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须知苏地G6号苏地G1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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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须知苏地G6号苏地G1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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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须知苏地G6号苏地G14号
苏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须知(苏地2010-G-6号--苏地2010-G-14号)
苏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须知
(苏地2010-G-6号--苏地2010-G-14号)
一、挂牌竞价者必须认真阅读挂牌竞价须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挂牌竞价者如对挂牌文件资料有疑问,或对挂牌地块现场不熟悉,需作进一步了解的,可在土地挂牌公告发布后至报名截止时间的工作日内,随时向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地产经营科进行咨询,咨询电话:
65212770、65212826。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竞价出让活动。
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
非房地产公司竞得后,可获得该地块上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权。
但下列地块因特殊情况,受让土地条件拟作适当限定:
1、苏地2010-G-7号、苏地2010-G-11号地块为政府移建加油站用地,竞买人还需经市商务局确认并持移建相关证明材料参与报名。
2、苏地2010-G-12号、苏地2010-G-13号、苏地2010-G-14号地块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建造的动迁安置房项目,根据苏府[2009]38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地块受让人应为全资国有公司。
申请参加土地使用权挂牌竞价的竞买人,报名时应向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递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影印件(竞买人为个人的只须提供身份证影印件)
报名参加挂牌竞价的竞买人,在报名时须向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缴纳履约保证金。
持同城转帐支票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报名截止日为2010年6月13日下午五时前。
履约保证金是指在2010年6月17日前有效的,并可在苏州市区各家银行及分支机构实时兑现的银行支票或汇票。
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竞买人的履约保证金在拍卖竞价结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后开始办理退款手续,保证金不计利息。
履约保证金缴入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指定的开户银行,帐号咨询请拨0512-65212829。
具体地块报名时须缴纳的履约保证金金额详见拍卖公告。
三、为便于开发企业竞买土地使用权,土地竞买人通过公开交易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允许将原土地竞买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更名至新公司名下,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原土地竞买人与更名的新公司投资主体不变,或新更名的公司由原土地竞买人控股。
(二)竞买单位以个人名义报名的,在报名时须出具实际竞买单位委托书,并交给土地储备中心。
当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办理土地更名手续时,更名的新公司必须与委托竞买单位为同一投资主体,或者委托竞买单位为更名后新公司的控股方。
上述关系的认定,由申请变更人请公证处公证确定,并出具公证书。
四、苏地2010-G-6号至苏地2010-G-14号地块起拍价包含毛地地价、地面建筑物拆迁安置补偿费、政府有关部门收取的行政规费。
序列
收费项目
征收标准
1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105元/m2
2
白蚁防治费
2.3元/m2
3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
10元/m2
4
人防易地建设费
56元/m2
土地出让价款中所含的行政规费及标准如下:
上表中的面积为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按规划局批准的容积率上限确定。
土地出让契税由受让人按挂牌成交总价的4%向有关部门另行缴纳。
根据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国土资源局苏价房地字[2004]204号、苏土字[2004]152号《关于转发省<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的,受让人须缴纳土地使用交易服务费。
根据该规定,苏地2010-G-6号至苏地2010-G-14号地块受让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须向苏州市土地交易中心按1元/平方米标准交纳土地使用交易服务费。
苏州市土地交易中心地址:
苏州市干将西路980号地产大厦五楼
五、根据住建部门要求,出让地块进行项目建设时应达到以下建筑节能要求:
(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和《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J71-2008),对外墙、外门窗及遮阳、屋面等建筑外维护结构采取节能措施,达到新建居住建筑节能50%的基本要求。
(二)严格执行《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中关于十二层及以下住宅建筑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要求,小区配套公建中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三)建议考虑采用雨水收集技术用于小区绿化浇灌。
(四)建议考虑小区市政照明及景观照明采用太阳能灯。
六、关于项目建成后容积率误差问题的处理
(一)项目竣工验收时的容积率指标以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为准,土地分割时,以房管局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如拍卖、挂牌转让文件对容积率有另行约定的,按出让文件约定执行。
(二)如果规划核准项目超容积率,在市政府批准同意调整容积率的前提下,补缴土地出让金。
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评估时点:
1、从土地拍卖、挂牌成交确认时至市政府批准同意调整容积率的时间,不超过2年的,按该地块土地拍卖或挂牌成交的楼面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2、从土地拍卖、挂牌成交确认时至市政府批准同意调整容积率的时间,超过2年的,按实际销售的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在城镇住宅用地中,按挂牌出让文件约定,可以配建商业、社区居委会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分别为:
40年、40年、70年,土地用途分别为:
批发零售用地、机关团体用地、城镇住宅用地。
七、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要求、配套基础设施情况及出让价款交付时间
地块编号
地块位置
交地时间
开、竣工时间要求
配套基础设施情况
出让价款
交付时间
苏地2010-G-6号
沧浪区胥江路原沧浪公安分局
2010年
8月18日
2010年8月18日前开工,2011年8月18日前竣工
基础设施达“七通”(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燃气、通有线电视)。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支付出让价款25%,剩余出让价款于2010年8月18日前付清(含建筑物价款)
苏地2010-G-7号
平江区平海路北、元和塘西
2010年
8月18日
2011年8月18日前开工,2013年8月18日前竣工
基础设施达“七通”(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燃气、通有线电视)。
地面建筑物拆除,管线迁移,其余按现状条件交地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支付出让价款25%,剩余出让价款于2010年8月18日前付清
苏地2010-G-9号
高新区狮山街道区间路北、新区工商局西
2010年
8月18日
2010年8月18日前开工,2011年8月18日前竣工
基础设施达“七通”(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液化气、通有线电视)。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支付出让价款50%,剩余出让价款于2010年8月18日前付清(含建筑物价款)
苏地2010-G-10号
高新区浒墅关开发区兴贤路南、312国道绿化带西
2010年
8月18日
2010年8月18日前开工,2011年8月18日前竣工
基础设施达“七通”(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液化气、通有线电视)。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支付出让价款50%,剩余出让价款于2010年8月18日前付清(含建筑物价款)
苏地2010-G-11号
高新区浒墅关开发区兴贤路南、现状道路西
2010年
8月18日
2011年8月18日前开工,2013年8月18日前竣工
基础设施达“七通”(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液化气、通有线电视)。
地面建筑物拆除,管线迁移,其余按现状条件交地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支付出让价款50%,剩余出让价款于2010年8月18日前付清
苏地2010-G-12号
高新区浒墅关镇苏浒路西、规划道路南
2010年
8月18日
2011年8月18日前开工,2013年8月18日前竣工
基础设施达“七通”(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液化气、通有线电视)。
地面建筑物拆除,管线迁移,其余按现状条件交地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支付出让价款50%,剩余出让价款于2010年8月18日前付清
交地时间是指土地出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面建筑物拆除,按现状条件交予土地受让人的时间。
出让人承诺的地块周围其余基础设施通达条件,不作为土地交付和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前置条件,具体实施的时间双方另行协商。
土地交付使用时,市区(金阊、平江、沧浪)地块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受让人发出书面土地交接通知书,其余各区地块由各区负责地块前期开发的部门向受让人发出书面土地交接通知书,如受让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至第16天不来办理土地交接手续的,视作开发单位在该日已接收该地块。
如开发单位尚未按规定时间完全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自该日起作为征收滞纳金的起始时间,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
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1‰的违约金。
对地块周边配套基础设施情况中出让人承诺的“通电”、“通讯”、“通有线电视”,是指地块具有的配套条件,具体接通的时间由受让人自行与相关部门签订合同,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自来水管、煤气管、天然气管、污水管距地块用地边线100米范围内视作到边。
地块基础设施条件到位以竞得人按期支付完毕地块全部土地出让金为前提,如竞得人不能按期支付全部土地款,则上述地块基础设施到位和交地时间顺延。
涉及挂牌地块上树木向外迁移的,由原土地使用者按园林绿化部门的有关要求办理树木的迁移手续,所需费用由原土地使用者承担。
如只涉及地块内树木重新布置迁移,在按规定向园林绿化部门办理树木迁移手续后,所需费用由土地竞得者承担。
八、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对竞买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文件在申请截止时间后收到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备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九、符合资格的竞买申请人在交清挂牌地块的履约保证金后,到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领取统一制作的竞价标志牌。
竞买人持竞价标志牌进场就座,每一竞买人可同时进入三名成员参与竞买,但只发给一个竞价标志牌。
十、主持人宣布挂牌竞得后,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当场与土地受让人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受让人必须在15日内与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一、竞买人为参与挂牌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不论竞得与否均由竞买人自行负责。
十二、受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称为违约,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可取消其竞得资格。
其所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赔偿该地块组织挂牌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
(一)受让人开出的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
(二)受让人逾期或拒绝按规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三、受让人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限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以在期满前5日内到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续期,但延续期不得超过10日,逾期称为违约,取消竞得权,并按第十二条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可重新将以下一位最高应价者确定为受让人。
另定的受让人亦受本须知规定约束。
十四、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可取消其竞投,竞得资格,并按第八条规定进行处置。
十五、参加现场挂牌竞价的人员,应遵守挂牌会场纪律,服从管理。
十六、挂牌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如有变更,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将以书面、电话、传真等方式告知申请竞买人。
十七、特别说明:
1、苏地2010-G-6号地块为连房带地出让,该地块起报单价10299元/平方米,起报总价为3443万元。
地块内建筑物面积为4257.8平方米,经评估确认总价值为300万元,成交总价中扣除300万元后即为该地块的土地出让金。
涉及到房产过户的税费,由土地受让人自行缴付。
2、苏地2010-G-7号和苏地2010-G-11号地块用途为批发零售用地(加油站)。
地块为移建加油站用地,竞买人需经市商务局确认并持移建相关证明材料参与报名。
3、苏地2010-G-9号地块为连房带地出让,该地块起报单价55777元/平方米,起报总价为37531万元。
地块内建筑物面积为55500平方米,经评估确认总价值为30466万元,成交总价中扣除30466万元后即为该地块的土地出让金。
苏地2010-G-9号地块用途为批发零售和商务金融用地,不得分割销售,其中的47000平方米建筑面积须定向出租给以下两方面用户:
(1)区政府劳动人事及人力资源公共服务管理单位,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月租金10元/平方米。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建筑面积22000平方米,平均月租金40元/平方米。
4、苏地2010-G-10号地块为连房带地出让,该地块起报单价5184元/平方米,起报总价为9142万元。
地块内建筑物面积为22925.78平方米,经评估确认总价值为4293万元,成交总价中扣除4293万元后即为该地块的土地出让金。
苏地2010-G-10号地块用途为批发零售用地,允许50%建筑面积按业态分割销售,其余不得分割销售。
5、苏地2010-G-12号、苏地2010-G-13号和苏地2010-G-14号地块为高新区建设的动迁安置房,有以下几点说明:
(1)受让人应为全资国有公司。
(2)动迁安置房设计和建筑工程标准、规范按国家商品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3)动迁安置房必须按政府指定的动迁安置对象进行销售,全部用于动迁安置,不得对外销售。
(4)动迁安置房竣工后两年未实行销售的房屋,由政府按销售价格向受让人预付销售款,但动迁安置房的销售手续仍由受让人办理。
(5)动迁安置房的基本套型面积设60m2、90m2和120m2三种,其中具体每户套型的单体设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在设计时,分别须经地块所属地镇级人民政府确定。
(6)地块均用于建设高层住宅,房屋销售价格为3200元/m2。
(7)苏地2010-G-13号地块自行车库为公用,无偿提供,电梯间不分摊计入房屋套型面积。
(8)动迁安置房项目建设期限为土地交付日起24个月内。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
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
201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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