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的煤矿的安全的系统技术的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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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的煤矿的安全的系统技术的操作规程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露天煤矿
2016年1月
前言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我矿安全生产必须遵循的安全准则,也是我矿安全管理工作中依法治矿的直接依据,是岗位人员在生产活动中保障安全所遵循的依据。
因此必须制定哈尔乌素露天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主要分为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规程内容涵盖了各环节的安全技术、作业、设备操作等。
要求全矿职工必须认真学习、掌握本规程,并严格执行。
由于参与修订的人员水平有限,难免有疏漏和不妥之处,请广大职工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再版时进一步修订,使之日趋完善。
本规程内容与国家有关法规、规程有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规、规程为准。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本规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属哈尔乌素露天煤矿项目建设管理部。
露天煤矿
2016年1月
职工守则
1.凡露天矿职工必须经矿、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2.全矿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严禁酒后上班,严禁上班时喝酒。
4.班中严禁睡觉、胡闹(搞恶作剧)、玩耍,以及其他可能致伤他人的行为。
5.职工在工作时必须根据季节、环境、工种等正确佩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6.严禁在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或使用地点吸烟或使用明火。
7.职工应负责保持自己的工作场所和设备清洁整齐。
8.每名职工都必须熟悉使用自己工作场所内或设备上的消防系统和灭火器。
灭火器只供灭火,不得做它用。
9.若有险情发生时,每名职工都有参加紧急抢险的义务。
10.熟悉矿内的交通规则,即左侧通行,换向区在矿大门两侧。
目录
第一编安全规程-1-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采剥工程-6-
第一节台阶-6-
第二节穿孔-6-
第三节爆破-7-
第四节采装-12-
第三章运输工程-14-
第四章排土工程-15-
第一节一般规定-15-
第二节卡车运输及排弃作业-15-
第五章滑坡防治-16-
第六章防治水和防火-17-
第一节水-17-
第二节防火-17-
第七章临时加油站安全规定-18-
第八章矿山供电-19-
第一节一般规定-19-
第二节供电线路-20-
第三节变配电设备-21-
第四节电气设备的保护和接地-22-
第五节供配电业务保安-23-
第六节触电急救措施-24-
第二编作业规程-25-
第一章爆破作业-25-
第一节爆区准备作业-25-
第二节装药作业-25-
第三节充填作业-26-
第四节联网作业-27-
第五节警戒作业-27-
第六节起爆作业-28-
第七节警戒解除作业-29-
第八节瞎炮处理作业-29-
第九节二次爆破作业-30-
第十节空气间隔器操作-30-
第二章采场、排土场的设备联合作业-30-
第一节单斗挖掘机-30-
第二节自卸卡车-31-
第三节推土机-32-
第三章轮式装载机与自卸卡车联合作业-32-
第四章工程设备配合挖掘机更换钢丝绳联合作业-35-
第五章电气作业-35-
第一节一般规定-35-
第二节电气测量-36-
第三节线路检修-38-
第四节外线停送电作业-41-
第五节采场停送电作业-42-
第六节喷灯操作-43-
第三编操作规程-44-
第一章总则-44-
第二章穿孔设备-47-
第一节1190E钻机-47-
第二节D245S内燃钻机-51-
第三章单斗挖掘机-56-
第一节.495HR单斗挖掘机操作规程-56-
第二节395B单斗挖掘机-62-
第三节WK-35单斗挖掘机操作规程-68-
第四章自卸卡车-73-
第一节MT5500电动轮自卸卡车安全操作规程-73-
第二节MT4400电动轮自卸卡车安全操作规程-79-
第五章推土机-85-
第三节D475A-5推土机-85-
第四节D375A-5推土机-89-
第五节WD600轮式推土机-93-
第六章轮式装载机-97-
第一节992G装载机-97-
第二节988B装载机-101-
第七章辅助设备-106-
第一节平路机-106-
第二节压路机-110-
第三节SF31904W矿用洒水车-112-
第四节TR50-W矿用洒水车-116-
第五节150T平板车-123-
第六节加油车-126-
第七节油脂加注车-129-
第八节电缆搬运车-131-
第九节发电车-134-
第十节高空作业车-138-
第十一节空压机-143-
第八章供电设备-146-
第一节进口35kV/6kV移动变电站-146-
第二节6KV变配电所(厅、台)-147-
第三节进口6kV开关柜-148-
第四节国产6kV开关柜-149-
第五节喷灯使用-150-
附:
一哈尔乌素露天煤矿矿内交通规则-151-
第一章总则-151-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员-151-
第三章车辆-152-
第四章行车规定-152-
二哈尔乌素露天煤矿生产指挥车维护保养规程-154-
第一编安全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哈尔乌素露天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安全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领导必须贯彻落实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等。
第四条矿长对本矿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矿行政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各单位、部门行政正职是本单位、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行政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工作负责,其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班组长(工长)对所管辖范围内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各级安全责任人要认真监督检查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并对各级第一责任者负责。
第五条安全监察站是本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上级和本矿的有关规定,行使安全监察权。
第六条安全监察站与矿内施工单位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七条矿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为保证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各项费用,各有关部门应做出相应计划,并由各级领导组织实施。
第八条总工程师主持编制本矿年度灾害预防措施及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单位主管领导应负责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安全活动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第一十条各单位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必须按“四定”(定单位、定责任人、定时间、定措施)原则整改,整改完毕后要通知安全监察人员验收。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借故拖延隐患整改。
第一十一条安全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各级领导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的活动,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
应根据生产实际对职工及时进行安全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自保、互保意识和自身素质。
第一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一十三条新参加工作和中途调换工种的职工,均须经过安全及技能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一十四条受培训人员必须在专职人员的带领下工作,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之前不准独立作业。
第一十五条使用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必须有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否则不得使用。
第一十六条各项工程及机械安装、设备大修、更新、改造、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在实施之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一十七条进行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实验时,必须制定出安全措施出经矿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一十八条本矿应具备反映当前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1.地形地质图。
2.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3.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4.排土工程平面图。
5.运输系统图。
6.输配电系统图。
7.防排水系统图。
8.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9.井工空巷与露天平面对照图。
第一十九条发生事故后,由矿或部门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程序逐级上报。
第二十条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应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本矿职工必须遵守和严格执行下列制度:
《哈尔乌素露天煤矿职工劳动纪律奖惩实施细则》、《哈尔乌素露天煤矿交接班制度》、《哈尔乌素露天煤矿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哈尔乌素露天煤矿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哈尔乌素露天煤矿巡回检查制度》、《哈尔乌素露天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哈尔乌素露天煤矿交通规则》、《哈尔乌素露天煤矿消防管理规定》、《哈尔乌素露天煤矿事故管理条例》、《哈尔乌素露天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职工作业时应按规定穿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和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场所出现险情时,有权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有义务及时报告危险、危害因素;在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二十四条采场与排土场的主要运输干道严禁人员行走,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严禁在坡顶、坡底等危险地带行走、逗留或停放设备。
第二十六条严禁擅自移动、毁坏各种安全标志。
第二十七条载货交通工具不得用作载人。
第二十八条人员在超过基准面2m(含2m)的高处作业时,所用的梯子或平台应牢固、平稳,应佩带检验合格的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有可靠栏杆者除外)。
不准穿易滑、硬底、带铁钉、铁掌的鞋。
第二十九条露天进行吊装和高空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时,必须停止作业。
雷雨天时,禁止在露天高处作业。
遇冰雪时,应有防滑措施。
第三十条职工在其工作范围内应注意设备上可能造成伤害的部位,如尖角、高温部位等。
第三十一条未经允许严禁擅自处理设备故障。
第三十二条处理故障时严禁做与其无关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凡接触危险材料或物品的职工,必须熟知其在使用中的危险性,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自己和他人不受伤害。
第三十四条严禁任何人在吊起或悬挂的重物下工作或通行,禁止吊物从人员上空通过,如须通过时必须撤离人员。
第三十五条管理人员检查设备时,必须告知设备操作人员,操作人员配合检查人员共同检查,未经检查人员允许不得起动设备。
第三十六条来矿参观人员,必须经矿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矿有关人员带领按指定路线进入指定参观地点,并配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未经批准,任何外来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作业区。
第三十七条采场内火区、老巷等有危险的地点,应采取充填、封闭等安全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八条已配置的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必须保持完好。
第三十九条多工种、多设备联合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条采掘、运输、排土等设备作业时,严禁人员上下设备;在采掘设备回转范围内,严禁人员、车辆停留或通过。
第四十一条压力容器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各类气瓶的使用遵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压缩气瓶不用时,应竖直放稳于不受碰撞或不碍通行的安全地点,并装上保护盖。
第二章采剥工程
第一节台阶
第一条挖掘机采剥的台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需爆破的台阶,其高度不得大于挖掘机的最大挖掘高度。
爆破的岩、煤台阶,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得大于单斗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如表1-1,台阶不得有伞檐。
表1-1
挖掘机型号
495HR
WK35
395B
爆堆高度
19.82~21.62m
17.77~19.38m
17.85~19.47m
第二条露天采场最终台阶的坡面角和边坡角必须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第三条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保证采掘设备、运输设备、供电线路等的安全作业和正常布置,平盘宽度一般不小于70m。
第二节穿孔
第四条穿孔作业时,应严格按穿孔参数的设计要求进行,并对打成的钻孔采取护孔措施。
第五条在遇有空巷的工作面穿孔时,必须在有关技术人员的指挥下进行作业。
第六条钻机穿孔作业和行走时,履带边缘距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1规定。
表2-1
台阶高度
<4m
4~10m
>10m
安全距离
1~2m
2~2.5m
2.5~3.5m
穿凿边行孔时,钻机履带应垂直于台阶坡顶线或调角布置(最小夹角不小于45°),在有顺层滑坡危险区,必须压碴穿孔。
第七条钻机升降段,穿过架空线(钻架顶端与架空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小于1m)或行走距离大于300m时,应落好钻架。
第三节爆破
第八条爆破作业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爆破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九条爆破作业使用的器材以及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和仪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一十条在爆破区域内放置和使用爆破材料过程中,20m范围内严禁烟火,10m范围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
第一十一条严禁使用变质失效的炸药。
第一十二条爆破材料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应帐、卡、物一致。
第一十三条运输爆破材料应使用专用车辆,专用车辆必须保证状态良好;如使用非专用车辆装运火工品时,必须在车厢底部铺设胶皮,车上装设防静电装置和灭火器,车辆的排气管应符合安全规定,且装载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载重的80%,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装运。
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辆,必须设有危险物品标志,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
行驶中不得超车超速,严禁随意停车、无关人员搭乘和进入加油站。
运载火工品不得人货混装;雷管、继爆管不得与导爆索、起爆弹混装。
在冰雪、泥泞的路面上行驶时,必须有防滑措施。
第一十四条爆破材料专用车到达爆破地点后,须爆破负责人当面检查质量、点清品种和数量。
第一十五条爆破后剩余的爆破材料,应当天退回炸药库,并按规定办理退回手续,严禁在现场存放和销毁。
第一十六条夜间、大雾天、暴风、沙尘、雨雪天等,可视距离小于警戒距离时,不准起爆。
第一十七条在爆区作业时,炸药车司机必须服从现场爆破人员指挥,不得随意停留,严禁碾压爆破器材。
第一十八条炮孔装药和充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在爆区两端插好警戒旗,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爆区;
2.炮孔装药以及雷管脚线、导爆索、导爆管的连线和布设必须由专人负责;
3.装药必须专人操作,必须按设计装药,发现问题立即报告炮区负责人;
4.导爆索严禁打结。
禁止从已装药的炮孔内拔出或硬拉导爆索或雷管;
5.禁止无充填爆破;
6.装药时,每个炮孔操作人员不得超过3人,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材料和受冲击易爆炸炸药,装药人员不得将头部和身体正对炮孔;
7.装药和充填的炮杆必须是木制的,严禁使用塑料、金属或带金属包头的炮杆;
8.充填时应保护好雷管脚线、导爆索、导爆管,防止破损或掉入孔内。
充填物粒径不应大于40mm;禁止使用易燃材料作充填物。
9.炮孔卡堵或雷管脚线、导爆索和导爆管损坏时应及时处理。
如无法处理,必须插上标志按瞎炮处理;
10.炮孔填塞机作业时必须由专人指挥。
第一十九条炸药车驾驶室内严禁烟火。
第二十条任何人不得将炸药混装车作为交通工具使用,不准搭乘无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禁止拔出或强行拉起炸药包中的导火索、导爆管或雷管脚线。
第二十二条采用火雷管起爆时,爆区内不得少于两名爆破人员进行引爆工作,并指定一人负责协调点火工作,掌握信号管的燃烧情况,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第二十三条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络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雷管炸断导爆管和毫秒延期雷管气孔串火烧坏导爆管。
导爆管应均匀排列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绑扎牢固。
第二十四条非电导爆管起爆网络中不得有死结,不得将导爆管拉细对折,孔内不得有接头。
第二十五条加工起爆炸药的地点必须距放置炸药地点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炸药包应放置在距炮孔炸药2m以外。
第二十六条爆破安全警戒的规定:
1.爆破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
每次爆破都必须有炮区负责人,起爆前向爆破区周围派出警戒人员,监视警戒范围内的设备、人员退到安全地点;
2.警戒信号:
1)音响信号:
口哨。
因受地形地貌影响难以直接联系时应采用对讲机;
2)视觉信号:
红、绿旗,旗面规格0.4×0.6m,旗杆高度不低于0.5m。
3.警戒人员与起爆人员之间应实行“三联系制”,即:
1)炮区负责人向警戒人员发出第一次信号,确认警戒人员到达警戒地点,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撤出警戒区,设备撤至安全地带,然后警戒人员向炮区负责人发回安全信号,炮区负责人令起爆人员作起爆预备;
2)起爆准备完成后,向警戒人员发出第二次信号,然后再向起爆人员发出起爆命令,进行起爆;
3)起爆后,确认无危险时,炮区负责人和起爆人员进入爆区进行检查,无问题后,向各警戒人员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4.警戒联系:
1)第一次信号:
炮区负责人向警戒人员高举红旗左右晃动,警戒人员以同样的方式返回信号,以示安全;
2)第二次信号:
炮区负责人高举交叉的红、绿旗卷示意检查完毕,然后用绿旗左右晃动,以示起爆;
3)第三次信号:
炮区负责人用红、绿旗卷划大圈,以示解除警戒。
第二十七条安全警戒距离的规定:
1.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距爆区边缘:
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
2.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
无充填预裂爆破,警戒距离不得小于300m;
3.二次爆破:
炮眼法不得小于200m,裸露爆破法不得小于400m;
4.轰水不得小于50m;
5.遇风天且警戒区为斜坡面,顺风下坡方向警戒距离应适当加大。
表3-1
设备名称
深孔爆破(m)
浅眼及二次爆破(m)
备注
履带设备
30
40
司机室背向爆区
轮式设备
40
50
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
开关柜、分线箱
30
30
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
变压器
20
20
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
炸药车
100
200
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
高压电缆
40
50
小于此距离应停电拆除
第二十八条各种设备距爆区最外端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表3-1,如设备处于警戒范围内且不能撤出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由于爆区内的炮孔未装完炸药、天气等原因无法起爆需隔夜时应采取安全措施,最多不得超过两夜。
第三十条爆破地震安全距离规定:
1.各类建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震动速度规定如下:
1)非抗震大型砌体建筑不应超过0.5cm/s;
2)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不超过2.0cm/s;
3)震动敏感重要建筑如毛煤仓,产品仓不超过0.3cm/s;
4)黄土窑洞不应超过0.3cm/s,砖石平房、窑洞不应超过0.5cm/s。
2.爆破地震安全距离按下式计算:
R=(k/v)1/a·Qm
式中:
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
Q—药量(齐发爆破取总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kg;
v—安全质点振动速度,cm/s;
m—药量指数,取m=1/3;
k、a—与爆破地点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按表3-2选
表3-2
建筑物
k
a
矿办公楼
815
1.79
机修厂
384
1.63
选煤厂
1552
1.99
居民点
1161
1.85
取。
3.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爆破条件复杂和爆破震动对边坡稳定有影响的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爆破地震效应的监测或试验,以确定被保护物的安全性。
第三十一条应尽量避免裸露爆破,必须进行时,应按下式确定安全装药量:
Q=(Rk/25)3
式中:
Q—安全装药量(延期爆破时,Q为一次起爆的药量),kg;
Rk—被保护建筑物、设备距爆破地点的距离,m。
第三十二条火雷管起爆必须使用警戒管,警戒管必须是两发导火索长度且燃速相同的雷管,导火索和雷管的生产厂家、批号、燃速必须与起爆雷管相同,警戒管导火索比起爆雷管导火索缩短的长度必须保证点炮人员有足够的时间撤至安全地点。
第三十三条发生拒爆和半爆时,应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专人监视下进行检查,并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或在警戒区内进行其它作业;
2.因地面网络连接错误或地面网络断爆出现拒爆,可再次连线起爆;
3.如炮孔内为非防水炸药,可向孔内注水浸泡炸药,使其失效;浅孔拒爆可用风或水将炸药清除,重新装药爆破;
4.严禁穿孔设备按原孔位进行穿孔,应在距拒爆孔0.5~1.0m处重新穿孔装药爆破,孔深应与原孔相等;
5.如不能立即处理,应报告矿调度室,并设置拒爆警戒标志,派专人指挥挖掘机挖掘。
第四节采装
第三十四条单斗挖掘机在作业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工作,退到安全地点,并及时汇报。
1.发现台阶崩落或有滑动迹象,危及挖掘机安全;
2.工作面有伞檐或大块物料,可能砸坏挖掘机;
3.暴露出未爆炸药包或雷管;
4.有冒落危险的空巷或火区;
5.遇到松软岩层,可能造成挖掘机下沉或遇水有可能被淹;
6.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或其它不明障碍物。
第三十五条两台以上挖掘机在同一台阶作业时,两台挖掘机的间距不得小于最大挖掘半径的2.5倍,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条两台挖掘机在相邻的上、下台阶作业时,两者的相对位置影响上、下台阶的设备、设施安全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挖掘机尾部与工作面坡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
第三十八条挖掘机停止工作时,司机室应位于工作面相反一侧。
第三十九条暴雨期间,有水淹和片帮危险时,应及时将挖掘机开到安全地带,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第四十条急停按钮必须在可能发生设备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时才能使用。
第三章
运输工程
第一条矿山道路应设安全路标,在主要运输道路及联络道路的长、大坡道上,应设缓坡区段、安全挡墙。
第二条采场、排土场、运输干线和上下工作平盘的联络道路应修筑安全挡墙。
第三条矿山运输道路修筑的安全挡墙,沿台阶坡顶修筑的安全挡墙高度不得低于2m,沿固定道路或端帮半固定道路修筑的安全挡墙高度不得低于2.5m,安全挡墙底部宽度不得小于3.6m。
第四条剥离运输平盘路面宽度为36m,采煤运输平盘路面宽度为36m;剥离干道宽度为36m;排土场道路宽度为36m;最小转弯半径为40m;斜坡道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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