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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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三农”业务发展,规范农户贷款行为,提高农户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贷款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用于农户生产经营、个人消费的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但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明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的耕地不属于本机构信贷服务范畴的农户。
第三条农户贷款实行逐级授权制度。
县级联社根据授权管理相关规定,结合信用社实际,对信用社进行转授权。
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农户贷款。
第二章农户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
第四条申请农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身体健康,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身份证件。
(二)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
原则上每户家庭中只对一个自然人发放农户贷款。
(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四)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从事种植业的,必须拥有以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可耕种的土地,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两年以上(含两年);从事养殖业等生产经营的,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特种行业的,须具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六)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八)贷款发放前,贷款申请人应开立与贷款相关联的个人结算账户(卡),并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九)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农户贷款原则上用于农户从事生产经营、个人消费所必要的资金需求,具体用途包括:
(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购买农机具、机动车辆、农业机械等资金需求;
(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资金需求;
(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或购房、子女上学等资金需求;
(五)从事小型农副产品代购代销、加工、运输等服务业资金需求;
(六)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资金需求;
(七)贷款人同意的其他用途。
第六条严禁对以下农户办理贷款业务:
(一)已核销呆账贷款,被列入损失类或呆账类贷款尚未办理呆账核销手续的;
(二)有被查实的违法骗贷行为的;
(三)家庭成员身体状况较差或遭受意外伤害,影响正常农业生产的;
(四)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及其他债务的;
(五)有严重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的;
(六)有涉黄、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
(七)从事国家明令禁止行业的。
第三章评级与授信
第七条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分为,农户信用总体情况、农户综合素质以及农村信用环境三个方面。
第八条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
根据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模型进行评分,按得分高低,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四个信用等级,风险逐级递增。
第九条农户评定信用等级分值设定:
(一)AAA级户。
总得分在86分(含)以上,其中:
农户信用总体得分必须在62分(含)以上,其它分值必须在24分(含)以上;
(二)AA级户。
总得分在85分—79分(含)之间,其中:
农户信用总体得分必须在58分(含)以上,其它分值必须在21分(含)以上;
(三)A级户。
总得分在78分(含)—65分(含)之间,其中:
农户信用总体得分必须在51分(含)以上,其它分值必须在14分(含)以上;
(四)B级户。
得分在64分(含)以下。
第十条农户信用评级原则上一次评定,三年有效,每年信用等级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信用评级实行动态管理。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下调信用等级。
(一)农户在信用社、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他人担保贷款形成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农户贷款存在顶冒名、垒大户或其他违反合同约定事项行为的;
(三)农户家庭资产、生产经营能力或其他影响信贷资金安全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贷款发放后有第二章第六条行为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调整为B级。
第十二条农户提出信用等级调整申请的,经信用社调查后,认定符合调整条件的,报县级联社审查、审批,同意后,由县级联社在信管系统中授权,基层信用社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信用社要结合农户信用等级、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对农户贷款实行公开统一授信。
确定农户贷款授信额度的主要依据:
(一)农户的资产情况,包括:
房屋、耕地、车辆、收入、定(活)期存款、其他资产等;
(二)农户的负债情况,包括:
固定支出、其他支出、银行贷款、民间借款等;
(三)农户的担保情况,包括:
保证担保、房屋抵押等;
(四)农户信用等级情况。
授信额度测算公式为:
授信额度=(资产各分项×系数-负债各分项×系数-担保各分项×系数)×各信用等级权重系数
第十四条对授信额度实行按年考核、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农户授信额度分为基础授信额度和专项授信额度,基础授信额度用于农户家庭基本生产、消费需求,专项授信额度用于农户规模化经营等资金需求量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农户贷款的授信有效期限应根据农户从事基本生产的经营周期、收入情况确定,不超过三年,可视情况按年调整。
第十七条授信农户出现贷款逾期、欠息,信用社要限令其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立即取消授信额度,并报上一级备案。
第十八条对挪用贷款、顶冒名贷款或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要及时采取取消授信、停止放贷、限期收回和资产保全等措施。
第十九条信用社应将农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贷款余额等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用信及担保方式
第二十条以农户信用等级为标准,实行差异化用信方式,即农户信用的评级由低到高,其对应的用信条件逐级梯次降低、手续梯次简便、方式梯次放宽。
(一)农户在基础授信额度内贷款的担保及用信方式。
1、信用评级为AAA级的农户,可采取信用“一证通”贷款,但最高额不得超过10万元,超出10万元部分,可以申请担保“一证通”、整贷整偿、分贷整偿、整贷分偿”等用信方式,担保方式可选择AAA级户之间两户互保担保、公职人员担保、抵(质)押等方式作为担保,其中采取互保方式的两个AAA级农户授信额度、经营规模、家庭状况要相近,参与互保的AAA级农户不得再为其他农户担保;采取抵押方式的,抵押率不得超过66.7%;采取质押方式的,质押率不得超过83.3%(存单和有价证券可适当提高质押率,但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90%);
2、信用评级为AA级的农户,担保方式可采取AA级户之间互保、未与其他AAA级户互保的AAA级户为AA级农户担保、粮食补贴抵押、公职人员担保、抵(质)押等担保方式作为担保。
用信方式可采取“一证通、整贷整偿、分贷整偿、整贷分偿”等用信方式。
选择“一证通”用信方式的农户必须提供有效抵(质)押担保,抵押率不得超过60%、且质押率不得超过80%;
3、信用评级为A级的农户,担保方式可采取粮食补贴抵押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棚舍及土地等)抵押的组合、公职人员担保、未与其他AAA级户互保的AAA级户为A级农户担保、抵(质)押等担保方式作为担保。
用信方式可采取“一证通、整贷整偿、分贷整偿、整贷分偿”等用信方式。
选择“一证通”用信方式的农户必须提供有效抵(质)押担保,抵押率不得超过50%、质押率不得超过75%;
4、信用评级为B级的农户,只评级不授信。
5、农垦区域信用社可结合辖区农工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担保和用信方式,信用额度可适度放宽。
具体担保方式、用信方式、用信额度等事项,由县级联社提出具体方案,报市地联社审批(办事处)同意后,报省联社备案执行。
县级联社所提方案要明确规定县联社对放宽额度、采取灵活担保方式的贷款进行审批把关;继续使用三五户联保方式的,参与联保体的农工评级需为AAA级,且农工授信额度、经营规模、家庭状况要相近,参与联保的农户不得再为其他人担保;地域信用环境较好的联社,使用三五户联保方式时,农工的信用评级可考虑放宽到历年无不良记录的AA级农工,参与联保体的农工授信额度、经营规模、家庭状况要相近,参与联保的AA级农工不得再为其他人担保。
(二)农户超出基础授信额度以外贷款的担保及用信方式。
1、信用评级为AAA级的农户,担保方式可采取抵(质)押等方式作为担保,抵押率不得超过60%、质押率不得超过80%(存单、国债等有价证券质押率可适当放宽,但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90%)。
用信方式可采取“一证通、整贷整偿、分贷整偿、整贷分偿”等用信方式。
2、信用评级为AA、A级的农户,担保方式可采取抵(质)押等担保方式作为担保,抵押率不得超过50%、质押率不得超过70%(存单、国债等有价证券质押率可适当放宽,但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90%)。
用信方式可采取“一证通、整贷整偿、分贷整偿、整贷分偿”等用信方式。
第二十一条所发放的农户贷款以公职人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期限内担保人工资总收入的50%,但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二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保证担保:
(一)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二)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四)有涉黄、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禁止采取以下担保方式发放农户贷款:
(一)异地的保证、抵押。
异地担保是指担保人或抵押物与贷款人不在同一县级市行政管辖区内(化解存量贷款风险的除外);
(二)未成年人的房地产、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和人寿保险单抵(质)押;
(三)本办法未提及的其他担保方式。
第二十四条积极引导支持借款人自愿参加农业保险、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养殖业农户贷款原则上应参加畜禽等动物疫病保险,与信用社贷款有关的保险必须明确信用社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第五章贷款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二十五条贷款期限。
农户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从事的生产经营周期、收入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含),其中种植业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月(含),最长不超过18个月(含),养殖业贷款原则上不超过3年(含)。
其他贷款品种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贷款利率。
县级联社应在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综合考虑借款人信用等级、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资金及管理成本、风险水平、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
在贷款利率执行上实行差别利率政策,对被评为AAA级的农户可给予优惠利率,具体优惠幅度由县级联社自主研究确定,并报市地备案。
第二十七条还款方式。
农户贷款采取利随本清或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
对于约期跨年度的,采取按年结息方式;对期限超过一年(不含)至两年(含)的种养业贷款,按季或按年结息,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对期限超过两年(含)的养殖业贷款,每一年度偿还贷款本金不得少于一次,偿还贷款金额不得少于贷款本金÷贷款年限×80%,最后一年全部还清。
第二十八条对确因自然灾害和疫病等不可抗力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予以合理展期。
第六章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业务申请。
农户提出口头借款申请或填写《农户借款申请审批表》,并根据信贷业务品种提供相关材料,向信用社提出农户借款申请。
第三十条申请办理农户贷款,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二代有效身份证、户口、结婚证明等;
(二)近三年生产经营收入及主要来源的说明;
(三)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及其他重要生产资料权属证明;
(四)生产经营用途证明(如购销合同等)或生产经营用途计划;
(五)抵(质)押物或保证人收入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业务受理。
信用社收到申请资料后,初步认定农户是否具备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条件,并在收到农户贷款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该笔业务,对于不予受理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对同意受理的农户贷款,基层信用社进行尽职调查。
第七章贷前调查
第三十三条基层信用社信贷客户经理负责农户贷款的尽职调查。
第三十四条农户贷款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一)农户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完整;
(二)农户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概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
(三)农户经营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数量及权属情况;
(四)农户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近3年生产经营总收入及纯收入;
(五)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
(六)农户还款能力和意愿;
(七)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权属、质物及各项权证真实性和有效性等担保情况;
(八)保证人情况,包括家庭基本情况、资产收入状况及信用状况。
对农户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一致,由调查人员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
第三十五条调查人员将调查内容,根据客户性质分为借款人和保证人,分别填制《农户贷款贷前调查报告》。
第三十六条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进行综合效益分析,并根据风险收益分析提出合理的定价建议,提出调查结论,明确拟提供的信贷业务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
第三十七条对于须提交贷审会(组)审议的农户贷款以及种植业、养殖业以外的农户贷款,调查人员在尽职调查后应填写调查表和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农户基本情况,重点分析主体资格和借款人情况。
借款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客户归属地、行政村名称、承包土地面积、婚姻状况、最高学历、户籍地址、通讯地址、居住状况、个人健康状况、住址电话、手机号码等。
(二)农户收支情况。
主要经营项目、主要经济收入来源、其他经济收入来源、个人年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供养人口等。
(三)农户资产负债情况。
申请人资产负债情况:
资产合计、负债合计、其他负债、净资产。
(四)农户申请信息。
申请信息:
家庭资产总额、其他收入、申请金额、用途、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来源。
(五)担保物情况。
1、合法有效性:
抵质押物合法性、抵质押登记手续、抵质押物所有权和处分权是否归属于抵押人/质押人;
2、安全性:
抵质押物毁损的可能性、抵质押物被查封、冻结、扣押的可能性、抵质押物的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的可能性;
3、充足性:
实际抵(质)押率、再抵(质)押的可能性;
4、变现能力:
抵质押物价值的实现程度其他重要因素。
(六)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
收入情况、保证能力、还款意愿。
(七)贷前结论性意见。
对是否同意办理农户贷款及信贷业务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见。
第三十八条基层信用社调查人签字后,移交审查人员审查。
第八章贷时审查
第三十九条信用社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农户贷款的审查岗。
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基本要素审查、信贷业务基础资料和内部运作是否齐备;
(二)主体资格审查。
农户和担保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农户近三年生产经营收入及主要来源是否合理;农户、担保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
(三)信贷政策审查。
信贷用途是否合规合法;信贷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方式等是否符合农信社信贷政策规定,定价是否合理,是否综合考虑了业务风险与综合收益情况;
(四)信贷风险审查。
审查收入来源的稳定性以及家庭资产负债状况、还款来源、担保情况,重点分析客户经营管理能力和生产经营情况。
第四十条审查人员根据审查情况,是否同意贷款提出意见(包括信贷业务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
第四十一条对于须提交贷审会审议的农户贷款,应撰写审查报告,审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农户基本情况。
是否具备主体资格;与农信社信用往来情况及其他信用记录;
(二)农户生产经营情况。
客户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情况;
(三)信贷风险评价及防范措施。
信贷政策风险评价;贷款用途真实合法性分析;还款能力分析;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四)审查结论。
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明确审查意见,包括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
第四十二条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信贷业务,可要求调查人员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政策、信用社信贷政策的信贷业务,信用社负责人批准后,可终止信贷业务办理程序,将有关材料退回调查人员。
第四十三条经审查人签字后,按照规定将内部运作资料连同其他有关资料送贷审会(组)审议或按授权权限直接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九章贷款审批
第四十四条审批方式包括信用社负责人审批、信用社贷审组审批和上报审批三种方式。
第四十五条审批权限。
在信用社授权范围内的农户贷款,由信用社审批。
信用社受理的超过授权范围的农户贷款,要逐级上报审批。
第四十六条审批意见包括:
同意、复议、否决三种。
对于提请复议的贷款,应满足相应的条件。
同意。
对同意贷款的,在借款申请书上写明同意意见。
复议。
须补充材料后,再审批。
否决。
对不同意贷款的,应写明拒批理由。
第四十七条审批结束后,调查人员应根据审批意见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未获批准的,调查人员应及时告知借款申请人,将有关材料退还,并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将借款申请表、面谈记录、影像声及审批表作为贷款拒批记录存档;
(二)对须补充材料的,调查人员应及时补充材料后继续按本操作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报批;
(三)对审批通过的,经有权签字人在借款申请书上签署审批意见后,进入贷款发放程序。
第十章贷款发放
第四十八条落实用款条件
根据审批意见和签订的合同条款,与客户协商落实用款条件。
用款条件包括:
1、确认借款人已在信用社开立个人账户用于贷款转账;
2、确保担保措施已有效落实;
3、对需要办理保险的,应确保有关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4、农户没有发生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5、其他约定条件已经满足。
第四十九条风险监管员进行重要环节操作。
审核贷款合同要素、资料是否齐全。
放款前确认借款人、担保人及其配偶(或财产共有人)并在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字加盖手印;直接完成与借款人、担保人影像声记录工作。
第五十条风险监管员对柜员进行授权发放贷款,并确认柜员向借款人本人以转账方式将贷款划入借款人本人结算账户(鹤卡、丰收时代卡)。
第五十一条 有价单证、抵押登记凭证、权利证书等重要凭证应依据规定视同现金入库保管,并记载登记簿。
第十一章贷后管理
第五十二条信贷客户经理负责农户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
(一)贷后检查,贷后检查可采取实地检查、交叉检查、电话访谈、检查结算账户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进行。
基层信用社客户经理对所发放的贷款每年至少检查两次,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农户贷款贷后检查报告》。
第一次检查在放款后一个季度内完成,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还须检查一次。
信用社主任应及时审阅检查报告,并对存在的风险提出处置意见。
贷后检查主要项目:
1、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2、借款人的资产、负债及生产经营状况;
3、借款人是否有劣迹和违法犯罪行为;
4、家庭是否和睦;
5、保证人情况;
5、担保人(物)情况;
6、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7、检查结果。
(二)风险分类及日常管理。
及时进行资产风险预分类;利息及本金的收回等。
信贷员应根据借款真实风险程度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贷款状况、风险分类分析报告和认定表;
(三)档案管理。
整理、收集客户档案有关资料。
系统中档案管理状态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风险预警。
发现风险信号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告。
信贷员应及时查看各类预警信息,及时进行预警处理;
(五)定期报告。
定期向基层信用社负责人汇报辖内农户贷款贷后管理情况。
第五十三条县级联社信贷业务管理部对基层信用社农户贷款贷后管理工作负有指导、监督职责。
县级联社信贷业务管理部应建立农户贷款现场检查制度,每半年组织对农户贷款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检查面不低于30%。
同时,加强不定期的突击检查,确保检查效果。
第五十四条到期处理回收管理。
农户贷款业务到期前20天,下发《贷款到期通知书》,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及时通知客户、担保人,办理相关还款手续。
对到期尚未归还的农户贷款,应按规定列入逾期催收管理,及时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需诉讼的,按规定及时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其他规定
第五十五条建立农户贷款激励约束机制。
各县级联社可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农户贷款“三包一挂”(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绩效工资与贷款数量和质量挂钩)为核心内容的考核办法。
第五十六条加强责任追究,尽职免责,严控贷款风险。
各级联社要加强对农户贷款业务的违规行为处置力度,坚决杜绝利用农户贷款科目发放或变相发放法人客户贷款、多人贷款一人使用、冒名贷款等严重违规行为。
对已全面履行了职责,但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控制的因素造成的贷款风险,免予责任追究;对因能力因素形成的贷款风险视风险程度追究个人责任;对因道德风险形成的贷款风险要严格责任追究,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农户贷款业务中责任人追究,按照省联社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与省联社其他信贷管理制度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省联社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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