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docx
- 文档编号:7256730
- 上传时间:2023-01-22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7.44KB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docx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社会保障和就业类.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
一、9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生活津贴政策
1.主要内容:
根据《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发〔2002〕73号)、《关于建立90岁以上老人高龄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潍老办发[2013]10号)、《潍城区9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生活津贴制度实施方案》(潍城老办发[2013]7号)规定,我区已建立了90周岁以上老人长寿补贴制度。
2.津贴享受范围:
高龄津贴的享受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潍城区常住户口;年满九十周岁(以二代身份证或户籍登记为准,含九十周岁)。
3.补贴标准:
90---99周岁每人每月6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4.申请程序:
凡是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经村(居)、社区审核后,报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区委员会)复核。
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区委员会)核实后报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审批结果、津贴数额等进行张榜公示。
5.主管部门:
潍城区老龄办
6.联系方式:
8188518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政策
1、主要内容:
城市低保,是政府为保障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而实行的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纯收入之差的救助制度。
保障标准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据维持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气)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费用确定。
2001年9月,我省颁布《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6号),潍城区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2、申请条件:
一是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户口;二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三是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3、申请程序:
先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居委会(或企业工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后,由区级民政部门审批。
申请时要提供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病例证明、劳动能力证明等家庭成员需配合提供的证明材料。
4、保障内容:
一是城市低保对象每月领取生活补助金;二是可以享受当地政府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减免照顾,如子女学杂费减免,水、电、暖费用减免等。
对因老、幼、病、残等原因导致日常消费支出过大,明显影响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城市低保家庭实施分类施保,具体标准由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同时具备上述多种困难的,只享受其中补助标准最高的一种,分类施保补助资金随同城市低保资金一同发放。
5、资金发放:
城市低保资金由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发放名单和确定的补差额,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直接发放到户。
2013年我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至400元。
6.主管部门:
潍城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7.联系方式:
8188516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政策
1、主要内容:
农村低保,是政府为帮助农村贫困居民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的而给予差额救助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
凡是农村居民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都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
2006年,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06〕122号),我区制定了《潍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及《潍坊市潍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办法》自2006年下半年起,在我区全面建立并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标准是由当地政府按照维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参照当地人均实际生活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确定的,根据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2013年我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至2500元。
3、申请条件:
一是户口所在地是农村,并持有户口所在地常驻居民户口;二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
4、申请程序:
农村低保实行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民主评议、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社会化发放的运行机制。
具体申请审批程序为:
以家庭为单位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提出申请。
村(居)、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对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代表或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张榜公示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区民政局全面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对申请人家庭根据认定条件进行信息核对,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审批后,区级民政部门对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长期公示。
5、资金发放:
农村低保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发放名单和确定的补差额,按季或按月通过“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直接发放到户。
6.主管部门:
潍城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7.联系方式:
8188516
四、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政策
1、主要内容:
农村五保供养,是国家为保障农村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主要包括吃饭、穿衣、住宿、看病和妥善处理后事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方面。
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所需费用。
五保户指农村村民中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
2006年下半年,我区制定了《潍城区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并实施。
2、供养申请:
由本人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并颁发《五保供养证书》。
3、供养方式:
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方式,但患有精神病、严重传染病的五保对象应当分散供养。
4、五保对象享受的其他保障政策:
(1)医疗方面: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个人缴费通过政府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解决,患大病的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给予优先救助。
(2)丧葬方面:
集中供养的,由农村五保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村委会负责办理。
属于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内的丧葬费用,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中支付。
(3)财产方面: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拥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个人全部财产的权利,其动产及房屋归供养对象所有,未成年供养对象的个人合法财产,可由镇政府委托农村五保供养机构或村委会代管,在其停止享受五保供养待遇后及时归还本人。
5.主管部门:
潍城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6.联系方式:
8188516
五、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政策
1、主要内容:
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
2012年,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民〔2012〕81号),结合我区实际,建立了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制度,进一步做好城镇“三无”人员保障工作。
2、补助政策:
对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实行分类施保,当地现行标准高于此标准的予以保留。
鼓励和引导城镇“三无”人员到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在政府主办的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由所在福利机构提供相应的生活照料。
政府资助城镇“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费从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3、申请程序:
城镇“三无”人员的认定,由本人向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智力残疾等无法表达意愿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亲友等其他人员代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经社区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无异议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执行。
4.主管部门:
潍城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5.联系方式:
8188497
六、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1、主要内容: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公民)或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
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近年来,政府在孤儿生活、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2006年,民政部等15部委印发《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明确就孤儿基本生活给予政策保障。
2、保障范围:
孤儿;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携带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
3、安置与申请:
孤儿养育主要有机构养育和社会散居两种方式。
机构养育指集中到专业儿童福利机构养育。
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民政部门审批。
社会散居包括:
亲属抚养、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审核程序是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政府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核,县级民政部门认真审查相关材料,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定孤儿养育协议,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
4、基本生活费标准:
2013年,我省社会散居孤儿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72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200元。
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
5、除生活外其他保障政策:
(1)医疗方面:
把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并承担参保参合个人负担费用;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弃婴入住福利机构前的体检、救治费用由当地政府解决。
(2)教育方面:
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
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可以就近入学,学校免收其学杂费、课本费和寄宿费。
省内高中、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校就读的孤儿,优先纳入国家资助体系,免收其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优先提供勤工俭学机会,优先推荐就业;省外高校就读的孤儿,优先纳入我省城乡低保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项目,对于困难的,由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给予救助。
特别是残疾儿童,具备上学条件的,就近安排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收;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学校就读的,鼓励和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为其提供特殊教育。
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3)就业方面:
政府部门积极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照现行政策落实好各项就业补贴等;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
(4)住房方面:
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资助,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帮助其建房。
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
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6.主管部门:
潍城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7.联系方式:
8188497
七、优抚安置等涉军保障政策
(一)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政策
1、补助范围。
包括:
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士,“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等。
2、资金发放。
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按照“民政部门核定对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户籍所在地街道开发区管理区民政办负责发放。
3、补助标准。
具体为:
一级:
因战37940元、因公36740元、因病35540元,二级:
因战34330元、因公32530元、因病31310元,三级:
因战30120元、因公28310元、因病26510元,四级:
因战24690元、因公22290元、因病20480元,五级:
因战19290元、因公16860元、因病15660元,六级:
因战15070元、因公14260元、因病12050元,七级:
因战11450元、因公10240元,八级:
因战7230元、因公6620元,九级:
因战6010元、因公4820元,十级:
因战4220元、因公3610元;烈士家属:
城镇12170元、农村7050元,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城镇10460元、农村6740元,病故军人家属:
城镇9850元、农村646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26540元,红军失散人员12110元,在乡复员军人6380元,抗日在乡老复员军人688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3420元,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役1年每月补助10元,部分烈士子女1560元。
4.主管部门:
潍城区民政局优抚科
5.联系方式:
8188516
(二)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助政策
1、受益范围。
包括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和为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2、补助标准。
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月455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39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月315元。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三)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2011年10月29日和11月1日,新《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退役士兵安置作出了重大改革,建立了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新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实现了由“城乡有别”到“城乡一体”,城乡退役士兵享有同等安置权利。
具体为:
1、自主就业。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由政府发放一次性退役金。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2、安排工作。
需要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至少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也可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3、退休与供养。
(1)退休条件。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年满55周岁的;服现役满30年的;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安置条例中“安置工作”办法办理。
(2)休养条件。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
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政策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1)发放对象。
一是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二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2)发放标准。
按照每服役1年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该补助由退役士兵本人持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退出现役证等证明材料到当地民政部门申请。
另外,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之后退出现役的城镇退役士兵,也可按原安置办法选择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市安置办确定。
2、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1)培训对象。
2010年冬季及以后退出现役、符合国家接收安置政策、能够正常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时间在1年之内自主就业的城乡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
(2)培训时限。
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确有特殊原因当年不能报名参训的,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后,可参加次年的短期技能培训。
(3)资金负担。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主要用于学杂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实习试验费、意外伤害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费等。
参加中、长期职业技能培训和中、高等教育的退役士兵,统一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减免政策。
3、生活保障和其他优惠政策。
在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待业分配期间,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则发放生活补助费。
对已安置就业但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的退役士兵,符合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及时纳入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同时,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就业服务。
各类人才交流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以及档案管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3年内减免有关服务费用。
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或各级机关招考国家公务员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2)社会保险。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结存额,并入新建立的个人账户。
(3)其他优惠。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凭《士兵退出现役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或《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在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和户籍等方面,享受相关优先、优惠待遇。
(五)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政策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给予其他优待。
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的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发放。
1、发放标准:
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统一按照不低于发放年度的当地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放。
2、发放时间:
应于每年8月1日前发放到位。
3.主管部门:
潍城区民政局优抚科
4.联系方式:
8188516
八、财政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
1.政策依据:
省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2〕50号)规定,“十二五”期间,我省设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综合运用省基本建设投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土地出让收益等方式,持续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
市政府《关于推动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潍政办发[2012]18号)要求,面向养老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政府补助与养老机构的服务能力、水平以及综合绩效挂钩,鼓励各类机构共同发展,
2.省文件规定的扶持项目:
(1)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新(扩)建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自建用房、购置和原有设施改建的新(扩)建养老服务设施,省财政对东、中、西部三类地区,分别按新增每张床位4500元、5500元、6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赁用房的新(扩)建养老服务设施,省财政对东、中、西部三类地区,分别按新增每张床位2000元、2500元、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对于在建项目,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开工建设的,按不低于省级补助标准的50%的比例下达项目启动资金;对已完工项目,依据提供的证明材料,经验收合格后,按省级补助标准一次性拨付项目单位。
(2)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上年度实际入住的自理老年人、半自理老年人、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数量,省财政每人每年分别给予360元、600元、720元的运营补助,连续补助3年。
年度补助入住老年人数的计算方式为:
上年度实际入住老年人数=∑12个月每月1日登记入住老年人数/12
(3)支持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政策。
对达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规定一、二、三类建筑面积(1600平方米以上、1085-1599平方米、750-1084平方米)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省财政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4)支持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省财政按每县100万元标准拨付项目单位。
以市为单位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的,省级将给予重点扶持。
3.市文件规定的扶持项目:
(1)对非营利性社会化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政策。
对2012-2015年完成的新建、改扩建达到500张床位以上的大型骨干养老服务机构,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建成并投入使用1年以上的,按每张床位2000元的给予补助;对2012至2015年投入使用的、以“日间照料、居家养老”为主要模式的老年人服务机构,服务老人(含残疾人)达50人以上,并且已经安装使用信息呼叫网络系统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建设补助;对专门为智力、康复期精神病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康复治疗、日间照料的托养服务机构,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开办补助。
(2)对非营利性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运营补助政策。
对以入住为主要模式且服务质量高、服务设施好、运营效果佳的养老服务机构,每接收一位具有潍坊户籍、入住6个月以上残疾人或60岁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月50元给予补助;对以“日间照料、居家养老”为主要模式且服务人数达50人以上的,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困难群体进行补助政策。
对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60岁以上城镇“三无”对象、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入住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补助,实行居家养老的按每人每月200元补助。
对享受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的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入住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补助,实行居家托养的按每人每月200元补助。
4.主管部门:
潍城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5.联系方式:
8188497
九、百岁老人长寿补贴政策
1、主要内容:
根据《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发〔2002〕73号)规定,2003年,潍城区建立百岁老人长寿补贴制度,对区内百岁以上老年人给予生活补贴。
2、受益范围:
年满100周岁,具有山东省常住户口的老年人。
3、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不少于200元,提高到目前的不低于600元。
4、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百岁老人,经村(居)委会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县(市、区)老龄办审批。
审批结果、补贴数额等在所居住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市、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社会保障 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