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农资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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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农资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农资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构建我市小农资店农资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强化农资监管各参与部门职责,实行对农资市场的科学监管,进一步规范农资经营行为,提高农资从业人员为农服务能力,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巩固深化小农资店整规工作成果,推进农资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群众最为关心的农资商品质量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出发点,落实部门责任,强化协作,坚持示范引导、惩防并举、考核评价、巩固提升的工作思路,创新农资商品质量监管方式,推进农资市场规范发展,为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以各级政府为主导,保障农资监管财政投入。
加强农资监管队伍建设,各县(市)区建立农资监管协管员队伍。
相关部门明确职责,抓住重点,结合各自工作平台,加强对小农资店经营和服务的规范引导,形成以行业自律为基础,农资监管协管员为先导,部门协同管理的农资长效监管机制。
各县(市)区建立农资监管部门工作考核评价机制,确保落实农资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各项任务。
小农资店无证无照经营现象基本杜绝,建立小农资店诚信奖惩机制,小农资店从业人员诚信、守法经营意识进一步增强,农资商品质量源头监控机制形成,农资商品质量显著提高,小农资店规范化水平得到巩固提升。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农资监管协管员队伍。
1.成立农资监管协管员队伍。
各涉农乡镇(街道)要在农技推广综合服务中心明确一名人员为农资监管协管员,参与对当地小农资店管理与指导,负责收集小农资店经营的农资商品信息和受理对农资商品质量的消费投诉;负责对农业生产事故初查;做好对小农资店从业人员农业生产实用技术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本乡镇(街道)小农资店的执法检查、信息通报和其他管理活动。
(各级政府负责)
2.成立农资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下设联络组和办公室,联络组由小农资店整规工作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农业部门。
联席会议职能为贯彻落实上级农资质量安全监管的文件和会议精神,统一部署农资监管长效机制工作,通报阶段性农资监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农资监管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
(农业部门牵头)
(二)开展教育培训,全面提升农资从业人员素质。
3.加大对小农资店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根据我市现代农业发展要求,有效整合培训资源,以专题、专项培训为重点,采取分类、分批培训的办法对小农资店从业人员进行轮训。
(农业、供销、工商、农机部门负责)
4.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农资诚信经营、小农资店经营管理规范等知识培训。
将农资经营从业人员纳入“绿证”培训和新型农民培训范畴,对其进行现代农业发展相关的农业生产实用技术培训。
(农业、工商部门负责)
5.组织开展“庄稼医生”和农资营销员培训,有条件的小农资店做到有一名以上从业人员获得庄稼医生职业技能证书。
(供销部门负责)
6.组织开展农机维修培训。
对农机维修人员进行农业机械构造原理和维护修理等知识培训,每个县(市)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以上培训工作。
(农机部门负责)
(三)实施统筹规划,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7.提高农资连锁网络覆盖面。
各级政府要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扶持农资行业规范发展,积极推进兽药、饲料的连锁经营,做到农药、化肥农资连锁全覆盖,在进一步抓好农药、化肥配送中心建设,规范配送服务基础上,在有条件的农资连锁网点开拓兽药、饲料连锁经营。
支持农资连锁配送企业和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紧密合作,构建新型的农资营销业态。
(供销、农业、工商部门负责)
8.创建小农资店示范工程。
各地要结合当地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乡镇创建活动等各种载体,在示范乡(村)中抓好小农资店的标准示范工作。
每个县(市)区设立具有较强区域性、一定规模的农资标准化经营示范店。
江东区设立以种子店为主的示范区,宁海县设立以兽药饲料店为主的示范区,慈溪市设立以农药肥料店为主的示范区。
其他县(市)区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在农资店相对集中区域积极创建小农资店规范经营示范区。
(农业、工商、供销部门负责)
9.推行农资商品准入制度。
全面推行以农资商品索证索票为内容的市场准入制度,在2010年内将全市范围所有农资经营连锁龙头企业、农资批发单位纳入农资商品准入系统,落实小农资店进销台帐制度,实行农资商品质量可追溯管理。
(工商、农业、供销部门负责)
10.逐步在有条件的小农资店设立庄稼医院,为农民提供农作物病虫害诊疗服务和技术咨询,农业部门要提供技术支撑。
(供销、农业部门负责)
11.积极引导农机维修网点引进汽车“4S”店维修经营模式,制定完善农机维修网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进货台帐、维修台帐、农机维修主要项目价格表等,做到证照齐全、标牌和环境整洁、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收费价格上墙、档案台帐齐全。
开展农机维修行业星级评定工作,农机维修示范和功能培育活动,逐步发展区域性农机维修中心,引导农机维修行业走向规范化,提升行业水平。
(农机部门负责)
(四)加强信息互通,推进联动监管工作。
12.将农资经营人员纳入农民信箱短信平台,通过短信向小农资店通报质量抽检不合格的农资商品,加强与小农资店的信息交流,防止不合格农资继续流入市场。
(农业部门负责)
13.加强农业、工商、供销等部门农资监管信息交流与沟通,建立多元化的交流渠道,逐步实现小农资店、农资质量、执法监管等信息的互通、共享,形成紧密联系的工作机制。
(农业、工商、供销部门负责)
14.建立农资生产经营单位数据库,及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市场主体资格审查情况、消费者投诉状况、公众评价等信息,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将严重失信单位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农业、工商部门负责,质监部门配合)
(五)提高预警能力,保障农资消费安全。
15.加强农资市场监管。
结合农时季节,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有计划地开展“绿剑”打假、“红盾”护农及“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各部门根据监管职权严厉打击销售假劣农资和违禁农资的行为。
进一步健全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实行动态监管,对无证、无照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及时予以取缔。
(农业、工商部门负责,质监部门配合)
16.畅通“12315”、“12316”、“12365”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国家禁用农资和农业生产事故等举报投诉,并予以妥善处置,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工商、农业、质监部门负责)
17.强化农资商品质量抽检。
农业、工商、质监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农资商品质量抽检,加大对农资连锁龙头企业的配送中心及小农资店中非当地配送中心配送的农资商品的抽检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和上一年度出现农资质量问题的单位进行重点抽检。
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农资商品,各地要依托农资商品准入系统,追溯问题农资商品的源头。
源头在本市范围的,全市联合查处,源头在市外的,积极会同市外单位进行查处。
对农资商品质量检测结果在相关媒体及时进行公开。
(农业、工商、质监部门负责)
18.充分发挥农资流通协会管理作用。
加强对协会成员单位行业管理,在农资连锁网点推进商品质量承诺制度、商品准入制度和经营管理“五统一”制度,严格实行行业自律,监控农资商品的每个流通环节,对农资商品实行可追溯管理。
(供销部门负责)
19.进一步加强农机维修行业自律建设。
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根据农机维修网点发展情况,建立农机维修行业协会,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维修质量承诺制度和诚信维修服务制度。
通过协会自律管理进一步加强农机维修网点的规范化建设。
(农机部门负责)
(六)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双向考核工作体系。
20.各级政府要把小农资店监管工作列入平安乡镇(街道)建设的考核指标,并纳入对下级政府、下级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各乡镇(街道)要对农资监管协管员年度工作进行考核。
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乡镇(街道)和农资监管协管员进行表彰,对未完成年度工作的或发生小农资店恶性质量安全事件的乡镇(街道)和农资监管协管员,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政府负责)
21.各部门要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整规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并将工作任务进行逐项逐级分解,做到工作目标细化。
年底对照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抓落实不够,未能完成年度工作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农业、工商、质监、供销、农机部门负责)
22.建立小农资店诚信评价奖惩机制。
对达到规范建设标准、台帐记录完整、诚信经营和农资商品质量意识强、积极参加相关部门各种培训、主动配合执法监管工作、在两年内无违法行为的农资经营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消极对待执法监管、经常出现农资质量问题的失信经营单位,在信用监管平台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控,连续两年有较大违法行为的,给予新闻媒体曝光或相关网上公示;对不符合规范化建设标准的小农资店进行限期整改;对没有台帐记录的小农资店依法进行处罚。
(农业、工商、供销、农机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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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推进 农资 监管 长效机制 建设 实施 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