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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sw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第三篇 建筑消防设施——第十一章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学习要求
系统的分类组成
工作原理与性能要求
选择与设计要求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第一节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分类与组成
一、消防应急灯具分类
1.按用途分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2.按工作方式分:
持续型灯具——平时,应急都点亮
非持续型灯具——应急点亮
3.按电源电压等级分类
A型消防应急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额定工作电压均不大于DC36V
B型消防应急灯具——主电源或蓄电池电源额定工作电压大于DC36V或AC36V
4.按蓄电池电源供电方式分类:
①自带电源型灯具——灯具自带蓄电池供电
②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供电
5.按适用系统类型分类:
①集中控制型电源型灯具——电源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提供,自身无独立的电池,不能独立工作。
②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二、系统的分类与组成
(一)集中控制型系统
1.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方式的集中控制型系统
2.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的集中控制型系统
(二)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1.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方式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2.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1)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消防应急灯具组成。
只要集中电源,就是分配电装置。
非集中电,就是配电箱。
集中电源通过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为消防应急灯具供电,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工作状态受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
(2)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配电箱+消防应急灯具组成。
平时由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灯具的工作状态受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和管理,灯具内部自带蓄电池,但是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
(3)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应急照明配电箱+消防应急灯具组成。
平时由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灯具内部自带蓄电池,工作方式为独立控制,无集中控制功能。
(4)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消防应急灯具组成。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通过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为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灯具自身不带电源,工作电源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提供,工作方式为独立控制,无集中控制功能。
第二节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工作原理与性能要求
一、工作原理
(一)集中控制型
集中控制型系统中设置有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控制器采用通信总线与其配接的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连接,并进行数据通信;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通过配电回路和通信回路与其配接的灯具连接,为灯具供配电,并与灯具进行数据通信。
应急照明控制器通过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控制灯具的工作状态,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也可直接联锁控制灯具的工作状态。
应急照明控制器能够采用自动和手动方式控制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其配接灯具的应急启动,接收并显示其工作状态。
(二)非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未设置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通过配电回路与其配接的灯具连接,为灯具供配电。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直接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工作状态,可采用自动和手动方式控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其配接灯具的应急启动。
二、系统的功能
(一)应急启动功能
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应能采用自动和手动方式控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应急启动,即控制系统的灯具和相关设备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发挥其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的作用。
(二)集中控制型系统的应急状态保持功能
系统应急启动后,除指示状态可变的标志灯具外,集中控制型系统设备应保持应急工作状态直到系统复位。
三、系统的性能要求
(—)系统的持续应急时间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小于1h。
(3)其他建筑,不应小于0.5h。
(4)城市交通隧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类隧道不应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2h。
2)三、四类隧道不应小于1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1.5h。
(二)地面水平最低照度
不应低于10.0lx
I-1.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层(间)
I-2.老年人照料设施
I-3.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
I-4.逃生辅助装置存放处等特殊区域
I-5.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不应低于5.0lx
Ⅱ-1.除I-3规定的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室外楼梯
Ⅱ-2.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Ⅱ-3.除1-3规定的避难走道
Ⅱ-4.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医院手术室及重症监护室等病人行动不便的病房等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区域
不应低于3.0lx
3-1.除Ⅰ-1规定的避难层(间)
3-2.观众厅,展览厅,电影院,多功能厅,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建筑面积超过400㎡的办公大厅、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
3-3.人员密集厂房内的生产场所
3-4-室内步行街两侧的商铺1-5.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不应低于1.0lx
Ⅳ-1.除Ⅰ-2、Ⅱ-4、Ⅰ-2~3-5规定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通道
Ⅳ-2.室内步行街IV-3.城市交通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
Ⅳ-4.宾馆、酒店的客房
Ⅳ-5.自动扶梯上方或侧上方
Ⅳ-6.安全出口外面及附近区域、连廊的连接处两端
Ⅳ-7.进人屋顶直升机停机坪的途径
Ⅳ-8.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栗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
(三)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
在火灾状态下,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危险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s
(2)其他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3)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标志灯光源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第三节 系统设计要求
一、系统类型的选择
(1)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2)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3)其他场所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二、系统设计一般要求
(1)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按照最短路径疏散原则确定该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
(2)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情况下,应根据火灾时相邻防火分区可借用和不可借用的两种情况,分别按最短路径疏散原则和避险疏散原则确定相应的疏散指示方案。
2)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分别按照最短路径疏散原则和避险疏散原则确定相应疏散指示方案。
三、灯具的设计
(—)灯具的布置
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照明灯的设置应保证为人员在疏散路径及相关区域的疏散提供最基本的照度。
(2)标志灯的设置应保证人员能够清晰地辨识疏散路径、疏散方向、安全出口的位置、所处的楼层位置。
(二)灯具的选型
(1)应选择采用节能光源的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光源色温不应低于2700K。
(2)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3)灯具的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
(4)设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灯具的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A型灯具。
2)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应选择集中电源A型灯具。
3)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
(5)灯具面板或灯罩的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面板可以采用厚度4mm及以上的钢化玻璃外,设置在距地面1m及以下的标志灯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质。
2)在顶棚、疏散路径上方设置的灯具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玻璃材质。
(6)标志灯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高度大于4.5m的场所,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
2)室内高度为3.5~4.5m的场所,应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
3)室内高度小于3.5m的场所,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
(7)灯具及其连接附件的防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室外或地面上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
2)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内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3)B型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4。
(8)标志灯应选择持续型灯具。
(9)交通隧道和地铁隧道宜选择带有米标的方向标志灯。
(四)标志灯的设置
1.出口标志灯的设置
(1)应设置在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入口的上方。
(2)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与地上建筑共用楼梯间时,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楼梯通向地面层疏散门的上方。
(3)应设置在室外疏散楼梯出口的上方。
(4)应设置在直通室外疏散门的上方。
(5)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时,应设置在通向楼梯间疏散门的上方。
(6)应设置在直通上人屋面、平台、天桥、连廊出口的上方。
(7)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采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疏散时,应设置在金属竖向梯开口的上方。
(8)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应设置在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甲级防火门的上方。
(9)应设置在步行街两侧商铺通向步行街疏散门的上方。
(10)应设置在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防烟前室、避难走道人口的上方。
(11)应设置在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4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的上方。
2.方向标志灯的设置
有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走道、楼梯两侧距地面、梯面髙度l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
2)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
3)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2)展览厅、商店、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开敞空间场所的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疏散通道两侧设置了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2)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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