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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律师(lawyer,solicitor,attorney,alawyer;abarrister(atlaw);acounsel;(Am.)anattorney(atlaw))不同于古代的讼师、状师。
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按照工作性质划分,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律师可分为民事律师、刑事律师和行政律师,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
律师业务主要分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
律师职业的基本特征是。
具备必须的法律专业知识。
以提供法律服务为职能。
受国家保护和管理。
职业定位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从2008年6月1号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律师法对律师职业性质作了重新定位,除首次明确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外,还特别强调“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
中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和范围:
(一)担任法律顾问;
(二)担任诉讼代理人;
(三)担任刑事辩护人;
(四)担任非诉讼代理,参与调解和仲裁;
(五)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职业性质
就“律师”的本质属性而言,包括:
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按现行《律师法》之规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之法律知识或“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知识”;其二,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其三,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证书;其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此为职业。
上述四项本质属性(或说本质特征),缺一不可。
缺少任何一项,皆不能成为“律师”。
在上述四项基本特征中,前一项或一、二项为其他法律工作者,如执法工作者,司法审判工作者(法律师徽官),司法检控工作者(检察官)所共有;后二项为“律师”这一法律工作者所独具。
律师的性质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或简称“法律服务工作者”。
概念区别
律师与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区别
目前我国广大农村现有从事法律服务的还有一批人被习惯性的称为法律工作者,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简称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工”。
它是在八十年代初期,我国刚恢复律师制度,因律师极为稀少,不能满足需要而采取的起临时补充作用的组织,它主要通过在乡镇或街道建立法律服务所,利用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等优势,面向基层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从而弥补因律师严重不足在基层法律服务方面形成的空白。
这个组织发展得很快,二十多年来,不光是在基层,而且早已遍布城乡各地。
其所从事的业务,也不限于基层法律服务,实际上也在从事诉讼业务及法律顾问等非讼业务,在事实上与律师形成竞争关系。
实践中也有个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工作时冒充执业律师的现象。
目前,除了司法部于2000年颁布的司法部第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对其实施调整外,我国法律未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出明确规定。
1.业务范围的区别:
法律工作者执业范围除不得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外,其它业务范围与执业律师范围区别不大,但律师业务范围较之相对广泛。
如司法部2001年6月已发文明确要求大中城市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止办理见证业务。
2.准入条件的区别:
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
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
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工作者执业,应当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业务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学历条件只需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即可。
律师与一般辩护人的区别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一般身份的辩护人不享有此法条规定的后两项权利。
律师担任辩护人除了享有一般辩护人的权利外,还有权查阅案件卷宗,其他辩护人行使该权利要经法院准许。
同时,由于律师长期从事诉讼活动,有着一般辩护人不具有的办案经验和应变能力。
律师制度源起
现代律师制度至少应可追溯至古罗马时代甚至古希腊。
古罗马人发展了复杂的成文法典以及诉讼制度,包括辩护律师制度,都为近代西方法体系所继承。
由于城邦社会重视法治及程序保障的缘故,古罗马时代的律师享有相当崇高的地位,常代表当事人与对造或政府进行诉讼,并且讲求来自希腊地区一脉相承的修辞学及雄辩术训练,许多元老院议员都曾操此业,其中最著名者当推古罗马名政治家西塞罗(Cicero)。
律师起源于古罗马。
共和制罗马(公元前510或509~前30)的诉讼,必须根据执政官或法务官的告示,按法定的手续进行。
由于法律和告示不断增多,日趋复杂,当事人在诉讼中,特别是在法庭进行辩论时,需要熟悉法律的人协助,因此,从共和制末期到帝国制初期(公元前1世纪后半期),辩护人应运而生。
至公元5世纪末,充当辩护人的,须在主要城市学过法律,取得资格。
他们逐渐形成行业,组成自己的职业团体,成为专职律师。
封建制时期,多数国家废除了古代辩论式诉讼,改用纠问式,使律师失去作用。
有的国家,如中古初期的法国,虽保留律师制度,但主要只适用于宗教法院,而且律师的职务由僧侣充任。
世俗法院有时也允许辩护,但也只有僧侣才能执行这一职能。
公元12世纪以后,法国禁止僧侣在世俗法院充当辩护人,代之以受过封建法律教育,经过律师宣誓、登记入册的职业律师,但其权限受到很大限制,甚至形同虚设。
西方国家的律师制度
在反封建斗争中,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J·洛克·伏尔泰(1694~1778)和D·狄德罗(1713~1784)等人,提出用辩论式诉讼代替纠问式诉讼。
英国平均主义派领袖J·李尔本(约1614~1657)在《人民约法》一书中明确主张被告人应有权辩护或请别人协助辩护。
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相继规定了律师制度。
英国的律师制度分为两类:
1.讼务律师(barrister),受BarCouncil管理。
2.事务律师(solicitor),受LawSociety管理。
两者的资格取得、训练、执业范围以及所受到的管制均有所不同。
传统上两者能够处理的事务范围泾渭分明,只有讼务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出庭,事务律师仅能向客户提供法律意见。
但由于法律事务的日趋复杂,两者处理的事务时常所重叠,再加上此种区分方式造成对当事人的不便以及费用,自1980年代起,对于英国律师制度的改革呼声逐渐出现,目前事务律师也可以在某些法院代表当事人出庭。
1787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由律师协助其辩护。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系统地规定了辩论原则和律师制度,其后,律师重新组成了团体,法庭上的辩护全由律师垄断。
日本在明治初期颁布了《代言人规则》,规定代言人是以干预他人纠纷、进行诉讼和谈判为职业的人,这是日本最早的律师。
随着法律关系的日趋复杂,资本主义国家律师的业务范围日益广泛,如充当民事代理人,为刑事被告人辩护,担任机关、团体、企业的法律顾问,代当事人书立遗嘱、办理财产的转让、缔结契约、设立公司以及处理银行信贷、社会保险和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事务等。
律师分工越来越专门化,而且作各种分类,例如法国律师分为辩护人和代理人;英国律师分为初级律师(或译诉状律师)和高级律师(或译出庭律师)。
要成为英国律师,需要经历3个阶段,即pupillage/trainingcontract(大律师见习),vocationalstage(职业阶段),academicstage(学究阶段)。
详细的资料以及统计均可在BarCouncil以及LawSociety找到。
资本主义国家律师多系私人开业,单独或合伙设立律师事务所,收取高额酬金。
他们大都组成律师协会,维护本行业的利益。
有些国家还把当过律师作为充任法官和检察官的一个条件。
有的国家设有“公设辩护人”,一般附属于法院,领取固定薪金,为无力延请或不愿延请律师的被告人辩护。
日本对无力延请律师的被告人,由法院指定律师为其辩护,称“国选辩护人”。
有的国家则设立法律补助制度,由法院根据情况,给予资力不足的当事人以一定的补助费,以便其延请律师。
此外,有的国家还出现义务律师,由律师组织或慈善团体资助,轮流到看守所会见被羁押人,为他们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其联系律师,提出申请等。
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律师制度
1980年苏联制定了适用于全国的《苏联律师法(草案)》,对律师的职能、组织和活动方式作了具体规定。
之前苏联宪法和法律已经规定了律师制度。
在50年代初,莫斯科有一千名以上的律师,在列宁格勒,则有八百多名律师。
律师定性为国家法律工作者。
1954年,苏联法律专家鲁涅夫应邀来华访问讲学,他的讲稿迅速被编辑成册,其中一种由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编印,出版时间为1954年8月,书名为《关于苏联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苏联法学专家鲁涅夫讲》,对苏联的公证制度和律师制度作了比较系统的阐述。
南斯拉夫设有公设律师,作为社会政治共同体的一个机构进行活动,独立地履行职责,采取适当的措施和通过法律救助途径来保护社会政治共同体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此外,还有社会自治律师,职责是维护劳动者的自治权利和保护社会财产。
社会自治律师不在司法体系以内,不代表任何社会政治共同体,而是作为一个社会机构,代表整个社会履行职责。
中国历史上的律师
在封建制时期长期没有建立律师制度。
清末1910年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初次提到律师;后来在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及国民党政府的立法中,都有关于律师和辩护制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制度
是在人民政府明令取缔旧中国律师制度、解散旧律师组织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型的人民律师制度。
根据1954年宪法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1954~1956年在一些大、中城市成立了律师协会和法律顾问处,初步开展了律师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验。
其后一度中断,1979年起逐步恢复。
1980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对新的律师制度作了系统、详尽的规定。
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于2001年12月29日和2007年10月28日两次修订。
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现代在我国的律师是指经过一定方式取得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的资格,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员。
或是接受国家机关、企业、团体或个人的委托,或者经法院指定,协助处理法律事务或代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法律专业人员。
国外律师一般佩带假发,假发是时尚自法国国王路易十三开始,17世纪尤甚,是社会地位的象征。
我国律师依法享有在法庭上穿着律师袍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是促进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的重要力量。
德国的法律规定:
律师是独立的司法机关;日本的法律规定:
律师以拥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律师必须根据上述使命诚实地履行职责,为维护社会秩序改善法律制度而努力;我国台湾地区法律规定:
律师以保护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及促进民主与法治为使命。
我国法律规定: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律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为使命。
上述表述均表明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是律师的职业价值。
执业资格
第一、律师必须通过考试或考核,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但从事法律事务的人,一般是法律工作者,俗称“公民代理”、“黑律师”,而不能叫作律师。
第二、律师必须既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又有执业证书。
如果只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就还不能被称为律师。
第三、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没有特定对象。
自然人、法人均可委托律师代为法律事务。
第四、从事律师业务时必须有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工作,不允许越权或滥用权利。
第五、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律师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工作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单位、党派、个人的干预。
执业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律师执业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这样规定:
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所涉专业
财税审计|金融保险|证券期货|土地房产|建设建筑|劳动人事|海关事务|外经外贸|产品质量|食品医药|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法律律师
计划物价|商贸服务|环境保护|工商行政|资源能源|国企国资|信息产业|知识产权|司法行政|教科文体|公安安全|民族民政
外交外事|港澳台侨|调解仲裁|民法民诉|刑法刑诉|工业行业|行政诉讼|宪法制度|检察业务|机关事务|法制建设|其他行业
业务范围
(一)首先,律师拥有如下权利:
1.律师执业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名誉不受损害;
2.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代理出席法庭参加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3.律师承办案件,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情况;
(二)律师拥有专业法律知识,可以接受委托处理下列事务:
◆代理民事诉讼
1.担任一审案件原告人的代理人
2.担任一审案件被告人的代理人
3.在民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中的代理
4.在执行程序中的代理
◆代理刑事诉讼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
2.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
3、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4.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5.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
6.担任自诉案件的代理人
7.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代理人
8.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
9.担任刑事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代理行政诉讼
1.在一审中的代理
2.在二审中的代理
3.在申诉中的代理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1.担任法律顾问
2.代理仲裁
3.代理行政复议
4.解答法律询问
5.代书
◆办理金融证券法律事务
1.外债登记
2.股票发行上市
◆办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1.著作权业务
2.专利业务
3.商标业务
4.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代理
◆办理房地产买卖法律事务
1.参与谈判
2.承建商、开发商资信调查
3.合同审查
4.代办预售合同登记
◆其他公司及个人法律事务法律许可范围内一切法律事务
分类
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占国家行政或事业编制,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身份具有双重性,公职律师既是国家工作人员又是律师。
公职律师不得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所受理的案件一律免费,公职律师不参与市场竞争。
公职律师三大职能
第一,“政府的律师”。
一是参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规范文件的审查;二是对政府的重大事项进行法律论证,提出可行性分析;三是代理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诉讼。
第二,“困难群众的律师”。
协助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促进社会公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公益诉讼的律师”,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的重大利益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军队律师
军队律师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是一种特殊的公职律师。
军队律师根据总政的有关规定,军队律师编制在部队的政治机关,受所在单位首长和政治机关的领导,并在本单位法律顾问处的组织领导下履行职责,业务上受上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军队律师在履行职务时,享有与社会执业律师同等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
公司律师
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执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内部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
我国建立公司律师制度,可以使公司律师通过参与企业的各种经营事务,将法律服务直接引入企业决策层面,促进企业依法经营。
公司律师必须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执业资格,只能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税务律师
税务律师(taxlawyer),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财税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税务律师首先应该是律师,税务律师行业是就律师专业领域所作的细分。
税务律师在西方发达国家是非常受欢迎的律师细分职业,是市场经济发展和发达的必然要求和结果。
其主要工作范围主要是在遵循国际、国内税法、税收法规的前提下,为客户在以下方面提供“专业化、多元化、深层次”的税务法律服务,以协助客户降低纳税风险、优化节税空间、实现深层次合法化税务筹划。
税务律师或是接受国家机关、企业、团体或个人的委托,协助处理财税法律事务或代当事人进行涉税诉讼的财税法律专业人员。
经济律师
经济律师主要是指在经济财产方面,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经济事务(公司、保险、金融、证券、房地产)主要业务范围:
代为处理公司设立、分立、终止、破产清算、股权转让、股权纠纷诉讼事务和非诉讼事务;提供各类保险合同的投保、理赔服务,代理保险索赔诉讼;代理信贷、银行按揭、国际金融、资金信托、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务;代为处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相关法律事务,代理房地产预售、销售、转让、抵押、租赁等活动的相关法律事务,代理各类商品房、二手房屋交易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业务。
商务律师
商务律师一词来自英语businesslawyer,是指专业从事企业及商务法律服务的律师。
商法被认为是民法的一个分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事务变得日益纷繁复杂,社会的分工也越来越明细,原有的包罗万象的民事法律已无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万金油式的律师更是难以胜任日益专业化的法律事务。
越来越多独立的商事法律被制定了出来,与之相适应的专业从事商事法律事务的商务律师也应运而生。
商法一般包括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劳动合同、保险法、金融与证券法、金融法、海商及对外贸易法等。
商务律师群体中既有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也有为公司企业提供法律顾问的律师和为特定企业所雇佣的公司律师。
与普通的民事律师不同的是,商务律师主要从事公司、合同、劳动关系以及与商业有关的法律事务。
商务律师是继民事律师、刑事律师之后的又一个律师分支。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发改价格[2006]61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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