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与流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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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使集团公司制度管理工作有序、规范各项管理制度真正落实到各个管理环节当中,使按章办事、按章操作成为员工的自觉行动,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
本办法所称的制度(即管理制度),是指由集团公司各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起草的,以集团公司名义颁布的有关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和综合管理等行为的、具有长期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有部门、分子公司。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集团经营管理部是管理制度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编制修订管理制度相关管理工作的有关具体管理规定;
2.组织对送审管理制度进行综合性审查;
3.汇编集团公司管理制度,组织研究管理制度建设相关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4.组织有关部门对管理制度执行冲突进行协调处理;
5.指导和监督相关部门和下属分子公司的制度管理工作。
第五条集团总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职责
1.组织执行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2.在集团公司相关制度框架下,编制本系统和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接受集团经营管理部对制度体系建设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公司制度体系
第六条规章制度制定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
2.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
科学总结规章制度建设的经验教训,吸收公司管理的优秀成果,融合提炼,持续创新,保持规章制度的先进性;
3.坚持规范与效率的统一。
突出对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管理控制,既关注过程、更关注结果;
4.坚持管理制度与流程体系、一体化管理体系、内部标准化体系等一体化的原则,对同一事项或管理活动、原则上只受单项规章制度的约束。
有计划、有组织的推进管理制度与流程体系、管理体系、内部标准体系实现一体化的进程;
5.严格履行规章制度管理程序,保障规章制度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6.坚持规章制度制定与实施并重。
第七条管理制度应当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制度编制目的、依据和原则、适用范围等;
2.管理活动涉及部门和单位相关职责;
3.管理事项和内容;
4.活动开展流程和程序;
5.对该项制度监督检查方法和程序;
6.违规责任;
7.颁布和解释部门,及制度生效时间。
第八条管理制度格式的基本要求:
1.名称规范并符合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
2.公司专业管理制度名称一般采用“制度”“管理办法”或“规定”;已制定“管理办法”或“规定”的,(其后续的辅助性管理制度名称一般应使用“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
3.内容顺序按照总则、分则、附则的先后逻辑排列,分则直接以“章”形式表述,在制度内容中不出现“分则’字样;
4.涉及管理事项范围广、内容多的可以分章、条、数字等分类,涉及管理事项范围窄、内容少的应直接用条和数字分类。
具体规章的章、条的序号用大写中文数字依次表述;
5.分条描述科学合理、逻辑关系清晰,属于一个条文内的事项应当归类描述;
6.文字准确、简练,容易引起歧义的名词须作出明确解释,不得使用没有定义的简称。
第九条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按照起草、审查、审议、颁布、解释、修改、废止等程序进行。
第四章制度起草和审查
第十条制度起草
1.管理制度的起草工作由其相应职能部门负责。
对于业务、职责交叉的管理制度,涉及二个及以上部门或单位的,承担主体责任的部门为起草负责部门,其他为起草协办部门。
起草负责部门对该项管理制度承担主要责任,起草协办部门对该项管理制度所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内容负责,责任界定不清的、由管理制度主管部门进行协调;
2.拟起草的管理制度应事先对管理制度制定的必要性、调整范围和对象、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与现有管理制度的关系、部门职责划分和主管部门的确定等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
3.制度的起草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本制度涉及到的相关流程规定,业务程序描述按照相关流程基本顺序展开阐述,流程存在问题的,同时提出对流程的修改和调整意见,确保制度和流程的连接关系;
4.起草单位完成具体管理制度初稿后,应经过起草单位内部的充分讨论,讨论后完成的草案和论证意见应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及所涉及的基层单位征求意见;
5.起草具体针对基层单位的作业管理方面的辅助性规章制度,提倡由相应基层单位先行拟定规章制度草案,再交由相应职能部门组织完善;
6.被征求意见的部门或单位就该管理制度草案进行分析论证,提出书面会签意见。
第十一条综合性审查
1.综合性审查包括标准体系审查、管理协调性审查和法律审查。
综合性审查由管理制度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具体审查由承担该项职责的相应职能部门负责。
综合性审查的顺序依次为标准体系审查、管理协调性审查、法律审查;
2.管理制度由起草部门和会签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管理制度起草部门连同所依据的上级规范性文件复印件一并送交管理制度主管部门,即进入综合性审查阶段;
3.承担综合性审查的职能部门自接到管理制度送审稿次日起,原则上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审查,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4.负责管理制度综合性审查的职能部门,负责提出具体的书面审查意见;
5.对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起草部门修改,并说明修改原因及依据。
对起草部门拒绝修改的管理制度送审稿,不得进入审议和发布程序。
第十二条制度起草和审查具体工作程序详见《建兴建设集团制度编写和审批流程》。
第五章审议与发布
第十三条公司实行会议方式对管理制度送审稿进行审议。
对综合性审查通过的管理制度送审稿,根据需要在合理的时间内组织审议并形成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各类制度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审议,由集团公司总裁办批准发布执行。
第十五条组织审议部门应当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1.具体管理制度送审稿;
2.综合性审查意见;
3.管理制度起草说明(内容主要包括:
具体管理制度论证情况、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相关单位意见、具体管理制度主要内容、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不同意见等)。
第十六条对制度审议的主要内容
1.管理制度送审稿和起草说明是否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2.管理制度送审稿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对不同意见是否协商一致;
3.管理制度送审稿与其它现行管理制度的衔接情况,是否有与其他管理制度重复或冲突的规定。
第十七条审议会议就审议结果做出如下之一的审议决定:
1.批准具体管理制度的颁布;
2.原则通过、按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颁布;
3.需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
4.撤销该具体管理制度的制定计划。
第十八条管理制度经审议通过或原则通过的,起草部门应按照审议意见修改完善,报公司相关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管理制度颁布的行文按公司公文处理规定执行,并由公司总裁统一签发。
第六章解释、修改、废止
第二十条管理制度(含辅助性规章制度)由起草单位负责解释。
凡属于管理制度条文本身与其它管理制度相冲突,由管理制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集团总裁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主管部门颁布管理制度解释。
第二十一条管理制度在执行期间,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列明的重复、冲突、遗漏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提请修订或废止、同时知会管理制度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管理制度的修改一般应按制定程序办理。
对失效和拟废止的管理制度,必须发文明令废止,或在新的管理制度中宣布予以废止。
第七章规章制度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及员工如发现颁布的各层次或同层次规章制度之间有重复、冲突、遗漏的,有权书面向制度主管部门反映,制度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核实所反映的情况,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规章制度一经发布实施,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已发布的规章制度进行宣传,使与规章制度实施有关的部门和人员能够掌握、了解规章制度内容,确保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六条下级单位发现上级单位的规章制度不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导致执行困难的,在先执行的情况下及时向原制定修订的部门反映并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同一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新的规章制度与旧的规章制度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规章制度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向外提供应按公司有关商业秘密管理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八章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制度的执行的监督检查实行集团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经营管理部双重检查,各业务主管部门从业务管理的角度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营管理部从制度管理角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各部门要经常组织督促本部门员工学习了解公司管理制度,对各自业务范围内涉及到的制度要求员工非常熟悉,使各项管理制度真正落实到各个管理环节当中。
第三十一条制度执行监督检查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执行规章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每一位员工都要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事实性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各项制度为标准。
第三十二条集团经营管理部负责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如发现有违反公司制度的,可直接提出处理意见,也可与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共同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到各部门、分子公司实地向负责人和有关业务人员了解制度的执行情况;
2.检查管理制度规定的记录、表格使用情况;
3.针对有关问题调查制度执行情况;
4.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第三十四条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1.是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2.业务工作是否按照工作流程;
3.管理职责履行情况;
4.工作人员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
5.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处理意见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处理事项情况说明;
2.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和依据;
3.改进措施。
第三十六条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认真履行职责,不得随意干涉被监督检查单位的内部事务或故意刁难被监督检查单位。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组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八条责任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时,可在处理决定公布七日内向经营管理部提出书面意见。
经营管理部视问题重要程度可直接进行答复,也可与责任部门负责人共同答复,或提交经理办公会议研究。
第三十九条对于滥用职权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应受处分的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公司予以从严处分。
第四十条执行公司规章制度不力单位或年度内受过处罚的员工,原则上不能参加公司本年度的各项评优。
第九章分子公司制度建设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分子公司建立本公司相应制度体系,各分子公司原则上执行集团公司各级制度,如果集团公司制度不能满足本公司具体业务需要,分子公司应参照集团公司相关制度内容和格式编写本公司制度,并报集团制度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分子公司制度内容不得与集团公司制度相冲突和抵触。
第四十二条各分子公司制度管理应有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制度建设和管理方案可以参照集团公司管理体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集团经营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分子公司的制度建设和执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制度,依据《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细则》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集团经营管理部。
第四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流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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