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甲方有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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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甲方有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甲方开发的建设工程相关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词语含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本合同:
是指为实施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
2、发包方(简称甲方):
合同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在本合同项下指。
3、承包方(简称乙方):
合同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在本合同项下指。
4、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
甲方在本合同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5、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
乙方在本合同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6、监理单位:
甲方委托的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7、总监理工程师: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8、设计单位:
甲方委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本工程施工图设计单位。
9、工程: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在本合同中指建设工程。
10、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1、合同价款: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内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2、追加合同价款:
在施工中发生的、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3、费用:
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承担的开支。
14、工期:
本合同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15、开工日期:
合同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
合同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
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批准确认,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分段或分部工程:
本合同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19、施工场地:
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
20、施工设备和设施:
乙方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设备或设施。
21、书面形式:
根据本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有效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
22、不可抗力:
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合同条款约定的自然灾害等。
第二条 合同的组成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解释顺序为:
1、本合同及其附件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经甲方审定的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三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详见总平面图)。
3、工程内容:
基础、主体工程施工(包括防水)、给排水、电气、煤气、空调等配套的预留预埋及甲方根据情况追加的工程项目。
4、建筑规模:
约×万平方米。
第四条 工程承包范围
1、除给排水工程、强弱电工程、煤气工程、门窗工程、阳台栏杆工程、楼梯扶手工程、消防工程、涂料工程、外墙保温工程、通风工程、空调工程、电梯工程、装修石材工程、幕墙工程及部分室内精装修工程(装修单位负责室内水电及卫生间防水)等甲方外委工程外,工程设计图纸内的其他全部内容均由乙方承建,同时,甲方外委工程及整个工程周围相邻建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的稳妥性、安全性之施工统归乙方总施工管理。
2、乙方负责办理所有与承包工程施工有关的建设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夜间施工、环保、交通、生活用水、临时设施、消防、绿化、安全、建筑施工排污、噪声超标、施工安全设施,施工合同签证等;及负责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及必要的结构检验、检测、试验(包括必要的破坏性实验)、以及主体检测,室内环境检测、智能检测等专项检测的全部工作;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经济支出;
3、基础底板清理及交接工作(技术标准以书面形式交接)和本工程项目的降、排水工作;
4、设计要求的防水部位,包括地下室、基础外侧、屋面、阳台及有水房间、卫生间等的防水工程(精装修室内卫生间防水除外);
5、基础与主体土建工程的初步装修;
6、施工中基础周围(回填土由甲方提供)和基础底板浮土的回填、夯实、平整;为基础及主体土建工程的破道、挖沟、敷设管线、回填、夯实、外排余土、清洁等工程达到甲方要求的配合工作;
7、根据甲方要求,配合各种门窗、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施工;及甲方先期投入使用的地下室、裙房的精装修及外装饰工程施工;
8、负责整体工程档案资料收集、编制及竣工图纸编制、整理;
9、所有与基础和主体土建工程有关的预设、预埋、后期恢复等工程,即承担设计图纸中土建图纸已明确表述或隐含的或根据规范应当进行的;
10、在给排水、电气照明工程甲方不分包的情况下,建筑物1、5米以内的配套工程进出墙孔洞预留及防水封堵等;
11、配合甲方认可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工地视察
1、乙方已仔细考察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可能使用或涉及的场地,并充分了解了工地位置、周围情况、土质、地质状况、储存空间、作业空间、起卸限制、道路以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工期、承包价款之情况,已充分认识到各种不利因素;乙方理解工地上会有其他施工单位同时或交叉作业,不会独占工作面和作业空间以及施工现场;理解由于本项目的体量巨大而分解的各个施工标段之间的工序限制,特别是对平行流水的影响和结构后浇带在钢筋、模板施工中的互相影响;理解必须在各个施工标段上与相临施工队伍互相协调并保持同步;理解交叉施工、配合施工对工期的影响和互相配合的费用;理解可能甲方由于裙房先期投入使用对后续施工的影响;亦理解政府管理部门对施工作业方式和时间可能的影响或限制;乙方确认本协议所约定的工期、工程价款(或结算依据)的标准,已包括上述因素等对工期、价款的影响。
前述因素不予延长工期,不予追加工程款及费用。
本工程地下室平口之后,各施工单位标段内施工作业场地由甲方统一划分。
2、乙方保证在合同工期内将符合本协议约定并具备国家规定交付使用条件的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及其相应的合格竣工档案资料交付给甲方。
3、乙方任何因忽视或误解上述情况,不得因此提出经济索赔或工期延长。
4、甲方提供的工程周围现有地下管线图、或其它资料之提供,只作为乙方之参考,乙方自行负责考察、核实前述资料的准确性,甲方不对前述文件的提供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合同工期
1、总日历工期天(含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测试复检、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与其他施工方交叉施工、配合施工的等待时间、包括政府的各种规定及临时规定、通告对工期的影响等在内,前述因素均不作为延长工期的因素。
)
2、开、竣工日期:
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竣工交付。
3、阶段工期完成时间为:
(1)地下室平口:
年月日前完成,工期为天;
(2)裙房主体封顶:
年月日前完成,工期为天;
(3)塔楼主体封顶(不含砌筑):
年月日前完成,工期为天;同时于年月日前必须达到裙房外装施工的条件,外脚手架、塔吊可拆除标准等,精装修部分于年月日前达到内装施工条件;
(4)维护结构:
在主体施工中穿插进行,至年月日前必须完成,具备主体外装的标准。
同时于年月日前必须达到室内精装修施工的条件;
(5)室内精装修:
年月日前完成,达到交屋标准;
4、本合同工期内必须完成所有工程内容。
乙方逾期履行任何一阶段工期,或甲方认为竣工日明显地变得不能实现,甲方有权要求对工程的一个或多个部位优先完成而无需增加费用。
乙方须无条件地对剩余工作无延误地遵从甲方指示。
5、乙方未按期开工或竣工或未按各阶段工期履行的,每逾期一日,均应当承担人民币8000元/日的违约赔偿金,可累计计算,如任何一项逾期达1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七条 工期的顺延
1、不影响关键线路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不予顺延工期。
虽影响关键线路但需延长工期累计未超过5日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不顺延工期,但超过5日的,自第6日起开始计算天数顺延工期。
当出现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可能延误工期的,乙方应当采取相应的赶工措施尽量确保工期和质量,相应的赶工费用应当事先经甲方盖章同意,但该可能的延误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赶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2、对以下情况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达到延误工期的程度:
①4、5级以上的地震;②连续4小时以上的持续8级以上的大风;③连续4小时以上的特大的暴雨;④连续4小时以上温度低于零下10℃的低温;⑤连续7天38℃以上的高温等。
(2)工程按国家法律、政策或地方政府要求停建或缓建时造成的延误。
(3)甲方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前述
(1)、
(2)项原因造成的损失,各自损失由各自承担。
3、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2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
乙方未按期提出报告的,视为以上情况对工期无影响或虽有影响但乙方有必要措施无需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
4、除双方明确约定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外,其它情况一律不予顺延工期。
非约定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履行或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工程质量等级
1、工程质量等级:
合格。
2、工程质量验收:
执行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其配套的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同时必须满足当地政府的验收规定要求,前述规范标准不一致的,以高者为准。
3、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根据本工程特点,乙方对关键部位及质量通病部位必须有明确的质量保证措施,经甲方、监理确认后,施工中严格按照此措施、方案执行。
4、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如达不到约定的标准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同时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或进行工程结算,由此导致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并有权从应支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甲方因此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款、补偿款、罚款和委托他人施工的工程款,乙方对此无异议。
第九条:
工程进度监督
由甲方和监理单位组成进度监督小组,对工程进度每天进行监督,协调解决影响本工程进度的问题。
第十条 工程款的支付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本工程采取分阶段按形象进度付款方式。
3、阶段付进度款:
进度款的支付,需按本条(第十条)第5款的要求,按下述进度支付。
(1)主体部分进度款付款方式:
地下室部分施工完成经甲方初验合格后,付地下第二层工程款;±0.000以上完成10000㎡建筑面积的框剪结构经甲方初验合格后,付地下一层工程款;以后每完成10000㎡建筑面积的框剪结构经甲方初验合格后,付前次完成10000㎡的建筑面积的工程款。
主体部分最后一次付款,需达到主体封顶及全部砌筑工程完成、经初验合格的条件。
(2)装修阶段进度款付款方式:
外墙抹灰完成后付25%,内墙抹灰完成后付25%,地面完成后付25%,全部完成后付25%。
4、进度款付款额度的计算:
地下室600元/㎡(商品砼甲供,其余材料乙供)、裙房220元/㎡(商品砼和钢筋甲供)、裙房以上200元/㎡(商品砼和钢筋甲供)。
装饰阶段:
50元/㎡、水暖电:
15元/㎡(主材甲供)。
5、每次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工程款时,必须同时递交已完成合格工程报告、当期技术资料和支款申请。
甲方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合格质量的标准,及分部验收报告和档案,结合经甲方和监理审核确认后的施工进度和乙方被甲方和监理确认的已完成工程报告,按本条的规定在审核后10日内向乙方支付已完成合格工程的进度款(扣除甲供材料)(物业进驻后,物业公司应与甲方和监理同时审核确认)。
6、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全部完工,乙方按照国家及地方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及本协议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认为符合本协议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及完整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经甲方组织乙方、监理、设计、勘察质量监督等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并取得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后,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由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30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及要求补充结算资料,甲方未加盖公章确认或未按期提出修改意见或未要求提供补充结算材料的,并不视为甲方已认可乙方竣工结算报告,即使甲方已经接受或使用已竣工工程,双方并确认不再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3.2条。
在甲方确认竣工结算值后60日内付至工程结算值的95%,其余5%为工程保修金。
7、甲方对乙方各种应扣款的任何当期未扣除,并不视为甲方放弃以后扣除或要求乙方以后支付的权利。
甲方在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相关费用,如乙方提出异议,甲方可将有异议的部分扣除后,余款支付给乙方。
异议部分另行解决。
8、甲方对已完工程量、相应工程进度款报告的审核确认及对进度款的审核拨付,并不视为甲方对最终的工程量、工程质量及工程造价的完全认定,甲方仍有权提出异议,乙方仍需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监理、甲方双方共同确认,由于乙方的工程质量缺陷等原因而须经济折扣,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工程款中扣除,不须经乙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关于竣工结算双方最终按下述标准结算:
1、定额及取费:
工程竣工后,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本工程取费按税前综合取费率计取,以直接工程费为计算基数的工程税前综合取费率为%,以人工费为计算基数的工程税前综合取费率为%,由甲方代为缴纳的劳动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纳,税金按%取费。
除上述取费外,不再计取其它任何取费。
2、材料、设备结算价格:
2.1、甲供材料按相应上海市价格和乙方签收量结算。
若没有相应材料价格,按甲方实际购买的价格结算。
甲方限价材料按限价结算。
2.2、乙采材料的结算
甲供和甲方限价之外的由乙方自行决定采购的材料(不含±0.00以下地下室钢筋),包括土建砂、石、砌筑材料类及辅材,其价格按承包标段项目地上部分工程合同施工期间相应上海市价格的各季度平均价为基准下浮5%价格结算;±0.00以下地下室钢筋结算价格由甲方在项目开工前15个工作日按综合价一次性限价包死,不作调整。
若乙方对甲方所限价格不认可,甲方有权代为采购,收取采购该材料总价款3%的管理费,此款项在进度款支付及结算中直接扣除。
2.4、本工程中商品砼凡不采用搅拌站泵送的部分,按泵送25元/立方米(不参与取费)支付给乙方。
3、施工用水、电的价差,甲方只承担定额含量的部分,其余由乙方自行承担;现场生活用水、用电按实际由乙方承担。
施工用电及生活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按实定期自行交纳(甲方仅提供施工用电及用水总接驳点,乙方负责现场二次接驳、挂表及用水用电管理,施工用电及生活用水、用电费用甲方仅针对乙方结算,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的水电费由分包单位承担并与乙方结算)。
施工用水使用甲供地下水的按预算用量和预算价格结算。
4、防水工程由甲方限价,按限定价参与主体工程直接工程费取费。
5、配合费计取:
甲方指定分包工程中,基坑土石方工程计取配合费。
其余甲方分包工程按需由乙方给予配合的分包工程按分包工程结算造价的2%计算配合费给乙方,该配合费待分包工程决算后计取给乙方工程竣工结算中。
配合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乙方在施工组织中呈报的脚手架、塔吊、双笼电梯等大型设备,必须配合其他单位进行施工,除按合同约定收取相关配合费外,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要任何其它费用。
由甲方指定分包需乙方人工配合机械施工的土石方工程,其配合人工费按实签证。
6、本工程签证人工费单价为:
技工每工日元(每工日工作时间8小时),力工每工日元(每工日工作时间8小时)。
签证人工费不参加取费,仅计取税金。
7、本工程的总包管理费,在双方确定定额、取费、配合费时已考虑在内,不另行计取。
8、工程、材料设备检测复检费用已包含在综合费率取费中,由乙方承担。
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由该工程施工方承担。
9、设计变更或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的合同外工程而增加或减少的工程款、配合费等按前述标准执行并在工程最终竣工结算时结算。
10、上述结算依据中已包括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下工程交付甲方使用之全部费用,已包括施工期间属于乙方责任范畴的所有市政配套及现场周边环境或有关部门协调等费用,包括(且不限于)有关文件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占道、消防安全、环保卫生、治安等费用。
11、上述定额、取费标准、结算费率、配合费、运距(商品混凝土运距按5公里计价)、材料设备价格、税金等一次性包死,不会因人工、物价、费率或汇率之升降等任何因素而调整,不适用《通用条款》的相应规定。
12、乙方提供正式竣工结算报告、图纸及资料后,并不等于乙方已提供了合格的竣工结算报告。
双方核实竣工结算报告、资料的时间,应自乙方提供经甲方、监理联合验收合格的竣工项目及合格结算报告、竣工图、资料开始,直至双方认可为止,核实的时间不受合同通用条款之限制,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未验收前,提前报送上述相关资料审查,以便能节省时间,而乙方不得因此而认为已满足约定要求的标准、不予整改工程或提前索要工程款。
第十二条 机械、材料及设备
1、甲供或甲限材料:
商品砼,±0.00以上钢筋、室内墙地砖、屋面保温材料等。
配套消防管材及阀门、消防设备、水暖管材及阀门、水暖设备、电线电缆、桥架、电箱、开关、插座、灯具、电工穿线管等。
2、乙采材料:
除甲供材以外的其它土建材料(包括甲限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其中地下室钢筋必须选用国家免检产品(进场时提交免检证明)。
3、材料、设备的相关责任:
(1)乙方须向甲方呈交有关进场设备、材料计划表,并需在进场七天前书面通知甲方、监理。
(2)若设备、材料等未按计划时间或提早或迟到运至施工现场地而施工场地还未有中转空间,乙方须在施工场地以外安排适当的贮藏地,一切因上述安排所需的费用,包括运输,仓储及保险等都须由乙方自行负责。
(3)乙方应提前2天书面通知甲方关于甲供设备、材料等的实际进场时间,以便甲方有足够时间在施工场地安排设备、材料作为中转。
若因施工单位通知不及时,而导致在施工场地之中转空间未能安排好,则乙方须负责因此引起之一切费用。
任何进入施工现场材料、设施设备,包括乙方自有的施工设施设备,未报经甲方签字同意,不得外运,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自负。
(4)乙方只可以利用施工现场作为其设备、材料的中转场地,不得作他用,有关中转场地的范围需甲方批准,并须负责中转场地上所有设备、材料(含甲供)之安全、保护、防火、防盗、防潮、防水,并承担遗失,损毁等责任。
(5)由甲方提供的基础周围回填土,土方一旦回填,视为乙方认可,若因回填土质量不合格导致施工出现问题,相关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6)所有乙方采购运送至施工场地之设备、材料,均需附有制造商的标记及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合格证、检测报告、使用说明书等)。
乙方须负责其工程(含已与乙方交接的甲供设备、材料)的防护和成品保护工作直至实际工程竣工交付结束。
乙方须在其施工组织设计中提供防护措施。
此防护措施应包括在施工前,施工时即竣工交付后防止所有因为尘埃及湿气等侵入而引致对绝缘及电源接触不良影响的方法,本工程合同工程费已包括供应所有物料以符合上述的要求。
(7)甲供材料到场经甲方、乙方验收(或初验)后,乙方必须按所提报量及时接收并出具签字验收手续,妥善保管,严禁拒收。
甲供材料必须用于甲方的工程上,严禁挪做它用,一经发现,乙方应当按挪用材料价款的两倍承担违约金。
4、在适当的时间内,乙方须书面要求甲方提供所需要的指示,标高或其他材料,若由于本工程的进行而影响主体承包及其他的工程,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有关的资料。
所有由乙方提供的要求、图纸、标高或其他资料都须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呈交。
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自费负责清理所有在施工场地内的剩余设备、材料,保证整洁交付。
6、乙方根据甲供设备、材料名称,负责提供具体规格、数量及到货时间,如因乙方错误造成损失,则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任何进入施工现场材料、设施设备、包括乙方自有的施工设施设备,未报经甲方同意,不得外运,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自负。
8、所有乙方自采及甲供的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负责卸车保管、保护,费用又乙方承担。
9、乙方同意将其所有的运入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的所有权,均自进入施工现场之日转归甲方所有并由乙方负责保管保护。
乙方保证材料设备供应商无所有权保留。
10、乙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应当在运进现场前向甲方及监理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入网许可证、备案证等品质合格证明、生产厂家的质保承诺、安装使用维护的技术资料、样品,并应当按国家规定、地方规定或甲方或监理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试验、检测、复检报告,在使用材料设备前向甲方及监理方提供相应的试验、检测、复检报告。
否则,相关的材料、设备不得使用,甲方或监理发现使用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无论该材料、设备是否质量合格,因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甲方可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相应价款;由乙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甲方或监理的核实、接受相关文件、报告,并不免除乙方对于材料,设备质量的保证责任,材料设备的缺陷责任仍由乙方承担;甲方推荐的试验室作为本工程的试验检测单位,具体在乙方提出试验检测时,甲方以书面通知形式确定。
11、相关的材料、设备在使用中,甲方有权进行复检,如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或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材料设备价款20%的违约金。
1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包括知识产权),乙方并应当自费取得权利人的使用许可,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甲方如为继续使用而承担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甲控、分包工程
1、包括但不限于给排水工程、强弱电工程、煤气工程、门窗工程、阳台栏杆扶手工程、楼梯栏杆扶手工程、消防工程、涂料工程、外墙保温工程、通风工程、空调工程、电梯工程、装修石材工程、幕墙工程及部分室内精装修工程等甲方外委工程(甲方另行发包工程),甲方外委工程统归乙方施工管理。
2、除甲方另行发包工程以外的所有工程由乙方承包,但本工程涉及的孔洞封堵及基础回填(甲方提供土源供应到场,回填标准及标高由乙方负责,此项发生的费用已含在税前综合取费率中,不再另行计取费用。
)属于甲方施工范围。
防水工程所需材料由甲方限价,由乙方与防水施工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同时向甲方报呈施工组织设计,经甲方和监理确认后,方可组织实施。
甲方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确认,不视为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并不免除乙方作为专业性公司应负的责任。
2、乙方所呈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乙方确认,并加盖公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呈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不作为结算依据,结算时以经监理总监和甲方工程部、总工办、预算部的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为准,并作为工程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3、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工程概况、工程质量目标、工程工期目标(包括阶段性工期目标)、进度计划、人力、机械设备、材料计划、资金需求量计划、主要施工工艺和方法以及保证质量安全、降低成本等技术措施,防火防盗安全和环保卫生等管理措施。
4、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进度计划,必须由横道进度计划图表示。
其中:
横道图进度计划必须包括整体进度计划并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关于分部、分项工程划分的规定,做出其承包工程中相应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进度计划,乙方必须按本协议的要求,在总工期的控制下,分列出各阶段工期。
第十五条:
工程例会与会议纪要
1、乙方应当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工程例会。
对于每次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乙方应当在会议后第二日签字。
2、乙方如不按时参加工程例会或拒不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的,视为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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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 工程施工 合同 甲方 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