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监理耿工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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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监理耿工讲义
爆破安全监理
第一章概述
1、爆破安全监理的特点
爆破安全监理是以施工阶段爆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单目标监理。
爆破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是监控火工品流向,监控爆破作业安全。
最终目标是确保火工品不流失、被盗,爆破作业不发生安全事故,爆破有害效应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
爆破安全监理同社会监理一样,包含政府监理和爆破监理企业监理两个方面,前者的行为主体是政府主管部门,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行政性的监督管理,它的任务、职责、内容不同于爆破安全监理。
《建筑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也就是说,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
爆破安全监理具有社会监理的特征,其实施的必要条件是需要有人委托,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委托合同,明确爆破监理的范围、内容、权利、义务等,爆破监理企业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爆破安全管理权,合法地开展爆破工程监理。
爆破作业是一项危险性较高的行业,火工品又涉及到公共安全,因此必须严格控制。
爆破作业又是一项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活动,它不仅要求作业人员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而且需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针对具体的爆破工程,爆破安全监理单位以专业技术知识和设计、施工经验,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依法订立的委托监理合同,通过对爆破企业资质、爆破作业人员资格、爆破过程及爆破器材使用进行有效控制,为业主提供专业化的技术服务。
2、爆破安全监理的依据
包括工程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
(1)工程建设文件:
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许可证等。
(2)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包括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合同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等。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及建设单位与爆破施工单位签订的爆破工程合同。
3、爆破安全监理的范围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爆破安全规程》规定,凡需报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工程均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安全监理。
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设立与爆破规模相适应的监理组织机构,配备监理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相应作业范围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和监理证。
第二章法律法规关于监理企业的法律责任
一、《建筑法》关于建设工程监理:
(1)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
(2)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3)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整改。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4)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5)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业务。
(6)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工程建设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地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条例》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的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将受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处罚。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爆破监理工程师
一、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人员。
因爆破工程是一项安全风险较高的行业,它的专业性较强,要求从业人员从事爆破作业,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爆破安全作业证,以爆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单目标监理。
二、爆破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
监理工作的特点之一是体现公正原则。
在执业过程中不能损害工程建设任何一方的利益,为了确保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对爆破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有严格的要求,具体体现在: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爆破专业技术和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爆破单位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兼职。
6、不收授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7、不泄露所监理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8、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公正地维护建设单位和爆破作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爆破监理工程师进行爆破安全监理活动应注意的问题
1、爆破监理工程师的主要业务是受聘于爆破企业从事爆破安全监理工作,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爆破企业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
因此,爆破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活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建设各方主体,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各方的行为规范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
特别要注意的是:
安全监理不能代表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2)只要爆破能正常、安全、顺利地进行,爆破单位可以采用自己的方法施工。
监理人员应注意不要指令承包单位使用监理人员自己的方式、方法去工作,如有必要,可提出书面建议或进行必要的咨询。
(3)监理人员应与爆破单位建立良好的正常关系。
在处理事故问题时应协助爆破单位的工作,并应在职权范围内尽可能地关心及帮助爆破单位减少损失或避免危害。
(4)监理人员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应不受任何其他的外来干扰,更不能有任何偏见,认真听取建设单位和爆破单位的意见,严格执行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才是监理人员的工作原则。
(5)监理工程师应熟悉合同条款,了解和掌握爆破安全监理工作的重点,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保证爆破安全监理有序进行。
(6)进行爆破安全监理时,不可过多地留意琐碎事项,也不可太固执已见,应运用正确公正的判断,实事求是地进行监理,切不可低估爆破单位在爆破安全方面的技术水平和完成爆破施工的能力。
正确处理情与法的关系,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判断安全施工的实际情况。
(7)监理人员与爆破单位因爆破安全问题的判断发生分歧时,应依据爆破方案和爆破安全规程为依据,切忌感情用事,或凭个人的看法或经验随意做出决定。
(8)无论什么原因,当发现安全已受到威胁时,爆破监理工程师应迅速通知爆破施工单位,然后采用劝告、提示的方法引导爆破单位进行纠正。
如果爆破单位不听劝告,必须果断地指令暂停施工,进行检查。
(9)监理工程师在给爆破作业单位指令时一定要慎重,非合同人的事项在未与爆破作业单位协商前不要发出指令,因为爆破单位无权接受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指令。
四、爆破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爆破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时,由具体的爆破监理工程师来实现的,因此,如果爆破监理工程师工作出现过错,其行为将被视为爆破监理企业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爆破监理企业在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后,有权在企业内部向有过错行为的工程师追偿损失。
所以,爆破监理工程师个人引发的合同违约行为,爆破监理工程师必然要与爆破监理企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刑法》第137条规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要承担一定的监理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当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1、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的,引起安全事故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第四章监理费的计算方法
1、监理费的构成:
监理费是指业主依据委托监理合同支付给监理企业的监理酬金。
它是构成工程概(预)算的一部分,在工程概(预)算中单独列支。
监理费由监理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税金和利润4部分构成。
(1)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监理企业履行委托监理合同时所发生的成本,包括:
监理人员和辅助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助、附加工资等。
用于监理工作的常规检测工器具、计算机等办公设施的购置费和其他仪器、机械的租赁费。
用理监理人员和辅助人员的其他专项开支有,包括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书报费、文印费、会议费、医疗费、劳保费、保险费、休假探亲费等。
(2)间接成本:
指全部业务经营开支及非工程监理的特定开支,具体内容包括:
管理人员、行政人员及后勤人员的工资、奖金、补助和津贴。
经营性业务开支,包括为招揽监理业务而发生的广告费、宣传费、有关合同的公证费等。
公用设施使用费:
包括办公使用的水、电、气、环卫、保安等费用。
业务培训费、图书、资料购置费。
附加费:
包括劳动统筹、医疗统筹、福利基金、工会经费、人身保险、住房公积金、特殊补助等。
其他费用。
(3)税金:
按照国家规定,工程监理企业应交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各种税金总额。
(4)利润:
指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理活动收入扣除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各种税金之后的余额。
2、监理费的计算方法:
一般由业主与监理企业协商确定。
主要有:
(1)按建设工程投资的百分比计算法。
这种方法比较简便,业主和监理企业均容易接受,也是国家制定监理取费标准的主要形式。
采用这种方法的关键是确定计算监理费的基数。
一般以编制所监理的工程概(预)算作为初始计算监理费的基数,工程结算时,再按实际投资进行调整。
(2)工资加一定比例的其他费用计算法。
这种方法是以项目监理机构的实际工资为基数乘上一个系数而计算出来的。
此系数包括了应有的间接成本、税金、利润等。
除了监理人员的工资之外,其他各项费用均由业主另行支付。
一般较少采用这种方法,因为在核定监理人员数量和工资方面,业主与监理企业之间难以取得一致意见。
(3)按时计算法:
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时间,按照单位时间监理服务费计算监理费的总额。
单位时间监理服务费以监理企业员工的基本工资为基础,加上一定的管理费和利润。
监理人员的差旅费、办公费、资料费、检验试验费、交通费等均由业主另行支付。
主要适用临时性的、短期的监理业务。
(4)固定价格计算法:
在明确监理工作内容的基础上,业主与监理企业协商一致确定的固定监理费,当工作量增减时,一般也不调整监理费,一般适用于监理内容较明确的中小型工程监理费的计算,业主和监理企业都不会承担较大的风险。
是目前爆破监理企业的主要收费方式。
第五章爆破安全监理资质及人员职责
一、安全监理资质
1、爆破安全监理单位资质应与爆破工程分级相一致,爆破监理人员应持有相应的爆破安全作业证。
2、爆破监理单位应与业主签订爆破安全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3、爆破监理单位在爆破监理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爆破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调换监理员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二、人员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岗位职责。
(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爆破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调换其工作。
(4)组织召开工地例会,签发项目监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5)审核爆破作业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及爆破设计方案。
(6)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7)参与爆破安全事故的调查。
(8)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
(9)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2、监理员职责
(1)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2)检查爆破作业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炸药到场后,督促爆破作业单位加强火工品管理,防止火工品丢失、被盗。
(4)按设计图纸及有关标准,对爆破作业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
(4)担任旁站监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5)记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第六章爆破安全监理的控制措施和工作内容
一、爆破安全监理的控制措施
爆破安全监理主要是施工阶段的监理,主要控制措施有:
1、审核:
对爆破作业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报告和报表等进行审核。
2、日常巡视:
监理人员每天对爆破现场进行巡视时,应检查爆破安全情况并做好记录;针对发现的安全问题,按其严重程度及时向爆破施工单位发出相应的监指令,责令其消除安全隐患。
3、安全检查:
爆破安全监理人员按爆破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应写入项目安全日志。
4、监理例会:
在定期如开的监理例会上,应检查上次例会安全生产决议的落实情况,分析未落实的原因,确定下一阶段爆破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明确重点监控的措施,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
5、安全专题会议:
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如开安全专题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爆破作业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
监理人员应做好会议记录,及时整理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应要求与会各方会签,及时发至相关各方,并有签收手续。
6、下达监理指令:
在爆破安全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通过日常巡视及安全检查,发现违章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发出监理指令。
监理指令分为口头指令、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工程暂停令四种形式。
(1)口头指令:
监理人员在日常巡视中发现爆破施工现场的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凡立即整改能消除的,可通过口头指令向爆破作业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予以指出,并在监理日记中记录。
(2)工作联系单:
如口头指令发出后爆破作业单位未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或者监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应发出工作联系单,要求爆破作业单位限期整改,监理人员按时复查整改结果,并在项目监理日志中记录。
(3)监理通知:
当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后,监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有关爆破安全的监理通知,要求爆破作业单位限期整改并限时书面回复,监理人员按时复查整改结果。
监理通知应抄报建设单位。
(4)工程暂停令:
当发现爆破作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暂停爆破工程的施工,并责令限期整改,经监理人员复查合格,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复工。
7、监理报告:
(1)项目监理部应每月总结施工现场爆破安全情况,并写入监理月报,向建设单位报告。
(2)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对爆破作业单位拒不执行工程暂停令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爆破监理单位报告,必要时应填写安全隐患告知书,向工程所在地公安部门报告,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编写书面安全监理专题报告,交建设单位或公安部门。
二、爆破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
1、审查爆破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参加爆破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审验从事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证,制止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督促爆破作业单位收回其爆破作业证。
2、检查爆破作业单位申报爆破作业的程序,对不符合批准程序的爆破工程,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业主和公安机关报告。
3、检查爆破作业单位的火工品贮存点是否符合要求,防火、防雷、防盗设施是否完好有效,炸药和雷管是否分开贮存,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定,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爆破作业单位整改。
4、检验所购置炸药及其起爆器材的质量、安全性能指标。
爆破作业单位购置的炸药及其起爆器材,必须报监理工程师核实生产厂家、产品日期,必要时,爆破作业单位要按其质量标准和安全性能说明书,抽样进行现场地试验,确保其质量。
爆破作业单位不得使用过期、变质和未经批准在工程中应用的爆破器材。
5、检查爆破设计审查意见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经过评估后的爆破设计方案,是爆破安全监理的主要依据。
爆破作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评估后的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不得私自修改。
6、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严格的炸药及其起爆器材管理体制,对购进的炸药、雷管、导爆索的临时堆放、存贮、发放、使用、清退等,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防止火工品丢失、被盗。
爆破安全监理应检查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并做出评价。
7、爆破监理工程师对钻孔、装药、堵塞、网路敷设工序进行严格监督与检查,关键区段必须旁站监理,并认真填写旁站监理记录。
重点检查核准钻孔及其孔网参数是否与设计一致;核准爆破装药的单孔药量,装药长度、堵塞长度、对爆破作业单位在起爆网路敷设前的网路模拟试验进行评价,对起爆网路的段位、段差的合理性及安全准爆性予以评价,并监督实施。
8、监督现场安全施工管理,爆破防护施工质量、安全警戒等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爆破作业单位执行爆破安全规程的情况,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业主和有关部门报告。
9、爆破后对爆破现场安全及效果进行评价,并收集和整理有关资料。
爆破工程结束后,应按照有关规范、设计文件、合同等要求进行检查、验收、评定。
编写爆破工作总结。
10、爆破监理工程师除认真填写旁站记录,要及时收集爆破作业单位爆破相关记录资料,并做好现场监理日记。
三、爆破事故的处理程序
1、爆破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后,爆破单位应迅速控制并保护现场,及时启动安全救援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发展和扩大,及时报告爆破单位上级部门和现场项目监理部。
2、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会同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向施工单位了解事故情况,判断事故的严重程度,及时发出监理指令并向爆破监理单位负责人报告。
3、当现场发生重伤事故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监理通知》,要求爆破单位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补救措施,经爆破安全监理人员审查后实施。
完成后安全监理人员进行复查,并在《监理通知回复单》中签署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4、当现场发生死亡和重大伤亡事故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指定本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进驻现场,组织爆破安全监理人员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项目监理部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监督检查爆破作业单位对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对施工单位填报的《工程复工报审表》进行核查,由总监理工程师签批。
5、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后,监理单位应立即收集与事故有关的安全监理资料,分析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爆破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收集与管理
一、般规定
1、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监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设专人管理监理文件资料。
2、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编制、传递监理文件资料。
3、项目监理机构应采用信息技术对文件资料进行管理。
二、爆破项目的监理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1、爆破施工合同文件及委托监理合同的;
2、设计图纸;
3、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4、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记录;
5、会议纪要;
6、来往函件;
7、工程进度计划;
8、爆破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9、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10、监理工作联系单;
11、工程变更资料;
12、监理日记;
13、监理月报;
14、监理工作总结。
三、爆破安全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
1、爆破安全监理资料的管理要求是:
收集及时、真实齐全、分类有序。
2、爆破安全监理资料的管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由专人收集、整理、保管。
3、爆破安全监理资料应建立案卷,分类编目,编号,具有可追溯性。
4、爆破安全监理资料的收发、借阅应通过资料员履行手续。
5、爆破作业结束,移交建设单位存档。
爆破监理实施细则
一、工程概况及周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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