批评,责令其分管负责人离岗招商,领导班子成员不评先、不评优、不提拔、不重用。
2.年终考核无招商引资进度的单位,列为招商引资后进单位,给予全县通报批评,垂直管理单位考评结果由县委、县政府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3.实施项目倒查制度,凡弄虚作假、利用职权挖抢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提供补贴等违纪行为,一经查实,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附则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已发文件内容与此文件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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