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商务楼桩基及深基坑工程合同专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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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商务楼桩基及深基坑工程合同专用条款
高层商务楼桩基及深基坑工程合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按通用条款规定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现行国家、山东省、潍坊市有关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现行的工程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及地方通用做法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供施工图纸3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该图纸只得用于本工程施工,不得复印、翻录、挪用。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三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5.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6.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7.发包人工作
7.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工程开工前1天,完成通用条款8.11规定的有关工作内容,以达到现场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的平整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各专业管线单位的档案资料由发包人协调、由产权单位向中标人提供地下管线资料。
沿街各单位的地下设施需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进行详细的调查,并做好保护。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由发包人、监理方、承包方三方现场交验,并作交验记录。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后3日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有关费用。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10)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8.承包人工作
8.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发放中标通知书后3天内,提供总施工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应被视为投标文件的完善、细化,而不是投标文件的修改和否定)施工中每月25日前提供进度情况及下月计划,必要时随时服从发包人的调度。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按有关安全文明工地施工要求,施工现场要设置醒目的符合安全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语,夜间须设警示灯,设置标准及数量需满足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设专人负责值班,作业现场有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对于不按规定要求施工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其施工,不听劝阻的需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直至停止施工。
详细要求见《潍坊市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潍建发(2009)12号}。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需办理交通特别通行证明,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有害污水、施工噪音时,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负责已完成工程(包括发包人甩项的成品)的保护工作;承包期间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
承包方必须配合发包人向有关管理部门进行移交,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仍由承包方负责看护,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坏和设施的丢失、卫生保洁等仍由承包方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6)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地下管线、人行道、路面、路缘石及其它设施的损坏,由发包人委托原施工单位负责恢复原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履约保证金不足,则从工程款扣除)。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施工时,每天须随时清理材料及产生的垃圾,施工现场保持卫生清洁。
工程竣工后将施工垃圾全部清理完毕,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并承担费用。
如有违反,需支付相应违约金。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应为下述人员①发包人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②发包人的工作人员;③为合法履行职责的国家公务人员、监理人员无偿提供以下服务和配合:
Ⅰ、使用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的任何道路或通道;Ⅱ、使用承包人提供的临时工程和承包人在现场的运输机械和设备及车辆;Ⅲ、为保证承包人和其他承包人的工作不发生冲突,承包人应对他们的工作场所或材料存放等负责协调;Ⅳ、为工程检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10)①开工后,承包人应具有维护施工现场正常施工秩序的能力,若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他人阻挠延误工期,除不可抗力外,工期不得顺延。
②承包人对在施工现场自身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③承包人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同本工程有关的自身工作需要的外协工作。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对外发生的任何纠纷与交涉以及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如需发包人进行协调,则协调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1)如遇上级检查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组织好工地施工现场,营造场面气氛,发包人对检查情况进行评分,对达不到要求的承包人需支付违约金5000-20000元。
承包人自行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9.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间:
发放
中标通知书后3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应为投标书中的施工组计划和进度计划的进一步细化,不能做实质性变动。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有关文件后三天内。
9.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有关文件后1天内。
10.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有关情况:
非承包人原因出现的特殊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顺延。
四、质量与验收
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1.1三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工程量的验收确认必须由发包人、评审中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测量,发包人、评审中心未参与的计量,将一律不予认可。
涉及土方及隐蔽等各部位的阶段性验收,必须通知发包人、评审中心共同参加,评审中心没有参与验收的部位,其工程量结算时将不予认可。
12.工程试车
12.1试车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五、安全施工
在工程施工期间发生的任何工程质量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以及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
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不按要求施工的,每发现一次,视情节轻重缴纳违约金1000-20000元。
进场前必须同发包人签订安全施工责任书,并提供安全体系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签者,所签施工合同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企业承担。
施工企业出现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两年内取消其在滨海开发区参加项目采购活动的资格;若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无限期取消其在滨海开发区参加项目采购建设活动的资格。
六、合同价款支付
13.合同价款及调整
13.1本合同价款采用
(1)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除工程变更及不可抗力外的其他风险因素。
(2)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
13.2三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
1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比例:
/。
15.工程量确认
1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质量、进度工程师出具认证报告后24小时。
每月25日前提供完成工程量及计划(1式2份),发包人(工程师)3日内审核后退承包人1份。
1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按月形象进度付款至已完工程量的50%,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第13个月付至工程结算评审值的80%,剩余20%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第25个月付清(无息)。
中标单位在收到第一次月进度款后5日内,须将试桩及桩基检测费用、基坑支护设计费用分别付给试桩检测单位、基坑支护设计单位。
未按规定支付的,发包人将从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并从下月月进度款中补齐履约保证金扣除部分。
结算评审值必须以***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为准,并作为批拨工程款的依据。
项目竣工验收后,中标单位将结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及时送交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于项目竣工验收后28日内将结算资料原件送至评审中心,复印件送至滨发公司。
滨发公司委托区评审中心结算评审。
拨付工程款直接转入中标单位注册所在地基本账户,以支票结算时支票直接开给中标单位。
七、材料设备供应
1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无
1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其标准、质量需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特殊材料、设备需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字认可。
八、工程变更
19工程变更必须按有关程序进行报批,变更须经发包人、评审中心同意并签字确认,出具评审报告后生效。
变更须经发包人同意并签字确认,由工程师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按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施工措施不得力或其它单方面原因产生的工程量追加,发包人不予签证变更。
单项工程变更数额超过工程中标总价10%的,招标人有权另行组织招标、投标。
20、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结算方式:
在中标人投标书中已有综合单价中,执行已有的综合单价,按实结算;有类似项目参考时用施工做法相类似的综合单价,并在单价分析中置换主材价格。
其他子项不动,作为此项目的综合单价,按实结算。
若清单中未列出,又无类似项目参考时按现行的《山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潍坊市建筑工程2007年价目表》及山东省、潍坊市的同期有关配套文件,下浮10%执行。
(变更项目中的材料价格:
如果清单中有相应的材料价格,则执行清单中已报材料价格,如果清单中无相应的材料价格或者所报价格严重偏离投标期市场价格的,可由发包人、评审中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定材料价格)。
九、竣工验收
21.竣工验收
21.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1)施工中没有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提供给发包人。
(2)施工中只有零星的少量设计变更,承包人在施工图变更位置注明,并连同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签证,于竣工后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交发包人。
(3)施工中对原设计变更较多,原施工图难于作为竣工图,承包人重新绘制竣工图并承担相应费用。
(4)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15日内提供全套验收资料给发包人,使之具备验收条件;拖延不报的由承包人按照每天500-2000元的标准缴纳违约金。
(5)竣工验收后,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限期整改,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单位施工,工程费用按实结算,由承包人支付费用。
21.2中间交工工程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2.违约
22.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
22.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施工中期,业主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施工方的施工能力进行评审,对于评审结果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业主有权提前中止合同。
工期不得延误,有效工期期满,未完成工程量不再由施工方支配,归甲方支配,业主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施工方的施工能力进行综合评定;对于未完成标段全部工程量的施工单位,根据其施工能力及进度情况决定是否仍由其继续完成未完成工程量。
对于施工能力不能满足业主要求、进度缓慢的施工单位,业主中止其施工,施工方自动退场,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剩余工程量按2003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潍坊市价目表》及山东省、潍坊市的同期有关配套文件结算,由承包人支付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按照施工方在有效工期内的日平均工作量推算施工方所拖延工期,工期每拖延一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对于经过评定认为其施工能力尚可,所余工程量不大的施工单位,可由其继续完成施工,拖延工期据实计算,工期每拖延一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标准,对施工企业给予合同价款3%的违约罚金,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违规操作,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和质监站确认后,除返工外,一切损失及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并需支付500—10000元违约金。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按发包人要求施工,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人员代其实施缺陷补救,费用由发包人单方确定,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扣除的,欠额自工程款中扣除。
23.争议
23.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1)种方式解决:
(1)提交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24.工程分包
24.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25.不可抗力
25.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当地气象部门核定的五十年一遇的恶劣天气、地震,其它执行通用条。
26.保险
26.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执行通用条款。
(1)发包人投保内容:
/。
发包人委托承包办理的保险事项:
/。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27.担保
27.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28.合同份数
28.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十五份,其中正本三份,副本十二份。
29.补充条款
工程量的确认和验收:
(1)工程量的确认和验收必须由发包人、评审中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测量。
(2)结算评审值必须由***审计局出具评审意见,否则不予出具结算书。
(3)工程按照工序进行验收,每道工序的测量和计量必须由评审中心、发包人参加,否则不予认可。
(4)验收标准:
执行招标文件要求。
(5)工程计量:
采用发包人规定的计量程序和方法。
(6)结算时发现投标报价中分项的合价与实际合价不一致,若实际合价大于报价合价时,执行投标报价的合价,并以此合价与招标文件给出的清单量重新折算单价,作为结算依据;实际合价小于报价合价的,执行投标报价的单价。
结算时若发现原投标报价的总报价与报价实际合计不一致时,实际合计大于总报价的,执行投标总报价,并按实际差额计算折扣比例,作为该工程结算的调整折扣;实际合计小于投标总报价的,按各分项实际合计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其它要求:
(1)本工程营业税金需在工程建设所在地交纳。
(2)每月工程进度报告应包括:
①材料运到现场、施工、安装、试验和试运行等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说明;②反映施工文件、采购订单、施工等状况的图表;③各主要工程材料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率;④材料试验结果及合格证的副本;⑤安全统计,包括对环境和公共关系有危害的事件与作业的详细情况;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会影响本工程按期竣工的各种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所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3)承包人须与所用民工和材料、机械等供应单位签订劳动和供货合同。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对于因此而造成的影响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
(4)施工期间项目经理部人员必须为标书中所投人员,且必须全部到场,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才能更换本单位同资质的人员。
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擅自更换项目部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
项目经理或其他项目部组成人员每缺岗1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20000元的违约金;项目经理连续3次缺岗,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
有无故缺勤行为的,擅自更改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安全人员的企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同时,由工程主管单位将处理意见通报招投标中心备案,情节较轻的,在一至三年内参加项目采购活动时,处以5-10分的扣分处罚;情节较重的,取消其二至五年内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无限期取消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资格。
(5)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原施工企业负责维修,如原施工企业不维修,由接收单位找人维修,费用从原施工企业质保金中扣除。
(6)严禁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一旦发现,发包人有权中止施工或责令其返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影响由中标人承担。
如果承包人存在转包、挂靠问题,建设主管部门年度内限制其参加投标,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建议资质审批部门给予暂停一年承接工程资格直至降低资质等级、注销资质证书。
并将此处罚决定发送至承包人总公司及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7)工程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必须达到设计要求、规范标准及发包人的要求。
(8)施工期内不论哪级部门规定的费用调整,本工程一律不做调整。
(9)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配合好其他专业的工程施工,并服从发包人协调和调度。
(10)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良行为进行处理。
(11)对于投标时承诺而实际不能兑现的企业,合同自行终止,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2)发包人定期、不定期召开工地会议,召开的工地一般会议,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参加,每缺席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5000元的违约金;召开的重要会议,承包人企业分管负责人参加,每缺席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10000元的违约金;召开的特殊会议,承包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每缺席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0-20000元的违约金;累计三次缺席,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影响由中标人承担。
(13)施工所用机械设备、材料存放须达到发包人要求,整齐有序,放置牢固,不得侵占道路路面,且不能影响交通。
(14)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需中断交通,承包人有义务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和发包人组织施工现场的交通管理,做好有关交通警示。
(15)承包人必须对施工现场负责,并有义务拒绝未取得发包人认可的进场施工许可证的其他专业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否则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由承包人承担。
(1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挖方产生的余方弃置必须倒运至发包人指定的存放地点,不得私自外运;如发现私自外运土方,按每车2000元支付违约金。
(17)工程施工用水、用电、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和场地平整以及竣工后的清理工作均由中标人自行解决。
第四部分、工程质量保修
发包人(全称):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高层商务楼桩基及基坑工程施工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按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桩基础质量保修期同主体工程。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维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维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维理,其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大写)
元。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30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
六、其它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本,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发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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