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废排放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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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废排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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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废排放管理规定
一、总则
1.1目的
为有效控制公司“三废”产生及排放,实现“三废”达标排放和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三废”排放、治理以及技术指标的管理工作。
1.3编制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3.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3.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3.6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3.7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3.8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3.9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1.3.10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3.11GB18596-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1.3.12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1.3.13GB18484-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1.3.14GB18598-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1.3.15环保总局第5号令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3.16环保部第1号令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3.17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1.3.18GB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1.3.19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3.20GB13223-201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4术语和定义
1.4.1工业“三废”
工业“三废”是指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渣。
1.4.2工业废水
工业废水是指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废水,其中包括生产工艺排水、机械设备直接冷却水、设备和场地清洗水以及与工业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等。
1.4.3工艺废水
工艺废水是指生产工艺过程中用水(蒸汽)后产生的污水以及物料带水等。
如含油污水、含硫污水、含盐污水、含酸碱污水以及反应生成的废水等。
1.4.4检维修污水
4检维修污水是指生产装置在停工检修、日常维修时冲洗设备、管道所产生的污水。
1.4.5污染雨水
污染雨水是指受物料污染且未满足排放标准的雨水。
1.4.6水污染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1.4.7工艺废气
工艺废气是指生产或工艺处理过程中排放的含有污染物质的有毒有害气体。
1.4.8燃烧废气
燃烧废气是指燃煤、油、气锅炉(包括余热锅炉)及其他工业炉窑在燃烧过程中所排放的废气。
1.4.9无组织排放气体
无组织排放气体是指不经过排气筒而排放出含有污染物的气体。
1.4.10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足够的时间,并因此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或环境的现象。
1.4.11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1.4.12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液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1.4.13工业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1.4.1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不具有危险特征的工业固体废物。
1.4.15贮存
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1.4.16处置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
1.4.17利用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1.5工作职责
1.5.1公司主管领导
1.5.1.1对公司“三废”排放全面管理。
1.5.1.2负责工业“三废”排放技术指标的审批。
1.5.2HSSE部
1.5.2.1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对三废处理和排放的管理工作。
1.5.2.2负责制定各装置污染源、预处理设施分级控制指标,并监督执行。
1.5.3生产运行部
1.5.3.1生产运行部负责监控公司生产过程中“三废”排放和“三废”治理装置运行的日常监督管理。
1.5.3.2负责将各单位上报的“三废”污染防治项目列入技措技改计划,安排整改。
1.5.4供应销售部
负责危险废物对外委托处置。
1.5.5生产厂(中心)
1.5.5.1负责本单位三废处理和排放的管理工作。
1.5.5.2负责本单位各装置分级控制指标的控制管理,并确保达标。
1.5.6分析化验中心
负责公司环境监测分析、数据统计和上报。
二、工作规定
2.1污水排放控制
2.1.1清污分流实施要求
2.1.1.1生产区产生的污水按不同类型合理划分、建立排水系统,以处理设施为依据进行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和污污分治。
2.1.1.2各生产区、罐区、装卸栈台围堰内地面雨水和罐顶雨水,原则上全部引进清净废水系统,并设置控制阀或雨污自动分流设施,一旦受到污染,应进入生产污水系统。
初期雨水应进入生产污水系统。
2.1.1.3清污分流设施应列入装置或罐区巡回检查内容,对装置区或罐区的清污分流状况进行严格监控。
2.1.2污水控制管理要求
2.1.2.1公司对各生产装置和污水预处理设施制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
2.1.2.2各生产装置和污水预处理设施控制具体指标以设计值为依据制定,随着管理、技术水平的改进,公司将不断提高控制指标水平。
2.1.2.3污水控制分析项目一般包括PH值、COD、BOD、NH3-N及与生产工艺有关的特征污染物,分析频率应能满足环保管理的需要,对主要监控点每24h应不少于一次;主要排污装置应安装流量计量设施。
2.1.2.4分析化验中心应规范取样口标志。
2.1.2.5各污水控制点分析结果,由分析化验中心及时报HSSE部和生产运行部。
各有关单位接到超标通知后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
2.1.2.6向下游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水污染物,应达到分级控制指标,达不到的要通过严格管理或实施技术改造来实现达标。
2.1.2.7生产装置排放的成份特殊或浓度较高的水污染物,应进行预处理,并达到公司下达的控制指标后送污水处理装置处理。
2.1.2.8生产运行部组织相关单位对主要排污装置实行内部排污成本核算管理。
2.1.2.9污水控制管理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2.1.3装置开、停工及检修期间排污控制管理要求
2.1.3.1设备倒空时所倒出的液体物料,能返回原贮罐的一律返回,不能返回的应排入规定(或指定)容器,以便回收利用。
2.1.3.2容器、设备类检修时必须将其中的液体物料或溶剂退净后,方可吹扫和清洗;机泵管线类维修前,应首先回收其中的润滑油、密封用油和管线中的存油。
2.1.3.3严禁将有毒有害物料乱排乱倒。
所有因冲洗或蒸煮设备、管道而产生的污水,经分析化验中心监测合格后,根据水质、水量情况限流排入装置内工业污水系统,不得向清净下水系统排放。
2.1.3.4清洗设备所用的酸、碱、抗蚀剂等化学药剂,要用专用容器装好,不得随意倾倒。
废酸(碱)溶液须经中和处理并经HSSE部同意后才能排向污水处理装置。
2.1.3.5换热器检修清洗时,应在指定地点进行,换热器清洗场地的地点必须经HSSE部批准,场地的下水系统设施完善可靠。
清洗污水排入相应的工业污水系统,禁止排入(或串入)明沟或其他专用沟渠(如电缆沟等)。
2.1.4工业污水控制要求
2.1.4.1包括机泵冷却水、水分离器排污水、容器冲洗水、地面冲洗污水、设备检修清洗污水等在内的污水均应送污水处理装置集中进行净化处理。
2.1.4.2生产装置排入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污水,均按公司下达的控制指标进行控制。
2.1.4.3油品和其它液态化学产品(包括液态化学物料)脱水操作应严格按照操作手册进行,尽量减少脱水带油或其它化学物质。
2.1.4.4生产区域初期雨水进入工业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期干净雨水排入雨水系统;事故时消防污水进入事故水池储存并适时回送到污水处理装置净化处理。
2.1.4.5油品或其它化学产品储运装卸台因装卸、清洗等操作产生的污水,送入预处理设施处理后,再排入生产污水管网。
2.2污水净化处理、回用与达标排放
2.2.1污水处理装置要合理调贮水质、水量,确保污水处理装置正常运行。
2.2.2各生产装置的机泵冷却水、地面冲洗水、生活污水、化学品储罐切水等须全部送污水处理装置净化处理。
2.2.3对达到回用标准的污水予以利用,减少新鲜水消耗。
2.3水体污染事故防控
2.3.1相关生产厂(中心)制定水体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演练。
2.3.2相关生产厂(中心)应具有水体污染防控设施,如设置事故及消防污水收集池(罐)、初期雨水收集池(罐)、污染雨水收集池(罐)、超标污水截流闸板等设施。
2.3.3事故排放污水的处理原则
2.3.3.1事故排放污水中的物料能回收的应尽量回收。
2.3.3.2事故排放污水宜在污水处理装置处理。
当不能进入污水处理装置时,可采用其它处理方法。
2.3.3.3事故排放的污水能进行生物处理时,应限流进入污水生物处理系统。
对生物处理系统有毒性的事故排水应进行预处理后再进入污水生物处理系统。
2.3.3.4事故排放污水的监测项目,应根据物料种类设置。
2.3.3.5处理事故排放污水时应根据物料挥发性、毒性及其他危险性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4污水处理设施管理
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按《环保设施管理规定》(ZG-106-2019-065)执行。
2.5环境监测计划及污染因子控制指标按《环境监测管理规定》(ZG-106-2019-064)执行。
2.6废气排放控制的综合管理
2.6.1公司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6.2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2.6.3运输、装卸、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2.6.4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装置,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2.6.5HSSE部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
2.6.6HSSE部与生产运行部不定期对各生产厂(中心)废气排放及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
2.7正常生产期间废气排放控制要求
2.7.1生产运行部应做好生产调度管理,实现各种燃料气体的产、用平衡。
避免各种可燃气体的直排,减少通过火炬焚烧排放的可燃气体量。
2.7.2各生产厂(中心)应开好气体脱硫、脱硝、硫回收、除尘及恶臭气体净化等废气处理装置和设施,确保各种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
2.7.3生产厂(中心)在装卸、输送挥发性的甲醇、烃类等物料时,应采用挥发气回收或密闭操作措施,尽量减少甲醇、烃类等有机气体向大气的排放。
2.7.4生产厂(中心)应做好本单位装置操作运行管理,实现平稳运行。
在日常操作中要加强管理,严格操作,减少各种有害气体通过设备、管道及阀门的跑、冒、滴、漏,对泄漏点要及时进行维修。
2.8非正常工况下的废气排放控制要求
2.8.1装置开工期间用有机物料置换氮气时,应将废气排入火炬焚烧,或用冷凝、吸附、洗涤等办法回收或处理,避免直排大气污染环境。
2.8.2酸性气等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可燃气体确需放火炬时,必须配烧足量的干气或天然气等燃料气。
2.8.3生产厂(中心)对所有可能排放气体污染物的装置停工吹扫时,应先采用小气量吹扫,吹扫后的气相引入火炬系统,然后再大气量吹扫放空。
2.8.4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启动相应的环境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采取防止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附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及时报公司HSSE部和当地环保部门。
2.9废气治理装置和设施管理
2.9.1废气治理装置和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生产装置管理相同。
2.9.2废气治理装置和设施拟停运按《环保设施管理规定》(ZG-106-2019-065)执行。
2.10废气排放控制指标及监测、统计与报告
2.10.1废气排放控制指标及监测按《环境监测管理规定》(ZG-106-2019-064)执行。
2.10.2行政管理部、HSSE部负责对废气污染投诉事件进行检查、落实并妥善处理,及时向公司领导和当地环保部门汇报。
2.11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原则
固体废物管理本着“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2.11.1推行清洁生产,合理选择和利用原、辅材料和能源,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2.11.2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化害为利,能回收利用的尽量在公司内部利用,公司内部不能利用的必须由有资质的回收利用单位进行回收利用。
2.11.3对不能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
2.12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
2.12.1各生产厂(中心)必须指定专人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等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并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以月报表的形式报送HSSE部。
2.12.2危险废物临时存放场所必须做到防风、防雨、防晒、防渗,对所有危险废物产生部位及临时存放点设置醒目的识别标识牌。
标识牌相关参数由危废产生单位提供,HSSE部负责统一制作。
2.12.3各生产厂(中心)要做好防止各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故发生的应急方案,配置相应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并保证完好有效。
2.12.4HSSE部负责对危险废物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建立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台帐。
2.12.5生产厂(中心)在非正常工况突发性产生危险废物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进行处理,填写《异常作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及时向HSSE部申报。
2.12.6公司内部转移危险废物执行公司《危险废物处置转移审批单》,并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使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2.12.7各生产厂(中心)产生的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公司危险废物处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备案,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处理、处置。
2.12.8各生产厂(中心)产生的危险废物需要对外委托处置(处理)的,统一交由供应销售部对外委托处置(处理)。
各单位产生危险废物移交供应销售部执行公司《危险废物处置转移审批单》。
供应销售部对拟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应资质进行预审后,将相关资质材料报HSSE部,由HSSE部确认危险废物接收单位接收危险废物的条件和经营许可资质。
资质确认后,供应销售部负责与接收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处理)协议,将协议复印件送交HSSE部留档。
由HSSE部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法规要求向当地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获得危险废物转移许可手续后方可转移。
转移过程履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运输车辆必须满足国家对危险废物运输相关要求。
转移完成后,供应销售部、HSSE部必须保存相应记录,建立委托处置台账。
2.1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要求
2.13.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申报、登记、建档管理同危险废物的管理。
2.13.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管理要求
2.13.2.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需要公司内部转移时,应向HSSE部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2.13.2.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需向公司外转移时,管理控制危险废物。
2.13.3公司内部负责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固体废物除利用之外必须送到指定的灰渣场进行填埋处置,在运输途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2.14工业“三废”排放技术指标的制定和变更
2.14.1生产厂(中心)根据各装置的基础设计、详细设计资料和国家有关“三废”排放标准制定工业“三废”排放技术指标,经生产运行部、HSSE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2.14.2生产运行部组织各生产厂(中心)将批准的工业“三废”排放技术指标纳入装置运行控制工艺指标。
2.14.3国家政策的改变或经较长时间的生产实践,需要变更工业“三废”排放技术指标时,由生产厂(中心)填写《工业“三废”排放技术指标变更申请单》,经生产运行部、HSSE部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生产运行部组织将批准变更的工业“三废”排放技术指标纳入装置运行控制工艺指标。
其批准文件送生产运行部一份、HSSE部一份备案。
三、附则
3.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若以往相关制度与本规定有相冲突处,以本规定为准。
3.2本制度的解释权、修订权属HSSE部所有。
四、附件
4.1异常作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4.2危险废物处置转移审批单
4.3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统计月报
4.4危险废物管理台帐统计表
4.5工业“三废”排放技术指标变更申请单
附件4.1:
异常作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异常作业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表
申报单位:
填报时间: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污染物名称
排放部位
排放量
(t或m3)
主要污染物种类及浓度
(mg/L或mg/m3)
排放时段
排放去向
控制措施
HSSE部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月日
生产运行部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月日
注:
1、污染物名称包括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排放量”及“浓度”单位对废水使用t、mg/L,对废气使用m3、mg/m3;噪声使用dB;“控制措施”一栏填写为减轻对环境影响已采取的措施或需采取的措施,“排放去向”指进入污水处理场、明沟以及火炬、大气、厂外等;噪声只填写装置最大噪声排放部位、排放时间段及有无消声器等控制措施等。
2、本表经HSSE部、生产运行部审核同意后,申报单位方可进行污染物排放。
3、对重大排污行为的控制措施需另附详细方案。
附件4.2:
危险废物处置转移审批单
公司内部危险废物处置转移审批单
第一部分:
危废产生单位填写
废物
名称
产生
部位
类别
数量
废物特性:
形态
包装方式
主要危险成分:
禁忌与应急措施:
经办人:
经办时间:
生产厂(中心)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第二部分:
HSSE部填写
转移目的:
中转贮存综合利用处理处置
经办人意见:
经办时间:
部门负责人审签:
部门盖章
第三部分:
接收单位填写
经办人意见:
经办时间:
部门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备注:
本审批表生产单位留原件,HSSE部和接收单位留复印件备案。
附件4.3:
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统计月报
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统计月报表
ZG-106-2019-067-J3
序号
危险废物名称
形态
来源
产生量
废物特性及主要成分
包装方式
产生和处置周期
利用方式
利用量
贮存量
目前处置情况
备注
单位领导审核:
填报人:
填报时间:
附件4.4:
危险废物管理台帐统计表
危险废物管理台帐统计表
单位名称:
(公章)所在地:
省(市/区)
统计周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序号
废物名称/描述
废物代码
产生量(吨)
废物流向
自行利用处置量(吨)
委托利用处置量(吨)
截至目前累计贮存量(吨)
合计
——
审核人:
填表人:
备注:
1、本表每半年统计报送一次,电子版和纸质版(签字盖章),统计周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和7月1日至12月31日。
附件4.5:
工业“三废”排放技术指标变更申请单
工业“三废”排放技术指标变更申请单
排放物名称及采样点
生产厂(中心)
技术指标变更
申请原因
拟修订的技术指标
生产厂(中心)
审核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生产运行部
审核意见
HSSE部
审核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公司主管领导
审批意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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