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当地可以查到离婚协议书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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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当地可以查到离婚协议书嘛
不在当地可以查到离婚协议书嘛
篇一:
就拿离婚协议书可以吗
《离婚协议书》常见误区作者‖匡磊,山东昶德律事务所
‖法律图书馆
离婚时,一方急于结束不幸的婚姻,草率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后,分配利益较少的一方后悔,想重新分割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由于原离婚协议书签订的较为简易,法院往往不会对离婚条件重新认定。
误区一:
“财产已分割完毕”
离婚协议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和指向性。
现实中,双方在对住房、存款等财产的归属约定后,往往结尾加上一句“财产已分割完毕”,该表述应理解为系针对前述财产而言,不能毫无依据的无限制地进行扩大解释和理解。
在双方对具体的、重大财产的分割仅部分作了明确约定,另外部分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仅以离婚协议中有“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的表述及一方已实际掌控该重大财产的情形而认定该未作明确约定的重大财产权益已进行分割的主张于法无据。
误区二:
“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上述条款对有钱隐匿不报者有利,因为一方举证证明另一方签订离婚协议时隐匿银行存款相对困难。
在离婚协议中,应当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定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帐号、存款余额、币种等。
一方离婚后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误区三:
“男女双方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若依据上述条款,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隐匿财产胜诉的机会。
误区四:
仅仅约定“婚后按揭购房归一方所有,该方还贷”
婚后按揭购房,夫妻作为共同还贷人,仅凭《离婚协议书》并不能当然解除一方对银行的还贷义务,必须向银行要求减少共同还贷人。
否则,该方会因未清偿贷款而不能贷款购房、投资等。
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时,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事先了解银行是否同意变更主贷人;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2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担保措施。
误区五:
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
上述共同房产系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房屋。
离婚后,房产过户给子女前,任意一方均可撤销共同房产个人份额的赠与。
在去民政局登记离婚前,可以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或者,公证《离婚协议书》,如此,上述赠与即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
误区六:
抚养费只能约定给付到孩子18周岁
双方可以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在未对抚养费支付期限约定的情况下,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
误区七:
分割房产的同时忽视户口迁移的约定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一方,另一方在离婚后拒绝将户口迁出的,一方起诉要求强制另一方迁出户口的(侵权),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公安机关往往答复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
在《离婚协议书》中可以约定一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一定期限内自行将户口迁出,逾期应当支付不便补偿(非违约金);因一方户口不能迁出原因对另一方转售房屋房价产生影响的,该方应赔偿差价部分。
小结
与诉讼离婚相比,协议离婚具有省时、省力的优势,同时,也不会出来诉讼离婚再见是仇人的尴尬,但是,协议离婚后因履行协议、再次分割财产而引发的争议也屡见不鲜,对此,一份完善的《离婚协议书》至关重要。
篇二:
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
男方:
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民族:
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
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民族:
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
_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______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
续。
(结婚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并生有1名婚
生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取名:
___________现因双方性格
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离婚
协议书条款:
一、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
二、婚生女由_____方直接抚养。
抚养期间,_____方承担婚生女的抚养
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元;
1、______方应悉心抚养婚生子,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行为;
2、______方每个月可以探望婚生女______次,也可以到学校探望,每周
可与婚生女共同居住______天,寒暑假可以共同居住_______天,____
方有协助的义务;
2、探望权的行使以不影响学业为准。
3、任何一方对婚生女身心健康有损害行为的,将视为放弃抚养、教育的
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或中止、取消探望权;
三、财产分割
(1)双方认可婚后分开居住期间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的约定;
1、双方认可婚后个人随身物品归个人所有。
个人随身物品中包含衣物、
首饰、个人用品、手机、化妆品等个人专用物品。
2、婚前财产:
婚前个人债权债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婚姻期间个人债权债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确认无其它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
四、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
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
五、双方确认对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自行处分自己的行为和
财产。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待有效的法律文书生效时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
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
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男方:
____________(签章)女方:
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保留一份。
在
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篇三:
最新版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
男方:
身份证号码。
女方:
身份证号码。
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号。
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女方现在怀孕情况,双方自愿协议离婚。
现就孩子扶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事项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完全自愿共同签署离婚协议。
一、孩子扶养
方于年月日生育1个孩,取名,年龄岁。
现议定由方抚养,方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元,至孩子18周岁。
有探视孩子的权力和教育孩子的法定义务。
二、财产分割
(1)房产分割:
。
(2)家具:
。
(3)家电:
。
(4)高档交通通讯工具:
(5)存款:
。
(6)其他:
。
(7)另外一次性补偿:
。
三、债务债权
婚姻存续期间别人借款,借别人款。
具体离婚后若再发现债务债权谁经手由谁负责。
四、上述协议内容双方保证真实有效,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双方完全同意本协议各项安排,也无其他不同意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与婚姻登记机关无关。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方、女方、婚姻登记机关各持一份。
法律效力同等。
篇二:
夫妻两人都不在原籍工作生活,离婚一定要回户口所在地吗?
夫妻两人都不在原籍工作生活,离婚一定要回户口所在地吗?
夫妻两人都不在原籍工作生活,离婚一定要回户口所在地吗?
【案情】
张先生和妻子都是新疆人,是大学同学。
早年在小镇就是同乡,大学毕业之后,按照当地习俗,两人就在家乡把婚事给办了,也在新疆老家进行了登记。
成家之后,两个人为了改善生活质量,共同来到上海工作,随着财富的增加,两个人的感情却出现了问题,双方都觉得对方和自己性格不合,都同意离婚,也达成了离婚协议,对于财产分割和儿子的抚养问题也都有了一致的意见,但是当两人来到上海的民政局要求离婚时,却被告知由于双方的户口仍然在新疆,结婚登记也在新疆,应该回到新疆办理离婚登记,不能在上海办理。
这可使小夫妻觉得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了,难道好聚好散的事情也要千里迢迢赶回老家吗?
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回答,对于张先生的这种情况,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因此,通过协议离婚方式离婚的,男女双方身在异地他乡,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双方均在外工作,不在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则双方均必须回到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如果要免去这种麻烦,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离婚,夫妻二人此时纳了闷,到上海工作多年,虽然户口仍然在新疆,但是对于离婚的问题已经都达成了协议,还要舟车劳顿地回到新疆办理,倒是没有达成离婚协议的,可以不回老家办理,通过诉讼在上海办理,两者存在这么大的区别吗?
【案例分析】
问题:
夫妻两人都不在原籍工作生活,离婚一定要回户口所在地吗?
分析:
案例中张先生夫妇的情况,并不是一定要千里迢迢地回到老家。
我们的《婚姻法》规定,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和《民事诉讼法》对于两种途径离婚的办理地点规定不同,我们完全可以做一下变通。
协议离婚,也就是离婚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一致情况下,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因此,通过协议离婚方式离婚的,即使男女双方身在异地他乡,也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如果双方均在外工作,不在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则双方均必须回到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诉讼离婚,是男女双方通过诉讼方法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途径。
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已婚,或者对于财产和子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就要诉诸法院。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一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也可以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原告可以向现在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双方在异地办理离婚,如果满足在居住地居住满一年的条件,采用诉讼离婚方式而不须回到原籍登记机关办理。
所以说,本案中,张先生可以按照诉讼离婚来处理,比较省时省力。
【律师总结】
随着人才流动性的加强,现代人的户口和居住地分离的情况相当普遍,随着这些流动人口的增多,他们的婚姻问题也越来越被重视。
由于《结婚登记条例》的限制,如果双方的户口都不在居住地的,想要办理协议离婚是必须回到原籍的民政部门办理的,这势必带来很多的麻烦,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是很不经济的一件事情。
所以,一旦发生异地的离婚问题,想要省去麻烦和奔波,可以选择走另外一条途径:
诉讼。
虽然双方已经达成一致协议,但是通过法院解决离婚问题仍然是不被法律禁止的,当事人之间可以做一个变通,先向法院起诉,在调解过程中达成一致协议,同样达到离婚的目的,也省去了长途奔波的麻烦。
随着经济及观念的不断发展和更新,人们向往都市生活,外来人群不断涌人,作为国际大都市的上海,情形尤为显著。
因此,上海市法院系统在办理相关非沪籍人员异地协议离婚事项时,不断尝试、不断创新审判模式,对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交由法院速裁庭处理,当事人只要按要求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当庭即可解决。
虽经诉讼途径解决,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将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及诉讼成本,相反,可能比双方回婚姻登记地办理协议离婚更为便捷。
若当事人遇有上述情况,不妨到当地法院立案庭咨询,先进便民的司法实践经验应被广泛适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东方能源(香港)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公司”)与福州保税区建诚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建诚公司”)订立柴油进口合同,约定东方公司出口5,000吨柴油给建诚公司,每吨181美元,CFR福州马尾。
合同允许卖方装船时多装或少装5%,装货港韩国安山(ONSAN),买方以信用证方式付款,信用证得在提单签发之日起90天以美元按发票金额支付。
信用证下跟单文件为商业发票、正本提单、数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等。
东海公司根据其与建诚公司、福州吉福石化公司连江东升保税油库(简称“吉福油库”)的《长期代理进口协议书》,作为建诚公司的开证代理人,在建诚公司向其支付800,000元开证保证金后,于1998年1月16日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开立了FJLC9801014信用证。
信用证载明开证申请人为东海公司,受益人为东方公司,总金额875,000美元,提单签发日起90天按发票金额付款,装船港韩国安山,目的港中国福州,货物为轻柴油,数量5,000吨(±5%),单价CFR175美元。
1998年1月20日,双龙公司签发了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为东方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为东海公司,船名“光勇”轮,装港韩国安山,卸货港福州马尾,装轻柴油5,吨。
提单由船长PARKKILNAM签发。
1998年1月27日,托运人东方公司传真给双龙公司,要求双龙公司在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光勇”轮所载轻柴油中的3,吨交付给福州明达电力开发公司(简称“明达公司”),其余2,200吨交付给吉福油库,并保证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与损失由东方公司负责。
同日,双龙公司向其福州港船舶代理人即福州外代下指令,要求福州外代将“光勇”轮货物放给明达公司、吉福油库。
福州外代在收到船东电话指令后,于当日开出两张小提单,准予明达公司、吉福油库提取上述货物,货物已凭小提单提走。
1998年2月9日,东海公司依照信用证的约定,向开征行承兑赎得包括上述号提单在内的全套单证。
1998年2月12日,东海公司持正本提单到福州外代处提货时,得知福州外代已无单放货。
此后,东海公司多次向放货人、提货人追讨。
2月19日、3月28日建诚公司给东海公司出具《承诺书》,表示货物已由其于1月28日提货报关,除其已付800,000元保证金外,其将向东海公司支付开证费111,69元,承兑费11,505元,改证费200元,东海公司开证手续费76,263元及货款,但建诚公司未履行承诺。
1998年4月10日,东海公司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1998)榕经保字第10号、第11号裁定书裁定冻结建诚公司银行存款6,902,55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裁定
止付受益人东方公司的FJLC9801014号信用证项下875,000美元,上述措施均未能保全到有关财产。
1998年4月22日,东海公司与东方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将本案信用证的付款期延长至1998年7月15日。
1998年4月25日,东海公司与东方公司、建诚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再次明确信用证的付款期为同年7月15日,并约定:
建诚公司将其储存在吉福油库的大约6,000吨柴油的所有权转让给东海公司,东海公司同意在1998年6月15日前,只拥有这批柴油的所有权,不实质处分这批柴油,6月15日前建诚公司须付清相当于916,美元的人民币以赎回这批油,否则东海公司可将油出卖以收回上述款项。
1998年4月27日,东海公司以其与东方公司就有关问题达成协议为由,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止付信用证的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1998年5月18日、7月13日,东海公司通过其律师两次向双龙公司发索赔函,要求双龙公司因无正本提单放货赔偿原告货款和利息损失。
东海公司上述追偿行为未取得任何效果。
1998年7月20日,开证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对外支付本案信用证项下“光勇”轮所载柴油的货款。
1998年7月27日,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向东海公司发出通知函称:
“我行已于1998年7月22日付款,其中你公司用自有资金买汇付款597,美元,我行垫付资金318,美元,垫款利息按合同规定以每日万分之五收取。
”
东海公司无进口柴油许可证。
二、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认为:
其从东方公司进口柴油,在其承兑赎单后,凭正本提单于1998年2月12日向被告双龙公司的船舶代理人被告福州外代提货时,发现福州外代已依双龙公司指令,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仅凭副本提单及保函将货物交付他人,而原告已就该批货物对外付款,为此,原告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
(1)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货款损失6,803,
元;
(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开证费11,169元、改证费200元、合同代理费76,263元、诉前保全费35,043元、37,718元;(3)上述货款、费用自1998年7月25日起日万分之五的利息。
(二)被告的答辩意见
被告双龙公司认为:
近洋运输中,信用证付款的情况下只能凭保函无单放货。
原告只是进口商的开证代理人,其无进口许可证,不可能提取提单项下货物,原告明知双龙公司凭保函放货,并且认可放货,对外承兑付款,原告已依债权关系追索贸易合同的买家,并已部分受偿,故不应转而向船东主张提单项下的物权。
被告福州外代认为:
其作为双龙公司代理,依双龙公司指令放货,责任应由双龙公司承担;原告在发现货被提走后,并未依提单关系向船东和福州外代主张提单权利,而是以贸易合同开证人的身份,与贸易合同的卖家东方公司及实际收货人建诚公司交涉,并达成一份补充协议,对原贸易合同作了补充,因此,提单物权凭证效力归于灭失。
原告7月份对外付款前,虽占有提单但非善意持有人,无诉权。
国际油轮运输中,尤其近洋航运中,正本提单流转时间长,代理公司凭船方指令放货,符合国际惯例。
【律师代理词】
一、原告律师的代理词
原告委托代理人,厦门群贤律师事务所赵德铭和陈志铭律师认为:
(一)本案为共同侵权之诉,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单作为货物的物权凭证,谁拥有提单,谁就拥有提取并控制货物权利。
除此之外,其他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提取货物,侵害了提单合法持有人的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可见,把货物交给提单合法持有人是承运人及代理人的法定义务,同时,提取并控制货物是提单合法持有人的法定权利。
本案两被告的无单放货行为,客观上已经构成对原告物权的侵害。
原告之所以对外开证承担付款义务,是因为有提单作保障,在被告建诚公司等不履行付款赎单义务的情况下,原告可以留置并处分货物。
被告福州外代作为专业性船务代理公司,明知无单放货侵犯了提单持有人的权利,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仍将货物放给了非正本提单持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篇三:
《离婚协议书》常见误区
《离婚协议书》常见误区
误区一:
“财产已分割完毕”
离婚协议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和指向性。
现实中,双方在对住房、存款等财产的归属约定后,往往结尾加上一句“财产已分割完毕”,该表述应理解为系针对前述财产而言,不能毫无依据的无限制地进行扩大解释和理解。
在双方对具体的、重大财产的分割仅部分作了明确约定,另外部分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仅以离婚协议中有“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的表述及一方已实际掌控该重大财产的情形而认定该未作明确约定的重大财产权益已进行分割的主张于法无据。
误区二:
“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上述条款对有钱隐匿不报者有利,因为一方举证证明另一方签订离婚协议时隐匿银行存款相对困难。
在离婚协议中,应当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定之时,双方明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帐号、存款余额、币种等。
一方离婚后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误区三:
“男女双方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若依据上述条款,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隐匿财产胜诉的机会。
误区四:
仅仅约定“婚后按揭购房归一方所有,该方还贷”
婚后按揭购房,夫妻作为共同还贷人,仅凭《离婚协议书》并不能当然解除一方对银行的还贷义务,必须向银行要求减少共同还贷人。
否则,该方会因未清偿贷款而不能贷款购房、投资等。
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时,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事先了解银行是否同意变更主贷人;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2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担保措施。
误区五:
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
上述共同房产系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房屋。
离婚后,房产过户给子女前,任意一方均可撤销共同房产个人份额的赠与。
在去民政局登记离婚前,可以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或者,公证《离婚协议书》,如此,上述赠与即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
误区六:
抚养费只能约定给付到孩子18周岁
双方可以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在未对抚养费支付期限约定的情况下,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
误区七:
分割房产的同时忽视户口迁移的约定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一方,另一方在离婚后拒绝将户口迁出的,一方起诉要求强制另一方迁出户口的(侵权),法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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