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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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
榆林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税收收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榆林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税收征管保障,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地税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督、支持、协助以及奖惩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以部门联动、源头控管、综合治理为主要方式,堵塞征管漏洞,保障地方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第四条 各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地方税收征管保障措施,对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地税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地方税收征管工作。
第二章税收管控
第五条除地税部门、税务人员以及经地税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阻挠或者取代地税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地税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
地税部门对被举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实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七条 地税部门应当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第八条 地税部门要严格控管税源,依法加强发票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九条 地税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税务人员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文明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依法接受监督;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地税部门在税收执法中与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发生资金追缴矛盾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保证税收优先权的行使。
第三章信息传递
第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应当建立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信息交换平台,建立健全有关部门之间的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实现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地税部门做好有关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限、方式和格式向同级地税部门传递涉税信息。
(一)发改部门。
在月度终了1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建设投资项目立项信息、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进度信息、续建项目信息、重大产业储备项目信息;各类投资立项的审批登记信息和年度技术改造项目的总体投资情况;
(二)科技部门。
及时查处涉嫌研究开发费用、技术合同伪造,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案件,并将查处结果向地税部门通报;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辖区内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信息、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交易相关信息;
(三)公安部门。
协助地税部门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身份证明、暂住人口居住情况、境内外人员出入境记录等信息,依法查处地税部门移送的涉税犯罪案件,并将查处结果向地税部门通报;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准许矿山开采企业购买爆破器材的审批信息;
(四)民政部门。
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福利企业的认定、变更、注销信息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信息;
(五)审计部门。
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已审计完结单位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信息;
(六)财政部门。
对有奖发票、涉税举报的奖金、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的手续费按照规定在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在月度终了1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税费源普查信息数据;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等信息;在年度决算后30日内,提供本级行政之外的财政拨款及补贴信息;
(七)人社部门。
协助地税部门查询《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社保费缴纳的相关信息;在月度终了1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零售药店医保结算数据信息;在年度终了30日内,提供本级企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纳信息;
(八)国土部门。
协助地税部门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对申请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完税证明、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在月度终了1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信息和采矿权出让、转让信息,《土地使用权证书》登记、变更信息;
(九)建设部门。
在月度终了1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信息和外地设计、施工、建筑企业在我市开展工程或提供劳务的项目备案信息;提供已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备案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信息;
(十)规划部门。
在月度终了1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信息;
(十一)交通部门。
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交通建设项目信息;
(十二)水利部门。
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在年度终了30日内,提供本级管辖的砂石采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审批信息;
(十三)招商部门。
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相关招商引资信息;
(十四)文广部门。
在月度终了1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文化团体演出登记信息和各类营业性演出信息;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本级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变更、注销信息;
(十五)卫生部门。
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认定、发放、变更、注销信息;
(十六)统计部门。
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分行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信息和规模以上企业生产经营相关信息;
(十七)工商部门。
对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注销的纳税人,凭地税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税务登记注销证明资料,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对申请办理股权变动的纳税人,凭地税部门开具的股权转让缴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在月度终了1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本级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信息;
(十八)质监部门。
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发放、变更、注销信息;
(十九)物价部门。
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公益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调整信息;在月度终了1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主要建材、各类资源和产品的市场价格信息;
(二十)国税部门。
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本级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等户籍管理信息;在纳税申报期终了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管理的相关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信息和稽查部门的稽查信息;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核定征收纳税人的定额核定(变更)和停复业信息;
(二十一)交警部门。
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机动车辆注册登记、过户、注销信息,各驾驶培训学校学员报名信息,经营性停车场登记信息;
(二十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国有企业兼并、转让、划转、改组、改制、破产信息和国有资产转让等信息;
(二十三)房管部门。
在月度终了1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已批准的售房许可信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登记、变更信息和商品房实际测量面积信息,房产转移、变更信息,房地产预售备案信息;
(二十四)能源部门。
在月度终了1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区域内煤炭企业分户生产、销售统计和分析资料;在年度终了1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上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发放资料;
(二十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在月度终了1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传递购房按揭贷款发放信息;
(二十六)供电部门。
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用户用电立户、变更及注销信息;在半年终了后30日内,提供本级单位和个人的用电量信息;
(二十七)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上述信息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地税部门提供;如当期未产生信息的,应当告知地税部门。
第十三条因地税征管工作需要,地税部门可以指定专人到有关部门和单位收集相关涉税信息。
第十四条 地税部门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地税部门应当做好有关部门和单位涉税信息传递辅导工作,及时整理和分析有关涉税信息,定期向相关信息传递部门反馈第三方信息使用效果;协助同级政府做好地方税收保障考核工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及时提出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涉税信息以及协助税收征管的意见。
第四章税收服务
第十六条地税部门应当依法向纳税人宣传税法并且提供政策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税收救济等服务。
地税部门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变相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负担。
第十七条地税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征税依据、减免税政策、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十八条地税部门要建立税收政策执行和税收缴纳异议协调、调解机制,及时化解征纳争议。
第十九条地税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五章委托代征
第二十条地税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对下列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一)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国土资源等部门代征;
(二)房屋出租及提供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房产管理、物业管理、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代征;
(三)国税部门代开发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等,可以委托国税部门代征;
(四)其他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地方税收,由地税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委托代征。
第二十一条地税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并进行委托代征登记。
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协议规定依法代征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代征范围,不得违反委托代征协议,擅自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
第二十二条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领取、保管、使用、结报税收票证,单独设立代征税款账簿,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解缴代征的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代征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地税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代征手续费。
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根据代征工作需要合理使用手续费。
第六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四条各县区政府应当将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对负有地方税收征管保障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参与税收协助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定期通报。
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关部门和单位税收协作开展情况;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涉税信息传递情况;
(三)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情况;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
(五)地税部门通过税收征管保障措施,组织税收收入情况。
第二十五条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考核采用百分制,实行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日常考核采取按季度考核的方式进行,在季度终了30日内由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单位和各部门的涉税信息传递及协税护税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年终考核由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采取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
考核采用综合打分、等次评定方式进行,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在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二十六条经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和单位,授予“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由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给予5-1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良好等次的部门和单位,给予2-5万元的奖励。
征管保障奖励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单位,在年度考核中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没有落实专人负责的;
(二)不按规定向地税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资料,或涉税信息内容严重失真、时间滞后,导致控管不力、税款流失的;
(三)在科技、福利、校办、劳动就业服务型企业资格审查,办理土地、房产转移登记手续,车船年审、营运手续审验,收费许可证发放,注销工商登记、办理其股权变更登记等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办理,造成税款流失的;
(四)未按规定代征、代扣代缴税款,造成税收流失的。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负有税收协助义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未能有效开展税收协助、未及时提供涉税信息,造成地方税收损失的,地税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由本级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地税部门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至年月日废止。
小学少先队组织机构
少先队组织由少先队大队部及各中队组成,其成员包括少先队辅导员、大队长、中队长、小队长、少先队员,为了健全完善我校少先队组织,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成员的确定
1、大队长由纪律部门、卫生部门、升旗手、鼓号队四个组织各推荐一名优秀学生担任(共四名),该部门就主要由大队长负责部门内的纪律。
2、中、小队长由各班中队公开、公平选举产生,中队长各班一名(共11名),一般由班长担任,也可以根据本班的实际情况另行选举。
小队长各班各小组先选举出一名(共8个小组,就8名小队长)然后各班可以根据需要添加小队长几名。
3、在进行班级选举中、小队长时应注意,必须把卫生、纪律部门的检查学生先选举在中、小队长之内,剩余的中、小队长名额由班级其他优秀学生担任。
4、在班级公开、公平选举出中、小队长之后,由班主任老师授予中、小队长标志,大队长由少先队大队部授予大队长标志。
二、成员的职责及任免
1、大、中、小队长属于学校少先队组织,各队长不管是遇见该班的、外班的,不管是否在值勤,只要发现任何人在学校内出现说脏话、乱扔果皮纸屑、追逐打闹、攀爬栏杆、乱写乱画等等一些违纪现象,都可以站出来制止或者报告老师。
2、班主任在各中队要对中、小队长提出具体的责任,如设置管卫生的小队长,管纪律的小队长,管文明礼貌的、管服装整洁的等等,根据你班的需要自行定出若干相应职责,让各位队长清楚自己的职权,有具体可操作的事情去管理,让各位队长成为班主任真正的助手,让学生管理学生。
各中队长可以负责全班的任何违纪现象,并负责每天早上检查红领巾与校牌及各小队长标志的佩戴情况。
3、大、中、小队长标志要求各队长必须每天佩戴,以身作则,不得违纪,如有违纪现象,班主任可根据中、小队长的表现撤消该同学中、小队长的职务,另行选举,大队长由纪律、卫生部门及少先队大队部撤消,另行选举。
4、各班中、小队长在管理班级的过程中负责,表现优秀,期末评为少先队部门优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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