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 文档编号:7240662
- 上传时间:2023-01-22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0.27KB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飞行校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以下简称"飞行校验")是指为保证飞行安全,使用装有专门校验设备的飞行校验航空器,按照飞行校验的有关标准、规范,检查、校准和评估各种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空间信号质量、容限及系统功能,并依据检查、校准和评估结果出具飞行校验报告的过程。
飞行校验应以充分验证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性能指标为基本原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校验,校验对象为地面通信导航监视设备。
通信设备包括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
导航设备包括航向信标、下滑信标、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卫星导航增强系统地面设备。
监视设备包括一次监视雷达、二次监视雷达、多点相关定位系统、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地面站、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
新技术应用中涉及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验证和飞行测试工作参照本规则实施。
第三条校验对象在投产使用前应当进行飞行校验,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飞行校验工作的统一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飞行校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飞行校验工作由民航局飞行校验机构(以下简称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飞行校验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民航局可以根据国际民航组织有关规定、所采用的设备情况以及我国飞行校验的实际情况等,结合机场整体运行情况和需求,对校验对象、校验周期和校验项目适时做出调整。
第六条飞行校验分为投产校验、监视性校验、定期校验、特殊校验四类。
第七条投产校验是指校验对象新建、迁建或更新后,为获取校验对象全部技术参数和信息而进行的飞行校验。
第八条监视性校验是指投产校验后的符合性飞行校验。
第九条定期校验是指为确定校验对象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满足持续运行要求,按照规定的校验周期对运行中的校验对象所进行的飞行校验。
第十条特殊校验是指在出现下列特殊情况之一时,对校验对象受影响部分进行有针对性的飞行校验:
(一)飞行事故调查需要确认设备是否持续满足运行安全要求时;
(二)设备大修、重大调整或重大功能升级,包括设备的工作频率、天线系统、场地保护区域、电磁环境等因素发生改变,或者设备主要参数发生变化、导航完好性监视信号基准发生改变以及其它可能导致系统运行风险增大并无法通过地面测试调整进行有效控制时;
(三)导航设备停机超过3个日历月重新投入使用时;
(四)设备维护人员、管制人员、飞行人员等发现设备或信号有不正常现象,不能提供正常服务时;
(五)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
(六)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认为有必要时;
(七)其他需要特殊校验的情况。
第十一条飞行校验应当按照飞行校验种类的优先次序安排。
一般情况下,飞行校验种类的优先次序由高至低依次为特殊校验,定期校验,投产校验,监视性校验。
第十二条对于本规则第十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所列的情况,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特殊校验方案,确定校验项目,以确保校验对象的安全运行。
对于本规则第十条第三项所列的情况,非设备、非场地原因造成设备停机少于6个日历月的应当执行等同于定期校验的项目,超过6个日历月(含)的应当执行等同于投产校验的项目。
其他原因造成设备停机的应当执行等同于投产校验的项目。
第十三条飞行校验应当按照民航局有关标准、规范实施。
通信和监视设备按照民航局有关标准、规范实施投产校验,投产使用后不进行定期校验,必要时进行特殊校验。
导航设备按照民航局有关标准、规范实施投产、特殊、定期和监视性校验。
第十四条定期校验时间由校验周期、校验周期起始日和时间窗口确定。
校验周期起始日一般是指导航设备投产校验的完成日期。
第十五条除本规则或民航局另有规定外,导航设备飞行校验的周期如下:
(一)仪表着陆系统定期校验周期为6个日历月;投产校验后3个日历月内执行一次监视性校验;
(二)全向信标、无方向信标、单独安装的测距仪和航向信标,在承担进近导航功能时,定期校验周期为18个日历月;投产校验后9个日历月内执行一次监视性校验;
(三)全向信标、无方向信标、单独安装的测距仪,在承担航路航线导航功能时,定期校验周期为36个日历月;投产校验后18个日历月内执行一次监视性校验;
(四)测距仪、指点信标与其他导航设备配合使用时,与该导航设备同周期校验;
(五)导航设备同时承担航路航线和进近功能时,其校验周期应按照功能分别计算;
(六)在特殊校验中,执行等同于定期或投产校验项目的导航设备,此次校验完成日期为新的校验周期起始日;未执行等同于定期或投产校验项目的导航设备,此次特殊校验不影响原有的校验周期起始日;
(七)监视性校验不影响校验周期和校验周期起始日;
(八)为便于合理的安排校验计划和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在导航设备飞行校验周期上设置前后15天的“时间窗口”。
在遇到重大活动保障、恶劣天气、不可抗力等情况,可使用“时间窗口”,“时间窗口”期内的导航设备可以正常使用;
(九)在“时间窗口”内完成校验的导航设备,其校验周期起始日不变;导航设备定期校验超出“时间窗口”执行飞行校验的,以实际完成飞行校验日期为新的校验周期起始日;
(十)卫星导航增强系统地面设备的校验周期参照国际民航组织相关规定执行,或根据应用情况由民航局另行规定。
第三章飞行校验的实施机构
第十六条校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飞行校验任务,确保飞行校验顺利实施,并对出具的飞行校验记录数据和飞行校验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校验机构执行校验任务时应配备飞行校验人员和校验航空器。
第十八条校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民航的有关规定,对飞行校验人员进行资质管理。
第十九条执行飞行校验任务的航空器应配备符合国家和民航的有关规定且适合执行飞行校验任务的飞行校验设备。
第二十条校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民航的有关规定,对飞行校验所使用的飞行校验系统、测试仪器、仪表及其备件进行管理,确保其符合使用要求。
第二十一条校验机构应当制定完备的校验实施程序,并建立相关的校验技术档案。
第二十二条校验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向民航局报告本年度飞行校验的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的飞行校验计划。
第二十三条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负责飞行校验任务的组织保障和协调,调试地面设备,联系并配合相关单位协调飞行校验所需的空域,以确保校验对象具备校验条件。
第二十四条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安排人员积极配合校验机构共同完成飞行校验任务。
第二十五条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针对校验任务,协调各有关单位,明确协调程序和相关要求,共同保障校验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六条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向校验机构提供飞行校验所需的航空情报、设备、勘测、气象等资料,并确保其准确、有效。
第二十七条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地面与机上校验人员间的地空通信畅通,并且不应当影响相关管制单位的正常通信。
第四章飞行校验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校验机构应当与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建立协调机制,共同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完成校验对象的飞行校验任务。
在需要实施夜间飞行校验的大型繁忙机场,校验机构应当会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针对夜间飞行校验制定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校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校验周期和要求安排定期校验和监视性校验。
第三十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需进行特殊校验时,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校验机构提出申请,校验机构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投产校验应当在校验对象具备有关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标准中规定的投产飞行校验条件后,向校验机构提出申请。
投产校验应当在执行校验前至少10个工作日提出投产校验申请。
第三十二条校验机构应当在执行校验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飞行计划和校验方案通知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
第三十三条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在飞行校验实施前组织召开由校验机构、相关管制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参加的协调会议,确定飞行校验实施细节,指定专人负责协调飞行校验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校验对象在实施飞行校验期间不得提供使用,其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通知所在地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
第三十五条飞行校验期间,空中和地面人员应当加强配合,提高效率。
机上校验人员应当及时通报飞行校验情况,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调整设备,使校验数据达到最佳值。
第三十六条校验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标准的要求执行飞行校验,并确保校验数据准确。
第三十七条飞行校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断飞行校验:
(一)校验对象出现不正常情况且48小时内不能排除的;
(二)因校验航空器或校验系统故障且48小时内不能排除的;
(三)因恶劣天气、空域限制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飞行校验无法在48小时内继续进行的。
第三十八条由于第三十七条
(一)
(二)导致飞行校验中断的,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出具情况说明。
再次实施飞行校验时,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和校验机构根据校验设备调试情况,确认飞行校验中断前校验数据的可用性;校验数据不可用时,应当重新进行飞行校验。
由于第三十七条(三)导致飞行校验中断的,再次实施飞行校验时,若与上次中断的飞行校验间隔在一个日历月以内,中断前的校验数据有效可用。
第三十九条由于第三十七条
(一)导致飞行校验中断的,校验对象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使用,直至下次飞行校验完成。
由于第三十七条
(二)和(三)导致飞行校验中断的,在校验对象没有超出定期校验周期情况下,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与飞行校验机构对校验对象状况和未校验项目进行研究,如果双方认定校验对象的调整部分已经恢复正常,已校验项目数据正常,未调整部分数据正常,且地面设备导航完好性监视信号基准和告警门限正确,该校验对象可在定期校验周期内继续提供使用。
若校验对象不满足上述要求,则该校验对象应当停止提供使用,直至下次飞行校验完成。
第四十条校验机构发现校验对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向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和地区管理局报告隐患情况与原因。
第四十一条校验机构应当在飞行校验完成后24小时内出具飞行校验报告。
第四十二条鼓励校验机构采用新的校验技术,优化校验项目和校验程序,改进校验方式,提升校验数据挖掘能力,提高校验效率。
第五章飞行校验结果管理
第四十三条飞行校验记录数据和飞行校验报告是每次飞行校验结果的基本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针对导航设备飞行校验,校验机构应根据校验对象及其种类、项目实施飞行校验,准确记录每个测量参数的检查结果。
在飞行校验结束后,应当根据各参数记录的最终结果,结合其所对应的运行标准,分析飞行校验记录数据,出具校验结论,提出校验建议,填写飞行校验报告。
第四十五条针对通信和监视设备的飞行校验,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按照民用航空有关规定,结合设备运行需求实施校验项目,并出具校验数据,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汇总分析数据,出具飞行校验报告,双方分别负责所出具校验数据及校验结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六条校验结论分为合格、限用和不合格。
合格是指校验对象的所有技术参数均符合有关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值和容差。
限用是指校验对象的技术参数不能在标准覆盖区域内全部符合有关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值和容差,但在飞行程序或空域所要求的范围内符合上述规定的标准值和容差。
不合格是指校验对象的主要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值和容差,不能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或存在安全隐患,信号质量不可靠。
第四十七条飞行校验结束后,校验结论为限用或者不合格的,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通报,并依据飞行校验报告,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通报;属于监视性校验且限用情况发生恶化或者参数发生恶化的,应当同时报告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
第四十八条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妥善保存飞行校验记录数据和飞行校验报告,直至校验对象退出使用或被撤除。
第六章通用航空设备飞行校验
第四十九条通用航空导航设备是指仅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提供服务的导航设备。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分为N1、N2、N3、N4四级。
N1级导航设备,是指服务于开展经营性载客飞行活动的通用机场,设置支持仪表飞行规则的导航设备。
N2级导航设备,是指服务于开展经营性非载客飞行活动的通用机场,设置支持仪表飞行规则的导航设备。
N3级导航设备,是指服务于开展非经营性飞行活动的通用机场,设置支持仪表飞行规则的导航设备。
N4级导航设备,是指通用机场设置不支持仪表飞行规则的导航设备。
第五十条通用机场设置N1级导航设备的,应当按照第二章相关要求执行投产校验、定期校验和特殊校验。
第五十一条通用机场设置N2级导航设备中仪表着陆系统的,应当按照第二章相关要求执行投产校验、定期校验和特殊校验。
第五十二条通用机场设置N2级导航设备中其他设备或N3级导航设备的,应当按照第二章相关要求执行投产校验和特殊校验。
第五十三条通用机场设置N4级导航设备的,由通用机场自行决定是否进行飞行校验。
第五十四条通用机场设置通信及监视设施设备的,若不提供监视条件下的管制服务,可不进行飞行校验。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对校验机构、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飞行校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分别对飞行校验过程和设备运行状况实施持续监控,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或者通报有关部门。
第五十七条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一)提供虚假校验结果的;
(二)将校验结果为不合格的设备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五十八条校验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或错误的飞行校验数据或结论的,记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举报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三条规定将未经飞行校验的设备投入使用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校验机构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未按优先次序进行飞行校验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飞行校验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校验机构违反本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执行飞行校验管理制度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校验机构违反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使用未按照规定检测和校准的飞行校验系统执行飞行校验任务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导致飞行校验无法顺利实施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组织和实施飞行校验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校验机构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影响校验对象正常对外提供使用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在实施飞行校验期间使用校验对象的或者未按要求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要求中断飞行校验和判断校验情况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校验机构违反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发现校验对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通知报告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校验机构违反本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及时出具飞行校验报告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校验机构违反本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提供虚假、错误的飞行校验数据、结论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提供虚假、错误的飞行校验数据、结论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即时报告、通报有关情况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未妥善保存飞行校验记录数据和飞行校验报告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校验机构和通用机场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飞行校验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规则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用航空 通信 导航 监视 设备 飞行 校验 管理 规则 修订 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